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质量类行政处罚信息(第五期)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机关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投诉举报方式 | 案件名称 |
| 安徽雀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DMQHCN3B | 李春荣 | 舒市监处罚〔2026〕91号 | 上述批次的全线路安全保护调温电热毯产品是安徽雀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02日生产的,共生产20床,生产价38元/床,于2025年1月以40元/床的价格全部销售,货值金额:800元,违法所得4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捌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 |
2026年4月24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杭埠镇 | 12315 | 安徽雀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案 |
| 舒城县朱志文烟酒爆竹专营店(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Q7FF26L | 朱志文 | 舒市监处罚〔2026〕88号 | 当事人2025年10月份在城关镇飞霞市场购进违规冥币一箱,其中100元版本购进72沓,50元版本、20元版本和10元版本的冥币各购进了20沓,共计132沓。截至2026年3月1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100元版本的冥币卖了37沓、其他版本的冥币均已售出,店内剩有35沓(均为100元版本)。上述冥币进价是1.4元/沓,零售价是2元/沓。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264元,违法所得58.2元。另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并说明提供者,涉案物品无法溯源。当事人从事殡仪用品销售,店内经营的殡葬用品品种较少,相关法律意识淡薄。2025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殡葬用品花圈、寿衣、纸、毛巾等商品均未张贴价格标签、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在城关镇购买购进大(长约40cm)、小(长约30cm)两种型号的塑料购物袋各300条,每条的价格为0.01元。货值共计6元,当事人称塑料购物袋都是免费提供给顾客的,以上塑料袋均为不可降解塑料袋,均未标示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
当事人销售人民币样式冥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规定,涉嫌构成买卖人民币图样冥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商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商品零售场所应当依据本办法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以及第六条“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涉嫌构成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偿提供使用的塑料购物袋,未标注生产厂家、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信息,也无质量检验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未按照要求在包装上标注标示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伍佰伍拾捌元贰角; 2、没收违法所得伍拾捌元贰角; 3、没收人民币图样的冥币35沓。 |
2026年4月27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港镇 | 12315 | 舒城县朱志文烟酒爆竹专营店(个体工商户)(朱志文)买卖人民币图样的冥币、经营商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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