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光冉科技有限公司紫外光交联改性塑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舒环评〔2026〕10号
关于安徽光冉科技有限公司紫外光交联改性塑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光冉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紫外光交联改性塑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批复意见
安徽光冉科技有限公司紫外光交联改性塑料项目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六丛路与三蕊路交口,占地面积20313.4㎡。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紫外光交联聚烯烃改性塑料生产工艺:EVA、PE、抗氧剂、阻燃剂通过投料、密炼、电加热成型、风冷、检验后包装入库。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紫外光交联改性塑料20000吨的生产能力。
舒城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已核实了本项目的现场建设情况,现场调查情况详见《关于安徽光冉科技有限公司的环境信访回复》,依据《关于安徽光冉科技有限公司的环境信访回复》予以批复。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环境政策及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在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结合专家审查意见,从环境管理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安徽民洲环境安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建设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须做到以下要求:
1. 本项目不回收加工废旧塑料,使用外购的新塑料粒子。
2. 切实做好项目废气的有效收集和规范处置。2#厂房投料、密炼、成型、冷却和3#厂房挤出废气封闭收集,投料、密炼废气先经布袋除尘器预处理,再和成型、冷却、挤出废气一起经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3#厂房投料粉尘经集气罩+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排放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排放要求。运营期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和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和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标准限值要求。
3. 严格按照“雨污分流,一口对外”的标准要求,规范雨、污管网建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和间接循环冷却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杭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一起经市政管网排入杭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4. 规范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和管理;切实做好废包装材料、废模具、收集粉尘、过滤残渣、废边角料、不合格品等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统一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日产日清。
5. 切实做好上料机、密炼机、双阶机、挤出机、剪切机、振动筛、空压机等噪声源强的减振、降噪及其生产车间封闭,强化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6. 严格落实安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合理设置化学品等贮存场所,规范建设分区围堰、防渗等,强化风险防范。
7. 严格落实施工期的噪声管理和扬尘污染防治,规范材料及泥土外运,避免夜间作业,尽可能减少开挖面,严防水土流失,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8. 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批复的总量指标要求组织生产、治污,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总量排污。
三、环境管理要求
1.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含简化、登记),不得无证排污。项目竣工试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同步投入运转正常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 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及信息公开的通知》(皖环函〔2019〕805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3. 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须自觉接受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四、事中事后监管
舒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该项目实施属地管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负责日常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等工作。
2026年5月7日

皖公网安备 3415230200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