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舒城县城关镇好声音视听歌城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舒文综罚字〔202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舒文综罚字〔2026〕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舒城县城关镇好声音视听歌城(孙先洪)
违法事实: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应当对舒城县格莱美音乐俱乐部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2026年3月10日经本机关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给予舒城县城关镇好声音视听歌城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3月25日
执行结果:本机关已依法吊销了当事人所持《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34152316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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