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徽杭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粮食烘干设备和钢结构件生产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9-07 10:15 信息来源: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环评〔202630

 

关于安徽徽杭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粮食烘干设备和钢结构件生产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徽杭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安徽徽杭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粮食烘干设备和钢结构件生产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批复意见

安徽徽杭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粮食烘干设备和钢结构件生产改扩建项目安徽舒城经济开发区杭埠园区产投产业园F用地面积17339.16。该公司原项目安徽徽杭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年产500套粮食烘干设备生产项目已于2024527日取得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审批意见(舒环评〔202422号)

现因经营需求,安徽徽杭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拟投资1000万元建设粮食烘干设备和钢结构件生产改扩建项目,项目利用现有厂房及机加工、喷漆生产线,将原有粮食烘干设备产能从500/年缩减至100/年,新增钢结构件生产,主要生产工艺:钢板、型材、钢管通过下料、组立、焊接、矫正、拼装、焊接、抛丸(部分钢结构件不喷漆,抛丸后即为成品钢结构件)、喷漆、晾干后产出成品钢结构件、钢制平台(粮食烘干设备配件),钢制平台在通过装配后形成成品粮食烘干设备。本次改扩建完成形成年产粮食烘干设备100套、年产钢结构件2万吨的生产能力。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环境政策及舒城经济开发区杭埠园区总体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结合专家审查意见,从环境管理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安徽文川环保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建设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须做到以下要求:

1. 切实做好项目废气的有效收集和规范处置。抛丸粉尘经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下料粉尘经可移动式上吸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调漆、喷漆、晾干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通过纸盒过滤器+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危废库暂存库废气经封闭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抛丸、下料及喷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焊接烟尘颗粒物排放、VOCS厂界无组织排放、二甲苯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标准限值;危废库暂存库废气、调漆、喷漆、晾干工序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系物、二甲苯有组织排放,VOCS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标准限值。

2. 格按照雨污分流,一口对外的标准要求,规范管网建设。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杭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由市政污水管网接入杭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3. 规范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机油、废机油桶、漆渣、废漆桶、废稀释剂桶、废固化剂桶、废过滤纸盒、干式过滤器的废滤芯等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处置和管理;切实做好废包装材料、废金属边角料、收集的粉尘、焊渣、废钢丸等一般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统一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日产日清

4. 切实做切割机、剪板机、折弯机、端铣机、焊机、风机噪声源强的减振、降噪及其生产车间封闭,强化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合理设置化学品等贮存场所,规范建设分区围堰、防渗、应急池、消防池等,及时编报环境应急预案,注重应急演练,强化风险防范。

6.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批复安徽徽杭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年产500套粮食烘干设备生产项目总量 VOCS0.605/年、烟(粉)尘:0.244/六安市舒城县生态环境分局2026年批复本项目新增VOCS0.365/年、烟(粉)尘:0.179/。建设单位需要按照总量指标要求组织生产、治污,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总量排污。

三、环境管理要求

1.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含简化、登记),不得无证排污。项目竣工试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同步投入运转正常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 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及信息公开的通知》(皖环函〔2019805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3. 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须自觉接受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四、事中事后监管

舒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该项目实施属地管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负责日常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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