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母桥镇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2-20 10:58 信息来源:舒城县教育局 我要纠错 【字体:  

1.幼儿园要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食堂卫生的监督、监测与管理。

2.管理人员要组织全体炊管人员认真学习和坚决执行《食品卫生法》,建立卫生岗位责任制度。要把幼儿园食堂的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及炊管人员的个人卫生列入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使食堂卫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3.要利用各种形式,对幼儿进行防病教育,食品卫生教育,发动幼儿搞好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

4.食堂的饮食卫生必须达到《食品卫生法》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列要求。特别要做到生熟分开,生熟分开要有明显标记;对存放直接入口的食物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5.严禁采购以下食品

1)有毒、腐烂变质、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2)无食品卫生检查合格证明的各类食品和肉、食、水产品、调料等副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日期的食品。

6.发现幼儿因食品卫生患病,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防疫站,立即采取措施。对患病幼儿要及时护理、诊治、防止并发症。对食堂的食品和餐具要认真取样化验,找出发病原因。

7.幼儿园每学期要对食堂内所有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要在每学期开学前组织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食品加工人员必须在取得卫生健康许可证后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加工规程和卫生要求,工作中要衣帽整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8.要认真做好加工及存放食品的检查。蔬菜要与肉类、水产品分池清洗干净,用于盛装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用具、容器及其他工具必须有明显标志,并做到分开使用、存放,保持清洁。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凡是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在低温、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存放,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再次食用。餐具必须按要求洗净、浸泡、消毒后再使用,并有专人负责并对消毒情况进行记录。幼儿食堂不准制作和出售凉菜。

9.加强食品加工场所的安全。要加强对食品加工场所的管理,严禁非食堂人员入内,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食品加工场所要按有关规定配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

10.加强对幼儿食堂的管理,根据季节变化和市场供应情况,注意营养配餐,使幼儿吃到价廉物美、营养卫生的饭菜。

11.幼儿园定期检查食堂各种设备的卫生条件,不合格的要想办法改进或更换。对于疏于管理,造成幼儿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