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质量类行政处罚信息(第二期)

发表时间:2026-02-09 08:19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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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机关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投诉举报方式 案件名称
安徽呀呀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2PHDQM7Q 石春燕 舒市监处罚〔2026〕5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2日生产该批规格型号SL-460童车-儿童推车共10辆,成本价105元/辆,销售价120元/辆,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1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壹仟贰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
2026年2月6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 12315 安徽呀呀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