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城关镇《2026年第六批集体土地安置房分配方案》的批复
城关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来《关于请求对<2026年第六批集体土地安置房分配方案>批复的报告》(城政〔2026〕64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该方案,请你单位对本次拟安置对象基本情况严格审核把关,对照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政策、房源位置等相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本次安置房分配工作。
2026年9月10日
2026年第六批集体土地安置房分配方案
为保障城区集体土地安置房分配依法、有序、平稳进行,依据《舒城县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舒政〔2011〕16 号)、《舒城县安置房规划建设分配管理办法》(舒政办〔2018〕53号)、《舒城县城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安置房有关价格标准的通知》(舒建〔2024〕14号)、《舒城县政务文化新区成片开发项目(一期)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舒自然资〔2026〕43号)等文件及我县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对象
本期安置房分配对象为2026年4月实施的舒城县政务文化新区成片开发项目(一期)共计78户。(具体情况见附件1)
二、安置房源
本期安置房源共计242套。(具体情况见附件2、附件3)
三、安置房分配
(一)分配原则
根据我县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和分年度实施项目地块征收安置方案等规定,“公平、公正、阳光操作”,按选房顺序号予以分配。具体事宜由城关镇人民政府工作组负责解释。
(二)安置房选择
1.住房
(1)本期安置房分配为人均65㎡集体土地和人均45㎡国有土地两种安置方式。
(2)按安置户持有的选房顺序号先后次序按照一户一次选择一套的原则进行选房。首轮分配后,继续按原有的选房顺序号进行下一轮选房,直至分完为止。主动放弃选房的不享受下一轮优先。
(3)本期安置房分配原则上不允许主动越级高套。对于选择人均65㎡集体土地安置方式的安置户,选房后下剩面积超出35㎡(不含35㎡)的,必须继续选房,选房后下剩面积35㎡以内(含35㎡)的原则上不参与本期安置房选房;如需继续选房,由安置户本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选房。对于选择人均45㎡国有土地安置方式的安置户,选房后下剩面积超出30㎡(不含30㎡)的,必须继续选房,选房后下剩面积30㎡以内(含30㎡)的,可以继续选房,也可以由政府按照市场评估价扣除安置房结算均价收回。
2.参与选房的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次选房资格:
(1)自有房屋(包括违章建设)没有拆平或没有退出原宅基地的;
(2)不符合安置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安置房的;
(3)在集体土地上有其他住宅,且没有拆除的;
(4)其他应当取消选房资格的。
(三)结算方式及价格标准
1.结算方式
本期安置房分配一律按照县不动产测绘部门测绘面积并依据相关政策结算,安置房分配结算面积须在总安置面积中扣除。
2.价格标准
(1)选择人均65㎡集体土地安置房(住宅)价格标准。
安置房结算价格见附件4;
选择水木清华安置小区安置面积不足或超出部分结算标准如下:
2026年4月实施的县政务文化新区成片开发项目(一期)项目:安置户选房超安置面积的按照4426元/㎡结算;安置户下剩安置面积35㎡以内(含35㎡)的,由政府按照2628元/㎡收回。
(2)选择人均45㎡国有土地安置房(住宅)价格标准。
安置房结算价格见附件5;
选择水木清华安置小区安置面积不足或超出部分结算标准如下:
2026年4月实施的县政务文化新区成片开发项目(一期)项目:安置户选房超安置面积的按照5610元/㎡结算;安置户下剩安置面积30㎡以内(含30㎡)的,由政府按照3900元/㎡收回,也可以继续选房。
(四)公摊面积结算标准
安置户选择人均65㎡集体土地安置房的,2012年1月1日后实施的项目,高层安置房结算其公摊面积一律按8%计算。
安置户选择人均45㎡国有土地安置房的,每户只可享受首套安置房公摊优惠,公摊面积结算比例为12%,不足12%的据实结算。
公摊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为准。
(五)临时安置费标准
被拆迁户选择实物安置的,过渡期限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待安置房分配后按协议签订时标准续发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据实结算。主动放弃本期安置房分配的安置户临时安置费发放至本期安置房分配之日止。
四、证件办理
(一)安置户选择人均65㎡集体土地安置房的,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集体土地性质房屋不动产权登记;如不动产登记用地性质需变更为国有出让用地,安置户需按安置房屋登记面积补缴土地收益金和相关税费后可以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不动产权登记。
(二)安置户选择人均45㎡国有土地安置房的,可办理国有出让土地性质不动产权登记,不动产权登记内容依据现行相关规定且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登记内容一致,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原房屋拆迁补偿款用于重新购置安置房的,购置价格不超过补偿款的部分只收取证件工本费,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原房屋拆迁补偿款包含主房、附属房、各类附属物、构筑物、装饰装潢等补偿金额,不包含搬迁费、临时安置房、奖励等其他补偿金额。)
(三)安置户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按照《六安市贯彻落实〈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举措》(六政办〔2025〕5 号)规定执行。
(四)物业管理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安置房的水、电、气分别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直接抄表到户。水电气表至户内设施由户主管理维护。
(五)安置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按照国家不动产测量规范和不动产登记规定执行。
五、安置房分配程序
(一)对拟安置对象基本情况和安置房源提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金虎村通知被征收人(代理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选择安置房。有异议的进行调查、确认,排除异议的进入选房程序并同时张榜公布,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取消选房资格,并张榜公布。
(二)安置户携带选房顺序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经现场审核组审核后进行选房。如安置户无法到场,代理人须携带有代理权的相关证明办理选房手续。
(三)每名安置户应在预先通知的时间内选房,超过时间的,其随后的安置户有权先行选房。因安置户原因导致房屋无法分配的,持下一个顺序号的安置户有权先行选房。主动放弃本期选房的安置户,后期由安置房分配责任单位指定安置房源予以安置。
(四)安置户选房后与安置结算组签订《认购安置房购房合同》,凭《认购安置房购房合同》在6个月内到指定处缴纳购房款,逾期未缴清购房款的可视作放弃本期安置,所选房号视情可作废。安置房结算后,持《安置房入住通知单》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办理相关入住手续,领取房屋钥匙。
(五)安置房分配结算由城关镇统一负责,分配完成后,安置房分配结果报县征收服务中心,征收分配相关档案交县城建档案馆,安置房建设档案交建设单位。档案移交应完整、真实。
本方案仅适用于本期安置房分配安置对象。
监督举报电话:0564-862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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