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5年第64批次)
2026年5月16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六安市以《关于六安市舒城县2025年第6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六〔2026〕18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363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杭埠镇保靖村朱郢组,龙安村倪赵拐组,潘湾村赵东组、元塘组,朱流圩村东墩组,城关镇高塘村幸福组范围内。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勘测定界简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1.3635公顷,其中:农用地1.3131公顷,含耕地1.0708公顷;建设用地0.0504公顷。具体现状如下:
(一)1号地块拟征收杭埠镇保靖村朱郢组集体所有土地0.3625公顷。其中:农用地0.3625公顷,含耕地0.2137公顷。
(二)2号地块拟征收杭埠镇龙安村倪赵拐组集体所有土地0.0391公顷。其中:农用地0.0227公顷。
(三)3号地块拟征收杭埠镇潘湾村赵东组、元塘组集体所有土地0.0251公顷。其中:农用地0.0251公顷,含耕地0.0251公顷。
(四)4号地块拟征收杭埠镇朱流圩村东墩组集体所有土地0.0543公顷。其中:农用地0.0543公顷,含耕地0.0013公顷。
(五)5号地块拟征收城关镇高塘村幸福组集体所有土地0.8825公顷。其中:农用地0.8321公顷,含耕地0.8307公顷;建设用地0.0504公顷。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舒城县人民政府将组织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舒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舒政征补安置〔2025〕26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舒城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六政〔2024〕28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及时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杭埠镇、城关镇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所(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杭埠镇人民政府,0564-8035005;城关镇人民政府,0564-8621377)。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舒城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舒城县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舒城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hucheng.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杭埠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李海峰;联系方式:0564-8035005
联系单位:城关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陈浩宇;联系方式:0564-8621377。
附件:勘测定界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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