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质量类行政处罚信息(第六期)

发布时间:2026-04-30 09:55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机关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投诉举报方式 案件名称
马俊 自然人 舒市监处罚〔2026〕102号 本局于2025年12月22日现场检查当事人的场所,当事人已将监督抽检时抽样基数为13.6吨的甲醇产品全部销售,现场未发现该产品的库存产品。当事人以2380元/吨从批发商安徽亨万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精甲醇产品33.26吨。该批产品于2025年8月20日运输至当事人处,运费200元/吨。当事人收货时查验了该批产品的发货单和合格检验报告单。该批产品在出厂检验时为合格,在2025年9月4监督抽检时经检验不合格项为水指标。监督抽检时基数为13.6吨,因该指标受运输、存储、温度、湿度等多方面影响,《检验报告》(淮检字No:2025HG0473号)仅能代表抽检时库存产品的质量状况,本局认定抽样基数为不合格产品数量,共13.6吨,购进成本价2580元/吨,销售价2600元/吨,货值金额:35360元,违法所得:27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叁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柒拾贰元。
2026年4月29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舒城县 12315 马俊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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