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舒建县罚字〔2025〕第14号)
当事人:安徽天使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茂银
企业地址:舒城县城关镇梅河东路七星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52972363B
经查,在安徽天使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新建服装制作车间(1#厂房)工程中,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以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第121项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陆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与方式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舒城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县住建局窗口开具舒城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舒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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