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2026年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2月(第二期)

发表时间:2026-02-14 14:41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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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机关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投诉举报方式 案件名称
舒城县杭埠镇鑫客隆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Q05P27 吴朋海 舒市监处罚〔2026〕35号 (一)当事人于 2025 年12 月 1号随机在合肥百大周谷堆大兴农产品国际物流园的一家商铺购进了香蕉,总共购入香蕉7箱,1箱25斤,现金结算了700元,未向对方索要票据和资质,也未查验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次香蕉进价为 100元/箱,1箱重25斤,即4 元/斤,售价 4.58元/斤,每箱损耗的2斤(即每箱实际销售23斤),剩下的161斤均已全部销售完了,没有销售的具体记录,本案货值金额为737.38元,违法所得37.38元。  该批次香蕉产品已销售161斤,实际销售金额共计 737.38元,2025年12月19日,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进行召回,截至2026年1月13日询问时止,共计召回0斤,本案货值金额为737.38元,违法所得37.38元。(二)当事人于2025年11 月 18 号随机在合肥百大周谷堆大兴农产品国际物流园的一家商铺购进了龙眼,总共购入龙眼1箱,1箱10公斤,现金结算了200元,未向对方索要票据和资质,也未查验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次龙眼进价为 200 元/箱,1箱重10公斤,即20 元/公斤,售价 23.16 元/公斤,除去损耗的1.8kg,剩下的8.2kg均已全部销售完了,没有销售的具体记录,实际销售金额为189.91元,无违法所得。  (三)当事人于2025年12 月 01号随机在合肥百大周谷堆大兴农产品国际物流园的一家商铺购进了龙眼,总共购入龙眼1箱,1箱10公斤,现金结算了210元,未向对方索要票据和资质,也未查验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次龙眼进价为 210 元/箱,1箱重10公斤,即21 元/公斤,售价 23.16 元/公斤,除去损耗的1.5kg,剩下的8.5kg均已全部销售完了,没有销售的具体记录,实际销售金额为196.86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两批次龙眼产品已销售16.7公斤,实际销售金额共计 386.77元,2025年12月19日,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进行召回,截至2026年1月14日询问时止,共计召回0公斤,本案货值金额为386.77元,无违法所得。综述,本案货值金额为1124.15元,违法所得37.3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警告;

2、罚款贰仟伍佰元;

3、没收违法所得叁拾柒元叁角捌分。
2026年2月11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埠镇 12315 舒城县杭埠镇鑫客隆超市(吴朋海)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案
六安鹿起市集超市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E6A6UU5F 刘宏 舒市监处罚〔2026〕66号 上述玉米枸杞粥里内食材是当事人从庐江县庐州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食材包括粗玉米渣、枸杞和百合干,后由当事人从中提取部分进行组装,并自行打印标签内容并张贴,标签内容中包含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功能适用证明材料。其中粗玉米渣共计购入10公斤,进价3.8元/公斤;湘里缘牌枸杞共计购入5袋,进价10.5元/袋,规格100克/袋;湘里缘牌百合干共计购入5袋,进价14.8元/袋,规格100克/袋。除去组装成8袋玉米枸杞粥,剩下的粗玉米渣、枸杞、百合干均为单独散称销售。玉米枸杞粥组装情况如下:共计组装8袋,每袋包含100克玉米渣、25克枸杞和15克百合干,成本5.5元/袋,销售价6.98元/袋,共计售出1袋。当事人有销售记录和进货单据,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55.84元,违法所得1.48元。  当事人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玉米枸杞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罚款壹仟伍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元肆角捌分;

3、没收违法经营的玉米枸杞粥7袋。
2026年2月14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关镇 12315 六安鹿起市集超市有限公司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案
舒城县干汊河镇好妈妈母婴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N9NGP0A 陈华 舒市监处罚〔2026〕44号 当事人能提供涉案产品检疫许可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授权书、成品检测报告。产品标签及溯源材料未标注宜品牌益荃康特殊医学用途氨基酸配方奶粉注册信息。上述涉案产品罐底贴有中间溯源二维码,通过二维码能溯源原产地信息,检疫许可证、进口报关单、成品检测报告等资料,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一致,确认上述产品原产地为韩国,通过跨境微信小程序稚护甄选渠道销售。经核查,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规定,本局认定上述涉案产品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申请注册。经核实,上述涉案产品罐身上未标注国食注字TY+四位年代号+四位顺序格式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号,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平台也未查询到上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信息。综上,本局查明上述产品属于可通过跨境电商销售的境外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取得注册登记。同时,依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及《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规定,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之规定,上述特殊医学配方食品只能由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形式购买自用,经营者不得二次销售。当事人在线下门店销售了上述特殊医学配方食品,其行为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性质。另查明,2025121日当事人熟客赵丽通过微信小程序稚护甄选跨境下单购买宜品牌益荃康特殊医学用途氨基酸配方奶粉1罐,用于个人自用,将收货地址填写在当事人经营地址。2025123日,涉案产品到达当事人经营场所。2025125日,举报人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当事人就将涉案食品销售给举报人。当事人共销售涉案食品1罐,进价368元,售价368元,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的规定,属于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 1、罚款贰仟元。 2026年2月12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干汊河镇 12315 舒城县干汊河镇好妈妈母婴店(陈华)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行为案
舒城县杭埠镇精品生活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PHG4C34 何修东 舒市监处罚〔2026〕45号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号在合肥百大周谷堆购进购进了10kg龙眼,花费170元,共销售了8.5kg,损耗1.5kg,售价为19.6元/kg。当事人未索取并留存购进凭证及合格证明文件。2025年 12月2日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安徽国泰众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上述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为 0.108g/kg(标准要求≤0.05 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 求 , 检 验 结 论 为 不 合 格 ( 《 检 验 报 告 》 No :APH-SP-2512D0320)。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12月18日,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进行召回,截至2025年12月29日询问时,共计召回0公斤,当事人实际销售金额为166.6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罚款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2026年2月11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埠镇 12315 舒城县杭埠镇精品生活超市(何修东)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案
陈世娟 自然人 舒市监处罚〔2026〕53号 当事人为了提升卤菜口感、增加销售额,将罂粟果实添加到卤汤中,用于加工、生产卤菜并对外销售。于2025年5月12日晚开始在卤汤里面加了罂粟壳,每次熬卤菜的时候往卤汤的香料包里面放四、五个罂粟壳子,用纱布包起来放在卤汤里面;熬了三、四天之后把熬烂的带有罂粟壳的香料包捞出来,换一批香料和四、五个罂粟壳再包起来放卤汤里面去。至2025年5月28日被查获,非法销售金额1400元。2025年12月22日,当事人向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舒城县院退缴违法所得1400元,并缴纳公益诉讼赔偿款1400元。当事人使用卤菜餐车,在军埠新村农贸市场等场所摆摊销售卤菜制品,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三项:“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三)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作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认定当事人属于食品摊贩。当事人未办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当事人将罂粟果实添加到卤汤中,用于加工、生产卤菜并对外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规定,属于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办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的规定,属于未办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小餐饮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食品摊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的规定给予处罚。

罚款 1、罚款贰仟元。 2026年2月11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舒城县 12315 陈世娟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