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质量类行政处罚信息(第四期)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机关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投诉举报方式 | 案件名称 |
| 舒城县陈永荣家电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DQ7WCC4L | 陈永荣 | 舒市监处罚〔2026〕70号 | 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发布商品标题为“小米空气净化器Pro马达电机维修配件”的商品。涉嫌销售侵犯“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配件商品。该配件的名称为“Nidec”马达电机,是当事人从闲鱼平台购入的,购入15个,售出14个,进价45元/个,售价53元/个。另查当事人在闲鱼平台发布商品标题为“小米 米家智能浴霸pro灯板LED灯照明灯带,中性光40”的商品。涉嫌销售“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配件商品。该配件商品的名称为LED平板灯,是当事人从闲鱼平台找生产厂家定制的,购入5个,售出5个,进价50元/个,售价99元/个。上述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合计1290元,违法所得357元。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对侵犯他人注册商品专用权及无生产厂家和生产地址的商品进行了下架整改处理。 | 当事人销售产品标签中未标注生产厂家和生产地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构成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在商品标题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并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柒拾伍元; 3、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Nidce”马达电机1个。 |
2026年3月10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柏林乡 | 12315 | 舒城县陈永荣家电经营部(陈永荣)销售侵犯“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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