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河棚镇中心卫生院公卫措施

发布时间:2024-01-10 09:12 信息来源:舒城县卫健委 我要纠错 【字体:  

河棚镇中心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特制定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建立应急处理组织,明确职责

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院长、业务副院长、后勤副院长组成,下设办公室,由医务科、护理部、院长办公室、后勤管理科、保卫科、感控办/质控办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院内应急处理部署和督查。

(二)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及急救工作规章制度

1、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急救中心及各科室在接诊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向所在科室主任、医务科汇报,节假日向医院总值班汇报,并向健康服务中心报告,医务科、总值班了解情况后立即向分管院长、院长汇报,并由感控办/质控办向市疾控中心报告,必要时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同时由医务科按有关规定向卫生厅医政处汇报。

1)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2、医务人员在接诊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配合疾病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感控办/质控办负责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并及时进行网络和电话报告。

3、涉及中毒、车祸、刑事案件以及法律纠纷的医疗事件,在积极救治伤员的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任何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4、医务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及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传染病患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做好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1、临床科室常备1张抢救床。

2、急救药品必须备全、备足,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抢救设备(心电监护仪等)确保功能良好,随时启用。

3、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必要时对担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急救人员进行紧急培训。

4、全院电话网络保持完好、畅通;各科室行政主任手机保持开机状态。

(四)应急处理

1、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发现可能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危及公共卫生的突发事件时,应积极救治病员,同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涉及的人群和地域范围、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并将情况立即向科主任汇报。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医院根据需要组织派遣应急医疗救治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有关科室主任及急救人员必须在10分钟内赶到医院,随时听从医院派遣。

3、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患者员必须接诊治疗,不得拒诊。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严格按规定填写门诊工作日志,对需要转送的患者,按规定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对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

4、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就诊人员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5、医院各保障部门应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器械和设备、救治药品、医疗防护物品等的供应,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6、感控办/质控办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五)责任追究

1、对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推诿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棚镇中心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级有关科室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系统。

2、各有关部门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指挥。

3、在院长的领导下要组织相关科室,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4、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应立即用电话通知疫情管理人员,疫情管理人员要立即报告院长,同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医院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并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6、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

7、医院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并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