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质量类行政处罚信息(第七期)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机关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投诉举报方式 | 案件名称 |
| 舒城诚鑫建材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098775137P | 周春来 | 舒市监处罚〔2026〕157号 | 当事人生产的皖江诚鑫牌型号规格600x400x30(mm)A2级石墨匀质保温板(生产日期:2025.3.10)产品共计7.78立方,除检样15㎡(即0.45立方无偿提供)外,已全部销售,产品生产成本价220元/立方,出厂销售价300元/立方,货值金额2199元,违法所得487.4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壹仟零玖拾玖元伍角; 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捌拾柒元肆角。 |
2026年6月10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棠树乡 | 12315 | 舒城诚鑫建材有限公司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案 |
| 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鼓楼新城凌云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U0JCJ1N | 叶明星 | 舒市监处罚〔2026〕134号 |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从舒城县九九日化门市部购进了10盒“SHANYITANG 善醫堂”牌小苏打牙膏(净含量:180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315,生产企业:佛山市菊合香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甘焦村委会“大头岗”怡和工业城168号厂A),进价12.5元/盒,售价为15元/盒,在使用期限内售出5盒,在超出使用期限后售出1盒,还剩4盒放在该店货架上销售,有效期分别至2025年3月3日、2025年11月7日、2026年3月1日(2盒)。合计涉案过期化妆品货5盒,货值金额共计75元,违法所得2.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伍拾贰元; 3、没收牙膏4盒。 |
2026年6月12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经济开发区 | 12315 | 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鼓楼新城凌云超市(叶明星)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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