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质量类行政处罚信息(第一期)

发表时间:2026-01-26 09:27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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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机关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投诉举报方式 案件名称
六安易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ED8BMX8F 李伟 舒市监处罚〔2026〕32号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5日销售批次2025年8月27日奔腾尚格牌规格型号JQ-C22电磁炉2台(订单号为337162416133),于2025年9月16日销售批次2025年8月28日奔腾尚格牌规格型号JQ-C22电磁炉1台(订单号为337162416133),于2025年8月14日销售批次2025年4月7日奔腾尚格牌规格型号JQ-C22电磁炉3台(订单号为332340166953),共计6台,产品均由生产厂家佛山市韩佳电器有限公司直接发货至购买者。调查中当事人提供的订单截图还有其他产品共5台均不属于上述批次的产品。上述产品购进价90元/台,销售价104.8元/台,货值金额628.8元,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88.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陆佰贰拾捌元捌角;

2、没收违法所得捌拾捌元捌角。
2026年1月23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关镇 12315 六安易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案
安徽耐良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20115MA1WCPY24A 任少乐 舒市监处罚〔2026〕36号 当事人于2025年4月15日从临沂君晟文具有限公司采购该公司生产的静态塑胶玩具/太空泥(套装玩具)462包(生产日期2025年4月1日),在当事人于天猫平台上店铺“耐良办公专营店”销售,经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处销售上述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该产品不符合GB6675.2-2014《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及第1号修改单标准,当事人采购时查验了产品包装上合格证明标识,并留存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等材料。至我局调查时,当事人购进的462包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进价2.6元/包,运费及人工成本合计2.5元/包,售价11.83元/2包,货值共计2732.73元,违法所得376.53元。 当事人销售的静态塑胶玩具/太空泥(套装玩具)不符合GB6675.2-2014《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及第1号修改单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壹仟叁佰陆拾陆元叁角柒分;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柒拾陆元伍角叁分。
2026年1月21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 12315 安徽耐良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