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周公渡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小学学籍管理有关材料目录
教育部文件
1.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基一〔2013〕7号)............................ 1
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 (教发厅函〔2013〕91号) 6
3. 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函〔2012〕12号)............ 9
4. 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司函〔2012〕35号)....... 11
5. 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司函〔2013〕31号) 12
6. 关于核对中小学基本信息和报送地方自设行政区域信息的通知 (教基一司函〔2013〕59号) 13
7. 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司函〔2013〕68号) 14
8. 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2014〕8号) 15
9. 关于解决少数学校漏填漏报问题的通知 (教基一司函〔2014〕16号)................................... 25
10. 关于做好无学籍流动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司〔2014〕32号)................................... 26
11. 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导出 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 (教基一司函〔2014〕33号) 27
12. 关于做好死亡中小学生学籍信息注销等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司函〔2014〕39号).......... 30
13. 关于做好中小学生升级毕业升学学籍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司函〔2014〕47号)....... 31
14. 关于普通中小学在校生注册建籍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基一司函〔2014〕66号)..................... 34
15.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处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工作机制的通知............. 35
16.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教育部及各省份投诉受理电话邮箱和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 37
17.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厅〔2015〕3号) 44
18.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教基一厅〔2016〕2号) 46
19. 关于规范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省级系统因故暂停运行相关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司函〔2016〕49号) 52
20.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内高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厅〔2016〕6号)..... 53
21. 关于下发2017年度正式学籍号和进一步减少问题学籍的通知 (教基司函〔2017〕12号)..... 54
22. 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生毕业升级升学学籍信息管理工作 的通知 (教基司函〔2017〕23号) 57
2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 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59
24.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跨省业务统一办理平台的通知.... 63
25.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65
26.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 69
2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 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75
28. 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 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80
29.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84
安徽省文件
30. 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教基〔2008〕9号)....... 87
31. 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教基〔2010〕25号).............. 93
32.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 的通知 (皖教基〔2013〕20号) 99
33. 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规程》的通知 (教基〔2004〕25号)................... 106
34. 关于实施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的意见 (教秘基〔2004〕46号)........................................ 109
35. 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函〔2007〕10号)................................. 110
36. 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2009〕5号).............. 112
37. 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信息审核和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 (教秘基〔2009〕82号)................... 115
38.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秘基〔2009〕100号)................. 120
39. 关于印发安徽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电子教育券实施方案 的通知 (皖教基〔2011〕19号) 122
40. 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籍网络化管理的通知 (教秘基〔2011〕104号)........................ 124
41. 关于认真做好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信息数据全面录入和核查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基〔2012〕14号) 127
42.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基〔2013〕52号).. 129
43. 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基〔2014〕2号)......................................................................... 131
44. 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学籍数据导出使用管理规则和无学籍流动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基〔2014〕56号)............................................................................................................................................. 135
45. 关于在学籍系统中补充完善有关信息的紧急通知 (皖教基函〔2015〕2号)............................ 136
46. 安徽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切实控制和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大班额问题的通知 (皖教秘督〔2016〕42号)............................................................................................................................................. 138
47. 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皖教秘基〔2016〕83号)............................................................................................................................................. 141
48.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 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皖教基〔2017〕6号)....... 143
49.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中 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皖教基〔2017〕7号)....... 146
50.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控辍保学有关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基〔2017〕37号)................... 149
51.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151
52.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 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159
53.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 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165
54.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中小学 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169
55.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 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174
56. 常见问题解答........................................................................................................................ 180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基一〔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我部安排教育管理信息化经费和其他经费时将与《办法》实施情况和成效挂钩。
五、营造实施《办法》的良好舆论环境。要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通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重点介绍必要性、重要性和预期成果。要取得家长理解和支持,使《办法》家喻户晓。要让教育部门认识到《办法》对于科学决策的价值,让学校感受到对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作用,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
有关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部基础教育一司。
教育部
2013年8月11日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
(教发厅函〔201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全面反映和了解学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我部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9月18日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统一编制人员身份标识,全面了解和反映学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的编制方法,赋予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获得一个终身不变的唯一识别标识码。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的代码编制、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规则所称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民身份号码(GB/11643);
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GB/T2261);
4.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3304);
5.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的表示法(GB/T7408);
6.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代码》等七个教育管理信息系列标准。
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三、基础信息构成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用于描述人员个体的基本情况,是参照国家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标准,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和教育管理需要而制定。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由个人标识码、国籍、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学校(机构)标识码等10项信息构成。
四、代码编制规则
1.个人标识码
“个人标识码”是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为学校(机构)人员统一编制、全国范围内唯一、终身不变的识别标识码。个人标识码共19位,由1位类型码和18位公民身份号码或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构成,个人标识码的各特征码应依次连接,不留空格。基本表示形式及说明如下:
(1)有公民身份号码的,个人标识码中类型码为“G”,18位公民身份号码是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编制执行。
(2)暂无公民身份号码(第二代)或原公民身份号码不可用的,其个人标识码编码办法为:
个人标识码中类型码为“J”,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由17位数字本体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地址码,8位出生日期码,3位顺序码和1位校验码。
●地址码:是指在编制个人标识自编码时,学校(机构)人员所在的学校(机构)的行政区划代码,按GB/T2260规定执行。学校(机构)存在跨区办学或多个校区的,按学校(机构)行政部门所在地确定地址码;
●出生日期码:是指学校(机构)人员的出生日期,按GB/T7408规定执行;
●顺序码:是指在同一地址码所标识的区域范围内,对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人员编定的顺序号,顺序码的奇数分配给男性,偶数分配给女性;
●校验码:采用ISO 7064:1983.MOD 11-2校验码系统。
2.国籍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3.姓名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4.性别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5.民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6.出生日期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7.出生地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8.身份证件类型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9.身份证件号码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10.学校(机构)标识码
“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学校(机构)人员所在学校(机构)的标识码,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统一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五、实施原则
1.本编码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则、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统一维护,确保个人标识码“一次编码、共同享用、全国唯一、终身不变”;
2.“个人标识码”后18位首选为“公民身份号码”,只有学校(机构)人员为外籍或中国公民暂无公民身份号码、原公民身份号码不可用时才可使用“个人标识自编码”;
3.公民身份号码若存在重码时,按“先入者保有”原则,后入者按暂无身份号码处理,“个人标识码”后18位使用“个人标识自编码”。
六、维护与更新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随着系统建设和实际需要维护更新;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教育部。
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函〔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是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学籍系统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工作任务。为切实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迫切需要改变目前传统的分地区、分段式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建设全国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并以此为基础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现就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建设学籍系统的重大意义。建设全国同一的学籍系统,是实现中小学招生入学、学籍注册、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异动、升级、毕业、成长记录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的前提,有助于推动全国范围内学生学籍信息的共享,有利于为学生资助、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事业统计、日常管理和科学决策等提供及时、全面、客观、真实的数据,对于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部署,抓好落实,确保学籍系统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和信息化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逐步实现。、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建设学籍系统和数据库,涉及的部门多、层级多,任务十分艰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相关领导任组长,基础教育部门、财务部门、发展规划部门、学生营养办、教育信息化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合工作组,统筹协调系统建设部署、数据采集、应用培训、用户管理、运行维护等工作。基础教育部门是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推动;财务部门负责落实必要的经费;发展规划部门将其列为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学生营养办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相关部分的组织实施;教育信息化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学籍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建立保障系统运行和维护的长效机制。学籍系统的建设部署和运行维护需要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各省级数据中心建设应以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数据中心为基础,充分整合利用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的已有资源,处理好与已有系统的关系。已有资源不够的要及时补充。要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尽快落实学籍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所需经费,加强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籍系统的运行维护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地要建立保障学籍系统正常运行的长效机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四、按工作部署做好各项工作。为做好学籍系统建设工作,各地要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方案》(附件1)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建设顺利开展。学籍系统网络版将于2013年1月在各省(区、市)进行物理部署,各地要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技术保障方案》(附件2)于2012年12月30日之前,完成制定各省级学籍系统技术保障方案,明确技术支持负责单位、人员配备、各级数据中心网络环境、软硬件配备和经费落实情况等,注明已有资源情况和待补充资源情况,并报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备案。技术保障方案中得各项内容应在2013年1月20日之前配备到位,使省级数据中心具备学籍系统部署运行的条件。设备的采购程序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五、请于2012年12月15日前将学籍系统联合工作组基本信息报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联系人及方式:略
附件:1.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略)
2.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技术保障方案(略)
教育部
2012年11月26日
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司函〔2012〕35号)
浙江省教育厅、安徽省教育厅、重庆市教委、贵州省教育厅: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函【2012】12号),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将于2013年初在各省部署实施。为保证学籍系统正式上线后安全、可靠运行,基于你省(市)现有的软硬件基础设施条件和前期学籍系统建设经验,拟于2012年12月开始在贵州、重庆开展学籍系统应用试点,在浙江、安徽开展学籍系统和省自建学籍系统对接试点。
请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试点工作方案》(附件1)和《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与各省自建学籍系统对接工作方案》(附件2)要求,认真配合做好系统试点的组织保障、软硬件配置等相关准备工作和系统部署、系统使用培训、数据采集、系统应用运行维护、经验总结等工作,并及时反馈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联系人及方式:略
附件:1.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试点工作方案(略)
2.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与各省自建学籍系统对接工作方案(略)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2012年12月3日
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司函〔201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8月11日印发,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任务
各省按照《办法》及印发《办法》的通知及要求,加紧研究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确定各级学籍管理员,并将其基本信息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主要内容
考虑到基础教育的管理体制和各地学籍管理的实际情况,《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要求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或完善《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办法。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结合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明确学籍管理员。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要先培训后上岗,做好娴熟掌握《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各类学籍变动处理的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学籍管理员必须相对稳定,变化的要及时备案。
三、有关要求
各省制订或完善后的《办法》实施细则请于2013年12月31日前报我司。
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备案工作应在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省级学籍管理员和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处室分管处领导的基本信息请于2013年9月30日前报我司。
联系人:略
附件:略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2013年6月27日
关于核对中小学基本信息和报送地方自设行政区域信息的通知
(教基一司函〔2013〕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学籍系统”)数据采集工作,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完整性、准确性,针对目前各地出现的部分学校没有全国统一学校(机构)代码、学校基本信息与全国学校(机构)代码库不符、地方自设行政区域情况不明等问题,教育部将开展中小学校基本信息核对和地方自设行政区域信息上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对中小学校基本信息
各省根据当地学校实际情况,核对2013年9月教育部发布的“学校(机构)代码”库中的中小学校基本信息。核对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核对“学校(机构)代码”库中的中小学校的学校标识码、学校名称、办学类型等基本信息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则填写《学校(机构)信息变更汇总表》(附件1),由省级基础教育部门、代码管理部门共同确认,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教育部申请变更学校相关信息。
2.检查是否有中小学校实际存在,但无全国统一学校(机构)代码的情况。如有,则汇总填写《学校(机构)临时代码申请汇总表》(附件2),由省级基础教育部门、代码管理部门共同确认,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教育部。
信息核对要包括所有的民办中小学校以及未经审批、但实际存在的中小学校,做到不漏一县一校。
二、报送地方自设行政区域信息
各省(区、市)整理汇总辖区内自设的非国家行政区划(如一般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区等)情况,填写《地方自设行政区域代码申请表》(附件3)。上报文件须由省级基础教育部门、代码管理部门共同确认,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时间要求
各省(区、市)要严控辖区内各区县核对的时间安排,严格审核各区县中小学校数据变更申请和备案情况,汇总整理后提交教育部,于11月15日前完成自设行政区域情况上报,11月22日前完成中小学校基本信息核对。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略
附件:(略)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2013年11月13日
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司函〔201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在各地共同努力下,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已经在各省份部署完毕,学生信息入库工作也已基本完成,除对接省份外已实现全国联网,待学生核心数据与公安部身份证管理系统进行比对后,教育部即为学生配发全国统一的正式学籍号。在此之前为全国学籍系统联网试运行期,全国学籍系统已为未获得正式学籍号的学生分配了临时学籍号。使用正式或临时学籍号均可办理跨省转学等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跨省转学是学籍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学籍系统的核心功能,目前全国学籍系统已经能够满足该项业务需求。从2014年1月10日起,直接使用全国学籍系统的省份应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在学籍系统中开始办理跨省转学工作。具体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跨省转学操作办法》(见附件)进行。省内转学也应照此办理。
二、使用自建系统和全国学籍系统对接的省份,要尽快完成跨省转学功能的对接,实现全国跨省转学操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实现全国跨省转学操作的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公开向社会作出说明并明确承诺的时间。
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是一条规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转学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第十四条规定“学生转学或者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籍转接”。因此,跨省转学的具体管理权限在省级及以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地要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切实把群众利益摆在第一位,做好跨省转学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
四、《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及各省制订的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类学籍变动均应纳入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附件: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跨省转学操作办法(略)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2013年12月30日
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在各地共同努力下,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 安装部署和首次数据采集工作基本完成,在跨省转学、招生入学和经费监管等方面已初步取得良好综合效益。为充分发挥全国学籍系统作用,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现就做好全国学籍系统全面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学籍信息质量。全面开展以学生身份基本信息为核心的数据审核工作,减少问题学籍,确保数据质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协作,对本省(区、市)学籍进行查重、查错,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问题学籍清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问题学籍进行核查处理。要优先完成毕业年级问题学籍处理工作。各省(区、市)完成省内审核工作后,我部将利用公安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上传的学生数据进行核查,并向各省(区、市)反馈问题学籍清单。各省(区、市)内问题学籍处理工作原则上应于2014年7月底前完成。全部问题学籍处理工作结束后,我部将为每位学生核发全国唯一的学籍号。
二、全面应用系统功能。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加快制定完善实施细则,明确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利用全国学籍系统做好基础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建立和学籍正常变动(升级、升学、毕业等)、学籍异动(转学、出境学习、休学、复学、留级、跳级、辍学、死亡等)的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监测学生上学考勤情况,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监测随迁子女流动情况,提高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水平,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公平。完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留守儿童管理,建立动态登记监测制度,提高关爱和服务水平。为招生入学提供支撑,控制义务教育学生无序流动,遏制超大规模高中学校,规范招生入学秩序和办学行为。认真将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积极推进实名制学籍系统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衔接。逐步在教育经费管理中运用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健全经费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准确性。逐步在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各项建设中运用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三、开发完善特色需求。我部已开放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并初步建立数据导出使用管理制度,支持各省(区、市)以全国学籍系统为基础开发满足地方管理需求的特色功能。各地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及早着手,结合以往应用基础,拟定业务需求,做好顶层设计,进行开发应用,尽早发挥效益。自建系统对接省份要尽快过渡到以全国学籍系统为基础开发完善特色需求的模式上来。我部将对各地特色需求功能开发工作及时跟进,总结肯定探索力度较大、功能成熟完善、应用效果明显省份的经验,并进行全国推广。还将对工作积极、有需求但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的省份给予技术支持。
四、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国学籍系统是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探索点,各地要不断完善工作方案、健全管理制度,形成有效工作体制。健全协作机制。基础教育、发展规划、财务、教育信息化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保障全国学籍系统全面应用。健全考评制度。构建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和技术支持人员网络,明确岗位职责,将系统应用和技术支持纳入学校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和工作考核。健全培训制度。我部已以面授方式直接培训至地市级;各地要强化培训,实现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全覆盖,培训结束要通过考核,持证上岗;学籍管理员调整后要及时安排培训。健全工作交流制度,完善问题协调机制,快速推广成熟经验,及时解决各类问题。健全奖惩制度,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认真查处、严肃追究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健全举报、通报制度,通过社会监督和警示教育提高全国学籍系统应用管理工作水平。
五、构建运维长效机制。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建立保障全国学籍系统正常运行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尽快落实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培训、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所需经费和人员,并满足持续发展需要,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建立系统运行、维护、应急响应、数据保密等制度,细化要求,责任到人,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运行监测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全国学籍系统运行情况。健全系统运行问题研判机制,完善全国教育技术服务平台,畅通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快速反映和解决全国学籍系统问题的渠道,确保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稳定。
现将《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关键业务应用指南》和《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部将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1.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关键业务应用指南
2.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
教育部
2014年7 月22 日
附件1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关键业务应用指南
为帮助用户掌握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的学籍注册、学籍日常管理、毕业升学等关键业务功能和相关业务配置管理方法,编写本应用指南。
第一章 学籍注册
1.在校生注册
系统建设初期,通过在校生注册完成首次学生数据采集。个别遗漏学生,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在校生注册菜单的开放时间,完成这些学生的注册。
2.小学新生注册
每年通过新生注册为小学一年级学生建立电子学籍(学前教育阶段已建立电子学籍的学生可同步调取学籍档案)。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小学一年级新生电子学籍建立工作。
3.来华归国学生注册
检查全国学籍系统中是否存在该学生的电子学籍,如无则新建电子学籍。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来华归国学生注册菜单的开放时间。
4.学籍注册核办
学校和各级学籍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及时依次完成学籍注册核办,对学生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严格把关。对存在疑问的学籍信息,应核办不通过,退回学校再次进行确认处理。
5.问题学籍处理
问题学籍包括三种类型。
(1)身份证号错误。指身份证号错误的学生信息,经公安部身份认证完成后下发,包括身份证号不存在、姓名和身份证号不匹配两种错误类型。该类处理方式以变更和删除为主,经公安户籍部门确认确实无误的,需上传公安户籍部门证明材料进行佐证。
(2)有身份证号的学籍重复。指两个以上学生的身份证号完全一致,分别在系统中进行学籍注册,该类处理方式是佐证、变更和删除。全国系统中出现身份证号重复的,处理时只能保留一个为正确的,如果双方主管教育部门都认为本辖区内的学生信息无误且都核办通过,则需要两个学籍主管教育部门的共同上级进行问题学籍仲裁。
(3)无身份证号的学籍重复。指两个以上学生无身份证号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完全一致,分别在系统中进行学籍注册,该类处理方式是佐证、变更和删除。全国系统中出现无身份证号的学籍重复时,经学籍主管教育部门对证明材料进行核办,确认没有问题的,可以都核办通过,成为非问题学籍。
第二章 学籍日常管理
1.学籍信息修改
各省(区、市)需先通过受控字段设置确定本省(区、市)的关键信息项。学生非关键信息由学校通过学籍维护进行修改。定义为关键信息的学籍信息项,由学校发起变更申请,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变更的,需提供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办和上级学籍主管教育部门核办后,数据变更方可生效。针对学生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变更的,系统将进行自动查重处理。
2.非转学异动
由学校管理员在系统中发起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校负责人进行核办。需要学籍主管教育部门进行核办的,由学籍主管教育部门完成核办。
3.转学异动
由转入学校上传经转入学校盖章的转学证明材料,再依次按照转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顺序在电子系统中完成核办。原则上除转入学校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材料作为转学证明文件外,其他三方无需再上传证明材料。具体是否需上传其他转学证明材料,参照相关省(区、市)要求。
转入学校发起跨省转学申请时,必须输入全国学籍系统分配的学籍号,跨省转学四方核办完成后,转入学校还需进行跨省转学调档操作。跨省转学未调档前,转入学校可以发起跨省转学撤销申请。
第三章 毕业升学
1.毕业升级时间
依次按照毕业、升级和招生入学的顺序在系统中进行处理。学生正常升级由教育部在全国学籍系统后台统一进行,升级时间为每年8月10日24时。各地要确保学生的毕业结业操作在每年7月30日之前完成,各级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生升级前的数据核查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2.毕业和结业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和结业,由学校在系统中进行操作,无需学籍主管教育部门核办。高中阶段学生毕业和结业,需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并结合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各省(区、市)设置相应的毕业结业条件。毕业和结业操作时,学校应登记学生的毕业或结业去向信息,毕业去向暂时不明确的,待学生升学后,可通过系统自动回填。学生毕业和结业操作完成后,不能再对学生基本信息进行修改。毕业和结业操作有误的,可将毕业和结业生退回到在校生状态,再进行其他操作。
3.招生升学
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要根据核定的招生计划,设置辖区内学校的招生人数。招生计划数需要调整的,由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招生计划变更功能提交变更申请,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核办确定。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处理以预先指定招生学校、统一招生处理为主,其他与高中阶段教育一样,招生处理以招生办提供的招生结果名单为依据。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可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下载招生结果模版,形成招生结果名单后导入系统中。自主招生功能同样支持招生结果导入操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使用。当一个学生被两所或以上学校录取时,需进行重复招生(查重)处理。招生操作由学籍管理教育部门配合招生部门完成。
4.毕业后跨省就学
学生毕业后,需要跨省进入下一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按毕业后跨省就学进行操作。在进入全国学籍系统操作前,需在系统外先确定接收学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系统操作时,依次由接收学校、接收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毕业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三方核办,核办完成后接收学校调取学生档案。
学生能否跨省升学,由接收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对于有入学资格的学生,由接收学校发起学籍转接申请;对于有入学资格但原来未建学籍的学生,接收学校必须为其新建学籍。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的后置程序,不得将原来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学校里不能存在没有学籍的学生。
第四章 系统配置管理
1.账号功能设置
全国学籍系统为各级学籍主管教育部门和学校分别建立学籍管理员、学籍主管领导和系统管理员账号。学校级学籍管理员负责录入学生信息、提出学籍变动申请等日常管理工作,学校级学籍主管领导负责核办学生学籍信息、学籍变动。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员负责核办学校提交的学生注册、学籍变动、关键信息变更等业务操作,教育行政部门学籍主管领导主要负责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等。各级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配置管理,不参与学籍业务管理。
2.受控字段设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增加或者删除本级设置的受控字段(强制核办字段),以及查看上级设置的受控字段。学校修改的学生信息为受控字段时(无论是哪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置),都需要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核办通过后才能完成信息的修改。
3.班额设置
省级、市级、县级用户可逐级对辖区内所有学校的班额上限进行统一设置,包括查看上级班额配置和设置本级班额配置功能。本级设置的班额不可高于上级设置的班额;如果上级设置不允许下级修改班额,则沿用上级设置,无法设置本级班额。
4.管理功能设置
省级用户可以按照小学、初中、高中教育阶段,分别设置本省(区、市)是否允许办理包括退学、留级、跳级、开除等在内的各类异动。可设置小学新生注册、小学新生入学年龄控制、是否可以删除有正式学籍号的学生等业务开关,并可进行小学新生注册、在校生注册、毕业、升级、招生等学籍业务时间设置,控制业务办理时间。
各省(区、市)要根据实际,设置学籍业务权限,进行班额、异动类型、受控字段等业务配置管理,特别要督促完成毕业升级前在办业务处理,做好升级时间点控制、小学新生注册和在校生注册办理时间控制等工作。
附件2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运行维护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全国学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工作,保障全国学籍系统长期、稳定、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全国学籍系统的管理、服务和决策支撑作用,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专门负责人员,做好系统运行维护、系统安全保障,建立起有效的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体系。
第三条 经教育部批准与全国学籍系统对接的省份,除按照本规则要求外,还要综合考虑与全国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双向对接和应用双向对接的要求,开展省级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教育部统筹协调全国学籍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规范各省系统运行管理,提供系统应用培训和技术支持服务。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省(区、市)学籍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确定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维护、系统安全、系统培训、技术支持服务、月报责任人等负责人员。
(二) 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维护和系统安全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建设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做好系统运行监控、故障处理、数据每日备份、日志定期清理和系统应用升级维护等运行维护工作,落实系统安全措施,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
(三)及时沟通联系教育部,反馈需要协助解决的系统运行、系统应用中存在的问题,配合完成系统应用升级。
(四)系统培训和技术支持服务。组织开展学籍系统应用培训;利用全国教育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IME平台”)、邮件、电话等多种工具和方式及时解答下级单位咨询的学籍系统问题,跟踪解决、记录问题处理情况,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交给教育部。
第六条 地市级、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一)确定本级学籍管理员和技术支持服务人员。
(二)系统培训和技术支持服务。组织开展辖区内学籍系统应用培训;利用全国教育技术服务平台、邮件、电话等多种工具和方式及时解答下级单位咨询的学籍系统问题,跟踪解决、记录问题处理情况,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交给上级教育部门。
第三章 系统与数据安全
第七条 用户身份通过密码确认,密码是录入数据的责任依据。个人与单位使用者应注意保护密码,不得随意公开用户名和密码,密码须按照要求定期修改。
如因工作需要将本人密码借给他人使用的,必须事先经本级系统管理员同意并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使用后原密码应及时修改,以保持责任唯一。如未经本级系统管理员同意,私自将本人密码借给他人使用,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八条 各省级学籍系统须参照教育部相关系统安全规定,制定和落实系统安全措施,提高防病毒、防入侵能力。
第九条 逐步推广教育电子身份认证(CA)、电子印章,以确保操作人员身份真实,系统操作和学籍信息安全。
第十条 全国学籍系统数据通过数据接口方式,向各省(区、市)提供学籍系统数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获取数据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章 运行维护体系
第十一条 省级教育信息中心(或信息化部门)为学籍系统的省级技术支持单位,具体负责本省的学籍系统维护,包括网络、硬件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工具软件等基础支撑平台,全国学籍系统软件,电子学籍数据等。
第十二条 系统维护的主要内容是:
(一)硬件设备的日常保养、定期保养、故障诊断与排除;
(二)系统网络接入带宽动态保障,域名和负载均衡配置维护;
(三)数据库日常运行监控、日志定期清理和数据每日备份;
(四) 学籍系统应用服务器的日常运行监控;
(五) 数据交换前置机、数据打包前置机的日常运行监控与异常处理;
(六)其他基础支撑平台软件的日常运行维护、运行监控、故障诊断与排除;
(七)学籍系统应用升级维护;
(八)系统安全监控。
第十三条 各省级技术支持单位须配备足够数量和技术能力的硬件工程师、网络工程师、操作系统工程师、数据库工程师、应用系统维护工程师等岗位系统运维人员,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制定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系统稳定和应用顺畅。
第十四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和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第五章 应用支持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 建立省级学籍系统应用支持服务体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部门建立系统应用支持服务体系,推动系统应用,明确系统应用责任单位和人员,建立起一支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到学校的系统应用队伍,确保每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每一所学校有专门人员进行系统的操作和管理,保障系统的全面应用和数据的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各级技术支持单位可依托“IME平台”,发布通知、消息,及时沟通交流,做到问题逐级进行解答,建立起有效的学籍系统应用与技术支持服务体系。
平台功能主要包括:
(一)即时通讯功能。平台支持用户对话、表情图片发送、文件传输、语音视频等功能。
(二)技术支持咨询功能。当用户在使用学籍系统时遇到疑难问题,可发起在线咨询。若技术支持人员不在线则会弹出问题记录模板,用户可在问题记录模板上提交问题,待技术支持上线后给予解答。问题提交支持向上级轮询,即本级技术支持人员不在线则向上级提交问题。
(三)发布公告功能。用户可通过后台管理功能发送公告,公告发送的对象可根据地域,人员属性等进行筛选。
(四)培训管理功能。可对学籍系统应用培训管理工作提供支持服务。
第十七条 IME平台账号
IME平台账号分为超级管理员、学籍系统管理员、学籍系统普通用户三种类型。超级管理员账号具有管理“IME平台”组织结构、创建本级和下级人员账号、设置账号权限、分配账号角色、发布与审核公告等权限。学籍系统管理员账号具有创建学籍系统人员账号、设置账号权限、认证学籍系统人员等权限。普通用户账号具有沟通交流、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权限。
第十八条 账号下发与注册方式
(一) 超级管理员信息上报与绑定
省级、地市级、区县级和学校级分别指定本级教育信息化主管部门技术人员为本级“IME平台”超级管理员,并按要求将人员信息上报上级。上级根据下级上报的超级管理员的姓名、手机、邮箱等信息,与用户账号进行绑定,并将用户名和登陆密码通过短信和邮件的方式下发。
(二) 指定学籍系统管理员与上报
本级“IME平台”超级管理员指定省级学籍系统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为“IME平台”学籍系统管理员,并按要求将人员信息上报教育部。本级学籍系统管理员用户名和登陆密码通过短信和邮件的方式下发。
(三) 其他人员注册
其他人员可通过开放注册或管理员创建方式获取账号。
第十九条 “IME平台”建设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IME平台”部署在教育部数据中心,用户覆盖到中央、省、市、县和学校。第二阶段“IME平台”部署到省级数据中心,用户覆盖到教师。第三阶段,用户覆盖到家长。
第二十条 建立系统应用培训与考核制度。培训系统应用人员,提高人员操作系统、利用系统开展业务管理、利用系统数据支持管理决策的能力;培训各级系统技术支持服务人员,提高人员解决系统操作中出现问题,利用全国教育技术服务平台进行沟通、咨询、应答问题以及开展日常系统培训的能力。要对参与培训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颁发培训合格证书,逐步实行系统应用和系统技术服务人员持证上岗。
第六章 保障机制和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籍系统长效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培训、技术支持服务等支出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按照教育部制定的统一月报表格式,每月5日前上报月报表。月报表数据须相关负责人员确认签字,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每月对月报报送、系统运行、系统培训等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实行约谈。各地可参照建立本级月报和通报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解决少数学校漏填漏报问题的通知
(教基一司函〔201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建设,解决部分地区目前存在的少数学校漏填、漏报问题,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落实学校(机构)代码管理要求。学校(机构)代码是确认学校身份的唯一法定标识,是教育行业标准的核心内容,是基础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1】6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发函【2012】12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育厅【2013】5号)要求抓好落实。
二、加强基础教育部门与代码管理部门协作。建立全面准确的学校(机构)代码库,需要各级基础教育部门和代码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努力。基础教育部门和代码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厅【2013】5号文规定的流程做好学校基本信息的变更和完善工作。对于因故尚未进入学校(机构)代码库的学校,各地要按照程序尽快解决,以确保学校基本信息的完整准确,确保所有学生信息进入学籍系统。
三、加强对非法学校的管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备案的非法学校不得纳入学校(机构)代码库。各地要摸清非法学校底数,规范管理。对于整改后可以达到国家学校建设标准的要督促其尽快整改,明显不具备办学条件的要坚决取缔,避免违法办学长期存在。对于不得不取缔的学校,要妥善安置分流学生,做好学籍管理的相关工作。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发展规划司 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2014年3月19日
关于做好无学籍流动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司〔201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教育兵团教育局:
目前,各地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普遍为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建立了学籍。但仍有少量流动适龄儿童、少年,因不符合输入地规定的就读条件,没有取得学籍。这些儿童少年正陆续返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户籍地依法接收。《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学籍只是入学的结果,而不是入学的条件。各地要按照法律要求,妥善安排返回原籍的无学籍学生入学,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查重后为其新建学籍,不得以无学籍为由拒绝接收其入学。
二、输入地宣讲政策。输入地要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向无学籍流动适龄儿童、少年和家长做好政策宣讲。重点讲明,学生在流入地必须先具备入学资格,入学后才能建立学籍;在不合格学校就读的,不能建立学籍;没有学籍回户籍地就读的,户籍地学校必须依法接收并建立学籍。
三、加快疏散无籍生。输入地要对无学籍学生建册登记,摸清底数。对符合当地规定的入学条件的,应当全部妥善安置,建立学籍。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尽快劝返疏散。加快不合格学校改造工作,确保流动学生安全和教育质量。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2014年5月19日
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导出
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
(教基一司函〔201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发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数据的基础性作用,服务各地相关业务需求,保障全国学籍系统数据安全,教育部正在开发“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开放平台”,满足地方和学校学籍管理以外的个性化应用对全国学籍系统数据需求,预计2014年6月投入使用。过渡期间暂采用数据导出方式满足各地亟需。为规范数据导出、使用和管理,我们研究制订了《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导出使用管理规则》(附件1),现予以印发。
使用全国学籍系统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若已具备足够的技术保障能力和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可以申请对本省学籍数据库进行直接管理。申请时应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函和《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管理安全承诺书》(附件2).
附件:1.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导出使用管理规则
2.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安全承诺书(略)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2014年5月20日
附件1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导出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发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数据的基础性作用,服务各地相关业务需求,规范数据导出、使用和管理,保障学籍系统数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和规定》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籍系统应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数据指学籍系统采集、存储、生产和导出的涉及学校、学生和家长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数据导出指使用数据存储介质从学籍系统下载、复制、打印学籍相关信息的操作。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数据管理部门指各级学籍管理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数据使用单位指经批准使用导出学籍数据的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数据导出使用管理遵循谁导出、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籍数据的导出使用管理工作,对本省学籍数据安全负总责,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学籍数据安全。
地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导出和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岗位职责。
第七条 学籍系统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供页面导出方式。启用县级学籍系统数据导出功能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同意。
第八条 省级、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省级数据中心采用后台导出方式导出所需数据,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书面同意后由数据库管理员负责实施。
第九条 实行依申请导出制度。由数据使用单位向同级数据管理部门提出数据使用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数据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数据字段名称、使用期限、数据安全负责人、经办人等关键信息。申请时数据使用单位应提供信息使用管理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条 坚持按需导出的原则。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按需最少数据字段”原则对数据使用申请严格审核,按程序报教育 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妥善保管相关档案。严禁导出与申请用途无关的字段。
第十一条 实行专人负责双人操作制度。各级数据管理部门应加强数据导出管理。对于后台导出方式,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分设唯一的数据导出密匙管理员和唯一的操作员。实施数据导出前,密匙管理员和操作员必须分别核对数据导出审批文件,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导出操作,并如实登记操作日志。进行数据导出操作时,密匙管理员与数据导出操作员应同时在场完成操作。对于页面导出方式,须由学籍管理员和学籍主管领导同时操作。
第十二条 数据管理部门和数据使用单位均应建立数据使用管理台帐,永久保存。数据提供后,数据管理部门和数据使用单位责任人应当在台帐上签字交换。
第十三条 严控使用对象和范围。学籍数据原则上只能用于与教育事业相关的管理工作。用于教育事业以外的须由数据管理部门报请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数据管理部门应严格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一次性使用制度。学籍信息仅提供数据使用单位在规定时限、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超期限、超范围使用,不得复制、转借其他单位和人员使用。数据使用单位在非连续时段或因其他事项使用同一数据的,应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实行全程跟踪使用制度。数据使用单位应向数据管理部门定期报告使用情况,使用结束后应由数据管理部门监督销毁,双方责任人在台帐上签字。
第十六条 场所闲人免进。数据管理部门应加强学籍系统和数据处理场所的安全保密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数据处理场所,不得擅自使用带有拍照、摄像功能的电子产品进入数据管理场所。人员出入需登记,专人保管场所钥匙。
第十七条 硬件专人保管。存储学籍数据的计算机和移动介质应指定专人保管,不得联入互联网,未经数据管理部门和数据使用单位负责人批准,严禁带离保管场所。发生故障需外出维修时应先拆除部件。
第十八条 导出和分布分离。数据管理部门和数据使用单位均不得发布导出的数据和基于导出数据的生产数据,数据发布应按照信息公开审批流程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和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死亡中小学生学籍信息注销等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司函〔201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在各地的共同努力下,近年来中小学生安全工作成效明显,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但由于各种原因,中小学生死亡事故仍在不断发生。加强死亡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既是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2013年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已明确要求,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死亡学生的学籍。
当前,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已全面投入使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学籍系统在相关管理业务中的应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做好学生死亡等学籍异动信息的管理。学校负责学生安全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将学生死亡信息和材料提供给学籍管理员,学籍管理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学籍系统,学校负责人和区县要及时审核。
今日,我们在学籍系统中对各地报送的2014年溺亡中小学生信息进行了核对,发现大多数尚未转入死亡异动信息库。现将我们掌握的2014年中小学生溺亡事故信息(附件)通报各地,请督促做好学籍信息变更工作,并对其它各类安全事故逐一进行核对,及时动态调整,确保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更新。
附件:2014年中小学生溺亡事故信息(略)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2014年6月12日
关于做好中小学生升级毕业升学学籍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司函〔201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当前,中小学生升级毕业升学工作已经开始,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将迎来第一个应用高峰期,在功能设计、技术支持、运维保障等方面面临实践的检验。该期间全国学籍系统的主要应用工作包括毕业升级、招生处理、小学新生注册、省内转学、跨省转学、毕业后跨省就学等业务。为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所有中小学生升级毕业升学后学籍信息准确无误,现就有关工作安排、流程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升级毕业升学管理
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依次按照毕业、升级和招生入学的顺序在学籍系统中进行处理。学生正常升级由教育部在全国学籍系统后台统一进行,升级时间为每年8月10日24时。各地要确保学生的毕业结业操作在每年7月30日之前完成,各级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生升级前的数据核查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1.毕业和结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和结业,由学校在系统中进行操作,无需学籍主管部门核办。高中阶段学生毕业和结业,需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并结合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各省设置相应的毕业结业条件。毕业和结业操作时,学校应登记学生的毕业或结业去向信息,毕业去向暂时不明确的,待学生升学后,可通过系统自动回填。学生毕业和结业操作完成后,不能再对学生基本信息进行修改。毕业和结业操作有误的,可将毕业和结业生退回到在校生状态,再进行其他操作。
2.招生升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部门)要根据招生计划,设置辖区内各学校的招生人数。招生计划数需要调整的,由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招生计划变更功能提交变更申请,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部门)核办确定。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处理以预先指定招生学校、统一招生处理为主,其他与高中阶段一样,招生处理以招生部门提供的招生结果名单为依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部门)可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下载招生结果模版,形成招生结果名单后导入系统中。自主招生功能同样支持招生结果导入操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使用。当一个学生被两所或以上学校录取时,需进行重复招生(查重)处理。招生操作由学籍管理部门配合招生部门完成。
3.跨省升学。学生毕业后,需要跨省进入下一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按毕业后跨省就学进行操作。在进入全国学籍系统操作前,需在系统外先确定接收学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系统操作时,依次由接收学校、接收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毕业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三方核办,核办完成后接收学校调取学生档案。
学生能否跨省升学,由接收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于有入学资格的学生,由接收学校发起学籍转接申请;对于有入学资格但原来未建学籍的学生,接收学校必须为其新建学籍。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的后置程序,不得将原来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学校里不能存在没有学籍的学生。
二、做好系统配置管理
1.账号功能配置。全国学籍系统为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分别建立学籍管理员、学籍主管领导和系统管理员账号。学校级学籍管理员负责录入学生信息、提出学籍变动申请等日常管理工作,学校级学籍主管领导负责核办学生学籍信息、学籍变动。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员负责核办学校提交的学生注册、学籍变动、关键信息变更等业务操作,教育行政部门学籍主管领导主要负责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等。各级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配置管理,不参与学籍业务管理。
2.受控字段设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增加或者删除本级设置的受控字段(强制核办字段),以及查看上级设置的受控字段。学校修改的学生信息为受控字段时(无论是哪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置),都需要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办通过后才能完成信息修改。
3.班额设置。省级、市级、县级用户可逐级对辖区内所有学校的班额上限进行统一设置,包括查看上级班额配置和设置本级班额配置功能。本级设置的班额不可高于上级设置的班额;如果上级设置不允许下级修改班额,则沿用上级设置,本级班额无法设置。
4.管理功能设置。省级用户可以按照小学、初中、高中教育阶段,分别设置本省是否允许办理包括退学、留级、跳级、开除等在内的各类异动。可设置小学新生注册、小学新生入学年龄控制、是否可以删除有正式学籍号的学生等业务开关,并可进行小学新生注册、在校生注册、毕业、升级、招生等学籍业务时间设置,控制业务办理时间。
各省份要根据实际,设置学籍业务权限,进行班额、异动类型、受控字段等业务配置管理,特别要督促完成毕业升级前在办业务处理,做好升级时间点控制、小学新生注册和在校生注册办理时间控制等工作。
三、加强系统应用保障
1.深化应用培训。各省份要在全国统一组织的省级和地市级培训基础上,及时组织辖区内区县和学校相关人员的系统应用培训。要确保各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学籍管理员准确理解学籍管理办法及本省实施细则,学籍管理员熟练掌握各项业务的操作办法和要求。
2.提高支持服务水平。各级学籍主管部门要建立业务管理服务网络,明确管理责任人和值班人员,及时解答业务管理问题。各级技术支持部门要建立技术支持服务网络,利用各种方式及时解答系统应用和运维问题。要用好教育技术服务平台,及时解答下级用户提出的问题,上报本级不能处理的问题。教育部将动态了解各地答疑情况。
3.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1)人员到位。要落实系统运行维护专业技术人员,确保网络、数据库、存储设备等关键岗位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2)消除隐患。网络、数据库、存储设备、数据交换前置机等前期出现过故障的省份,须确认系统运行隐患是否消除;未消除的,应尽快分析原因,在高峰期前尽快消除。
(3)建立巡检制度。要采取人工和监控工具相结合的方式,每天进行系统运行巡检。一是网络巡检。包括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负载均衡、VPN等网络设备。二是存储巡检。通过存储管理工具对存储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控。三是数据库和应用服务器巡检。通过管理工具及人工方式对数据库、应用服务器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并检查数据备份、数据库日志清理情况和应用服务器日志清理情况。四是数据交换前置机巡检。确认数据交换前置机是否正常运行,如遇配置变更、网络地址变更、停电等情况,须及时向上级技术支持部门报告。五是安全巡检。检查安全策略是否恰当,是否已落实到位;检查补丁程序安装情况;扫描学籍系统所有相关服务器是否有木马、病毒程序;分析服务器、防火墙、IDS、数据库审计系统、Weblogic、Oracle等日志,检查是否受到入侵,数据是否被非法查阅拷贝等;查看分析学籍系统登陆日志、访问日志,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等。
4.做好应急响应处理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高峰期工作的重大意义,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运行故障、信息泄露、家长上访等重大事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处理工作机制。各省份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请于7月31日前报送教育部。方案里应明确分管厅领导、业务处室具体负责人、技术支持部门具体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略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2014年7月10日
关于普通中小学在校生注册建籍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基一司函〔201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全国学籍系统)首次数据采集工作已于2013年底基本完成。原则上,除今年秋季新入学的小学一年级新生外,其他每一位在校生均已获得学籍。为确保“一人一籍、终身不变”,在与幼儿园学籍系统对接前,小学一年级新生注册应成为正常就学学生建立学籍的唯一入口。全国学籍系统开放的在校生注册建籍功能,仅应为个别非小学一年级无学籍学生注册建籍使用。但近期有关省份反映,少数地方不通过转学流程为已在其他学校获得学籍的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而是违规利用在校生注册建籍功能为其新建学籍,潜在危害和影响较大。为维护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时关闭在校生注册功能
从2014年9月16日0时开始,暂时关闭全国学籍系统在校生注册和来华归国学生注册功能。确需为个别非小学一年级无学籍学生注册建籍的,以省为单位,每个月月末将名单提交教育部教育管理管理信息中心进行全国学籍查重后,再为此类学生新建学籍。
全国学籍系统正在加紧完善省级以下用户注册建籍时的全国查重功能,上线后将继续开放在校生注册和来华归国学生注册功能,届时为学生注册学籍必须首先通过全国查重。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二、对接省份参照进行处理
各对接省份应参照全国学籍系统完善后的在校生注册和来华归国学生注册功能,进行对接处理。同时,对于现有已办理的非小学一年级无学籍学生注册建籍,其数据对接应于2014年9月19日24时前写入对接交换库,否则将不能同步处理。
小学新生注册建籍和初中、高中一年级招生数据,应按照对接流程加快处理。
三、小学新生注册正常办理
小学一年级新生注册不受上述功能关闭影响,仍按原有流程处理。经过录入、查重、核办后,上传至中央进行全国查重并下发问题学籍清单,经核查无误后,正式注册建籍。
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沟通。
联系人:略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2014年9月15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处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工作进入了关键期和攻坚期。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更好地服务广大学生和家长,规范处理群众投诉的各类学籍管理问题,现就建立完善有效协调处理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责任主体。所投诉问题只涉及一所学校的,该学校的直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处理责任单位。如涉及两所学校,两校共同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处理责任单位。原则上,两校在同一县域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在同一地市两个县域的,由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在同一省份不同地市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在不同省份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业务主管部门承办具体工作。处理层级有争议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裁定。
二、核实分办。处理责任单位对应由本级负责办理的投诉,在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下发核查单(附件1)核实情况,相关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核查单。应由下级处理的,逐级转由相应层级处理。如是来电,可直接向来电人提供下级处理问题热线电话号码。应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及时向来电人说明情况。
三、办理落实。处理责任单位在核实情况之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办理意见,并以督办单(附件2)形式逐级下发至具体承办单位。具体承办单位在收到督办单之后,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按要求办结,并填写办理情况将督办单及时逐级反馈至处理责任单位。处理责任单位在确认处理结果之后,应及时告知情况投诉人。
四、畅通渠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畅通受理群众投诉的渠道,明确投诉电话和邮箱,主动向社会公开。以学籍管理员为依托,安排人员负责受理投诉、督办解决问题。通过多种渠道做好政策宣传,为群众答疑解惑。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人员信息于11月15日前报送基础教育一司(附件3),形成内部工作协调省级人员名单后,发各省(区、市)使用。同时,报送本省(区、市)对外受理投诉的电话和邮箱,我部汇总后向全国公开,各省(区、市)可参照公布地市、县级电话。
五、运行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核办相关业务,避免在办业务积压。要高度重视信息数据安全保密工作,做好用户账号与密码管理、学籍数据安全使用、工作机器的病毒与木马防护等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要求,在2015年6月底前落实包括省级自建系统在内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定级备案、等级测评与整改工作。做好机房、服务器、存储、网络、操作系统、Oracle数据库、Weblogic中间件、学籍应用系统、数据交换等软硬件环境的保障服务,加强巡检与监控,及时解决运行维护问题,为系统的稳定、持续运行提供保障。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无一问题是小事。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强敏感性,妥善处理每一个个案,绝不能因小失大,变小成大。要通过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服务。
联系人:略
附件:1.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问题核查单(略)
2.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问题督办单(略)
3.处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问题人员信息表(略)
教育部办公厅
2014年10月22日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教育部及各省份投诉受理电话邮箱和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处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工作机制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4〕50号)要求,各省份报送了受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问题电话和邮箱。同时,为进一步解读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政策,使学生家长明晰电子学籍业务办理流程、关键环节以及注意事项,畅通投诉渠道,我们总结前期工作情况,编制了《学生家长关注的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常见问题及解答》(以下简称常见问题解答)。现将《教育部及各省份受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问题电话和邮箱》(附件1)和常见问题解答(附件2)印发给你们,并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基础教育一司页面公布。
各地要参照我司做法,开通、汇总并逐级公布地市、县级、学校投诉受理电话和邮箱,在教育厅门户网站公开常见问题解答。要在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每一个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形成本地常见问题及解答并公开。要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对投诉渠道和问题及解答进行宣传,确保家喻户晓。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关系千家万户,广大学生和家长切身利益无小事。要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确保投诉渠道畅通无阻,做到问题解答规范易懂,保证投诉问题按时办结,使人民群众在第一时间找到解决问题的最有效路径,并力争疏导在先、化解为小、解决得好。
附件:1.教育部及各省份受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问题电话和邮箱.xls
2.学生家长关注的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常见问题及解答.doc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2015年1月5日
附件1
附件2
学生家长关注的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
常见问题及解答
一、处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问题的依据是什么?
2013年,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籍信息管理体制、学籍建立、学籍变动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各省份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均已制定或完善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本省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各省出台的实施细则为处理学籍问题的依据。这些文件已经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基础教育一司主页公布,广大家长也可以向相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其有义务进行答复。
二、学生家长应向哪级教育部门反映问题?
为明确责任,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处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工作机制的通知》规定,学生家长所投诉问题只涉及一所学校的,如建立学籍、更改学生信息等,应向该学校的直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涉及两所学校,如转学、删除重复学籍等,应向两校共同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原则上,两校在同一县域的,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在同一地市两个县域的,向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在同一省份不同地市的,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在不同省份的,向教育部反映。
根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确定的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只处理由本级负责办理的投诉。遇到学生家长越级反映情况时,上级部门将会告知下级部门公布的热线,或以督办形式转交下级部门处理。
三、小学入学年龄截止日期如何确定,电子学籍系统是否对入学截止日期进行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因此,学生入学年龄的截止日期由各省依据法律设定,全国未做统一规定。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入学截止日期控制功能,但已经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自行设置截止日期。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留级、跳级吗?
义务教育属基本公共服务,具有平等、公平、强制等特征,所以原则上不鼓励留级、跳级。留级、跳级问题属于具体的学生管理问题,是学籍异动,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留级、跳级的条件和办理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全国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具备管理留级、跳级等各类学籍变动的功能,但是否启用及具体操作权限,均完全在各地,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五、普通高中能否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
学籍是招生的结果,而不是招生的条件。对于普通高中能否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国家没有限制性规定,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招生问题属于具体的学生管理问题,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规定,如省级没有作出规定的,依次由地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如果地方允许高中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则可在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相关招生操作。
六、因特殊原因未建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可以补建学籍吗?怎样操作?
可以补建学籍。由学生所在学校上报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再逐级报送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提交教育部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核查是否有重复建籍情况),查重没有问题的,由所在学校为学生补建学籍。
理论上,学校均应为没有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但为防止恶意或过失重建学籍,确保学生学籍全国唯一,保护相关学生利益,维护学籍管理秩序,对非一年级学生补建学籍的,必须进行全国查重。
七、在输入地无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是否可以返回原籍就学,如何建立学籍?
可以。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当前有关规定,符合输入地规定条件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可以在输入地就读也可以返回原籍就读。不符合条件的,应返回原籍就读。在未经批准的“学校”就读的,将无法建立学籍。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关于做好无学籍流动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应按照法律规定,妥善安排返回原籍的无学籍学生入学,并为其建立学籍,不得以无学籍为由拒绝接收其入学。
八、小学生毕业后,跨省转学去一个不同学制的地区就读,如小学生毕业地区为“五四学制”,目的地为“六三学制”,如何处理?
除符合输入地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外,原则上学生小学毕业后不应跨省就学。
对于少数确需跨省就学的,如果两地学制不同,根据《义务教育法》确定的“省级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应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依据本地规定确定就读年级。
转入地学校确定要接收的,由其直接通过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在网上发起学籍转接申请,不需要家长往返奔波。
九、跨省转学需要哪些单位核办,流程是什么?
跨省转学与省内转学一样需要四方核办: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其流程依次是:转入学校发起跨省转学申请(需要正确输入学生姓名和学籍号,输入有错的,将无法办理而退回转入学校,需要重新发起),转入学校核办,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办,转出学校核办,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四方核办无误后,由转入学校调取学生档案。办理完成后,转入学校应告知家长。
整个过程均在网上进行,家长只要确认转入学校已经正确发起转学申请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省份对转入学生的时间有规定,家长为孩子转学时应了解相关省份的要求。
十、毕业后跨省就学需要哪些单位核办,流程是什么?
毕业后跨省就学需要三方核办:接收学校、接收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毕业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其流程依次是:接收学校发起跨省就学申请,接收学校核办,接收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办,毕业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办。通过三方核办后,由接收学校调取学生档案。办理完成后,接收学校应告知家长。
同样,整个过程均在网上进行,家长只要确认转入学校已经发起转学申请即可,不需要额外再做其他事情。
需要注意的是,此功能仅在招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开放,开放时间由各省在教育部确定的全国统一时间段内安排。
十一、如何查询学籍转接工作进度?
关于转学进度,学生和家长向转入学校咨询即可。转入学校有接受学生和家长查询的义务,可以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实时查询。
十二、转学需要提供纸质材料吗?
因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已经实现全程网络调转,有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的核办操作都是在授权下进行的,其行为与传统的纸质签字盖章方式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学生跨省转学,除家长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外,可以不再提供其他纸质手续。
考虑到管理权限和工作习惯,省内转学是否需要纸质材料,由各省自行规定。
十三、跨省转学需要提供学籍号,如何获得?
请家长主动联系转出学校,获取学籍号。按照要求,转出学校必须主动配合提供。如果学校不配合,家长可以向其直接的学籍主管部门投诉。
十四、学生办理跨省转学时,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输入的身份信息和户口本上或者身份证件上的信息完全一致,但系统提示“转出省份校验错误”,不能提交转学申请,该怎么办?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初次建立学生学籍时录入的相关信息有错误,在学籍系统中查不到该学生的信息,所以无法办理转学。具体解决办法是,联系转出学校按规定程序修正学生信息,再提交转学申请。
十五、转学流程需要多长时间完成?
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转学需要四个环节核办,每一环节要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理论上最多需要40个工作日。
从实际情况看,由于全部在网上进行,绝大多数转学实际所需时间要短得多,最快的一例从广东转往河南的转学,所有环节共用8小时即完成。但目前也存在核办不及时的情况,电子学籍系统已经增加了核办的监控提醒功能。可以预见,随着电子学籍系统不断应用的深入和工作人员管理水平的逐步提高,转学将更加快捷。
十六、转学流程中,转入学校已发起申请,并且转入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都已审核同意,但总是被转出学校驳回,该怎么办?
在全国电子学籍系统中,驳回就是有核办权限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不同意转学。学生和家长遇到被驳回情况时,要及时与做出驳回处理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沟通,看是否符合相关地方规定的转学条件,是否关键信息有误,或出现临时的技术问题,以便尽快重新发起申请并获得核办通过。如果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不同意,学生和家长有异议的,可参照对第二条的答复进行投诉。
需要说明的是,转学也是学籍异动的一种,其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家长在为孩子转学之前,应了解相关省份的规定,并提前与转出学校做好沟通。国家现行政策不鼓励学生无序流动,不支持择校择生。
十七、学生在学籍系统中如为非在校生状态或有在办业务,是否可以转学?
学生的学籍有两种状态,一是在校生状态,正常在校学习的学生均为此状态;二是非在校生状态,包括休学、复学、出国、其他离校等情况。非在校生状态不能转学,学生和家长须按程序请学籍所在学校将其恢复为在校生状态后才能转学。
极个别学籍有时会遇到学生信息变更、问题学籍处理等正在进行的在办业务,也不能办理转学。只有把这些业务办完,才能转学。
遇到以上情况时,学校要及时向学生和家长说明原因,并配合做好学籍状态恢复、加快完成在办业务等工作。
十八、在招生过程中,学生本该去A校,但是却被B校录取并调档,造成该学生在A校没有学籍信息,该如何处理?
学生和家长可向B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反映,责成B校同意释放学生学籍。之后,向A校申请以转学的方式向B校调取学籍。
A、B学校之间或学籍主管部门之间有争议的,可参照对第二条的答复进行投诉。
十九、学生在外省小学(初中)毕业后,如何回户籍地就读初中(高中)?学校以无法调转学籍为由不接收学生怎么办?
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小学毕业后回户籍地就读的,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入学。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得以无学籍或无法调转学籍为由拒绝接收。确定接收学校后,对有学籍的,由接收学校发起相关流程调转学籍。无学籍的,参照第七条的答复建立学籍。
初中毕业就读高中,需要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招生。招生的条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但不得以无学籍或无法调转学籍为由拒绝接收。凡是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同意接收的,均可通过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籍转接。有转回户籍地就读计划的,学生和家长应及早了解户籍地高中报名考试招生的有关政策,按时参加当地高中招生考试。
二十、某学校已接收学生就读,但又以学生没有全国学籍或无法转接学籍要求学生退学符合规定吗?
现实中,情况比较复杂,应该分类对待。
第一种情况是,学校没有招生计划而招生,可以做退学处理,后果由学校承担。
第二种情况是,学生之前没有学籍,但除此之外,符合入学条件,学校应按照第六问的情况为其补建学籍,不能做退学处理。
第三种情况是,学生之前有学籍,学校应尽快发起转学向原学校调取学籍,不能做出退学处理。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的本意,是防止出现借读、超计划招生等违规行为,防控“人籍分离”,不应成为不接收符合招生入学条件学生的借口。当然,原则上学生到转入学校就读前,就应完成转学工作,不应出现长时间“人籍分离”情况。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厅〔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13年某省自建学籍系统遭不法分子侵入,数百万条学生数据被窃取,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虽然被侵系统不是全国学籍系统,但其正与全国学籍系统对接,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为确保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全国学籍系统)安全运行和数据使用安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技【2014】4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国学籍系统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
全国学籍系统管理着数亿中小学生信息,成为少数不法分子觊觎的对象,保证安全是底线要求。随着学籍数据的应用的日益广泛,提高学籍系统运行环境抵御非法入侵的能力,确保学及数据在各个应用环节的安全,是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目前,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全国学籍系统平稳运行成为当务之急。各地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全面落实责任和要求,不断提高安全防范工作能力和水平,完善防护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深化教育培训,强化责任追究,努力把安全风险降至最低最小。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1.明确分级管理负责机制。教育部统筹指导全国学籍系统安全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全国学籍系统安全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学籍主管部门、运行维护部门、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安全责任。各级学籍主管部门承担全国学籍系统的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运行维护部门承担全国学籍系统的技术安全保障责任,使用单位和个人承担全国学籍系统操作与信息内容的直接安全责任。
2.健全安全工作领导体系。各系统使用单位要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相关领导机构的指导下,进一步明确全国学籍系统安全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和各级政府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的联系,借助其优势,防患于未然。要加强信息安全队伍建设,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力度,为做好全国学籍系统安全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提升全国学籍系统安全防护能力。
3.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完善全国学籍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及软硬件安全管理责任。要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伴虎制度,并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测评。要建立全国学籍系统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处置流程和权限,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切实做好当前几项重点工作
1.及时开展全国学籍系统省级运行环境自查自纠。各省(区、市)要尽快部署,全面检查全国学籍系统省级运行环境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重点检查机房、服务器、存储、网络、操作系统、Oracle数据库、Webblogic中间件、数据交换等软硬件环境,对问题要尽早发现、提前防范、及时补救。要结合自查自纠,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落实全国学籍系统省级运行环境的安全措施,提高软硬件防御入侵能力,完善系统日常安全监控机制。仍在地市级、区县级物理部署的省自建学籍系统,应根据安全要求进行整改,保障系统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应在6月20日前完成,相关情况请于6月30日前报我部,报送情况将纳入全国学籍系统月度通报。
2.全面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省级部署运行的全国学籍系统和省自建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均为三级,各省(区、市)要在6月30日前完成在省级运行的全国学籍系统和省自建系统的定级、备案、测评与 整改工作。到期未完成该项工作的系统,建议明确未完成的具体处置方式。
3.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各类管理人员保密和警惕意识。要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导出使用管理规则》等有关要求,做好用户账号与密码保护、学籍数据安全使用、工作机器的病毒与木马防护等工作。各级学籍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持人员在互联网上交流工作信息要使用全国教育技术服务平台。要以数据库管理和县级以上用户对个体信息操作权限为重点,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确保数据信息不认为泄露,出问题时易于追踪。
教育部办公厅
2015年5月25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教基一厅〔2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学籍系统) 自2014年全国联网试运行以来,各地全面应用于学籍管理业务,实现深度融合,面向群众提供服务,有力地提升了教育治理能力,提高了教育治理水平。随着各地管理实践日益丰富,一些学籍管理的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亟待解决和规范。为全面落实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规范办理程序,提升治理水平,现就处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和处理办法
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和转学条件。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前提条件。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原来已建学籍的,应通过学籍系统为其转接学籍;原来没建学籍的,应通过查重程序后为其新建学籍。学籍系统或数据传输出现故障等特殊情况时,可根据家长要求先通过线下流程办理转学,线下流程完成后,学生即视为在校生,之后再通过学籍系统完成电子学籍档案转接,实现“人籍一致”,最终审核以学籍系统的信息为准。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办法》见附件1。
二、强化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
加强学籍管理员培训,新进学籍管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逐步建立学籍管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保证学籍管理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学籍管理培训。充分调动学籍管理员工作积极性,科学核定工作量,在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方面考虑相关因素后适当予以倾斜。建立备案制度,保持学籍管理员队伍稳定。学籍系统将开发全国学籍管理员通讯录功能,增进学籍管理员之间的沟通交流。
学校级和区县级学籍管理员、核办人员平时应每周至少登录一次学籍系统,发现有待办业务的,应及时处理。学籍系统将开发对所有账号使用情况的监测功能,并将各地账号使用情况纳入通报。
三、提升服务水平
1.建设技术服务呼叫中心。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将按照“统一规划、分级服务”的原则建设部省两级技术服务呼叫中心,推动建立全国分级技术服务网络,承担学籍系统应用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呼叫中心服务号码:010-66119801,服务邮箱:66119801@moe.edu.cn。
2.贯彻落实处理群众投诉工作机制。要按照群众投诉工作机制,分级妥善处理群众关心的学籍相关问题。要进一步向社会公开省级以下学籍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电话和邮箱,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属于省级学籍管理和省级运行环境的问题应由本省解决,跨省业务和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要以报告单形式及时报告教育部。为提高办理效率,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应紧密协作,充分发挥问题报告单、问题核查单、问题督办单的作用,问题核查单由技术部门核发,问题督办单由行政部门核发。
3.提供全国学籍号查询服务。为方便群众办理学籍业务,通过技术服务呼叫中心提供全国学籍号查询服务。初期通过电话和邮件形式,待条件成熟后,开通全国学籍号查询网站。
学籍管理事关每一名中小学生,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务必高度重视,切实负责,狠抓落实,及时解决各类问题。要组织各地各校开展培训,力争使各级学籍管理员全面理解每一个问题的解决原则,提升服务水平。要加强宣传,采用多种形式,借助各种渠道,使人民群众了解学籍管理问题处理的路径和办法,减少焦虑,充分感受到教育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工作的决心,增强对教育改革发展成就的获得感。
附件:1.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办法
2.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问题报告单(略)
3.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问题核查单(略)
4.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问题督办单(略)
教育部办公厅
2016年6月6日
附件1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办法
一、细化学籍号相关规定
1.建立正式学籍号定期下发机制
将未分配正式学籍号的学生数据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进行比对,通过后分配“G”字头正式学籍号,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后,通过学籍系统下发。对于没有提供身份证号但查重没有问题的学生,分配“J”字头正式学籍号。探索允许“J”字头学籍号,在学生补充身份证相关信息并通过查重认证之后,变更为“G”字头学籍号,但保存历史信息。
2.维护“G”字头正式学籍号的权威
“G”字头正式学籍号通过了全国查重、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等一系列程序的严格检验,是学生身份的权威标识。原则上不允许删除“G”字头正式学籍号,如涉及问题学籍确需删除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佐证材料报教育部处理。身份证号发生变化的,在通过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后,将按照规则变更学籍号,并保存历史信息。
3.“G”字头正式学籍号关键信息修改
“姓名”和“身份证号”是两项关键信息,若需修改,应由学生所在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照片,县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后,重新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
4.保障临时学籍号学生的权益
临时学籍号以“L”开头,是每个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之前的必经阶段,是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前办理各项业务的依据。各地各校在办理有关业务时要对持有临时学籍号的学生一视同仁,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关于非小学一年级新生建籍
全国中小学生原则上应通过与学前教育管理系统对接或在小学一年级入学时建立学籍。少数因故没有建立学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每月月末将学生名单按规定的格式提交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查重通过的才能新建学籍,查重不通过的,应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三、关于转学和毕业后跨省就学业务办理
1.简化转学证明材料
在转学等业务流程中,学籍系统在学校和区县学籍管理员处理环节的基础上设置了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核办环节,相当于纸质材料的盖章审批。因此,通过学籍系统办理转学,除了要求家长提供学籍准确信息(如转出学校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和转入学校(接收学校)需要在学籍系统内上传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之外,各地各校不应再要求家长(学生)提供其他材料。除了因故障需要先线下办理以外,取消纸质转学审批表和证明材料。
2.允许“出国留学”等状态的学生办理转学
为进一步贴近服务学生和家长,适应学籍管理实际,学籍系统将允许处于“出国”“其他离校”“退学”“开除”等状态的学生直接办理转学(含跨省转学)。转学完成后,学生状态不变,在转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后变为在校生状态。“休学”状态的学生应在原就读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后再办理转学手续。
3.保留毕业后跨省就学功能
在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背景下,学生流动日益频繁,跨省招生已成为学籍管理的重要内容。从管理角度,跨省就学与跨省转学核办流程并不一样,学籍系统需要有一个独立功能服务跨省招生业务,经反复论证,暂不将此功能与跨省转学功能合并。
4.进一步规范毕业后跨省就学核办
转入省份应明确外省学生就学和升学的条件,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妥善处理和核办毕业后跨省就学。学生毕业学校所在区(县)学籍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核办毕业后跨省就学申请,对于外省份同意接收的要及时办理,不得以接收省份可能违规招生、学生分数可能未达到接收省份要求等理由驳回申请,减少跨省业务纠纷。
5.明确有关业务办理发起时间
为做好毕业结业和升级处理工作,每年从7月15日零时至8月14日24时,学籍系统暂停发起转学业务,其他时间均可发起,7月15日零时之前发起的转学业务可继续办理。各地各校应在7月30日前在学籍系统内完成中小学生毕业结业操作。毕业年级学生的转学业务和问题学籍处理应在毕业结业操作之前办理完毕,否则转学业务将被清理,清理后须按规定重新发起申请。
全国非毕业年级中小学生升级时间为8月10日24时,由教育部在学籍系统后台统一进行。升级操作不影响非毕业年级学生之前已经发起的转学等业务的办理。
每年毕业后跨省就学新业务发起时间限定为8月15日零时至12月14日24时、3月1日零时至5月31日24时。各地招生处理工作应在11月30日之前完成。
6.保留跨省业务调档环节
少数跨省转学(就学)的学生,在跨省业务申请核办完成后,没有去学校报到。为有效解决此类问题,保留跨省业务调档环节。学生跨省业务核办完成后,转入学校应根据学生报到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发起调档操作,逾期不调档的,学籍系统将自动取消该业务。对于未报到的学生招生学校不得发起调档申请。
7.清理超期转学和毕业后跨省就学业务
转学和毕业后跨省就学业务发起后,每个环节均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毕。对于发起后超过90天未完成的业务(不含已经进入调档环节的业务),学籍系统将在后台自动清理,清理后,转入学校需重新发起申请。学籍系统将增加监控功能,除寒暑假外,未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的责任单位将被记录并纳入月度通报。
8.慎重对待未足龄学生跨省入学需求
对于8月31日未满6周岁外省儿童入学需求要慎重对待,避免跨省就学后再转回本省就学。
四、关于毕业年级学生业务办理
1.妥善处理毕业生问题学籍
为保障学生权益,各地各校应尽量在学生毕业前完成毕业年级学生问题学籍处理,未及处理的毕业年级问题学籍学生应允许其毕业和招生。相关学生毕业后被招生的,招生学校应尽快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处理问题学籍。相关学生毕业后始终未被招生的,不再纳入问题学籍处理范畴。
2.规范办理不同学制省份间小学生毕业前后跨省业务
不同学制(6-3,5-4等)省份间办理小学生毕业前后跨省业务时,应按照1-9年级进行对应,原则上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在保障学生完整接受9年义务教育的前提下,接收学校可以根据本省实际,结合学生意愿和学力,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变更入读年级。学籍系统的跨省转学和毕业后跨省就学功能将全面支持各种学制对应。
3.毕业回退与招生回退
学生毕业以后在学籍系统中成为毕业生状态,处于毕业生状态的学生才能被招生。原则上,被招生的学生到下一学段入学报到后才能调转学籍并再次变为在校生状态。作为对误操作的救济措施,学籍系统将按照“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增加回退功能,允许区(县)学籍管理部门将被误招学生回退至毕业生状态,在学生毕业后半年内将毕业生回退至在校生状态。
五、关于其他学籍变动
1.关于跳级和留级问题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已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中小学生跳级和留级等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学籍系统具备相关处置功能,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省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设置地市、区县的处理权限。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促进每一名学生的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探索建立和规范学生跳级或留级的工作机制,指导地市和区县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2.规范“其他离校”和“辍学”处理
对离校前未告知学校具体原因,离校时间超过3个月联系不上的学生,学校应在学籍系统中将其置为“其他离校”状态。属于义务教育辍学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和书面报告。
六、关于学籍信息更新
每名学生的学籍信息中,“是否留守儿童”“是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政治面貌”“现住址”“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上下学交通距离”“上下学交通方式”等字段可能发生变化,班主任要将学生上述信息的变动情况通知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及时更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核查工作机制,每学期核查一次学籍信息变动情况,确保学籍信息准确,与实际一致。
七、关于居住证管理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年1月1日已开始实施,义务教育将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就学政策。为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学籍系统将增加居住证管理和统计分析功能,新增“是否持有居住证”“居住证的签发机关”“居住证的签发日期”等字段。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及时录入审核和更新各字段。
关于规范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省级系统因故暂停运行相关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司函〔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自2014年全国联网试运行以来,其作用和重要性日益显现,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必须确保日常稳定运行。近期,个别省份因系统硬件更新升级等原因,暂停了省级学籍系统。为规范学籍系统暂停运行流程,妥善做好相关处置,将影响降到最低,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树立全局观念。省级学籍系统暂停运行不仅影响本省学籍业务办理,也将造成相关省份跨省转学、跨省就学等业务的停滞,延长办理时间,甚至造成在办信息丢失。各省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坚持“能不停就不停,必须暂停尽量少停”的原则,尽量减少暂停次数,缩短暂停时间,减少暂停影响。
二、明确时限要求。为最大限度减小暂停运行的影响,省级学籍系统暂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周,若因系统迁移原因而需暂停系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学籍系统暂停运行应尽量安排在寒暑假期,但须避开7月15日毕业年级在办业务清理的时间和8月10日全国年级后台统一升级的时间。
三、提前进行报备。暂停省级系统,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学籍系统暂停运行原因、暂停运行时间、暂停运行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拟向省内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通知草稿等,经基础教育一司审核同意后,方可暂停学籍系统运行。基础教育一司和信息中心将以适当方式及时通知各省。
四、处理待办业务。准备暂停系统的省份,应制订详尽的工作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暂停前要抓紧处理待办业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尽早下发通知,督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加快办理学籍系统内相关业务。基础教育一司收到省级暂停申请后,将协调信息中心在学籍系统中核查在办业务情况并进行评估。未办业务尤其是跨省业务,基本办理完成后才能暂停系统运行。
五、确保有序稳定。系统暂停运行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专门安排工作人员耐心解答家长提出的相关问题,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妥善应对学生家长投诉,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于因擅自暂停系统运行而引发的各类问题,由相关省份负责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因突发事件导致的系统暂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并及时报告基础教育一司。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2016年8月1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内高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厅〔2016〕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教育部自1985年起先后组织举办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以下简称“内高班”),对加快边疆地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步伐,培养和造就少数民族优秀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全面应用后,内高班学生学籍转接同步纳入全国学籍系统管理,更加方便快捷,但操作中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内高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升服务保障水平,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学籍管理是学生管理和教育管理的最基础性工作。内高班学籍管理工作是一扇窗口,折射出内地相关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凝聚着对少数民族地区学生的情感,反映出内地与边疆地区密切协作程度。各有关地方和学校必须高度重视,确保内高班学生人人有籍,转接及时,不能因学籍建立、注册、转接等问题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学生学习,更不能因此类问题引起炒作,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二、规范管理流程。内高班举办省份应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内高班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要严格遵循“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原则,通过跨省就学或跨省转学方式将学生学籍转到内高班举办学校。内高班举办学校应在学生报到后1个月内发起业务办理,并在四方核办完成后及时调取学籍档案。原就读学校和双方教育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内高班学生回原户籍地参加高考的,内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内高班举办学校应积极配合原学校及时将学生学籍转回。
三、坚持当补即补。学生在进入内高班举办学校之前,原则上均应建立学籍,如出现无正当理由的漏建或故意不建,要追究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具体管理人员责任,教育部将适时通报。对于没有建立学籍的,如果其他条件均符合招生要求,内高班举办学校不得以无学籍为理由拒绝接收,要按流程及时为其补建学籍。
四、增强系统支持。为更好地支持内高班学生管理,应对日益增长的需求,全国学籍系统将在系统二期建设中增加内高班学生标识及相关管理功能。近期,将针对全国学籍系统二期需求开展全国性调研,请各相关省份积极配合,确保充分体现基层的实际需求,为完善内高班学生管理功能提供参考依据。系统二期部署后,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切实做好培训和应用。
五、强化技术保障。要加大培训力度。边疆地区、内高班举办省份要经常梳理总结相关问题,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学校学籍管理员进行应用培训,提升学籍管理队伍的业务水平。要加强技术协作。边疆地区与内高班举办省份要密切配合解决群众反映的相关学籍管理问题。我部有关司局将全力提供与政策衔接和技术保障有关的支持,确保内高班学生学籍转接和管理顺畅高效。
教育部办公厅
2016年9月28日
关于下发2017年度正式学籍号和进一步减少问题学籍的通知
(教基司函〔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经过努力,2015年入学学生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的比对工作已完成,近期将启动2017年度正式学籍号下发工作。其中,少数学生因身份证件信息有误、未更新等问题而未通过认证,个别学生因没有提供居民身份证件号暂未进行认证。同时,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全国学籍系统)中仍存在部分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遗留问题学籍尚未得到解决,降低了学籍数据质量,影响了学生权益和系统整体效益发挥。为保障正式学籍号顺利下发,减少问题学籍,进一步提升学籍数据质量,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正式学籍号下发准备。此次比对的学生共3062.6万人,其中通过身份比对的为2859.5万人,占全部认证学生的93.37%(各省学籍数据认证通过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全国学籍系统将为通过认证的学生发放正式学籍号,并同时将未通过认证的问题学籍下发至学生所在学校。为确保学生在办业务不受影响,对于中央级全国学籍系统显示的正在办理跨省转学业务或省内业务的学生,若未通过认证,将待其业务办理完成后再下发问题学籍。同时,处于问题学籍状态或最新状态为学籍已注销状态的学生,将暂不下发正式学籍号。为确保每条信息下发到校,全国学籍系统将每月定期补发正式学籍号和问题学籍数据,直至全部下发完成。
各地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快处理各类待办业务,不能因此影响学生正式学籍号下发,同时要向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对属于此次认证范围但暂未获得正式学籍号的学生,要核准情况,分清原因,积极解决。
二、加快处理问题学籍。目前,包括此次身份认证未通过的问题学籍,全国学籍系统中共有问题学籍数量近238.5万例(各省问题学籍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问题学籍类型包括身份证号重复、身份证号错误(含身份证号不存在和身份证号与姓名不匹配)及身份证号已发生变更等三类,其中“身份证号已发生变更”为新增类型,是指学生身份证号已在公安户籍部门进行过变更,使得原录入身份证号未通过认证。为适应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全国学籍系统对“问题学籍处理”功能进行了升级,增加了“正式学籍号问题学籍”删除和“已佐证问题学籍”取消佐证等功能。各地要充分利用全国学籍系统的新增功能,跟踪督促辖区内问题学籍处理进度,确保问题学籍在2017年6月30日前处理完毕,全国学籍系统将于7月1日零时关闭此次新增功能。
问题学籍下发至学校后,学校应对其进行核查处理,核实相关学生的在校生身份和身份证件情况。核实后,如学生已不在该校,学校应按照“人籍一致”原则执行删除操作。如学生在校且学校认定该生身份证号和姓名无误的,学校应执行佐证操作,如学生在校但系统内身份证号或姓名错误,学校应执行变更操作。对于身份证号已发生变更类型的问题学籍,学校应通知学生家长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核实,确认无误后,在系统内进行变更。对于已在全国学籍系统内进行过佐证的,若学生已实际不在校或身份信息已有变化,学校应撤销已有佐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佐证和变更操作需要上传有学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生在校证明和学生户口簿(或身份证正反两面或者户籍部门提供的正在办理居民身份证件号回执)扫描件。
身份证号重复的问题学籍,经佐证处理后仍需我部仲裁的,我部将进行核查,如发现有学校或学籍主管部门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通报全国。因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比对不一致产生的问题学籍,经各地核实佐证后,教育部将适时汇总并向公安部通报。
各地处理进展情况将纳入全国学籍系统建设应用月度通报,对于进展缓慢的省份、地市、区县将进行重点通报。
三、督促“身份证件类型为其他”的学生登记常住户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明确指出,将依法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和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等八类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全国学籍系统据此增加了无身份证在校生列表功能,请各地利用该功能,加强指导,督促学校及时通知相关学生家长为学生登记常住户口,获取身份证号,待通过省内查重、全国查重、国家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身份比对认证后,全国学籍系统为其下发正式学籍号。
因历史原因,全国学籍系统中存在少量身份证件类型为“户口簿”的学生学籍,这类学生暂未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进行身份比对,学校应尽快将这类学生的身份证件类型修改为“居民身份证”,并确保学生在全国学籍系统中的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一致,教育部将适时统一提交这类学籍数据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进行身份比对,通过认证后,下发正式学籍号。
四、进一步提高学籍数据录入质量。为提高数据录入质量,各地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天津、上海、福建、贵州、内蒙古、广东、北京、江苏、河北、辽宁、吉林、河南12个省份数据的认证通过率已经超过了95%。同时,学籍数据录入准确率仍有待提高,除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因少数民族学生姓名中存在字符的原因导致认证通过率较低外,全国共有12个省份的数据认证通过率低于93%(详见附件1),59个县(区)的数据认证通过率低于85%(详见附件3)。各地应进一步完善小学新生和非小学一年级无籍在校生注册建籍时的数据录入审核机制,严格规范数据的采集、录入和核对流程,设专人核对录入数据,完成录入后可通过打印学籍信息表等方式请家长再次核对,从源头上提高数据质量,减少问题学籍。各个省份2017年采集数据的认证通过率应达到95%以上。
五、做好技术支持保障工作。各地要做好省级系统运维保障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相关问题,确保全国学籍系统和数据交换平台运行平稳、顺畅。同时,要加大培训力度,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对接省份应参照相关要求尽快完善自建系统,提供相关功能,并按对接要求将问题学籍处理结果及时交换到全国学籍系统。如有技术问题,可与部信息中心沟通协商。
学籍数据质量是全国学籍系统应用的基石,是教育决策的重要支撑,不容有偏差和错误。各地应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坚持“谁采集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学籍数据录入审核关。强化学籍信息变动管理,要利用已建立的个体学生数据核查机制,督促学校每学期按时复核学生学籍信息,确保每一名学生的学籍信息完整、准确、真实。
附件:略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2017年5月9日
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生毕业升级升学学籍信息管理工作
的通知
(教基司函〔201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17年全国中小学生毕业升级升学在即,为保障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确保所有中小学生毕业升级升学后学籍信息准确无误,在总结以往工作基础上,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抓紧办理毕业年级学生转学和其他在办业务。根据工作安排,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全国学籍系统)将从7月1日零时至8月14日24时,暂停发起涉及毕业年级学生的业务,从7月15日零时至8月14日24时,暂停发起转学业务。暂停业务发起后,之前发起的相关业务可继续办理,7月15日零时全国学籍系统将清理所有未完成的毕业年级在办业务。
各省(区、市) 要加快处理毕业年级在办业务,尤其对于已休学的学生,要及时更新学生状态,以免影响学生权益。对于被清理的业务,教育部将视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责任单位(学籍主管部门、学校)名单。
二、按时完成毕业升级相关操作。7月30日前,各地各校应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完成三个毕业年级学生毕业结业操作。8月10日24时,教育部在全国学籍系统后台统一对全国非毕业年级中小学生进行升级。
三、做好2017年招生入学工作。11月30日前,各省(区、市)应在全国学籍系统内完成省内小学一年级新生注册建籍和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工作,并于12月10日前向教育部基础教育司报送《2017年秋季学期招生入学完成确认表》(见附件),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完成的,请提前向教育部说明情况。
同时,各省(区、市)应安排好毕业后跨省就学业务的办理时间,确保在2017年8月15日零时至12月14日24时和2018年3月1日零时至5月31日24时的业务开放时间段,完成相关工作。
四、保障系统运行。各省(区、市)应落实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维护主体责任,做好日常运行管理和监测,建立应急响应处理工作机制,确保毕业升级升学期间省级学籍系统稳定运行。如有因系统维护或迁移等原因需要暂停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的,应按照《关于规范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省级系统因故暂停运行相关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司函〔2016〕49号)的相关要求向教育部基础教育司报备,待教育部审核通过后,方可暂停运行。
对接省份应参照上述要求,同步进行暂停毕业年级业务、暂停转学、毕业结业、升级、招生升学等操作,落实应用保障各项要求,及时将毕业升级升学结果交换到全国学籍系统,确保全国学籍系统数据与自建系统一致。
联系人:(略)
附件:2017年秋季学期招生入学完成确认表(略)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2017年6月23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
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2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中小学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深化,稳妥实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和历史性突破,重点大城市基本实现了免试就近入学、规范有序入学、阳光监督入学,有效缓解了“择校热”;中考改革探索了许多符合发展素质教育要求、操作性强的做法,基本构建了与新课程相适应的中考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解决招生入学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确保2018年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热”工作取得决定性成效,普通高中招生入学秩序更加规范,现就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体谋划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一)统筹制订招生入学办法。各省(区、市)要统筹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户籍学龄人口和随迁子女、重点大城市和市县招生入学工作,整体谋划制订本地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办法。义务教育要在巩固重点大城市免试就近入学改革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各地市、县(区)免试就近入学工作。普通高中要在持续规范招生基础上,进一步推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政策,确保分配比例不低于50%,并适当向薄弱初中、农村初中倾斜。要将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管理,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以及省属、市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要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
(二)统筹保障不同群体入学。各地要加快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各地要细化入学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三)统筹做好教育资源配置。各地要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全面二孩政策和实现教育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需要,坚持标本兼治,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择校热”问题。依据区域内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合理规划布局中小学校,加快学校建设,保障足够学位供给。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应按照不超过国家规定班额标准招生,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合理分流学生,确保2018年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目标,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工作取得更大进展。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着力解决当前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
二、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
(四)推进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各地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并从当地实际出发,为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在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一般实行单校划片;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统筹考虑过去片区划分和生源分布等情况,积极稳慎推进多校划片,促进教育公平。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积极稳妥推进所有地市、县(区)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重点大城市等已有工作基础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提高免试就近入学水平。
(五)努力保障入学机会均等。各地要积极推动形成更加公平完善的就近入学规则。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实行多校划片的地区小学、初中可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保障入学机会公平。实行小升初对口直升的,要按照强弱结合原则合理配对初中和小学学校。实行学区制管理的地方,要合理划分学区范围,将热点小学、初中分散至每个学区,确保各学区之间优质教育资源大致均衡。要结合实际,采取集团化办学、委托管理、强校带弱校等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对于有空余学位的公办热点学校和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可以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对于新入学的义务教育学生,要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要逐步压缩特长生招生规模,直至2020年前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三、加强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管理
(六)改进招生管理工作。各地要完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编制,按照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总体规模,根据各校办学条件、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每所普通高中具体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要进一步明确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严格控制跨地市、县区招生的学校数量。依法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根据核定的招生计划和确定的招生范围加强监管。坚决制止违规跨区域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行为。要严格规范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自主招生一般安排在中考后进行,并严格控制比例。继续清理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尚未全面取消体育、艺术等加分项目的地方,要从2018年初中起始年级开始执行。
(七)加强命题考务管理。各地要严格依据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确定中考考试内容范围,研制招生考试试题,切实提高命题质量,减少单纯记忆、机械训练性质的内容,增强与学生生活、社会实际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发展素质教育。要完善考务管理规章制度和保密措施,认真做好试卷命题、运送、保管和阅卷等环节工作,确保试题试卷安全、阅卷评分客观公正。要细化考务人员的职责,加强对考务人员的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要加强考场巡视巡查,严肃考风考纪,维护正常的考场秩序,及时处置和报告考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四、加强组织领导
(八)切实保证和谐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完善措施,落实责任,确保2018年秋季招生入学工作有序推进。出台重大改革举措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切实做好新闻宣传引导。片区或学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重新划分调整时要慎重稳妥,认真做好学生家长工作。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大义务教育“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宣传力度,引导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家长依法送其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录取结果、咨询方式,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要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九)严格落实“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十)全面强化监督问责。各地要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民办学校,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各地要于2018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普遍开展一次招生工作专项检查,对于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地方和学校要及时予以通报,督促将国家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落到实处。2018年9月底前,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专项检查情况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2月12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跨省业务统一办理平台的通知
教基厅函〔201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自2014年全国联网试运行以来,通过系统进行跨省转学、毕业后跨省就学等跨省业务办理已成为学籍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也为学生及家长节约了时间、人力和经济成本。为更好地服务广大学生和家长,进一步提高跨省业务办理效率,加快办理周期,全国学籍系统将从2019年春季学期启用跨省转学统一办理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办理平台)。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启用统一办理平台发起新的跨省业务申请
全国学籍系统将于2019年3月21日关闭系统(一期)中跨省转学业务和毕业后跨省就学业务的申请功能,同时开启统一办理平台的相应跨省业务申请功能。各地应按工作安排,在统一办理平台中发起新的跨省业务申请。
二、抓紧完成已发起的跨省业务办理
各地要结合本地跨省业务实际要求,加紧部署,尤其对近期急需办理的跨省业务,应督促学校尽快发起业务申请。对于已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一期)相关功能发起的跨省业务申请,各地应抓紧督促办理,并于2019年5月20日前办理完成。届时,全国学籍系统(一期)将关闭所有跨省业务功能菜单,于2019年5月31日前对全国学籍系统(一期)发起的但未办理完成的业务进行清理,并对各地情况进行通报。
三、做好应用操作指导工作
统一办理平台取消了小学毕业后的“毕业后跨省就学”,将义务教育阶段内的跨省流动全部归并为“跨省转学”, 转入省份应指导区县教育局和学校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要求,在不同学制间办理小学生毕业前后跨省业务时,按照1—9年级进行对应。
为简化操作流程,跨省业务办理取消了“调档”流程,转出学校和转出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核办通过后,学籍档案将自动调转到转入省份。具体功能操作详见《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跨省业务统一办理平台操作手册》(见附件)。
四、加强系统技术保障
跨省业务办理涉及学生切身利益,各地务必加强技术力量,做好系统相关服务器、数据库、共享存储等日常巡检,保证系统远程运维连接,保持应用服务器、接口服务器、调度服务器、负载均衡服务器等已部署的服务器内部和到中央IPSec VPN地址的网络畅通,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切实做好跨省业务办理。
教育部办公厅
2019年3月5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2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改革稳步推进,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和历史性突破,有效缓解了“择校热”,对规范教育秩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进一步巩固成果、深化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现就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地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地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地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县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学校数量较多的区县要合理划分学区范围,确保各学区之间优质教育资源大致均衡。片区或学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重新划分调整时要慎重稳妥,认真做好学生家长工作。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稳妥实施多校划片,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按照强弱结合原则合理调配对口直升的初中和小学,保障教育机会公平。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各地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三、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各地要统筹考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根据学校布局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所有学校(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严格公参民学校招生管理,严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政策,确保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50%,并进一步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升入优质高中比例。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学校须在中考结束后,严格按照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组织自主招生,并主动公开招生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
四、扎实做好中考组织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教育部关于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深入推进中考改革,突出素质教育导向,努力提高命题质量,积极探索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扭转唯分数的考试招生评价导向。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考务管理制度,加强从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到评卷全过程管理,认真检查外语听力设备和阅卷设备,明确考试组织、阅卷评分、招生管理等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签订工作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加强试卷评分复核工作管理,明确每个学科试卷抽样复核的具体数量和比例,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核。2019年5月底前,各地要全面开展一次中考考务管理排查,切实排除各类风险隐患,确保考务组织管理工作安全有序。
五、规范特殊类型招生。继续压缩义务教育学校特长生招生规模,至2020年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登记,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要严格控制规模,健全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机制,加强跟踪研究和阶段性评估。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国际部”(或“境外课程班”)招生行为,纳入统一招生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
六、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政策。实行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地方,要合理设置积分条件,确保符合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流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开放,避免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转入学校应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转接学生学籍,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各地要细化入学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七、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招生期间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督促民办义务教育招生规模占比偏高的地方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坚决防止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
八、落实“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九、严格执纪问责。各地要完善招生管理办法,建立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公示制度,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招生结束后,按照隶属关系,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的学校,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地方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各地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教育部督办事项,指导地方严肃查处追责 。
十、营造良好氛围。各地教育部门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当地入学政策,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化倾向,避免盲目跟风择校。深入农村贫困地区,积极宣传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规范新闻报道,总结推广招生入学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宣传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和老百姓身边的好学校,努力为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出台重大改革举措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确保和谐稳定。
教育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0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
中发〔2019〕26号
义务教育质量事关亿万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发展,事关民族未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立德树人,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强化教师队伍基础作用,围绕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的工作目标,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基本要求。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深化改革,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着力在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坚持德育为先,教育引导学生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坚持全面发展,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坚持面向全体,办好每所学校、教好每名学生;坚持知行合一,让学生成为生活和学习的主人。
二、坚持“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素质教育
3.突出德育实效。完善德育工作体系,认真制定德育工作实施方案,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大力开展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态文明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少年儿童听党话、跟党走。加强品德修养教育,强化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和法治意识养成。打造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大课堂,充分发挥爱国主义、优秀传统文化等教育基地和各类公共文化设施与自然资源的重要育人作用,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广泛开展先进典型、英雄模范学习宣传活动,积极创建文明校园。健全创作激励与宣传推介机制,提供寓教于乐的优秀儿童文化精品;强化对网络游戏、微视频等的价值引领与管控,创造绿色健康网上空间。突出政治启蒙和价值观塑造,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育人作用。
4.提升智育水平。着力培养认知能力,促进思维发展,激发创新意识。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确保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业质量标准。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引导教师深入理解学科特点、知识结构、思想方法,科学把握学生认知规律,上好每一堂课。突出学生主体地位,注重保护学生好奇心、想象力、求知欲,激发学习兴趣,提高学习能力。加强科学教育和实验教学,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读书活动。各地要加强监测和督导,坚决防止学生学业负担过重。
5.强化体育锻炼。坚持健康第一,实施学校体育固本行动。严格执行学生体质健康合格标准,健全国家监测制度。除体育免修学生外,未达体质健康合格标准的,不得发放毕业证书。开齐开足体育课,将体育科目纳入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计分科目。科学安排体育课运动负荷,开展好学校特色体育项目,大力发展校园足球,让每位学生掌握1至2项运动技能。广泛开展校园普及性体育运动,定期举办学生运动会或体育节。鼓励地方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公共运动场所。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体育社会组织为学生提供高质量体育服务。精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健全学生视力健康综合干预体系,保障学生充足睡眠时间。
6.增强美育熏陶。实施学校美育提升行动,严格落实音乐、美术、书法等课程,结合地方文化设立艺术特色课程。广泛开展校园艺术活动,帮助每位学生学会1至2项艺术技能、会唱主旋律歌曲。引导学生了解世界优秀艺术,增强文化理解。鼓励学校组建特色艺术团队,办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传承学校建设。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专业艺术人才到中小学兼职任教。支持艺术院校在中小学建立对口支援基地。
7.加强劳动教育。充分发挥劳动综合育人功能,制定劳动教育指导纲要,加强学生生活实践、劳动技术和职业体验教育。优化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结构,确保劳动教育课时不少于一半。家长要给孩子安排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学校要坚持学生值日制度,组织学生参加校园劳动,积极开展校外劳动实践和社区志愿服务。创建一批劳动教育实验区,农村地区要安排相应田地、山林、草场等作为学农实践基地,城镇地区要为学生参加农业生产、工业体验、商业和服务业实践等提供保障。
三、强化课堂主阵地作用,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8.优化教学方式。坚持教学相长,注重启发式、互动式、探究式教学,教师课前要指导学生做好预习,课上要讲清重点难点、知识体系,引导学生主动思考、积极提问、自主探究。融合运用传统与现代技术手段,重视情境教学;探索基于学科的课程综合化教学,开展研究型、项目化、合作式学习。精准分析学情,重视差异化教学和个别化指导。各地要定期开展聚焦课堂教学质量的主题活动,注重培育、遴选和推广优秀教学模式、教学案例。
9.加强教学管理。省级教育部门要分学科制定课堂教学基本要求,市县级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形成教学管理特色。学校要健全教学管理规程,统筹制定教学计划,优化教学环节;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严格按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坚持和完善集体备课制度,认真制定教案。各地各校要切实加强课程实施日常监督,不得有提前结课备考、超标教学、违规统考、考试排名和不履行教学责任等行为。
10.完善作业考试辅导。统筹调控不同年级、不同学科作业数量和作业时间,促进学生完成好基础性作业,强化实践性作业,探索弹性作业和跨学科作业,不断提高作业设计质量。杜绝将学生作业变成家长作业或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不得布置惩罚性作业。教师要认真批改作业,强化面批讲解,及时做好反馈。从严控制考试次数,考试内容要符合课程标准、联系学生生活实际,考试成绩实行等级评价,严禁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成绩和排名。建立学有困难学生帮扶制度,为学有余力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各地要完善政策支持措施,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
11.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应用。推进“教育+互联网”发展,按照服务教师教学、服务学生学习、服务学校管理的要求,建立覆盖义务教育各年级各学科的数字教育资源体系。加快数字校园建设,积极探索基于互联网的教学。免费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学校提供优质学习资源,加快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加强信息化终端设备及软件管理,建立数字化教学资源进校园审核监管机制。
四、按照“四有好老师”标准,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12.大力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以新时代教师素质要求和国家课程标准为导向,改革和加强师范教育,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实施全员轮训,突出新课程、新教材、新方法、新技术培训,强化师德教育和教学基本功训练,不断提高教师育德、课堂教学、作业与考试命题设计、实验操作和家庭教育指导等能力。进一步实施好“国培计划”,增加农村教师培训机会,加强紧缺学科教师培训。实施乡村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奖励计划,定期开展教学素养展示和教学名师评选活动,对教育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13.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各地要按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做好编制核定工作,并制定小规模学校编制核定标准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寄宿制学校提供生活服务的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非在编教师要加快入编,不得产生新的代课教师。县级教育部门要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在核定的总量内,统筹调配各校编制和岗位数量,并向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制定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公开招聘办法,充分发挥教育部门和学校在教师招聘中的重要作用,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对不适应教育教学的应及时调整。加大县域内城镇与乡村教师双向交流、定期轮岗力度,建立学区(乡镇)内教师走教制度。进一步实施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和“银龄讲学计划”。完善教师岗位分级认定办法,适当提高教师中、高级岗位比例。
14.依法保障教师权益和待遇。制定教师优待办法,保障教师享有健康体检、旅游、住房、落户等优待政策。坚持教育投入优先保障并不断提高教师待遇。完善义务教育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联动增长机制,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绩效工资增量主要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切实落实学校分配自主权,并向教学一线和教学实绩突出的教师倾斜。落实乡村教师乡镇工作补贴、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生活补助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对在乡村有教学任务的教师给予交通补助。加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学校和教师的矛盾纠纷,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15.提升校长实施素质教育能力。校长是学校提高教育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经常深入课堂听课、参与教研、指导教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领导力。尊重校长岗位特点,完善选任机制与管理办法,推行校长职级制,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高素质专业化校长队伍。加大校长特别是乡村学校校长培训力度,开展校长国内外研修。倡导教育家办学,支持校长大胆实践,创新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方法,营造教育家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
五、深化关键领域改革,为提高教育质量创造条件
16.加强课程教材建设。国家建立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课程标准修订和实施监测机制,完善教材管理办法。省级教育部门制定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指南,并建立审议评估和质量监测制度。县级教育部门要加强校本课程监管,构建学校间共建共享机制。学校要提高校本课程质量,校本课程原则上不编写教材。严禁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严禁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完善义务教育装备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创新实验室、综合实验室。
17.完善招生考试制度。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健全联控联保机制,精准做好控辍保学工作。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高中阶段学校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政策,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稳步推进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一命题,坚持以课程标准为命题依据,不得制定考试大纲,不断提高命题水平。
18.健全质量评价监测体系。建立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科学评价体系,国家制定县域义务教育质量、学校办学质量和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标准。县域教育质量评价突出考查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教育教学改革的价值导向、组织领导、条件保障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等。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突出考查学校坚持全面培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以及办学行为、队伍建设、学业负担、社会满意度等。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突出考查学生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健康、兴趣特长和劳动实践等。坚持和完善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强化过程性和发展性评价,建立监测平台,定期发布监测报告。
19.发挥教研支撑作用。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教研工作,理顺教研管理体制,完善国家、省、市、县、校教研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应独立设置教研机构。明确教研员工作职责和专业标准,健全教研员准入、退出、考核激励和专业发展机制。建立专兼结合的教研队伍,省、市、县三级教研机构应配齐所有学科专职教研员。完善区域教研、校本教研、网络教研、综合教研制度,建立教研员乡村学校联系点制度。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参与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
20.激发学校生机活力。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自主设立内设机构,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聘用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管理使用学校经费等。各地要完善统筹协调机制,严格控制面向义务教育学校的各类审批、检查验收、创建评比等活动,未经当地教育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到学校开展有关活动。发挥优质学校示范辐射作用,完善强校带弱校、城乡对口支援等办学机制,促进新优质学校成长。对提高教育质量成效显著和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突出的学校,应给予支持和奖励。
21.实施义务教育质量提升工程。保障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经费支持力度。实施优秀教学成果推广应用计划,整合建设国家中小学生网络学习平台。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重点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打造“乡村温馨校园”;加快消除城镇大班额,逐步降低班额标准,促进县域义务教育从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发展。
六、加强组织领导,开创新时代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新局面
22.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办好义务教育作为重中之重,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切实履行省级和市级政府统筹实施、县级政府为主管理责任。党政有关负责人要牢固树立科学教育观、正确政绩观,严禁下达升学指标或片面以升学率评价学校和教师。要选优配强教育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县级教育局局长。县级党委和政府每年要至少听取1次义务教育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领导作用,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将校园安全纳入社会治理,完善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依法处理机制,坚决杜绝“校闹”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23.落实部门职责。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提供保障条件,切实管好学校。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教育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指导学校做好党建工作。宣传部门要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营造教书育人良好氛围。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学校编制核定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配合做好学校布局规划,统筹做好土地供给和学校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优化支出结构,确保义务教育经费落实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落实教师待遇,为学校招聘教师提供支持。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网信、文化和旅游部门要推动提供更多儿童优秀文化产品,净化网络文化环境。党委政法委要协调公安、司法行政等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收费、广告、反垄断等监管工作。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引领和价值引领。妇联要加强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要做好少年儿童有关教育引导和关爱保护工作。
24.重视家庭教育。加快家庭教育立法,强化监护主体责任。加强社区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为家长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充分发挥学校主导作用,密切家校联系。家长要树立科学育儿观念,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加强与孩子沟通交流,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克服盲目攀比,防止增加孩子过重课外负担。
25.强化考核督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督查范围,并将结果作为干部选任、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强化教育教学督导,将其作为对省、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把结果作为评价政府履职行为、学校办学水平、实施绩效奖励的重要依据。对办学方向、教育投入、学校建设、教师队伍、教育生态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地方,要依法依规追究当地政府和主要领导责任;对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背离素质教育导向、不按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和有关人员责任。
26.营造良好生态。全党全社会都要关心支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工作。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党的教育方针、科学教育观念和教育教学改革典型经验宣传报道。坚决治理校外违规培训和竞赛行为。大力营造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良好氛围,更好发挥义务教育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的奠基作用。(新华社北京7月8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
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中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才培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办好普通高中教育,对于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增强高等教育发展后劲、进一步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统筹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和高考综合改革,全面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围绕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的工作目标,深化育人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改革,坚决扭转片面应试教育倾向,切实提高育人水平,为学生适应社会生活、接受高等教育和未来职业发展打好基础,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改革目标。到2022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体系进一步完善,立德树人落实机制进一步健全。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全面实施,适应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改革深入推进,选课走班教学管理机制基本完善,科学的教育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基本建立,师资和办学条件得到有效保障,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
二、构建全面培养体系
(三)突出德育时代性。坚持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切实增强“四个自信”,厚植爱党爱国爱人民思想情怀,立志听党话、跟党走,树立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勤奋学习的远大志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加强学生品德教育,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个人品德和社会公德。要结合实际制定德育工作实施方案,突出思想政治课关键地位,充分发挥各学科德育功能,积极开展党团组织活动和主题教育、仪式教育、实践教育等活动。
(四)强化综合素质培养。改进科学文化教育,统筹课堂学习和课外实践,强化实验操作,建设书香校园,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提升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强化体育锻炼,修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评价办法,丰富运动项目和校园体育活动,培养体育兴趣和运动习惯,使学生掌握1—3项体育技能。加强美育工作,积极开展舞蹈、戏剧、影视与数字媒体艺术等活动,培养学生艺术感知、创意表达、审美能力和文化理解素养。重视劳动教育,制定劳动教育指导纲要,统筹开展好生产性、服务性和创造性劳动,使学生养成劳动习惯、掌握劳动本领、树立热爱劳动的品质。
(五)拓宽综合实践渠道。健全社会教育资源有效开发配置的政策体系,因地制宜打造学生社会实践大课堂,建设一批稳定的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充分发挥爱国主义、优秀传统文化、军事国防等教育基地,以及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现代企业、美丽乡村、国家公园等方面资源的重要育人作用,按规定免费或优惠向学生开放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纪念馆、展览馆、运动场等公共设施。定期组织学生深入社区、医院、福利院、社会救助机构等开展志愿服务,走进军营、深入农村开展体验活动。
(六)完善综合素质评价。把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发展素质教育、转变育人方式的重要制度,强化其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导向作用。强化对学生爱国情怀、遵纪守法、创新思维、体质达标、审美能力、劳动实践等方面的评价。要从城乡学校实际出发,完善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以省为单位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评价档案样式,建立健全信息确认、公示投诉、申诉复议、记录审核等监督保障与诚信责任追究制度。要客观真实、简洁有效记录学生突出表现,对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造假的,要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优化课程实施
(七)全面实施新课程新教材。各省(区、市)要结合推进高考综合改革,制定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方案,2022年前全面实施新课程、使用新教材。组织开展国家级示范性培训、校长教师全员培训和中西部贫困地区专项培训。遴选一批新课程培训基地学校,开展校长教师挂职交流和跟岗学习,对口帮扶薄弱高中。遴选一批新课程新教材实施示范区示范校,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八)完善学校课程管理。依照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合理安排三年各学科课程,开齐开足体育与健康、艺术、综合实践活动和理化生实验等课程。加强学校特色课程建设,积极开展校园体育、艺术、阅读、写作、演讲、科技创新等社团活动。鼓励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课程互选、学分互认、资源互通,促进普职融通。严格学分认定管理,对未按课程方案修满相应学分的学生,不得颁发高中毕业证书。加强课程实施监管,落实校长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四、创新教学组织管理
(九)有序推进选课走班。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和高考综合改革,依据学科人才培养规律、高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和学生兴趣特长,因地制宜、有序实施选课走班,满足学生不同发展需要。指导学校制订选课走班指南,开发课程安排信息管理系统,加大对班级编排、学生管理、教师调配、教学设施配置等方面的统筹力度,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资源使用效率,构建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选课走班运行机制。加强走班教学班级管理和集体主义教育,强化任课教师责任,充分发挥学生组织自主管理作用。
(十)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按照教学计划循序渐进开展教学,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培养学生学习能力,促进学生系统掌握各学科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培养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正确价值观念、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积极探索基于情境、问题导向的互动式、启发式、探究式、体验式等课堂教学,注重加强课题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性学习等跨学科综合性教学,认真开展验证性实验和探究性实验教学。提高作业设计质量,精心设计基础性作业,适当增加探究性、实践性、综合性作业。积极推广应用优秀教学成果,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加强教学研究和指导。
(十一)优化教学管理。完善普通高中教学管理规范,落实市、县监管责任,强化教学常规管理。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严禁超课标教学、抢赶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严禁组织有偿补课,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减少高中统考统测和日常考试,加强考试数据分析,认真做好反馈,引导改进教学。
五、加强学生发展指导
(十二)注重指导实效。加强对学生理想、心理、学习、生活、生涯规划等方面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理想信念、正确认识自我,更好适应高中学习生活,处理好个人兴趣特长与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关系,提高选修课程、选考科目、报考专业和未来发展方向的自主选择能力。
(十三)健全指导机制。各地要制定学生发展指导意见,指导学校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加强指导教师培训。普通高中学校要明确指导机构,建立专兼结合的指导教师队伍,通过学科教学渗透、开设指导课程、举办专题讲座、开展职业体验等对学生进行指导。注重利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各种社会资源,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指导机制。高校应以多种方式向高中学校介绍专业设置、选拔要求、培养目标及就业方向等,为学生提供咨询和帮助。
六、完善考试和招生制度
(十四)规范学业水平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主要检验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除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纳入综合素质评价外,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其他科目均实行合格性考试,考试内容为必修内容。语数外、政史地、理化生等科目合格性考试由省级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技术科目和理化生实验操作纳入省级统一考试。体育与健康科目合格性考试按照省级要求由地市统一组织实施;艺术(或音乐、美术)科目合格性考试由省级确定具体组织实施方式。省级统一组织实施的合格性考试应安排在学期末,高一学生参加考试的科目原则上不超过4科。高校招生录取所需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实行选择性考试,考试内容为必修和选择性必修内容,由省级统一组织实施。
(十五)深化考试命题改革。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与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命题要以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高校人才选拔要求为依据,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省份不再制定考试大纲。优化考试内容,突出立德树人导向,重点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试题形式,加强情境设计,注重联系社会生活实际,增加综合性、开放性、应用性、探究性试题。科学设置试题难度,命题要符合相应学业质量标准,体现不同考试功能。加强命题能力建设,优化命题人员结构,加快题库建设,建立命题评估制度,提高命题质量。
(十六)稳步推进高校招生改革。进一步健全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招生机制,逐步改变单纯以考试成绩评价录取学生的倾向,引导高中学校转变育人方式、发展素质教育。加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水平。高等学校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学习基本需要,结合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生选考情况,不断完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把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并充分考虑城乡差异和不同群体学生特点,研究制订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提前向社会公布。
七、强化师资和条件保障
(十七)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编制统筹调配力度,于2020年底前完成普通高中教职工编制核定,适应选课走班教学需要。各省(区、市)要完善普通高中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予以适当倾斜,并指导学校完善分配办法。创新教师培训方式,重点提升教师新课程实施、学生发展指导和走班教学管理能力。
(十八)改善学校校舍条件。各地要完善学校建设规划,扩大教育资源,优化校舍功能。要制订优惠政策,建立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审批和工程建设进度。有条件的地方应建设学科教室、创新实验室、社团活动室等,推进数字校园建设。各省(区、市)要制订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专项规划,并于2019年12月底前报教育部备案。修订普通高中学校建设标准和装备配备标准,继续实施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项目,加大普通高中改造计划实施力度。
(十九)完善经费投入机制。各省(区、市)要完善普通高中建设经费投入机制,明确省市县分担责任。在严格遵守政府债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多渠道筹措普通高中建设资金。科学核定普通高中培养成本,健全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各地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应于2020年达到每生每年1000元以上,个别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延至2022年前。完善成本分担机制,按照规定程序适当调整学费标准,建立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和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普通高中教育工作,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强化省级政府统筹,落实市、县举办普通高中教育的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深入研究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特别是高考综合改革背景下师资和校舍资源不足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和科学教育质量观,完善对学校和教师的考核激励办法,严禁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或单纯以升学率评价及奖惩学校和教师。要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二十一)明确部门分工。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推动落实好各项改革措施。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大编制统筹力度,做好普通高中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支持普通高中项目建设,建立并落实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财政部门要积极健全普通高中经费投入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普通高中学校及时补充教师,完善普通高中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自然资源部门要保障学校建设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修订完善普通高中学校建设标准。
(二十二)强化考核督导。国家制定普通高中办学质量评价标准,完善质量监测办法。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要把推进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对校舍资源建设、师资队伍保障、化解大班额、经费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重点督导。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强化对市、县政府履行相应职责的督导。要把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评价政府履职行为的重要依据,对发现的问题要强化问责、限期整改。
(二十三)营造良好环境。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要统一思想,加强统筹,形成合力。要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家长关心孩子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及时解读相关政策,深入宣传正确教育观念和各地典型经验,严禁炒作升学率和高考状元,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6月11日
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
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教基〔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扶贫办(局)、党委统战部、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扶贫办、党委统战部、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随着脱贫攻坚战的深入实施,义务教育有保障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显著成绩。但受思想观念、自然条件等多种因素影响,一些地区防止学生辍学新增和反弹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抓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历史性地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脱贫攻坚总体部署,对标对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突出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加强资源统筹,坚持精准施策,聚焦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查漏补缺、攻坚克难,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确保2020年全国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持续常态化开展控辍保学工作,形成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
二、打好攻坚决战
1.挂牌督战重点地区。各地要以52个未摘帽县为主战场,以“三区三州”为决战地,以控辍保学为主攻点,认真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脱贫攻坚工作机制,从政策、资金、项目上继续加大倾斜支持,组织精锐力量梳理问题、分工包片、强力帮扶、挂牌督战,切实做好重点地区义务教育有保障攻坚工作。已脱贫摘帽和正在进行退出检查的县,要保持工作力度不减,确保打赢教育脱贫攻坚战。
2.继续加大劝返力度。各地要依托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全面梳理已复学和仍辍学学生情况,一人一案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做好仍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辍学学生今年秋季学期全部应返尽返。完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制度,对身体具备学习条件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就学安置;对不具备学习条件的,经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可以办理延缓入学或休学,并按规定纳入相关救助保障范围。认真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工作,户籍所在地应掌握随迁子女就学情况,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即其学籍所在地)辍学的,原则上由流入地负责组织劝返;辍学后跨省流动的,原流入地应书面通知户籍所在地省份,由户籍所在地会同新流入地做好劝返复学工作。对于少数经相关部门联合劝返三次以上或经司法部门判决裁定、监护人已履行相应法定义务,但学生本人拒不返校的辍学学生,经县级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同意,可以认定为达到“义务教育有保障”贫困退出条件,准许先办理延缓入学或休学手续,并继续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3.坚决防止因疫辍学。各地要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控辍保学工作,坚决防止因疫情影响造成新的辍学。开学前,县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加强与家长及学生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学生去向和身心状况,督促做好复学准备,按开学时间返校复课。开学后,要对学生复学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对未返校复课的学生,要及时联系沟通,掌握学生情况,确认为辍学的要纳入工作台账管理,立即启动劝返复学工作。
三、突出工作重点
1.切实解决因学习困难而辍学问题。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学方式,帮助学生树立学习信心,提高学习兴趣,增强学习动力。要建立学有困难学生帮扶制度,精准分析学情,重视差异化教学和个别化指导,通过课后辅导服务、教师“一对一”帮扶、同学“手拉手”学习等方式,加大对学有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特别是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关爱,坚决防止因学习困难而辍学。各地要大力加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学前儿童普通话教育,促进适龄儿童在接受义务教育前能听懂、会说普通话,保障他们入学后能够熟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接受义务教育。各地各校要根据劝返复学学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教学计划,通过插班、单独编班、普职融合、个别辅导等多种方式,切实做好教育安置工作,确保劝返复学学生留得住、学得好,坚决防止辍学反复反弹。
2.切实解决因外出打工而辍学问题。各地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各种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违法犯罪行为。各地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协作劝返机制,及时相互通报辍学学生外出打工信息。教育部门发现外出打工的未满十六周岁辍学学生,要会同务工地教育部门做好劝返复学工作,并及时向务工地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由务工地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违法犯罪行为时,要将童工信息通报给当地教育部门,并由当地教育部门通报给其户籍地教育部门。各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依法依规对允许子女辍学打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
3.切实解决因早婚早育而辍学问题。各地民政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宣传健康文明的婚姻观念和早婚早育的危害性,引导适龄青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加大对未成年人违法婚姻的治理力度,坚决防止未成年人早婚早育的现象。严禁利用传统风俗、家族或宗教仪式为未成年人证明婚姻关系或变相鼓励未成年人早婚早育;对造成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早婚早育的,各地要依法依规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各地应从实际出发,积极做好因早婚早育而辍学适龄儿童少年的劝返复学工作,给予特殊关怀,保障接受义务教育。
4.切实解决因信教而辍学问题。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各地要严格落实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严禁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实施,坚决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因信教而辍学。各地统战、宗教事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宗教界的教育引导,积极宣传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讲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禁止强迫适龄儿童少年信仰宗教或者因信教而辍学,争取宗教界的配合和支持。对于目前因信教而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统战、宗教事务等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劝返复学工作,妥善安排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四、加强组织保障
1.健全联控联保责任机制。各地要将控辍保学工作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政府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健全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多方联控联保责任制,不断完善“一县一案”控辍保学工作方案,构建义务教育持续有保障的长效机制。要将控辍保学工作作为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重点内容,强化督导检查和考核问责,确保中央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认真总结控辍保学工作成果,积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表彰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不断营造良好氛围。
2.健全定期专项行动机制。紧紧抓住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坚持控辍保学与招生入学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在每学期开学前后集中开展控辍保学专项行动,加大行政督促劝返复学力度,综合运用感情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多种方式做好劝返复学工作,防止辍学新增和反弹。加强中小学学籍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及时登记更新学生辍学复学信息;每年精准摸排辍学学生情况,完善与户籍、扶贫数据比对制度,实现部门数据共享,实行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动态销号管理。
3.健全应助尽助救助机制。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全面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依照有关规定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全部纳入生活补助范围。深入实施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对符合条件的劝返复学适龄儿童少年,要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措施,保障必要的生活条件和教育条件,促进学生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4.健全依法控辍治理机制。各地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广大群众尊重和保护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决禁止各种违法违规导致的辍学现象。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鼓励各地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完善运用法律手段做好劝返复学的工作举措,切实提高依法控辍工作水平。
5.健全办学条件保障机制。各地要统筹利用义务教育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大力改善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办学条件,重点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着力打造乡村温馨校园,切实做到基本消除大班额、全面消除超大班额,加快解决“大通铺”。大力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统筹优化城乡义务教育教师资源配置,要针对劝返复学后的教育教学实际需要,配足配齐学科教师,并不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进一步巩固深化中小学线上教育教学工作,加大优质教育资源开发利用力度,服务农村学校开足开齐课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部 国务院扶贫办 中共中央统战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6月19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2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和“公民同招”改革,深化中考改革和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取得重要成效,但仍有部分地方和学校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进一步提高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助推“双减”政策落地见效,营造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生态,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划定片区。各地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目前还未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的地方,要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鼓励逐步实行单校划片,合理稳定就学预期;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并将热点学校分散划入相应片区,推进片区间优质教育资源大体均衡,确保2022年招生工作全面实行划片就近入学。已经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的地方,片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的,各地可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片区范围,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深入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各地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推动各地建设和完善统一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三、健全有序录取机制。各地要按照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总体要求,分别明确小学、初中学生录取的具体方式和规则,切实保障入学机会公平。片区内登记报名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学校应全部录取;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按照已明确的规则录取,其余未录取学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相邻片区就近协调安排入学。实行小升初对口直升的,鼓励通过小学、初中强弱搭配等方式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切实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薄弱初中的政策措施,引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
四、全面落实公民同招。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有关文件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和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规定要求,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区)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县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地级及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招生,不得跨设区的市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假借民办学校等名义招收中国籍学生。
五、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有序规范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招生和省属(省级示范)、市属(市级示范)普通高中、高等学校附属中学招生,同步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持续巩固普通高中招生改革成果,进一步压减优质公办普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跨区域招生计划,确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期全面实现属地招生和公民同招。各地要全面建立地市级或省级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切实加强招生录取过程管理,严禁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招收借读生、收取借读费。严格落实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独立招生规定,严禁公民办学校混合招生。
六、保障特殊群体入学。各地要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加快推进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或以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各地要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实行积分入学的地方要完善积分规则,切实保障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认真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政策,对回户籍地参加中考的随迁子女,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考试招生报名服务工作,保障随迁子女能在户籍地顺利参加中考。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各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大力推进“阳光招生”,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及时主动公开招生入学相关信息,加强对主要政策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解读工作,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格落实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畅通举报申诉受理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招生行为。各地要将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作为解决招生入学矛盾问题的治本之策,优先改善、加快提升薄弱学校办学水平,为更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公平优质的基础教育创造条件。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地中小学生招生入学实施办法,并指导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2022年3月28日
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教基〔2008〕9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贯彻新《义务教育法》,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适应新时期学籍管理工作的要求,我厅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础的教学常规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切实贯彻实施;要积极推进学籍电子化管理,加快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设步伐,实现义务教育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普及义务教育成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五条 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新生均衡分班,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 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六条 公办学校新生入学。
农村学校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中心学校按照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10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城市学校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委托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子女的户籍、住房等情况,测算生源分布,合理划定小学、初中的学区范围。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应按时到相应学校登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后,及时公布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并由学校按照公布的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10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户籍与常住地不符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法定监护人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新学年9月20日前将流入学生名册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民办学校招生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下进行。新生名单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行政区招收的新生,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20日前报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就学,或在外地就学要求转回户籍所在地就学的,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须安排相应学校就读。
第十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须为其注册学籍,并在新学年9月底前将学生名单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采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其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第三章 休学和复学
第十二条 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休学。
第十四条 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学生休学期满后,由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持休学证书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
第四章 转 学
第十六条 因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者,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传递到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转学申请和转学证明存根由原就读学校存档。迁入地学校凭迁出地学校转学证明安排学生就读。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办理,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八条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学生登记表》。外省转入我省的,需持转出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的有效证明,接收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须重新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五章 借 读
第十九条 借读是指学生到非户籍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一)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二)父母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三)父母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四)父母不在学生户籍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的学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籍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籍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
(五)父母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六)需由法定监护人以外的他人照管学习和生活的残疾学生。
第二十条 要求借读的学生,其法定监护人需持相关有效证明和子女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向借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将借读学校审核证明复印件交学籍所在学校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借读学校考核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借读生《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
第二十二条 借读应在学期初办理。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第六章 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建立学生成绩及身心发展多元考核评价机制。从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两个方面评价学生并将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实行等级制。
第二十四条 小学每学期进行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校根据学生的考试、考查、考核情况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报告书》,向法定监护人报告。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排队或公布名次。
第二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留级。
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七条 小学和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小学)完成证书》、《义务教育(初中)完成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注销其学籍。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十条 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应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不服处分决定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裁定。对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劝退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表现积极,改正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第三十四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但未受完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其安排接收学校,保证其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八章 电子学籍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义务教育阶段电子学籍档案。电子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三十六条 电子学籍档案采取国家统一要求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学生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身份证号,副号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统一管理。转学、借读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生学籍号。电子学籍管理实行省、市、县(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分级负责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义务教育电子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全省学籍数据中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电子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检查、指导、协调县(区)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电子学籍管理工作。中心学校和初中积极配合做好义务教育电子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新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应进行电子学籍注册,学生相关信息正式转入电子学籍数据库。学校负责录入在校学生学籍信息。学校管理员应进行数据核对,将学生信息、学校信息一并上报,上传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籍信息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学校不得随意修改。学校需变更学生学籍时,要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服务器数据同步变更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员负责做好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等系统安全工作,并按有关法规做好学籍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对数据录入和维护人员加强管理和培训,每学年要对学校的学籍进行年审,加强对学籍的过程监督与管理,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及安全。
第四十一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的技术人员,做好学籍服务器的硬件和网络维护,以及辖区内学校电子学籍管理的技术支持和培训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为电子学籍管理系统配置专用计算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配置专用服务器,并设置好外网IP地址。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停止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教基〔2010〕25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适应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和新形势下普通高中管理的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对2002年印发的《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及时传达至各普通高中学校。附件提供的有关学籍表式供各地参考,各市可结合本地学籍管理工作实际自行制定。各地执行本办法的具体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建立适应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和学籍信息化的管理机制,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实施的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志愿、初中三年综合素质评价及毕业学业考试成绩等择优录取。
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新生,由录取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户口簿等证件及时报到入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因病因事证明,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在二周以内);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即取消入学资格,对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各中学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应及时进行学籍注册。学校应按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核,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应按照学籍管理系统软件要求,认真采集学生信息,为学生建立个人学籍档案。
学生基本信息编码采用主号和副号进行管理,主号采用16位字符学籍号(具体编码规则见省教育厅文件《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信息审核和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教秘基〔2009〕82号〉),作为学生学籍管理的终身识别号,副号采用15位字符的地区学号,具体编码规则见省教育厅文件《关于实行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基本信息编码管理的通知》(教基〔2008〕7号)。
第四条 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新生注册名单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正式学籍。
第五条 未报到入学的新生,因病确须休学治疗者,按休学规定办理;新生因病休学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六条 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或因居住迁移,家长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出地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生毕业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及原就读地录取学校情况安排相应学校入学。
第七条 任何高中学校一律不准私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学生,不准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含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本市其他学校在籍学生来校借读。
第八条 普通高中班级学额应不超过56人。
第三章 考核与评价
第九条 学校应按照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要求,建立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全面考核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学校应在每学期结束时发放学生综合素质报告单。
第十条 实行全省统一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应将其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记录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入),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记入转入地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库。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学生,应将其同类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记录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入,没有同类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的应参加我省的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测试;转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生,应将其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记录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
第十一条 实行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综合素质评价可以互认。从已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学生,必须提供综合素质评价证明材料,学校应根据两省评价内容和标准的差异对转入学生的评定结果进行适当转换。从尚未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学生,必须提供原就读学校对该生有关综合素质的实证材料,学校应根据评价内容和标准对其进行综合素质评定。学生转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时,应将该生综合素质评定记录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
第十二条 实行普通高中课程修习学分管理制度。学生学分认定结果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学分可以互认。从已经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必须提供必要的学分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应当认定学生在原学校所获得的学分。由尚未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转入学校应当根据原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证明,并按照其所学内容与新课程模块内容之间的关系认定相应的学分。学生转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时,应将该生学分认定情况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由于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间断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或使用。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表彰和奖励可采取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学生守则,甚至扰乱社会治安的学生须视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会同任课教师提出,经教导处或政教处审查属实后,报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属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批准公布;属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应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公布。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错误或有显著进步者,应由班主任提出,经班级评议、学校批准,及时或提前撤销处分。对受处分学生的改过表现,应予鼓励。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第十五条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应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学籍变更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年参加课程模块考试取得相应学分、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即可直接升入高一级年级。
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允许留级。如课程模块考试补考后仍有三科不及格或学业水平测试有两科不合格确需留级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予留级。高中阶段留级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医药费发票和诊断证明书等有关材料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审查,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学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继续休学一学年。高中期间休学不得超过两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或转入他校就读。
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期满复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复学后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连续超过两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学生意愿,按规定给予休学、留级或退学;学校和班主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
学生需退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由家长签字,经学校同意后,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个月以上者可视为自动退学。
第十八条 本县(区)内、同城区内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跨市或跨省转学的,须由家长或学生监护人向所在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转入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根据学生情况和学校接收能力,将学生安排到相应学校,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就读。学生转学后,转出学校应及时将学生学籍档案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学校。
转入省、市级示范高中的须严格控制,按同级示范学校方可互转的原则,转出的学校是省或市级示范高中,转入地的同级示范高中班级有空额方可接收,若要求转入的示范高中班级学额已满,应转到其他班级学额未满一般普通高中学校。
办理从外省转入省内转学手续,经转入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即可,不需经过省教育厅办理。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转学与公办普通高中学生同等对待。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十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达到以下要求的应准予按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每学年在每一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三个学年共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15个学分、社区服务2个学分、社会实践6个学分);28个以上选修学分,其中在选修课程Ⅱ中至少获得6个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个学分;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达到规定等级。
修业期满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
因学业水平测试不合格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参加省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补考并合格的学生,符合毕业标准的,由学生本人持结业证书向原就读学校申请,报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并收回结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
毕(结)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发放;毕(结)业证书均须盖校长签字章,骑缝加盖学校公章;毕(结)业证书由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毕(结)业证书存根加盖校长签字章,方为有效,学校应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毕(结)业证书丢失,一律不予补发。如需高中学历证明,可持本人申请及身份证、学校证明、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存根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省教育厅申请办理《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经考试确能达到高一级年级水平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并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制度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籍在省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下,由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分级管理;学校负责学籍信息采集,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和上报,严格规范操作,最终形成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信息库。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测试、学生学分认定等所需的学生基本信息来源于学籍管理信息库。
第二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为学籍信息化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并安排责任心强的同志管理学籍,对新担任学籍管理工作的人员要进行业务培训;学籍管理人员应准确掌握学籍管理政策,熟练使用学籍管理软件,逐步探索适合学籍信息化管理的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运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同时,还需建立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学校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学籍表、新生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学生变更情况登记表、学历证明存根及学生奖励处分材料等,须永久保存。学校必须及时、认真填写学生学籍档案,有条件的学校应专设学籍档案室。
第二十五条 建立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对学生的相关情况予以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
加强技术安全工作,做好服务器的病毒防控工作,防止“黑客”攻击,保证学籍管理在相对封闭的系统内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对学籍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学校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学籍管理混乱、工作不到位的学校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故意泄露学籍信息、弄虚作假、乱开转学休学证书、伪造假毕业证书、涂改学籍档案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相关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安徽省教育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普通高中学校,包括民办高中。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2002年9月颁发的《安徽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教基〔2002〕23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
的通知
(皖教基〔2013〕20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加强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对《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皖教基〔2012〕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提高对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是基础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学籍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建立完善的中小学学籍信息系统,并在基础教育管理中共享,能够为基础教育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全面和准确的数据,对于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提升教育管理的科学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中小学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全面总结既往工作的基础上,认真贯彻有关规范要求,坚持不懈地做好工作,确保学籍信息化系统建设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二、要加强培训和宣传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专项培训,使中小学校长和学籍管理人员全面准确掌握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保证学籍管理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全面落实,保证学籍管理系统运行顺畅,学籍信息准确完整,学籍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召开家长会、新闻媒体宣传等方式,让家长和社会了解学籍信息化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使学生家长在学籍信息登记,学生转学、休学等环节主动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学籍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工作。
三、要稳定学籍管理员队伍,落实学籍系统运行保障条件。中小学要配备综合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学籍管理员,对学籍管理员的工作量要予以认定体现,保证学籍管理员队伍基本稳定。中小学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保证必要的办公用房,硬件设备和网络条件,确保学籍系统能正常运行。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籍网络化管理的通知》(皖教秘基〔2011〕104号)要求,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所需经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维护费用以当年10月份学籍统计数据为依据,按照每生每年0.5元的标准,由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11月底前从学校公用经费中统一支付;2012、2013年度费用支付,以2013年10月份学籍统计数据为依据,在2014年3月底前支付;所需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
四、要落实各项管理制度,逐步扩展学籍数据的运用范围。中小学校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2号)要求,落实好学籍审核制度、学籍管理责任制度、学籍核查制度、学籍管理考核制度和学籍管理安全制度,确保学籍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发挥学籍信息在基础教育管理中的作用。
各地落实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安徽省教育厅
2013年12月3日
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通知》(教基厅〔2007〕10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09〕5号)和《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籍网络化管理的通知》(皖教秘基〔2011〕104号),以及学籍管理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等不同类型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籍主管单位、学校、班级以及学生个人信息。
第四条 我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制定学籍信息化管理政策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全省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学籍信息化管理规定,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指导、督促、检查其直管学校的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直管学校的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指导、督促、检查学校的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学籍信息化日常管理工作,采集、录入、上报、维护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采用自建管理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学籍系统对接。
第二章 学籍信息
第六条 学籍主管单位为学校所属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主管单位信息和学校信息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由省级管理员在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中初始创建学校时设定,同时提供系统使用账号。
第七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由学区中心校统一管理,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学校信息维护功能进行分校添加和维护。
第八条 学籍主管单位信息包括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所在地行政区划码、单位地址、所在地区类别、所在地经济属性、所在地民族属性、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九条 学校信息包括学校标识码、学校名称、学校编码、主管单位、联系电话、学校办别、驻地城乡类型、学校类别、学制等信息。
第十条 班级信息包括班级名称、班主任姓名、建班年月、学制、班级类型、荣誉称号等信息。
第十一条 学生信息包括学生家庭、简历、变动、考试、评价、奖励、处分等信息。
第三章 入学和毕业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时,学校要组织采集并在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录入新生信息。义务教育一年级学生,录入学生基本信息后,由系统自动分配学籍号和地区学号;义务教育七年级和高中一年级学生沿用义务教育六年级和九年级时的学籍号,地区学号由系统自动重新分配。新生通过系统的人像采集或者照片导入功能采集照片信息,各学段初始年级学生都必须采集学生入学当年的照片信息。
第十三条 学籍号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生成,一人一籍一号。学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学生在学籍系统中的唯一标识号,对于暂无身份证号码的学生,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号码为标识号,填写上报学籍。
第十四条 禁止为学前教育阶段幼儿在本管理系统中建立学籍,禁止使用虚假材料建立学籍,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得重报学籍。
第十五条 学校在每年秋季开学后组织新生信息采集录入,并通过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的新生预审核功能,提交给学籍主管单位审核。学籍主管单位在收到学校提交的学生信息后,及时完成新生信息审核。新生的信息采集录入、审核工作需在每年的9月30日前完成。学籍主管单位完成对新生学籍的审核后,新生正式注册入籍。
第十六条 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学校办学规模和有关规定控制班级数和班额,禁止在学籍管理系统中以虚拟班级为学生建立学籍。
第十七条 学校要及时对学生的简历、成绩、评价、奖励、处分等信息进行录入和维护。此类信息由学校自行通过系统的信息维护或者Excel导入功能进行操作,不需报学籍主管单位审核。
第十八条 学校在学年结束后,开始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操作,登记毕业班学生的毕(结)业等信息。义务教育阶段由学校进行毕业信息的维护,通过系统的义务教育完成学业管理或者毕业生信息Excel导入功能进行毕业生信息的维护,完成毕业。高中教育阶段的学校通过系统的“高中毕业管理”功能进行毕业生信息的维护,然后提交学籍主管单位审批,待学籍主管单位审批后,方可完成高三学生的毕业。学校须在每年的7月31日前完成毕业操作。
每年的8月1日为系统学年升级的时间,全省统一进行系统的学年学期变更,从上学年的下学期升级到新学年的上学期,所有在校生的年级自动升一级。
第四章 变动和审批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规范办理学生的学籍变动手续。学籍变动与审批均要通过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进行,仅有纸质材料一律不得受理。逐步推行使用学籍管理专用电子章。
第二十条 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的,必须通过学籍管理系统进行转学流程操作。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可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转学有效证明材料向流入地学校提交转学申请,流入地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录入转学申请提交流入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审批。流入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及时提交流出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流出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与流出地学校进行核对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审批并反馈意见。审批通过,学籍转到流入地学校,流入地学校接收入学,流出地学校不得保留学籍。
第二十二条 跨省转学,转入的学生,需在系统中使用跨省转入功能,通过学生学籍号调取学生外省学籍信息进行转入操作,审批通过后完成转入操作。转出的学生,须由外省转入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地在收到学生转学申请后,予以审批确认。
第二十三条 跨境转学,转入的学生,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对从未在境内建立过电子学籍的,应到学校的学籍主管单位补办学籍。转出的学生,需在系统中使用跨境转出功能,要详细注明变动去向、变动时间、变动原因,提交学校的学籍主管单位审批。
第二十四条 转入学校和其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和其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转学电子学籍审批,超出时限,系统默认审批同意。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转学手续的过程中,各地学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本地户籍学生择校转学和高中学生利用虚假材料达到同城借读目的情况的监管。凡属本市区户籍学生转学择校的,以及利用虚假材料从外市区转入本市高中借读的,一律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后或结束前1个月内进行,学期期中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应予妥善解决。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就读期间,发生休学、复学等变动时,学校要及时在学籍信息网络系统中提交变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生辍学的,学校要及时在学籍信息网络系统中提交记录,教育主管部门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变动信息的审核工作。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阶段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分类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辍学学生汇总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 管理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 系统用户分为教育厅用户,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用户和学校用户三类。教育厅用户具有对全省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查询、统计等功能。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用户具有对辖区内所有学校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数据维护、查询和统计等功能,学校用户具有对本校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数据录入、维护、查询和统计等功能。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籍信息经系统上报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照片等关键信息不允许修改。如有信息需要更正,学校应提交变更申请,由学籍主管单位进行审批。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做好学籍信息保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保管好登陆的用户名和密码,密码必须保证一定的复杂度,并定期修改。
第三十一条 学籍信息由学校组织录入,经学校校长(学区负责人)审签上报。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学校报送的学籍信息的审核审批,并提交本级教育部门负责人审签。各学校校长(学区负责人)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审签学籍信息,必须同时签署诚信承诺书一并报送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分别将本校、本地在籍学生名单分班级在本校或本地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省级和设区的市级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对各地上报学籍信息和录入审批程序抽验等方式,督促各地和学校规范学籍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学籍信息质量,检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遵守学籍管理规定,恪守职责,严格把关,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程序规范、信息全面、准确、真实。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学籍管理是中小学管理的重要基础,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必须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必要的保障,确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学生学籍进行及时录入、变动和上报的;
(二)填写、上报学籍数据和相关信息弄虚作假的;
(三)伪造、改动学籍数据的;
(四)不能及时为学生办理入学、转学、休学、复学、升学、毕业等项手续的;
(五)有意刁难学生转学,使得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延误或不能及时入学的;
(六)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七)违反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影响学籍数据准确、完整或学生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3月省教育厅印发的《安徽省中小学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规程》的通知
(教基〔2004〕25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随着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逐步普及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全省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条件已得到较大改善,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也得到了迅速提高,这为实施全省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保障。在此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开发了《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制定了《关于实施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的意见》。
为了做好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软件使用效益,现将《安徽省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小学学籍信息化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各地在推进过程中好的做法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四年七月八日
安徽省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规程
一、实行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是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领导应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通过中小学学籍全省信息化管理,可以及时准确的评价我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本情况,及时为“两基”巩固提高和高中教育的发展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全省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由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具体实施。各市、县(区)教育局由基础教育科(处)负责此项工作,并确定此项工作的技术支持部门;中小学应由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有关《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的开发、完善和技术服务支持工作由中国教育技术装备网站(WWW.CEIEA.COM)具体负责。
三、各市教育局应制定适应本市高中学籍信息化管理实际需要的管理办法,并对县(区)教育局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县(市、区)教育局应制定适应本县(市、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际需要的管理办法,并对辖区内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四、认真做好学籍管理系统软件的选用和资料报送工作。《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分学校版和管理版。学校版适用于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高中、完中等不同类型学校;管理版适用于中心学校(统管全学区学生学籍)、县(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省教育厅。中小学通过配置学校版软件,在实行学籍信息自管理的情况下,小学和初中学籍信息应全面上报到县(区)教育局,形成全县(区)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相对应的全面的学生信息库;高中学籍信息应全面上报到县和市教育局,形成全县与全市高中教育相对应的全面的学生信息库。各级中小学生学籍汇总统计信息应逐级上报到省教育厅。《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兼备C/S和B/S两种架构。对农村中小学数较多的地区,一般应采用C/S架构,由学校配置一套学籍管理软件,并通过磁盘、U盘、光盘和网络方式实现学籍信息的上报和学籍异动管理。对少数互联网接入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采取集中式管理,整个系统配置在教育局端,学校通过下载客户端软件并进行身份认证后可直接进行本校学籍管理。
五、切实加强学籍管理系统数据管理。《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作为中小学生各学段升学、毕业的重要依据,务必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及安全,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库中的数据,学校和教育局应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工作,避免因硬件损坏、病毒侵害、黑客攻击所造成的数据丢失和系统崩溃。有关中小学学籍数据应兼容省教育厅研发和引进的其它相关管理软件数据库。
六、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和教育局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集中向上级教育局全面上报和校验本校学籍信息,学期中是否定期上报或实时上报并校验学籍信息,由各地自行确定。各市教育局应通过网络每月向省教育厅上报中小学生统计汇总信息。对没有配置计算机的中小学校,可以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携带学籍表单到县(市、区)教育局进行学籍信息录入或变更。农村小学学籍原则上以乡镇为一个单位由中心学校统一进行学籍信息化管理,城市小学、初中和高中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学籍信息化管理。
七、各市、县(区)教育局和中小学校应统一使用《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软件,以保证中小学学籍信息的全省共享和一体化管理。少数市、县(区)此前开发并正在使用的学籍管理软件,应由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并处理好学籍数据接口问题或直接替换成全省统一架构的学籍管理系统。各市、县(区)教育局和学校可在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软件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管理的需要,开发各类补充管理模块,但不得改动本系统的数据库结构和数据格式。
八、为提高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的水平,省教育厅将建设基础教育网站系统,主要包含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教师继续教育、教育资源建设和使用(链接到省教育资源中心网站)、教育技术装备工作(链接到省教育技术装备网站)和包含学籍信息化管理在内的基础教育教学管理以及基础教育信息收集和发布等方面的内容。各级教育局应同步构建基础教育网站,以保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合法身份用户能够及时查询本地区学生学籍信息、学生基本情况统计汇总信息以及其它基础教育信息。安徽省基础教育网网络实名为 “安徽基础教育”。
九、各级各类学校应配置专用计算机进行学籍管理。各级教育局应配置专用服务器进行学籍管理,同时应申请固定IP地址,开通基础教育网站。省教育厅学籍管理服务器暂时配置在中国教育技术装备网站服务器群上。有关学籍管理系统应配置的硬件和系统软件应符合《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十、学籍管理系统开发单位应加强对全省学籍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不断完善和优化学籍管理系统的功能,切实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各级教育局和学校应及时向软件开发单位报告学籍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禁配备后闲置不用。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将通过互联网不定期抽查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和更新情况。为保证学籍管理系统的正常使用和不断完善,软件开发单位可在免费服务期后适当收取技术支持费用。
关于实施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的意见
(教秘基〔2004〕46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关于做好无学籍流动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4〕32号)和《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导出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4〕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政策研读和宣传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相关人员要认真研读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特别是学籍管理员必须熟悉有关政策规定。学籍管理政策规定主要有:《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4〕7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2008〕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10〕25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13〕20号)等。各地各校要向学生和家长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重点宣传“一生一籍”、“人籍一致”,学籍在学生日常学习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性;学籍业务办理有关流程,特别是跨省转学有关规定和流程操作。
二、做好无学籍流动学生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学生按时入学,并为已经入学的学生建立学籍;但在不合格学校就读的,不能建立学籍。跨省转入,符合入学条件的可先入学后办理手续,学籍一般应通过学籍系统进行转入操作,对在外省确没有学籍的,经转入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实或家长提供有关证明后予以建立学籍。
三、加强数据安全保密工作。中小学学籍数据使用范围原则上限于教育系统内部,数据导出严格按照学籍管理权限进行。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学籍管理以外的部门需要导出数据使用,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学籍管理员导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校导出学籍数据,须经校长审批同意后,由学籍管理员导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籍数据暂不允许对外发布。
安徽省教育厅
2004年6月17日
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函〔2007〕10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2003年,省教育厅组织开发了《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软件,经过试用,2004年1月通过专家组鉴定,并投入使用。从两年使用情况来看,《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软件的工作流程合理,安装调试方便,数据齐全完整,系统架构科学。但由于全省中小学校信息技术装备水平和学籍管理人员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限制,一些学校在配置了这套系统后并没有能够真正应用,一些试用学校反映软件系统过于复杂。为此,省教育厅广泛征集了各试用单位的需求、意见和建议,组织技术力量开发了《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软件4.0版本,于2006年8月通过专家鉴定,并在无为县进行了试点,试点反映情况良好。按照教育部有关中小学学籍管理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全面推行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领导。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是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实现“控辍保学”的有效途径。各市、县(区)教育局要确定一位领导主抓此项工作,基础教育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学籍信息化管理,教育技术装备部门要优先保证学籍信息化管理所需要的设备。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和每所中小学校都应指定专人具体从事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
二、全面规范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尚未安装学校版和管理版软件的地方要抓紧完成硬件配备和软件安装培训工作。已安装软件但尚未完成数据录入的的地方要加快数据录入进度。已完成数据录入工作的地方要认真核对数据,确保录入的数据资料准确无误。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将在2007年底之前建立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数据中心,实现与各市、县(区)学籍数据的同步与备份,实现全省中小学学籍的分类汇总和统计信息发布。
少数市、县(区)此前开发并正在使用的学籍管理软件,应由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并处理好学籍数据接口问题或直接替换成全省统一架构的学籍管理软件。各市、县(区)教育局和中小学校可在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软件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管理的需要,开发各类补充管理模块,但不得改动本系统的数据库结构和数据格式。
三、扩大学籍信息化管理软件应用范围。学籍系统开发单位于2007年8月底前,完成第一版“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软件的免费升级工作。2007年10月底前,所有市、县(区)教育局、已经实施了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县(区)所辖中学和中心学校(或中心小学)都安装“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软件。2007年12月底前,全省所有中学、中心学校(或中心小学)全部安装“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到2008年,力争全省全部实现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
省教育厅将继续实行经费配套措施,鼓励中小学校订购新版学籍管理软件。
四、加强对全省学籍信息化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高中学籍管理系统培训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的培训工作由县(区)教育局组织实施。培训教学和教材由学籍管理软件开发单位实施和免费提供。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将在暑期举办第二期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管理员培训班,总结交流试点经验,部署学籍管理软件4.0版本的升级和应用工作。
安徽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二○○七年七月二日
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2009〕5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
在全省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推进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行为,增强学籍管理准确性和时效性,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是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安全、高效,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的客观要求。也是解决当前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中一些难点、热点问题的有效途径。对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通知》(教基厅〔2007〕10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教基〔2008〕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决定从今年开始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在今年秋季学期全面实现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中职学校学籍管理信息化具体办法和要求另行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学籍信息化管理
1、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省财政厅配合,安徽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组织实施。各市、县(区)由教育局负责,财政局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并确定此项工作的技术支持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使用专用计算机(各市、县(区)教育局还必须要有独立的外网IP地址)进行学籍管理,指定专人管理学籍,对新担任学籍管理工作的人员要进行业务培训,使学籍管理人员能够准确掌握学籍管理政策和熟练使用学籍管理软件。
2、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和中小学校应统一使用《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软件,以保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全省共享和一体化管理。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软件所需经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各市、县(区)教育、财政部门使用统一的管理版软件,所有软件均由省级统一采购配备(具体采购事宜另行通知);前期已配备 《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软件的地区统一进行免费升级;少数已采用其它学籍管理软件的市、县(区),应由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并处理好学籍数据接口问题或直接替换成全省统一架构的学籍管理系统。有关中小学学籍数据应兼容省教育厅研发和引进的其它相关管理软件数据库。
3、各市教育局应制定适应本市学籍信息化管理实际需要的管理办法,并对所属县(区)教育局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县(区)教育局应制定适应本县(区)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际需要的管理办法,并对辖区内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规范办理学生的学籍手续。学籍变动必须经过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有关书面材料要立卷存档,作为学籍审核中确认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的依据。对发生学籍变动的学生一定要及时变更其学籍信息,对确定已经辍学的学生,在变更其学籍信息的同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5、各中小学校使用管理软件,要认真填写学校信息和学生信息,必填字段务必不留空白,关键字段一定要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填写(具体要求见附件1)。学生基本信息编码采用主号和副号进行管理,主号采用学生学籍号,作为学生学籍管理的终身识别号(具体编码及要求另行通知),副号采用全省统一编号(学号)。义务教育阶段副号编码统一规定为18位(具体要求见附件2);高中教育阶段副号编码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实行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基本信息编码管理的通知》(教基〔2008〕7号)要求执行。
6、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民工子女学校等非公办学校,学生学籍均纳入当地统一管理,按规定要求按期上报学籍管理数据。
二、建立学籍审核制度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都要建立学籍审核制度。学校每学期审核一次学生学籍,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所辖地区学校的学籍管理情况审核一次。审核工作要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学籍变动手续的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的准确。
2、学籍审核要保证学校名称、代码、年级和班级设置等学校基本信息的准确、学生基本信息和其他信息中各字段的规范和完整;在校生数、毕业数、招生数、学籍变动情况等各种学籍数据要保持一致。
3、学籍审核中要特别关注:招生和毕业学生情况,上学年休学与本学年复学情况,辍学情况,转学和借读学生情况。防止辍学不登记、休学和复学的学生不吻合,转学和借读无手续,流动人口子女不标注的情况发生。
三、建立定期上报制度
1、每年全省上报学籍管理数据一次。每年9月30日为学校学籍管理数据上报时间点,上报新学年的新生信息。10月初学校将数据上报到县(区)教育、财政部门,各市汇总后于10月中旬前上报到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于学籍变动信息、毕业信息等信息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上报。
2、学生学籍信息作为中小学生各学段升学、毕业和财政部门安排分配教育经费的重要依据,也为有关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持。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务必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及安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学校上报数据的审核;财政部门要利用好信息数据平台,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和分析。
四、建立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
1、由于学籍管理信息涉及到学生及家庭的情况,必须予以保密。学籍数据库只能服务于教育、财政部门和学校管理与教学。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和学校都要建立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要加强技术安全工作,作好服务器的防病毒,防止“黑客”攻击,保证学籍管理在相对封闭的系统内正常运行。
2、为确保学籍管理数据的安全,各市上报给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数据,经领导审核后,采用数据存储在移动存储器上由人工递送的方式进行。
五、实施步骤和培训安排
1、启动阶段:在2009年4月底,完成建设省学籍数据中心任务。集中管理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数据,为教育规划、行政决策和社会服务提供科学依据,为省内其他教育业务管理系统提供所需的基础数据服务;在2009年7月初,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完成实施学籍信息化所需的管理系统软件和硬件的配备工作。
2、培训阶段:在2009年7月至8月,召开市、县(含已使用其它学籍软件的市县)培训及工作会议,进行软件使用培训和数据报送等业务培训。省教育厅负责并统一组织各市、县(区)学籍管理员培训,各市、县(区)教育局负责并组织所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培训工作。
3、运行阶段:在2009年9月底,使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全面覆盖所有中小学校。在10月中旬前,17个市必须完成2009-2010学年新生学籍数据上报至省学籍数据中心的任务。实现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和网络化,依据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范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实现单一的学籍记录向以学籍为标识的学生在校信息综合管理发展。
4、完善阶段:在2009年12月底前,各市将所有学生学籍数据上报至省学籍数据中心。全面实现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全面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流程等。同时狠抓系统培训、管理和应用工作,逐步建立长效的管理、监督和应用机制。
六、联系方式
略。
附件: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数据项录入规范(略)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信息审核和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
(教秘基〔2009〕82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实行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是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强和规范中小学管理的有效途径。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通知》(教基厅〔2007〕10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09〕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信息审核和数据上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籍信息的管理
全省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由省、市、县(区)教育局基础教育部门分级负责。学籍信息由各学校、县(区)、市教育局逐级采集、审核、更新,由市教育局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不仅作为中小学生各学段升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和中小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领导,选配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学籍信息管理工作,为学籍管理工作提供必备的条件保障;要对数据录入和维护人员加强管理和培训,加强学籍信息的安全管理,防止系统遭受攻击和学生信息的泄露,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及安全;对在学籍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学籍信息的审核
1、学籍审核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普通高中学生。
2、学籍审核要求: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所辖地区学校的学籍管理情况要进行一次审核。审核工作要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学籍变动手续的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信息和其他信息中各字段的准确、规范和完整。在校生数、毕业人数、招生数、学籍变动情况等各种学籍数据要保持一致。学籍审核中要特别关注:招生和毕业学生情况,上学年休学与本学年复学情况,辍学情况,转学和借读学生情况。防止辍学不登记、休学和复学的学生不吻合,转学和借读无手续,流动人口子女、留守儿童不标注的情况发生。
3、学籍审核日期:统一安排在9月1日-9月30日进行。
三、学籍数据的上报
(一)上报时间
每年9月30日为学校学籍管理数据上报时间点,上报2009-2010学年的新生信息,包含:学校信息、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信息、简历信息等。 10月初学校将审核后的数据上报到县(区)教育部门,各市汇总后于10月底前上报到省教育厅。对于学籍变动信息、成绩信息、评价信息、奖惩信息、毕业信息等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上报。
(二)上报要求
信息上报以《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09〕5号)附件1:《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数据项录入规范》要求为准。
1、学校信息:包含学校名称(一般以学校公章上的名称为准)、学校编码、学校类别、学校办别(性质)等,杜绝不规范名称和重复编码学校。要求本县(区)范围内所有学校的学校编码不允许重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编码由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村小和教学点不需要学校编码,系统默认为与乡镇中心小学学校编码一致);高中学校编码以省教育厅《关于实行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基本信息编码管理的通知》(教基〔2008〕7号)附件2:《安徽省普通高中学校编码表》(学校编码后三位)为准。
2、学生信息:包含学生学籍号、地区学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等信息,杜绝假学籍和重复学籍现象。学籍号和地区学号可以通过学校版系统自动生成,其中学籍号要求从2009-2010学年小学一年级新生开始通过系统自动生成,对于中途转入的省内学生(学区内、外)用原学籍号手动编排,省外(国外)学生用系统自动分配生成,学籍号编码规则参见附件1;地区学号按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副号规则通过系统自动生成,地区学号编码规则以《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09〕5号)附件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基本信息编码规则》和省教育厅《关于实行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基本信息编码管理的通知》(教基〔2008〕7号)文件为准。
3、学籍变动信息:包含变动类别、变动日期、变动来源、变动去向、变动原因等信息,每学期开学后,各学校要使用管理系统的“学籍变动”功能,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处理,并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高中学段学籍变动由市教育局审批,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义务教育学段学籍变动审批由县区教育局负责。
(三)上报方式
各学校可通过网络或离线文件的方式(U盘、移动硬盘等)上报至县(市、区)教育局;各县(区)教育局将需要上报的学籍信息导出后上传至各市教育局FTP目录中;各市教育局将需要上报的学籍信息导出后上传至省学籍数据中心FTP目录中。
(四)软件下载
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V5.0学校版软件要求在8月30日后从网站上下载最新版本“安徽(V5.0).zip”使用,下载地址:http://school.iflytek.com/download ;针对已经安装学校版软件的学校可以通过“检查更新”的方式在线升级到最新版本使用;针对教育局使用的管理版软件由教育厅于9月中下旬随学籍管理专用服务器一并下发。
四、学籍数据库的管理
学籍数据库是全省按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学生学籍数据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使用的学生数据以此为准,不得使用其他来源的数据,杜绝数出多门。少数已采用其它学籍管理软件的市、县(区),由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并处理好学籍数据接口问题或直接替换成全省统一架构的学籍管理系统。有关中小学学籍数据应兼容省教育厅研发和引进的其它相关管理软件数据库。
从2009-2010学年新生开始,全省中小学统一使用“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V5.0”(学校版和教育局管理版)进行日常管理和信息上报工作。对学生信息管理有特殊需求的,可在全省统一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通过另外开发模块解决。
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联系人:略;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实施工作由省教育厅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具体负责,联系人:略。有关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软件使用和售后服务问题可与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系。
附件: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号编码规则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附件:
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号编码规则
学生的学籍号(终身识别号)由全省统一编号,编码规则如下:
编码号长度:16位。
编码号字符:0至9字符。
编码号的确定:
编码号由16位构成,其中各位的意义为:省码(2位)+市码(2位)+县区码(2位)+入学年份(2位)+ 学区号(3位)+特征码(1位)+流水号(4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省码
市码
县区码
入学年份
学区码
特征码
流水号
一、编码具体内容
1、省、市、县(区)码:见编码表1。
2、入学年份:指学生入小学一年级年份的后两位数字。如:2009年入学的学生为“09”,依次类推。
3、学区号:学区号对应学生出生时或入小学时所对应的小学学区,一个学区号对应一个小学学校代码,由各县(区)教育局划分小学学区,编码不得重复,见学区号说明。
4、特征码:普通入学学生,特征码为:男“1”,女“2”;对于从省外(国外)转入的小学男生,特征码为“3”;对于从省外(国外)转入的小学女生,特征码为“4”;对于从省外(国外)转入的初中男生,特征码为“5”;对于从省外(国外)转入的初中女生,特征码为“6”;对于从省外(国外)转入的高中男生,特征码为“7”;对于从省外(国外)转入的高中女生,特征码为“8”。
5、流水号:由学校按学生入学的报名注册顺序统一编制,从0001号起依次顺延,一个学校内新生的流水号不允许重复。
二、关于学区号的说明
1、由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学区(对应小学学校)顺序进行统一编号,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2、学区号采用3位数字表示,一个县(区)的学区号不能重复。
3、如有新增的学校,学区号依次递增,不能与原有学区号重复。
4、如有撤销的学校,该学区号编码保留,不允许被再次使用。
5、各个学校要严格按照学区号进行学籍号的分配。
三、常见编码问题及说明
1、升学:
(1)学生从小学升到初中,从初中升到高中,学生的学籍号不变。初中入学、高中入学的新生,必须拥有学籍号才能正常注册。
(2)初中入学、高中入学的新生,系统不提供自动生成学籍号的功能,对于这些学生,可以根据学籍号编码规则自行编排好学籍号,然后通过Excel导入到系统中。编码规则中的7到16位要求回溯到该生小学入学所在学区的小学学校编码。
2、变动的学生:
(1)对于转入的学生:
区内转入:学籍号不变
跨区转入:学籍号不变
跨省、跨国转入:学籍号根据规则重新生成,入学年份与所在年级的入学年份一致。
(2)对于休学的学生,保留该学生的学籍号,学生复学时,学籍号保持不变。
(3)对于辍学的学生,保留该学生的学籍号;如果该学生复学了,学籍号保持不变。
(4)对于借读的学生,学生的学籍号保持不变。
(5)对于跳级的学生,学籍号保持不变。
(6)对于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学生,学籍号保留。
(7)对于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恢复入学资格后沿用原来的学籍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秘基〔2009〕100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办学行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通知》(教基厅〔2007〕10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2008〕9号)、《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09〕5号)和《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信息审核和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教秘基〔2009〕8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学籍管理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重要方面,是深化教育改革,推进教育科学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规范教育管理,提高管理效能,服务科学决策,推动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学籍管理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细化工作,切实抓好学籍常规管理和学籍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努力把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要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严格规范操作,确保学籍信息完整准确。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由省、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中小学校负责学籍信息采集,建立全校学生完整的信息档案,并上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籍信息,逐级上报,最终形成全省中小学学籍信息库。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全面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学生学籍,不得将学籍委托给乡镇中心学校进行管理,以保证学籍数据信息完整、准确。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的负责人要亲自抓学籍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选配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学籍管理和学籍信息采集的日常工作,并为学籍信息化管理提供必备的条件保障。要切实落实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做到管理规范,信息准确,报送及时。确保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在学籍信息管理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造成学籍管理混乱,影响教育教学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要加快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及时建立新生学籍档案,按时保质地完成学籍数据上报工作。根据《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数据项录入规范》,通过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软件为学生建立一人一档的学籍电子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变动信息、简历信息等。每年9月30日为学校学籍管理数据上报时间点,上报新学年的新生信息, 10月初学校将审核后的数据上报到县(区)教育部门,各市汇总后于11月中旬报送省教育厅。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学生学籍数据库。
2009年,各市教育局务必于12月底前将所有在校生学籍信息上报到省教育厅。鉴于学籍信息化管理刚刚起步,中小学校在运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中小学学生学籍的同时,还需建立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待全省中小学学籍电子档案系统运行成熟后再逐步废止纸质学籍档案。
四、要规范学生学籍编号,保证一生一号,防止重编漏编。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规范统一编制学籍号和地区学号。学籍号共16位字符,其中各位的意义为:省码(2位)+市码(2位)+县区码(2位)+入学年份(2位)+ 学区号(3位)+特征码(1位)+流水号(4位);义务教育阶段地区学号共18位字符,其中各位的意义为:省码(2位)+市码(2位)+县码(2位)+学校类别码(2位)+学校编码(3位)+入学年份(2位)+性别码(1位)+流水号(4位);高中教育阶段地区学号共15位,其中各位的意义为:入学年份(2位)+省辖市(2位)+县区(2位)+学校类别(1位)+学校代码(3位)+学生性别(1位)+流水号(4位)。学籍号和地区学号都可以通过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软件自动分配。
五、要严格坚持学籍与就读学校一致的原则,坚决杜绝在读学生无学籍、多学籍,建籍学校与就读学校分离现象。学校不得为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登记学籍,杜绝“学籍空挂”现象。对“空挂”学籍一经查实,应立即取消,并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作出严肃处理。
六、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开展“查学籍管理组织责任落实,查学籍管理常规落实,查学籍档案和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要求落实”的专项检查活动,将此作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掌握学生入学状况,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的重要措施予以落实。省教育厅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重点督查,指导各地切实纠正学籍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提高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水平。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安徽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电子教育券实施方案
的通知
(皖教基〔2011〕19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
为保障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同等待遇,深入推进教育公平,现将《安徽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电子教育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安徽省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电子教育券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和教育公平,加强省级教育统筹,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消除就学障碍,完善随迁子女教育体制机制,在经费制度上保障他们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使他们在输入地公办学校就近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二、实施对象
我省境内的跨县(区)入学的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并符合在输入地就学的相关条件。
教育券实施从2011年秋季入学的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学生开始,其他年级学生继续实行资金奖补办法。
三、实施办法
电子教育券依据中小学学籍网络化管理系统标记的“本省外县”栏目的随迁子女学籍变动情况实现。
“本省外县”迁入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注册电子学籍时,获取具有户籍来源特征的电子教育券,以电子教育券为收支凭据,到输入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具体办法如下:
1.随迁子女中途由户籍所在地变动至输入地入学,应严格履行学籍网络化系统中转学手续。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原就读学校在学籍网络化系统中提交转出申请,并打印转学申请表交给学生,连同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县级教育主管部门需在学籍网络化系统中完成对学生电子学籍的转出审批。
2.转学学生持有效转学申请表和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报输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在学籍网络化系统中完成对学生电子学籍的转入审批,方可在输入地办理入学手续。随迁子女转学一般以学年为期限,特殊情况需中途转学,无法及时办理转学手续的,输入地地应先予接受,再办理转学手续。
3.由输出地到输入地入学的起始年级随迁子女原则上在每学年开学前一周办理,学校在输入地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入学时间内对其入学条件进行审核,并通过中小学学籍网络化管理系统注册学籍。
4.输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每学年每学期对转学电子记录情况整理汇总后,于每年的4月底和10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据此向输入地核拨公用经费,所拨经费在输出地下一年度的公用经费中扣除,做到“钱随人走”。
5.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中小学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进入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民办学校就学,民办学校在获取政府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等额减收学费。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电子教育券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好事做细做实做好。各市、县(区)要成立电子教育券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科室,落实责任人员,做好日常工作,切实加强管理,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随迁子女入学有关政策要求,为其方便就学积极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保障电子教育券的顺利实施。
2.总结经验,强化监督。省将此项工作纳入到对各市教育、财政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各市也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对县(区)教育、财政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省将不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并作为对随迁子女工作经费的奖励依据。
各地在实施工作中要狠抓工作落实,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措施,不断提高实施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籍网络化管理的通知
(教秘基〔2011〕104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
2009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加强经费管理使用,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没有实现全省联网,各个县(市、区)的学籍系统还处在独自分割状态,其整体功能没有充分发挥。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决定从今年秋季起在全省实行电子学籍信息网络化管理,现就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籍信息网络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学籍网络化管理系统,落实各级管理职责。
(一)全省中小学籍网络化管理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省财政厅配合。各市、县(区)由教育局负责,财政局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在安徽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教基〔2009〕5号)要求,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和中小学校应统一使用安徽省中小学籍网络化管理软件,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软件所需经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中小学籍网络化管理软件所需经费标准由省统一招标采购确定(具体采购事宜另行通知)。
(二)全面实施中小学籍网络化管理。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在读学生的学籍信息均应纳入学籍系统,学生必须在学籍系统中进行注册方可获得学籍。中小学生基本信息编码分为学籍号和地区学号,学籍号作为学生学籍管理的终身识别号,实行一生一号。今后中小学学籍办理都要通过学籍网络化系统平台进行,实现中小学学籍办理无纸化。
(三)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职责。全省中小学籍网络化管理工作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具体实施。各市教育局应制定适应本市学籍电子化管理实际需要的管理办法,并对县(市、区)教育局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县(市、区)教育局应制定适应本县(市、区)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实际需要的管理办法,并对辖区内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四)建立省、市、县三级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汇总、全省联网”的原则进行管理。学籍系统分为省、市、县三级节点,学生学籍信息由县节点汇总到设区市节点,再汇总到省节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入网学校的审核,将应入网的学校纳入管理网络;学校应按规定及时将学生学籍信息采集到学籍系统中。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学籍系统各自节点的技术支撑和应用保障。
二、全程监管,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
(一)学生学籍与电子学籍档案联动。采用“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学生小学入学时,在学籍系统上注册获得学籍,学校为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初中和高中入学时,需从原毕业学校转入电子学籍档案,才能注册获得学籍;学生中途转学,也需从原就读学校转出电子学籍档案,才能在转入学校注册获得学籍。
(二)加强入学注册和电子学籍档案建档管理。小学新生入学时,由监护人领取《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或学生信息采集表,并如实填写,由学校核准后录入学籍系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注册获得学籍。初中和高中新生入学时,学校应从学生原毕业学校转入电子学籍档案,更新有关信息,注册获得学籍。中小学新生的学生信息于当年9月底锁定,如需修改,须经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才可更改。
(三)进一步规范学籍变动。每学期开学,学生都应及时报到、注册。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控,对未按时报到注册或擅自离校的学生,要做好劝其返校工作,如不能返校的,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及时上报给当地政府,做好相关的记录,并将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移入学籍变动库;属于普通高中学生,若超过3个月,视为自动退学,将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移入学籍变动库。
对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升级、跳级、留级等学籍变动,学生或监护人应根据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手续,严格规范转学,经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在学籍系统中变动学籍。
外省转入学生或外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首次跨省转入,可通过新建学籍方式建立学籍和电子学籍档案。通过新建学籍方式建立学籍时,系统将到省服务器内检索有无该学生注册记录,如已有记录,则按省内转学处理。
三、发挥功能,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
中小学学籍网络化管理平台的丰富功能,为加强和改进管理方式、提高教育管理水平提供了良好条件。
(一)小学和初中学校应每学期在学籍系统中,记录学生的学业成绩、奖惩情况和学期评语。初中学校应记录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
(二)做好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普通高中学校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录工作。普通高中要如实按时地在学籍系统中记录学生课程修习、综合实践活动和素质发展等信息,以及毕业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三)建立基于学籍系统的基础信息共享和数据应用制度。中小学学籍网络化系统中提供了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中考报名、高考报名、高中学生资助等数据应用服务,实现了全省学生基础数据信息的共享。
(四)严格控制义务教育学生辍学,加强义保经费管理使用。中小学生学籍电子化信息不仅作为中小学生各学段升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基础性数据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利用该系统对学生的学籍流动进行即时跟踪管理,对各个地方的辍学情况进行常规化监控,尽最大努力减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辍学,同时,要应用该系统加强对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的管理,落实好按学生规模拨付教育经费的政策,防止一些地方虚报学生数套取教育经费的现象。
四、落实措施,确保顺利实施。
在全省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网络化管理,是一项复杂、具体的重要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提供保障条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的及时落实到位。
(一)加强领导,保障正常运转。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要将中小学学籍网络管理系统建设维护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从管理机构、条件保障、人员配备、技术支持与服务以及环境与氛围营造等方面着手,切实做到机构健全,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各地要完善学校计算机等必要设备、网络的配备,满足平台运行的条件,加强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转。
(二)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包括学生学籍审核制度、学生学籍数据上报制度、学生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学生学籍数据和学生基本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性。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学生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要防止“黑客”攻击,保证学籍管理在相对封闭的系统内正常运行。
(三)落实经费和培训。中小学学籍网络化管理软件所需经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中小学升级平台的使用服务费标准由省统一招标采购确定。市、县(区)教育局免费使用系统平台。要加强应用培训工作,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及安全。高中学籍管理平台培训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平台的培训工作由县(区)教育局组织实施。
各地在实施中有何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报告。
五、联系方式:
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认真做好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信息数据全面录入和核查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基〔2012〕14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籍网络化管理的通知》(皖教秘基〔2011〕104号)下发以来,各地积极开展学籍信息数据录入、汇总工作,切实加强中小学学籍信息的网络化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从整体上看,由于单机版和网络版没有完全实现对接,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仍存在统计不完整、不规范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学籍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和加强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全省中小学学籍信息数据录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随着城镇化推进和人口流动性的加快,各地各校在校学生人数变化越来越大,对中小学学籍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近几年国家和省出台的一系列学生资助和免费政策,其经费下拨方式基本依据学校学生人数,也赋予了学籍管理更多的意义。因此,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其真实、准确,不仅是学校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教育方针政策,顺利实施教育民生工程的必要前提和保证。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务必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责任到人,确保中小学学籍信息数据录入全面准确,核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全面录入,认真核查。各学段学生学籍有遗漏或数据不完整的,各市、县(区)教育局要集中力量,将各学段各年级学生学籍信息全面完整录入学籍系统。起始年级学生,由学校通过系统中“学生信息导入”或“手工录入”方式添加,并上报县(区)教育局审批;非起始年级学生,由学校收集整理好学生学籍信息,提交给县(区)教育局进行添加。
在确认各地数据全面录入后,各市、县(区)教育局要组织专门足够的力量,负责组织好对所属中小学学籍信息数据实行逐层核查,各学区(中心校)负责对学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数据的全面核查,各中小学要对每个班级、每个学生的学籍信息作逐一核对,漏填的内容和项目要逐一补齐完善,各项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不能空缺。
通过核查完善,确保一生一籍,消除一生多籍或有生无籍、无生有籍等问题,杜绝建籍学校与就读学校分离、学生学籍与就读年级分离现象,做到县(区)教育局学籍和省学籍管理系统学籍数据同步更新。
三、认真梳理,整改完善。各市、县(区)教育局和各中小学校要认真梳理目前学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立即加以整改、完善。
(1)对在籍不在校学生的问题,对于在省内转学的学生,学校需及时提交变动,各市、县(区)教育局及时完成审批,学籍转入到流入地学校,原学校不得保留学籍。对于随父母到外省就学,学校必须通过系统“跨省转出”进行维护标记,注明变动去向、变动时间、变动原因,原学校保留学籍。
(2)对姓名雷同学生问题,各市、县(区)教育局通过“重复学籍查询”,对于同姓名学生且同父亲名、同母亲名的学生,核实学生学籍真实性后,在现就读学校保留学籍,删除另一重复学籍信息。对于同姓名学生,需对其家庭信息进行再次核实,判断是否为重复学籍,确实存在重复学籍现象的,根据实际情况在现就读学校保留学籍,删除另一重复学籍信息。
(3)对于暂无身份证号的学生,以其父母或其他法律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号码为标识号,填写上报学籍。
(4)禁止为幼儿园或学前班学生建立学籍。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得在其他年级重报学籍。切实做到不漏报、重报、虚报学籍。
(5)对不够入学年龄已入学办学籍造成人籍不同步等问题,按照学生现在就读年级重新办理学籍,原有学籍删除。
(6)对重复学籍问题,各市、县(区)教育局在系统中通过“重复学籍查询”功能,监控和判断重复学籍,按照目前学生就读学校和年级为准进行严格核查,只保留其所在学校的就读年级学籍,确保学生学籍的唯一性。
(7)对留守儿童和流动人口(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信息填写错误的,由学校通过“学籍管理”中“基本信息维护”功能,对留守儿童和流动人口(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选项进行修改,并要求实现动态信息更新。
(8)对转、休、复等变动手续办理不及时,随意接受没有任何手续的转学学生,转学年级不同步等,造成人、籍分离等问题,各市、县(区)教育局要指导各学校及时办理转、休、复等变动手续,并按照要求办理手续,不准接收没有任何手续的学生。
除上述情况外,其它问题要及时加强沟通联系,慎重处理,妥善解决,不得推诿扯皮、影响工作、引发社会矛盾。
四、按时完成,保证质量。各市、县(区)教育局务必在3 月20日前完成所有学籍信息的核查和完善,上报省教育厅学籍管理数据库。合肥、淮南、淮北三市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同时开展核查清理工作,并于3月10之前实现同省学籍信息库的全面对接,将各学段所有年级学生学籍信息导入进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网络化管理系统。
各地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依据《安徽省中小学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层层实行电子学籍管理诚信承诺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不按照本次通知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录入学生学籍的地区,将暂不下发相关项目资金。
各地在核查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联系。联系人:略。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基〔2013〕52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经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的共同努力,我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已在全省联网使用,同时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电子学籍管理工作日趋成熟,在全省基础教育管理工作中正发挥着积极作用。我省被教育部列为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对接试点单位,根据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启动、部署、实施一系列文件精神,我省拟制了对接方案并通过教育部审定。为完善我省自建学籍系统有关信息,提升管理水平,保障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对完善、补录相关信息
按照对接工作安排,我省将于2013年5月30日对自建学籍系统进行升级,并开放补录信息填报和导入功能,升级后需对现有数据进行核对完善,对新增信息进行补录。信息补录完善包括学校、班级、学生、校车、营养餐和寄宿等有关信息,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现有非毕业班学生信息的核对修改完善和补录工作,既有信息核对修改完善于5月30日前完成,同步进行补录信息的纸质采集工作,补录信息的录入工作于6月30日前完成;第二阶段是新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录入,信息采集和录入按照常规工作安排于9月30日前完成。信息核对修改完善的重点、补录的有关信息和各地各校的有关错误信息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和学籍管理QQ群中予以公布,供各地各校下载。
二、妥善处理未满六周岁儿童入学问题
各地要宣传《义务教育法》及我省实施办法有关儿童年满六周岁方可入学的年龄规定,引导家长从儿童长远发展着眼,理性确定儿童的入学时间,防止揠苗助长。针对少部分不足龄孩子家长的入学要求,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在有剩余学位、家长需求有可能满足的情况下,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接收,并及时建立电子学籍;对确实没有条件接收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家长的具体要求要耐心解释和说服,取得家长的理解支持。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得收取入学费用。
三、落实有关工作制度
1.落实学籍审核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都要建立学籍审核制度。按照谁主管、谁审核的原则,严格执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学校每学期审核一次学生学籍,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所辖地区学校的学籍管理情况审核一次,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学籍变动手续的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的准确。
2.落实学籍管理责任制度。建立诚信承诺制,逐级签订学籍管理责任书。学籍信息填写、录入、汇总由各中小学校长和各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审核,每年新生学籍录入审核后,逐级以文件形式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公示制度,学校应分别将本校在籍学生名单分班级在本校公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和各地上报的学籍信息和录入审批程序进行抽检,抽检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3.落实学籍核查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都要组织核查工作,各中小学校要不定期抽查学生有关信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核查范围覆盖15%的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查范围要覆盖所有所辖县(区),核查学校比例要达到15%;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学校比例要达到30%,各中小学校每月应抽查核对学生有关信息。各地核查情况应予以通报,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核查通报情况需抄送省教育厅,通报应附核查明细表(参照省教育厅核查通报格式)。
4.落实学籍管理考核制度。各地要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2013年基础教育重点工作考核办法》中关于中小学电子学籍的考核要求加强管理。学籍考核要注重人员配备,保障工作条件;注重业务培训,提升管理水平;注重信息采集,及时准确录入;注重数据审查,提高数据质量;注重数据维护,统一规范操作;注重信息安全,严格遵守规定;注重长远发展,保障运转经费。考核方式以日常常规工作考核和数据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主要有学籍管理员配备、培训、工作条件保障情况,新学年数据采集录入审核情况、数据异动维护情况、数据核查情况,信息安全保密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到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督导考核中。
5.落实学籍管理安全制度。学籍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由学籍管理员掌管,定期修改密码,确保安全;学籍信息录入后关键信息的修改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学生信息;各地各校在应用数据时要严格执行保密有关规定,确保基本信息不外漏、不被非法利用。
安徽省教育厅
2013年5月17日
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基〔2014〕2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3〕6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结合《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等,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操作要求。根据教育部要求和我省有关规定,自2014年1月10日起,我省自建学籍系统中的跨省转学按照新的流程操作,请各地各校切实把群众利益摆在第一位,按要求做好跨省转学相关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件: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跨省转学操作方法
安徽省教育厅
2014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跨省转学操作方法
一、跨省转学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
2.转入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和学校学位空额等情况审核。
3.对于同意接收的,转入学校通过我省自建学籍系统发起办理转学手续。
4.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审核。
5.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与转出学校核对,并在学籍系统中审核。
6.转入学校在转入、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7.待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8.转出学校按照与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学籍档案转出。
二、各级学籍管理员操作说明
1. 转入学校操作
转入学校学籍管理员登录系统后,依次点击【学籍变动】【跨省转入】,出现新的页面,如图:
在页面中选择学生来源地区,输入来源学校、年级、班级名称、学生姓名、学籍号或身份证号,选择转入学校、转入年级、转入班级,输入变动日期等必填项,点击“保存”按钮即可。
2.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
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学籍管理员登录系统后,依次点击【变动审批】【转入审批】,在右侧页面选择学校名称,点击“审批”,可查看该学校审批名单;点击学生姓名可查看学生详细信息和转学信息,如图:
勾选需要审批的学生名单,可勾选多条记录,同时对多个学生进行审批。如果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则在审批结果中选择“审批通过”,点击审批按钮;如果不同意,则选择“审批不通过”,并在审批意见中详细说明原因,点击审批按钮。转学流程终止。
3.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
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学籍管理员登录系统后,依次点击【变动审批】【转出审批】,在右侧页面选择学校名称,点击“审批”,可查看该学校审批名单;点击学生姓名可查看学生详细信息和转学信息,如图:
勾选需要审批的学生名单,可勾选多条记录,同时对多个学生进行审批。如果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则在审批结果中选择“审批通过”,点击审批按钮;如果不同意,则选择“审批不通过”,并在审批意见中详细说明原因,点击审批按钮,转学流程终止。
4.转入学校调取档案
转入学校依次点击【学籍变动】【跨省转学处理】,如图:
转入学校选中已审批完成的学生,点击“申请调档”按钮,则调取学生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
5.跨省转学查询
各级用户都可以在【信息查询】【变动查询】中,查询管辖范围内学生的跨省转学情况,以转入学校为例,如图:
点击学生姓名,可查看学生详细信息。选择审批历史即可以查看学生的转学进展情况。
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学籍数据导出使用管理规则和无学籍流动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基〔2014〕56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关于做好无学籍流动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4〕32号)和《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导出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4〕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政策研读和宣传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相关人员要认真研读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特别是学籍管理员必须熟悉有关政策规定。学籍管理政策规定主要有:《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4〕7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2008〕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10〕25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13〕20号)等。各地各校要向学生和家长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重点宣传“一生一籍”、“人籍一致”,学籍在学生日常学习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性;学籍业务办理有关流程,特别是跨省转学有关规定和流程操作。
二、做好无学籍流动学生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学生按时入学,并为已经入学的学生建立学籍;但在不合格学校就读的,不能建立学籍。跨省转入,符合入学条件的可先入学后办理手续,学籍一般应通过学籍系统进行转入操作,对在外省确没有学籍的,经转入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实或家长提供有关证明后予以建立学籍。
三、加强数据安全保密工作。中小学学籍数据使用范围原则上限于教育系统内部,数据导出严格按照学籍管理权限进行。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学籍管理以外的部门需要导出数据使用,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学籍管理员导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校导出学籍数据,须经校长审批同意后,由学籍管理员导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籍数据暂不允许对外发布。
安徽省教育厅
2014年6月17日
关于在学籍系统中补充完善有关信息的紧急通知
(皖教基函〔2015〕2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确保学籍系统中学校和学生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全面分析学籍系统中统计的有关数据,更好地发挥我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在基础教育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现将补充完善学校和学生有关信息通知如下:
一、需要补充完善的信息
1. 准确选择学校所在地的居(村)委会。为准确维护学校驻地城乡类型,省教育厅根据国家统计局确定的驻地城乡类型划分标准,在系统中的学校信息栏中添加了“驻地居(村)委会”,供学校选择维护。请各市、县(区)教育局督促各学校抓紧登录系统,维护此项信息,省教育厅将根据维护的信息自动对应完成“学校驻地城乡类型”。此项工作须在1月15日前完成。
2. 补充维护县(区)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目前系统中已经维护了“本省外县迁入”和“外省迁入”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更准确掌握随迁子女有关情况,省教育厅在学生信息栏中增加了“县内流动”,在“流动人口”中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下一级增加了“县内流动”选项。“县内流动”是指在同一县(区)内因父母从农村到城镇务工而随迁入学的子女。请各地教育局督促学校尽快分配班主任账号,准确判定县内流动随迁子女,抓紧补充完善此项信息。此项工作须在1月30日前完成。
3. 清理全省重复学籍。按照“一生一籍、人籍一致”的原则,从去年开始,省教育厅已经部署清理了大部分的重复学籍,目前系统中仍然存在少量的历史遗留的重复学籍问题。对于仍然存在的重复学籍,省教育厅将按照“人籍一致”的原则进行统一清理,请各地教育局督促学校抓紧上报重复学籍学生的户口本复印件和家长签字、学校盖章。此项工作须在1月30日前完成。
二、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学籍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关系到基础教育管理工作有关决策,是基础教育管理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将学籍信息补充和完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迅速部署,把任务落实到具体人员,各学校要组织人员认真核对操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支持和监督审核力度,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省教育厅将组织专人实时跟踪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2.按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今年我省学籍系统全面启用班主任操作功能,请各地教育局要督促学校尽快配置班主任账号,务必在以上要求的完成时限内完成本次工作任务,此项工作完成后,省教育厅将对有关固定信息进行冻结,对在限定时间内没有完成相关工作的,省教育厅将适时全省通报,影响到基础教育有关管理工作的,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自行承担责任。
在信息补充和完善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联系人:略
安徽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2015年1月12日
安徽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切实控制和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大班额问题的通知
(皖教秘督〔2016〕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和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我省部分城区和县镇的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已经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的部分县(区)出现大班额现象,有的地方情况还比较严重。为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控制和消除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的要求,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控制和消除大班额问题的意义。义务教育大班额问题,反映了县级人民政府是否履行好《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明确的政府职责情况,是各级政府实施城镇化进程中能否保障好公民基本受教育权利的集中体现,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后各地能否贯彻好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的具体表现。义务教育阶段大班额影响教育公平的实现,影响教育教学质量,不利于师生身心发展,也不利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巩固已经取得的均衡发展成果,更不利于促进区域内教育协调发展。各地务必认清形势、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好《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皖教基〔2016〕4号)中明确的有关要求,切实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控制班额。
二、明确控制班额的工作目标。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的班额标准分别为不超过46人和50人。2016年秋季学期, 2013、2014年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验收的合肥市瑶海区、铜陵市铜官区等39个县(区)(名单附后)的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必须控制在规定的班额标准内,各市、县(区)56人以上大班额和66人以上超大班额班级比例明显下降。2017年秋季学期,各市、县(区)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要基本达到标准班额要求,39个县(区)小学二年级、初中八年级要继续巩固将班额控制在标准之内;所有县(区)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2018年秋季学期,继续做好起始年级班额控制工作,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2020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学校班额基本达到标准班额要求。
三、加强摸底排查,统筹编制化解“大班额”工作实施方案。各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班额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切实分析造成大班额的突出问题和主要原因,并根据未来几年城镇化和人口政策的变动情况,对本地学生资源变化的趋势做好动态预测,以确定本地产生大班额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学校。在此基础上,根据省教育厅、编办、发改委、人社厅、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等7部门《关于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完善城镇中小学校布局规划,编制2016-2020年控制和消除“大班额”专项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落实近三年城镇改扩建、新建学校的项目清单,确定学校建成时间表和路线图,切实做到统筹谋划,主动作为。
要确定重点学校、重点区域,制定有针对性措施,“一校一策”解决“大班额”问题。对因学区划分不合理,造成生源过多的,教育部门要统筹调配区域内学校资源,必要时要按照程序调整学区招生范围,保证起始年级班额不超标。对于已经存在的“大班额”问题,学校要有效利用校内资源,增加教室,采用适当方式分流班额过大的班级学生,切实消除超大班额。要对本地学龄人口和农村学校撤并可能进城的农村学龄人口进行科学预测,及早制定应对措施,防止出现大班额。
四、加大投入,进一步扩大城镇义务教育资源。要适应城镇化推进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加大城镇义务教育资源的投入,把解决主城区、县镇和乡镇中心校大班额问题作为重点,教育规划建设用地、教育资金和项目、新增教师要向重点地区和学校倾斜。针对大班额集中且班额长期居高不下的学校,要在分析具体原因的情况下,采取一校一策的方式,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措施,重点加以解决。各地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各类项目的统筹,精准做好项目安排,将整治大班额作为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必要和重要条件纳入全面薄改等项目之中。要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坚决杜绝盲目投入带来的校舍闲置和资金浪费。
五、进一步巩固均衡发展成果。要均衡教师配置,按照新的编制标准对教师进行测算,摸清本地师资队伍现状;要根据生源流动的趋势,对现有的师资队伍的布局进行调配,着力解决农村教育超编和城市严重缺编问题;要推动城市学校之间教师实质性交流,合理配置教师资源。要均衡配置生源,坚持“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原则,保障示范高中不低于80%的指标分配能落到实处。要合理分配国家、省下拨和地方配套的资金,着眼于大班额问题集中的区域和学校,扩大义务教育资源,改善办学条件。保持和提升已经取得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果,避免因择校带来的部分学校大班额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六、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切实降低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班额。市、县(区)教育部门在控制和消除“大班额”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办民办学校同等对待,一体治理的原则,切实解决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大班额”突出问题,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的过程监管,严格按照标准控制班额,对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导致大班额问题的,视为违反规范办学行为规定,在年检时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
七、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学籍管理。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在7月20日前书面向主管教育部门报告起始年级需要开设的班级数量,8月20日前在学籍系统中设定好义务教育招生班级数量,主管教育部门要分别予以核实确认,杜绝虚拟班级,省教育厅将于8月25日按照标准班额进行统一设定,作为注册新生学籍的上限学额,对确有必要增加学籍注册学额的,由主管教育部门按程序报告教育厅对起始年级班级上限予以修改。学籍注册过程中要将入学学生的户口本、房产证、居住证等证明材料扫描上传至学籍系统,对招收的择校生要同时维护“是否学区外学生”信息。省教育厅将依据上述管理措施及时了解各地起始年级班额控制情况,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八、建立控制和消除“大班额”半月报制度。2016年7月至9月,各地要在每月的20日前和次月的5日前上报招生进展情况,包括:各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开设的班级数、计划招收学生数、生源登记(报到)数量、学籍注册情况。各地半月报以市为单位汇总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九、加强对控制和消除大班额工作的考核。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控制和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工作的领导,落实相关部门责任,梳理出控制和消除大班额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解决,定期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教育厅将把控制和消除大班额纳入对各市教育年度主要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教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和巩固均衡发展成果复核的重要指标。
各市、县(区)控制和消除“大班额”专项工作方案,以及2016-2018年城镇改扩建、新建学校清单,由各市、县(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于2016年8月3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联系人: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史常斌
电话:0551-62831834 邮箱:shichangbin@ahedu.gov.cn
联系人: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徐欢
电话:0551-62821853 邮箱:xuhuan@ahedu.gov.cn
附件:1.控制和消除大班额问题半月报内容(略)
2.2013、2014年通过国家均衡发展评估认定的县(区)名单(略)
安徽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16年7月11日
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皖教秘基〔2016〕83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全面落实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规范学籍办理程序,提升学籍管理服务水平,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和要求。各地要结合我省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学习《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办法》,熟悉相关业务和要求,提升学籍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妥善处理无身份证号码学生的学籍问题。各地要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2号)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无身份证号码的学生家长尽快为学生依法登记常住户口。消除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中无身份证号码的问题,基本消除初中阶段学生学籍中无身份证号码的问题,逐步减少并消除小学阶段学生无身份证号码的问题。
三、慎重对待未足龄学生入学问题。各地在执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2号)中有关妥善处理未满六周岁儿童入学问题政策时,对可以接收的未满六周岁儿童家长要提前明确说明,因各省小学起始年级入学年龄政策差异,如学生将来需要跨省转学,可能会导致无法办理跨省学籍业务问题。
四、规范办理学籍有关业务。各地要按照教育部要求,定期登录学籍系统,保证登录频次,及时办理有关业务。对家长提出的问题要耐心予以解答,对办理过程中碰到的特殊情况要及时予以上报。对问题学籍要限期逐一核实佐证,尽快消除。为方便学生和家长办理转学业务,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除了因故障需要先线下办理以外,取消省内转学纸质转学核办表和证明材料。
五、强化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各地各校要保持学籍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对确有必要调整的,调整后要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在系统内及时维护学籍管理员信息。各地要积极组织学籍管理培训工作,保证学籍管理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学籍管理培训。要充分调动学籍管理员工作积极性,合理核定工作量,在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方面考虑相关因素后适当予以倾斜。
六、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召开家长会、新闻媒体宣传等方式,让家长和社会了解学籍信息化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使人民群众了解学籍管理有关政策以及问题处理的路径和办法,减少焦虑,主动配合学校做好学籍管理有关工作,充分感受到教育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工作的决心,增强对教育改革发展成就的获得感。
附件(略,参见第51页)
安徽省教育厅
2016年8月3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
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皖教基〔2017〕6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总体要求和教育部统一部署,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划定学校招生区域范围。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原则上采取单校划片的方式,合理拟定公办学校学区划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要通过报纸、政府或教育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办学校学区划分方案,接受社会监督。义务教育学校也要在学校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本校招生区域范围。要区分行政区域和学区的不同界限,不得混淆行政区和学区概念,扩大学校招生区域范围。学区划定后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二、巩固就近入学成果。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各县(区)原则上公办小学不得招收择校生,公办初中招收择校生不得超过招生总额的5%。经省教育厅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初中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不得超过招生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15%,且不得超过县(区)初中总招生人数的5%。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机构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各市、县(区)教育部门要对择校热度较高的重点学校开展专项检查,对免试就近入学目标落实不力的进行约谈。
三、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和方式,优先满足本地学生上学需求,把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可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禁止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严禁超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人数招生和超班额招生。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各地要采取严格措施坚决制止民办学校招生过程中的无序竞争、恶性抢夺生源、重复招生和乱收费等不正当行为。违规招生一经发现要依法纠正,对于拒不执行改正的,停止或减少其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统筹城乡招生工作。要统筹做好县域内城乡学校招生工作,努力稳定乡村学校生源,均衡编班,防止产生新的城镇大班额大校额问题。要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合理均衡配置城乡师资,大力推进校长教师县域内合理流动,着力缩小城乡、校际教育质量差距。继续发挥“指标到校生”的引导作用,加大对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政策的宣传,落实指标到校生政策要求,引导学生自愿合理分流,控制和消除大班额。
五、妥善解决特殊群体子女入学问题。按照国务院和我省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方便随迁子女入学。持有我省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具体材料由各地确定),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因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由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做好对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及贫困家庭儿童的关爱工作,摸清底数和情况,关爱到人,资助到家,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依照有关政策妥善安排好其他特殊群体子女就学。
六、强化履行各方义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的监控,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部门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入学年龄为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是截止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对于放宽年龄入学,学校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公告办法、流程和入学年龄的截止时间。各地要做好引导工作,不鼓励不足龄儿童入学,不得超班额放宽年龄招收不足龄学生。
七、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各地要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全面实行就近入学、加强控辍保学提供技术支撑。要进一步明确,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学生的学习过程,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学生入学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城区、县中心镇区以及存在大班额的学校,在注册学籍过程中要将入学学生的户口本、房产证、居住证等入学证明材料扫描上传至学籍系统,对招收的择校生要填写“是否学区外学生”信息。
八、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以统筹城乡教育发展、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深化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改革,加快推进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发挥优质学校辐射带动作用;要积极推进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以优质教师资源的流动,带动学校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要加快推进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新建和改(扩)建,努力扩大城镇义务教育资源,满足城市义务教育学位需求;要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努力办好乡村教育,缩小城乡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异,创办更多群众认可的“家门口好学校”,引导学生就近入学。
九、建立完善违规惩戒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学区划分和变动未按规定程序执行的;
2.采取考试、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的;
3.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和特长生的;
4.未妥善安置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学的;
5.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及其他乱收费的;
6.未按规定要求办理新生学籍的;
7.未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公开公示要求的。
省教育厅将把义务教育阶段违规招收择校生、民办学校考试和变相考试招生、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费用等三方面的违规行为纳入对当年县区党政领导教育考核内容,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和省厅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考核之中,严格奖惩兑现。
十、切实加强领导。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认真研究制定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利用报纸、电视、门户网站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做好义务教育入学招生政策的宣传和解读,让社会各界了解义务教育改革发展趋势、教育资源配置变化和辖区内各学校办学质量等具体情况,增强群众对“家门口学校”的了解、认识和信任感。可通过新闻发布会、访谈等方式,面对面为群众释疑解惑,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孩子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减少盲目择校现象。各地和学校要完善政务校务公开制度,典型问题督查、督办、通报制度,不断提升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安徽省教育厅
2017年3月19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中
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皖教基〔2017〕7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入学行为,促进全省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和质量的协调发展,现就做好2017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招生工作统筹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统筹。建立健全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教科研、招生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统筹公办和民办学校招生,统筹统一考试和各地实施招生录取。各地要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招生录取实施方案、招生政策和分县(市、区)、分学校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并要求在本地公布前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各地要依据高中阶段发展规划,按照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确定本地招生计划。要将本市2017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具体分解到所辖县(市、区),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细化到校。要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各地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的学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跨区域招收学生的成绩不得低于生源地普高最低录取分数线。
三、强化落实招生规定
1.继续实行将省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的政策。2017年仍按照不低于当地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控制线。到校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初中实际在籍、就读满三年且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并适当向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倾斜。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对于各地出现的诸如易地扶贫搬迁、农业转移人口等政策性特殊情况,由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做出具体规定,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100%的指标分解。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示范高中联合招生,各校按生源成绩平行分配,逐步形成示范高中公平竞争机制。
2.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录取未填报志愿的学生。
3.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所在市、县(区)统一管理。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应由当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地要依据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合理划定民办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和自主招生计划。民办普通高中应依据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各类招生计划及相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须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民办普通高中统一招生计划实行与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管理,自主招生计划实行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4.保障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权益。随迁子女在我省流入地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报考普通高中学校,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高中招生政策。本省或在外省就读的学生回我省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招考录取(含在外省考试回原籍录取)的政策,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制定,保证他们享受与户籍所在地考生同等政策待遇,各地不得拒绝招考和录取。
四、从严控制政策性加分
各地要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高中阶段招生加分政策,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所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2.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烈士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6.军人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要求执行。
五、加大招生监管督查
1.建立和完善招生制度。实施阳光招生,建立普通高中招生公示制度、备案制度和督导公告制度。各地公办、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及政策、招生结果等必须在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公布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政策和各初中学校享受的分配指标额度;督促各初中学校也要在校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开公示本校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额度,做到家长、学生和社会人人皆知。各地要将考试招生录取情况作为秋季开学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督导结果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招生过程监控。加强志愿填报管理,初中学校要尊重本人意愿,正确引导学生填报志愿。规范录取程序,凡升入普通高中学习的学生,无论公办、民办普通高中都必须经过学校所在地招生部门统一录取。加强学籍注册监管,建立统一规范的考生电子档案、高中阶段招生信息系统和学生电子学籍。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籍系统注册程序的规范管理,严格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注册的审核把关,并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生成绩导入中小学学籍系统中。
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的指导和监管,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普通高中(含筹设期间)不得参与招生;年检不合格的民办普通高中,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3.加强政策宣传。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招生政策宣传工作,统一印制招生政策明白卡,通过咨询会等多种形式对外宣传,确保考生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和信息,督促各初中学校采取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途径,明确告知学生和家长有关考试招生的政策。让家长知晓凡报考普通高中必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并按照招生政策和规定的招生程序录取,方能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各普通高中均无权录取计划和政策规定以外的学生。提醒学生和家长不要听信个别学校虚假宣传,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4.实行招生问责制度。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招生工作责任清单。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各招生学校签订招生责任书,明确任务和责任,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对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自行录取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予建立学籍,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是示范高中的,取消其示范高中称号;对在招生等规范办学行为方面被查处的学校,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招生计划10%的比例相应减少其招生计划。对违规跨省辖市招生的公办普通高中,是省级示范高中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公办普通高中根据隶属关系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办普通高中违规招生受到省教育厅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对于使用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省教育厅将加大对招生过程的监督检查,并继续将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之中,纳入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督导考核和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各市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的本地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招生计划(附分解到校的具体计划),于各地公布之前报省教育厅备案,最迟时限不得超过5月20日。联系人:基础教育处 王建林,联系电话:0551-62829059。
安徽省教育厅
2017年3月22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控辍保学有关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基〔2017〕37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控辍保学和加强学籍管理是教育扶贫的基础性工作。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2017年5月9日,省教育厅组织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就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控辍保学和做好全省中小学、幼儿园(看护点)和在园幼儿有关信息采集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为确保会议安排的重点工作落到实处,现进一步通知要求如下:
一、全面排查维护辍学学生学籍信息。省教育厅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系统数据,对辍学、取消学籍、其他离校及问题学籍等四类学生信息进行了梳理,形成了学生信息汇总表(电子表格另发)。各市、县(区)教育部门要对各中小学校学籍系统数据中辍学、取消学籍、其他离校及问题学籍等四类学生信息进行梳理,要求各学校将每一个学生的去向核实清楚,指导学校建立问题台账,做到不漏一人。排查结果由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签字后,于5月底之前,逐级上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经排查,对确认已在外地上学的,要督促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尽快办理转学手续,做到人籍一致;对确认辍学的或者联系不上的,由县(区)教育部门汇总后按程序报告当地政府。5月底前,各地要完成学籍系统中四类学生信息排查维护工作,确保做到“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省教育厅将对核查结果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
二、切实做好适龄残疾少儿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残联联系,摸清未入学适龄残疾少儿数量、家庭住址等信息,组织开展未入学适龄残疾少儿核查工作。要将本地未入学适龄残疾少儿数据表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认真比对。经比对确实未入学的适龄残疾少儿,各县区教育部门要根据其残疾程度和未入学原因确定教育形式,做好“一人一案”,依靠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多种形式,逐一安排适龄残疾少儿接受义务教育;对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少儿应为其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并通过各种方式为其建立学籍,纳入学籍管理。6月底前,要将所有未入学的适龄残疾少儿底数摸清,做好未入学原因分析,形成分析报告报教育厅。
三、按时完成在园幼儿信息采集工作。各地要按照省厅5月9日会议和培训要求做好落实工作。此次在园幼儿信息数据采集范围包括各地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幼儿园、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3班及以上,非独立法人)、农村小学附属幼教点(2班或1班,非独立法人)、民办无证幼儿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主要负责人要了解工作进度,分管负责人要直接督办,责任科室负责人要直接跟踪进程,学籍管理员负责具体业务操作,保证按时完成任务。要加强对各类幼儿园数据采集上传工作的指导,安排专人逐园进行排查,重点关注无证民办幼儿看护点数据采集工作,确保不少一园(包括非独立的附属园、幼教点和看护点)不漏一人,确保信息准确无误。5月12日前,各县(区)教育局要完成安徽省幼儿园(看护点)信息采集工作,并将采集形成的“安徽省幼儿园(看护点)信息采集表”导入系统;5月17日前,各幼儿园将采集形成的“安徽省在园幼儿学籍信息汇总表”导入系统中;5月18日前,各市、县(区)教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录入幼儿信息的审核确认上报工作。
做好控辍保学工作,是促进教育公平应有之义和落实教育扶贫攻坚内容所在,是推进教育内涵发展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时代要求。全面准确掌握中小学(幼儿园)在籍学生信息,是做好精准识别扶贫对象做好精准资助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会议安排的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将纳入全省基础教育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安徽省教育厅
2017年5月10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皖教基〔2018〕9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行为,着力解决好招生入学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安徽省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反馈至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联系人:吴昌发,邮箱:793302022@qq.com,联系电话:0551-62829059。
安徽省教育厅
2018年4月23日
安徽省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为统筹安排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进一步巩固规范招生入学行为成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37号)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教基〔2017〕2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着眼招生入学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深化改革、强化统筹、健全机制;着力源头治理、过程公开、从严监管和严肃执纪,促进教育公平,净化教育生态,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和有质量的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二、目标任务
(一)实现中小学招生入学统筹管理
1.统筹制订招生入学办法。各地要统筹管理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城镇和农村学校、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户籍学龄人口和随迁子女招生入学等方面的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实施方案。
义务教育阶段要统筹做好县域内城乡学校、城市普通学校和热点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在城镇教育资源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教师补充和交流方式,基本稳定农村生源;城市要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均衡编班,确保城镇学校校额、班额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要完善招生计划编制办法,按照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统筹确定普通高中招生总体规模,根据各校办学条件、核定的办学规模、以及满足新课程改革对走班教学要求等因素,由下而上、再由上而下确定每所普通高中具体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
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要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招生入学要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
2.统筹保障特殊群体入学。各地要统筹做好城市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贫困儿童、残疾儿童及回我省户籍所在地学生等特殊群体的入学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
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凡持有我省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具体材料由各地确定),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因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由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加强随迁子女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随迁子女在我省流入地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报考普通高中学校,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
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及贫困家庭儿童,特别是建档立卡的适龄儿童少年,摸清底数和情况,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
“一人一案”落实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向两头延伸。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提高招生能力;推进残疾儿童少年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接受义务教育;扎实开展送教上门工作,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异地就读的回我省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考录取(含在外省考试回原籍录取)的学生,享受与户籍所在地考生同等政策待遇,各地不得拒绝招考和录取,具体录取办法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3.统筹做好教育资源配置。各地要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全面二孩政策和实现教育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需要,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落实“四统一”政策,促进乡村学校均衡分布;统筹实施高中阶段普及攻坚计划,积极推进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合理规划布局中小学校,加快学校建设,保障足够学位供给。根据《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建立编制周转池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办〔2018〕63号),开展新一轮中小学教师编制核算,盘活用好教师资源,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以优质教师资源的流动,提升学校管理水平,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按照我省确保2018年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目标,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工作取得更大进展的要求,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应按照不超过国家规定班额标准招生,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重视和加强往届班额控制,凡存在66人以上超大班额的,必须通过增加班级和教师等措施,合理分流学生。实行严格的转学审批制度,严厉禁止择校等违规转学行为。
4.统筹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教秘基〔2017〕117号)有关要求,规范学籍管理工作。要充分运用学籍管理系统的服务功能,及时掌握招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全面实行就近入学、加强控辍保学提供技术支撑。要严格学籍管理规定和严格执行“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学生入学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不允许存在挂靠学籍问题,不得招收人籍分离的借读生和无学籍学生。为更好地服务各级教育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建立统一的招生服务平台,减小各地信息录入工作量,省教育厅组织开发了中小学招生管理系统并与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直接对接,自2018年秋季招生起在全省范围内试运行通过中小学招生管理系统开展网上招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城区、县中心镇区以及已经存在大班额的学校均须纳入系统开展招生工作;普通高中,各地通过既有招生系统完成招生工作后统一将招生录取名单导入中小学招生系统中。
(二)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
5.合理划定学校招生区域范围。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科学制定学校招生计划和公办学校学区划分方案,原则上采取单校划片的方式、且班额控制在小学45人以内、初中50人以内。学区划分方案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学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
6.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组织学生入学,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学生入学,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各公办学校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可以选择民办学校入学。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免试入学的原则和批准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合理设置招生范围。对于有空余学位的公办热点学校和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对于新入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要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要进一步压缩特长生招生规模,2018年经省教育厅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初中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不得超过招生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5%,且不得超过县(区)初中总招生人数的1%,自2019年始我省全部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7.强化权利和义务履行。各地要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皖政办〔2018〕3号)精神,加强对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的监控,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部门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要加大义务教育“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宣传力度,引导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家长依法送其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入学年龄为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是截至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对于放宽年龄入学,学校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公告办法、流程和入学年龄的截止时间。各地要做好引导工作,不鼓励不足龄儿童入学,不得超班额放宽年龄招收不足龄学生。
(三)实现普通高中招生更加规范有序
8.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要求,充分考虑课程改革和高考改革对学校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重新核定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规模。主要参考依据是: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发展规划,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生(不含师生生活用房),在校学生与教职工比例不高于12.5:1,班额不超过56人;2018年秋季招生计划按招生计划班级与可供教室不低于1:1.5的比例确定。各地要依据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合理挖掘和科学配置教育资源,通过新建、改扩建校舍,实行联盟办学等集团化发展方式,加大教育财政投入,确保优质教育不断扩大,既不能简单地通过调减计划来适应改革,更不能通过大班额来解决优质资源不足的问题。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实行与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管理。
9.强化普通高中指标到校生政策导向。2018年仍按照不低于当地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控制线。到校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初中实际在籍、就读满三年且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并适当向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倾斜。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对于各地出现的诸如易地扶贫搬迁、农业转移人口等政策性特殊情况,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做出具体规定,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100%的指标分解。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示范高中联合招生,各校按生源成绩平行分配,逐步形成示范高中公平竞争机制。各地加大对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政策的宣传,落实指标到校生政策要求,引导学生自愿合理分流。
10.进一步规范招生范围。普通高中的招生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省辖市招生,各县(市、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县域内招生,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应由属地管理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合理划定招生范围,以学校所在地县(市)生源为主,享有与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利,并与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同期招生,不得提前招生;严格控制民办普通高中跨省辖市招生计划。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未填报志愿的学生。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坚决制止违规跨区域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行为。
民办普通高中跨省辖市招生的,应向社会公告经批准的年度总招生计划和跨省辖市招生计划,并按计划招生。各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须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各地要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的指导和监管,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普通高中(含筹设期间)不得参与招生;年检不合格的民办普通高中,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要严格规范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自主招生一般安排在中考后进行,自主招生计划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5%。
11.从严控制政策性加分。各地要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高中阶段招生加分政策,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所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2)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烈士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
(6)军人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要求执行;
(7)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加分有关政策另行规定。
12.严格招生录取流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和教师等,应尊重考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能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考生应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中考成绩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升学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所有普通高中学校都要依据学生填报的中考志愿和中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录取。公办普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在所在地招收学生,由所属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制定录取标准和办法,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统一录取。试行自主招生的公办高中按照批准的试点方案进行录取。每所招生学校须通过其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名单。
全省所有普通高中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须于8月15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和录取结果审核、公告工作。任何学校都不得以入学保证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
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普通高中就读机会,其它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普通高中学生报到后,学籍按注册程序于9月30日前注册完成,不得为未报到的学生注册学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招生过程监控。建立并逐步形成全省统一的招生工作平台,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志愿填报管理,各初中学校要尊重本人意愿,正确引导学生填报志愿;要规范录取程序,凡升入普通高中学习的学生,无论公办、民办普通高中都必须经过学校所在地招生部门统一录取;要加强学籍注册监管,建立统一规范的考生电子档案、高中阶段招生信息系统和学生电子学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籍系统注册程序的规范管理,严格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注册的审核把关,并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生成绩导入中小学学籍系统中。
(二)严肃招生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超班额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对学校下达高考录取指标,对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三)实行责任追究。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招生工作责任清单。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各招生学校签订招生责任书,明确任务和责任,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要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民办学校,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自行录取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予建立学籍,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是示范高中的,取消其示范高中称号;对在招生等规范办学行为方面被查处的学校,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招生计划10%的比例相应减少其招生计划;对违规跨省辖市招生的公办普通高中,是省级示范高中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公办普通高中根据隶属关系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办普通高中因违规招生受到省教育厅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省教育厅将加大对招生过程的监督检查,并继续将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之中、纳入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督导考核和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之中。各地要于2018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普遍开展一次招生工作专项检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教科研、招生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认真研究制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出台重大改革举措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指标到校额度、录取结果、咨询方式,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要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五)广泛宣传引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招生政策宣传工作,统一印制招生政策明白卡,通过咨询会等多形式对外宣传,确保考生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和信息,督促各初中学校采取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途径,明确告知学生和家长有关考试招生的政策;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利用报纸、电视、门户网站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增强群众对招生入学工作的了解、认识和信任感;让每一位家长知晓凡报考普通高中必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必须按照招生政策和规定的招生程序录取,方能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各普通高中均无权录取计划和政策规定以外的学生;提醒学生和家长不要听信个别学校虚假宣传,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各市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的本地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招生计划(附分解到校的具体计划),于各地公布之前报省教育厅备案,最迟时限不得超过5月25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
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皖教基〔2019〕13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行为,着力解决好招生入学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
1.统筹制订招生入学办法。义务教育阶段要统筹做好县域内城乡学校特别是城市热点学校招生工作,在城镇教育资源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教师补充和交流等方式,适度稳定农村生源。高中阶段教育要科学制定招生计划编制办法,综合分析初中应届毕业生、往届初高中毕业未升学学生等各类生源状况,以及民办学校等跨区域招生、户籍地生源回流等因素,按照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总体规模,由下而上、再由上而下确定每所普通高中具体招生计划,调整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确保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省教育厅已建立统一的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该平台将与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直接对接,自2019年秋季招生起试行通过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开展网上招生工作。
2.规范特殊类型招生。自2019年始我省基本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各类特长生招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由属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登记,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要严格控制规模,健全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机制,加强跟踪研究和阶段性评估。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招生行为,纳入统一招生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各地要认真开展普通高中举办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登记造册工作,如实填写《XX市(省属学校)普通高中实验班、试点班统计表》(见附件),于5月2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XX市(省属学校)普通高中实验班、试点班统计表”(扫描版)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省教育厅备案(电子邮箱:wanggs@ahedu.gov.cn)。
3.保障特殊群体教育。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报考普通高中学校,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转入学校应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转接学生学籍,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考录取(含在外省考试回原籍录取)的学生,享受与户籍所在地考生同等政策待遇,具体录取办法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一人一案”落实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扎实开展送教上门工作,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4.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中小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招生期间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
二、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就近入学
1.实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各公办学校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免试入学的原则和批准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合理设置招生范围。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2.合理划定学校招生范围。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科学制定学校招生计划和公办学校学区划分方案,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学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同时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
3.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地要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皖政办〔2018〕3号)精神,切实履行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原则上小学入学年龄为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是截至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各地不得超班额放宽年龄招收不足龄学生,对于放宽年龄入学,学校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公告办法、流程和入学年龄的截止时间。各地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实现普通高中招生更加规范有序
1.合理确定招生规模。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2019年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1%以上的目标要求,充分考虑课程改革和高考改革对学校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重新核定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规模。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规模核定主要参考依据为: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发展规划,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生(不含师生生活用房),在校学生与专任教师比例不高于12.5:1,班额不超过56人;2019年秋季招生计划按招生计划班级与可供教室原则上不低于1:1.5的比例确定。
2.强化指标分配导向。2019年继续按照不低于当地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控制线。到校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初中实际在籍、就读满三年且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并进一步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升入优质高中比例。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对于诸如易地扶贫搬迁、农业转移人口等政策性特殊情况,由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做出具体规定,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3.切实规范招生范围。普通高中的招生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省辖市招生。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应由属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合理划定招生范围,以学校所在地生源为主,享有与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利,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所有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严格公参民学校招生管理,严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不得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未填报普高志愿的学生。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民办普通高中跨省辖市招生的,应向社会公告经批准的年度总招生计划和跨省辖市招生计划,并按计划招生。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普通高中(含筹设期间)不得参与招生;年检不合格的民办普通高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要规范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学校须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结束后,严格按照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组织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计划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5%,招生学校须通过其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名单。
4.做好考试组织工作。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深入研究新的学业水平考试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影响,制定2020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标准和办法,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加快制定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改革实施方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按期公布,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确保社会稳定。2019年5月底前,各地要全面开展一次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管理排查,切实排除各类风险隐患,确保考务组织管理工作安全有序。
5.从严控制政策加分。各地要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普通高中招生加分政策。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2)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烈士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
(6)军人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要求执行;
(7)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公政治〔2018〕347号)规定执行。
(8)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有关政策另行规定。
四、几点要求
1.加强招生过程监控。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规范招生录取程序,普通高中招生,公办、民办普通高中都必须经过学校所在地招生部门统一录取,全省所有普通高中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须于8月15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和录取结果审核、公告工作,任何学校都不得以入学保证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要加强学籍注册监管,严格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注册的审核把关,并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生成绩导入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普通高中学生按规定报到后,由就读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在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高一新生注册程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和学籍管理部门应在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及电子档案转移。
2.实行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禁令”,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招生工作责任清单,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招生结束后,按照隶属关系,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的学校,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不低于招生计划10%的比例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自行录取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予建立学籍,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是示范高中的,取消其示范高中称号;对违规跨省辖市招生的公办普通高中,是省级示范高中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公办普通高中根据隶属关系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办普通高中因违规招生受到省教育厅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各地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教育厅督办事项,指导地方严肃查处追责。省教育厅将加大对招生过程的监督检查,并继续将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之中、纳入对县级政府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和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之中。各地要于2019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普遍开展一次招生工作专项检查。
3.广泛宣传引导。各地教育部门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当地入学政策,确保考生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和信息,督促各初中学校采取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途径,明确告知学生和家长有关考试招生的政策;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多途径积极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增强群众对招生入学工作的了解、认识和信任感;深入农村贫困地区,积极宣传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提醒学生和家长不要听信个别学校虚假宣传,以免造成不良后果。各地出台重大改革举措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确保和谐稳定。
各市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的本地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招生计划(附分解到校的具体计划),于各地公布之前报省教育厅备案,最迟时限不得超过5月30日。
安徽省教育厅
2019年4月30日
附件
XX市(省属学校)普通高中实验班、试点班统计表
×××市教育局(盖章):
县(市、区)
学 校
实验班、试点班名称
班数
高一
高二
高三
高中
合计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
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皖教基﹝2020﹞4号
各市教育局,广德市、宿松县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招生入学行为,现就做好2020年我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
1.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下同)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
2.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县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方案,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对方案进行论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同时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要求,按照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乡镇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在县域内确定招生范围。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计划、范围、对象等由其审批机关明确。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直接录取;剩余的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可适当跨县域招生,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
3.依法保障入学权利。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发挥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作用,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截至2020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0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对于放宽年龄招收的,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全面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1.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范围和计划。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目标,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办学标准、本地生源情况等,按照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在本市域内明确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要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具体分解到直属学校和所辖县(区),并指导监督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本地生源等情况细化到校,招生计划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要将确定的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和下达的招生计划及时抄报省教育厅备案。
2.保持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政策。按照不低于当地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单独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到校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初中实际在籍且就读满三年以及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指标分配向乡村初中和薄弱学校倾斜。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易地扶贫搬迁、农业转移人口等政策性特殊情况,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做出具体规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3.严格规范招生行为。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超范围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不得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考试所在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或未填报普通高中志愿的学生。同城范围内(指市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严格公参民学校招生管理,严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自主招生须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结束后进行,招生名额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5%,招生录取名单须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4.从严控制政策加分。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2)烈士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
(6)军人子女考生、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面统筹特殊类型和群体招生
1.规范特殊类型招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要严格控制规模,健全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机制,加强跟踪研究和阶段性评估。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班”等招生行为,纳入招生统一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本校或同层次学校普通班级。高校附属中小学招生入学纳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加强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管理,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内地民族班、海军青少年航空实验班按有关规定执行。
2.保障特殊群体教育。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落实随迁子女考试招生政策,在流入地参加普通高中招考录取的,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中招考录取的,享受与户籍所在地就读考生同等政策待遇,具体录取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做好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和外籍人员子女等就学工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按照《安徽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卫电〔2020〕45号)精神执行。
四、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1.压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有关精神,在本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推进招生工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经本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实施方案同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执行好国家和我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平稳有序。
2.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禁令”,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方案等的监管;在统一招生前,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便于学生和家长选择。要全面实行网上报名录取,保障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便于监督。各市、县(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3.严惩违规行为。各市、县(区)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及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要予以约谈、通报批评,学校及个人均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违规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是省级示范高中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普通高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学生、不得变相迫使学生放弃入学和转学;因违规招生被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核减招生计划,追回地方有关奖补资金;拒不执行改正的,依法依规处罚,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含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对普通高中违规录取的考生,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予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省教育厅将继续把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纳入对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对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中,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列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督办事项,责成所在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4.广泛宣传引导。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单位)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本级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确保学生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政策内容。要督促各义务教育学校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有关考试招生的政策。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积极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帮助群众了解、认识和理解招生入学工作。要深入农村贫困地区,积极宣传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广德市、宿松县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分别纳入宣城市、安庆市统一管理。
招生入学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
2020年3月16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中小学
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皖教基〔2021〕4号
各市教育局,广德市、宿松县教育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要求,切实规范招生入学行为,现就做好2021年我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
1.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下同)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
2.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县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方案,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对方案进行论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同时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要求,按照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乡镇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在县域内确定招生范围。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计划、范围、对象等由其审批机关明确。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直接录取;剩余的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可适当跨县域招生,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
3.依法保障入学权利。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发挥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作用,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截至2021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1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对于放宽年龄招收的,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建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
二、全面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1.统筹确定招生规模和计划。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目标,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办学标准,综合考虑本地生源情况、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以及普通高中教育总体资源等因素,科学编制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保持高中阶段教育职普比大体相当,严格防止产生新的大校额、大班额,起始年级班额不得超过55人;要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具体分解到直属学校和所辖县(市、区),并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本地生源等情况细化到校,招生计划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要将确定的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和下达的招生计划及时抄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22年建成全省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各市要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逐步使用全省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切实加强招生计划、录取过程和招生录取信息管理,有效保障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实现同步报名、同步录取。
2.合理确定招生范围。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本市域内明确。地处县域(含县级市)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内招生,地处设区市城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所在区或若干城区内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实现同步招生;生源不足的,可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辖区内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高校附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其他公办普通高中相同。对在大班额消除过程中普通高中学位资源不足的地区,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这些地区申请,统筹调配学位资源,合理安排跨区域招生计划。
3.保持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政策。按照不低于当地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单独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到校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初中实际在籍且就读满三年以及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指标分配向乡村初中和薄弱学校倾斜,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原则上不跨区域分配指标,防止跨区域掐尖招生。对于过去实行跨区域指标到校的地区,具备条件的,应从2021年秋季招生起,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分配指标;暂不具备条件的,围绕妥善处理好为农村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与防止县域优质生源过度流失之间的关系,以及避免学区房炒作,积极开展跨区域指标到校招生录取办法改革试点,跨区域指标主要分配到薄弱初中,并随着县域普通高中办学质量的提高,逐年减少跨区域分配指标,力争到2024年实现属地招生。易地扶贫搬迁、农业转移人口等政策性特殊情况,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做出具体规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城市优质普通高中和县域薄弱普通高中对口帮扶机制,通过举办分校、联合办学等方式,实现由跨区域“招好学生”到“送好资源”转变。
4.严格规范招生行为。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考试所在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或未填报普通高中志愿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招生名额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5%,招生录取名单须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5.从严控制政策加分。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2)烈士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
(6)军人子女考生、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面统筹特殊类型和群体招生
1.规范特殊类型招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选择部分具有特色办学基础的普通高中学校,积极推进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明确学校特色方向、招生数量和相应的招生办法,严格控制招生比例,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后进行招生;体育、艺术和小语种类型可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其他类型在规定的属地范围内招生。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要严格控制规模,健全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机制,加强跟踪研究和阶段性评估。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班”等招生行为,纳入招生统一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本校或同层次学校普通班级。高校附属中小学招生入学纳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加强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管理,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内地民族班、海军青少年航空实验班按有关规定执行。
2.保障特殊群体教育。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落实随迁子女考试招生政策,在流入地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录取的,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录取的,享受与户籍所在地就读考生同等政策待遇,具体录取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考生考试报名服务工作。做好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和外籍人员子女等就学工作。
四、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1.压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有关精神,在本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积极稳妥推进招生工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2021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经本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实施方案同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执行好国家和我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平稳有序。
2.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禁令”,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方案等的监管;在统一招生前,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便于学生和家长选择。要全面实行网上报名录取,保障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便于监督。各市、县(市、区)要将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纳入办学质量评价和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教育督导部门要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3.严惩违规行为。各市、县(市、区)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和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要予以约谈,学校及个人均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违规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是省级示范高中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普通高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学生、不得变相迫使学生放弃入学和转学;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及整改情况作为核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追回地方有关奖补资金;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含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对普通高中违规录取的考生,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予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继续把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纳入对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督办事项,责成所在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4.广泛宣传引导。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单位)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本级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确保学生和家长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政策内容。要督促各义务教育学校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有关考试招生的政策。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积极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帮助群众了解、认识和理解招生入学工作。要积极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家喻户晓。
广德市、宿松县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分别纳入宣城市、安庆市统一管理。
安徽省教育厅
2021年5月7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
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皖教基〔2022〕7号
各市教育局,广德市、宿松县教育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精神,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要求,切实规范招生入学行为,现就做好2022年我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
1.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下同)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
2.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县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方案,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对方案进行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要求,按照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乡镇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在县域内确定招生范围。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审批机关要统筹考虑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合理下达招生计划,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需求。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所在县(市、区)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适当跨县域招生,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
3.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要积极使用“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或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自建的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4.依法保障入学权利。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发挥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作用,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截至2022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2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对于放宽年龄招收的,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建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
二、全面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1.统筹确定招生规模和计划。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目标,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办学标准,综合考虑本地生源情况、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以及普通高中教育总体资源等因素,科学编制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严格防止产生新的大校额、大班额,起始年级班额不得超过55人;要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具体分解到直属学校和所辖县(市、区),并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本地生源等情况细化到校,招生计划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要将确定的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和下达的招生计划及时抄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22年建成全省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各市要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逐步使用全省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切实加强招生计划、录取过程和招生录取信息管理,有效保障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实现同步报名、同步录取。
2.合理确定招生范围。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本市域内明确。地处县域(含县级市)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内招生,地处设区市城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所在区或本市若干城区内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实现同步招生;生源不足的,可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辖区内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高校附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其他公办普通高中相同。对在大班额消除过程中普通高中学位资源不足的地区,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这些地区申请,统筹调配学位资源,合理安排跨区域招生计划。
3.保持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政策。按照不低于当地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单独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到校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初中实际在籍且就读满三年以及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指标分配向乡村初中和薄弱学校倾斜,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原则上不跨区域分配指标,防止跨区域掐尖招生。对于2021年仍存在跨区域指标到校的地区,具备条件的,应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分配指标;暂不具备条件的,围绕妥善处理好为农村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与防止县域优质生源过度流失之间的关系,以及避免学区房炒作,积极开展跨区域指标到校招生录取办法改革试点,跨区域指标主要分配到薄弱初中,并随着县域普通高中办学质量的提高,逐年减少跨区域分配指标,力争到2024年实现属地招生。易地扶贫搬迁、农业转移人口等政策性特殊情况,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做出具体规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城市优质普通高中和县域薄弱普通高中对口帮扶机制,通过举办分校、联合办学等方式,实现由跨区域“招好学生”到“送好资源”转变。
4.严格规范招生行为。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考试所在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或未填报普通高中志愿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招生名额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5%,招生录取名单须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5.从严控制政策加分。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2)烈士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
(6)军人子女考生、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面统筹特殊类型和群体招生
1.规范特殊类型招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选择部分具有特色办学基础的普通高中学校,积极推进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明确学校特色方向、招生数量和相应的招生办法,严格控制招生比例,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后进行招生;体育、艺术和小语种类型可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其他类型在规定的属地范围内招生。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要严格控制规模,健全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机制,加强跟踪研究和阶段性评估。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班”等招生行为,纳入招生统一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本校或同层次学校普通班级。高校附属中小学招生入学纳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假借民办学校等名义招收中国籍学生。内地民族班、海军青少年航空实验班按有关规定执行。
2.保障特殊群体教育。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要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落实随迁子女考试招生政策,在流入地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录取的,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录取的,享受与户籍所在地就读考生同等政策待遇,具体录取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考生考试报名服务工作。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各地要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四、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1.压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有关要求,在本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积极稳妥推进招生工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经本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实施方案同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执行好国家和我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平稳有序。
2.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禁令”,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方案等的监管;在统一招生前,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便于学生和家长选择。要全面实行网上报名录取,保障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便于监督。要密切关注违规招生行为,及时发现、迅速处置。继续发挥学籍系统辅助规范招生的作用,实时监测,定期开展网上巡检。各市、县(市、区)要将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纳入办学质量评价和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教育督导部门要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3.严惩违规行为。各市、县(市、区)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和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要予以约谈,学校及个人均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违规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是省级示范高中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普通高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学生、不得变相迫使学生放弃入学和转学;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及整改情况作为核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追回地方有关奖补资金;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含筹设期间)不得招生。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继续把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纳入对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督办事项,责成所在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4.广泛宣传引导。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单位)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本级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确保学生和家长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政策内容。要督促各义务教育学校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有关考试招生的政策。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积极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帮助群众了解、认识和理解招生入学工作。要积极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家喻户晓。
广德市、宿松县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分别纳入宣城市、安庆市统一管理。
安徽省教育厅
2022年5月7日
常见问题解答
一、作为学生家长应该关注学籍的哪些相关内容?
答:学籍是指某个儿童少年作为某所学校学生的身份。学籍档案是记录学生就学和成长过程的重要载体。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和有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学籍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1月教育部已建成全国联网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各类学籍业务均纳入系统管理。拥有学籍是每个学生应有的权益。在经过批准的学校学习的学生都具有学籍。新入学或转学后,家长应及时到学生所在学校确认是否已为学生建立或转接学籍,是否“人籍一致”。“人籍分离”等问题可能导致学生无法办理与学籍相关的各种管理服务业务,甚至影响升学。学生离校时,家长要及时告知原学校学生的去向,方便原学校协助办理相应的学籍管理服务业务。此外,家长还要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二、学生入学或转学,地方教育部门是否可将有无学籍作为入学门槛或条件?
答: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入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
三、学生入学后应如何办理学籍手续?
答:学生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应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应为学生新建学籍并通过查重程序。如果遇到学籍系统或数据传输故障等特殊情况,学校可先通过线下流程办理转学等业务,线下流程完成后,即可作为拥有连续学籍的计算时点,学生即应视为在校生,享受在校生待遇(如参加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考试及各种活动),之后再通过学籍系统完成电子学籍档案转接,最终以学籍系统记录的信息为准。
四、关于学籍信息更新有哪些要求?
答:学籍信息是维护学生权益的依据。学籍信息更新是确保学籍信息准确的必然要求。《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和建立数据质量核查机制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2号)要求各地各校加强宣传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常态工作机制,每学期核查一次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学生家长有义务及时将学生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的变动情况告知班主任,由班主任将学生信息的变动情况通知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及时更新。
五、学籍号有几种?
答: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伴随学生整个学习生涯,原则上终身不变。学籍号分为“G”字头正式学籍号、“L”字头临时学籍号以及“J”字头学籍号三种。较为常见的是“G”字头正式学籍号和“L”字头临时学籍号。“G”字头正式学籍号:具有“L”字头临时学籍号的学生经过全国查重和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进行比对,通过后分配“G”字头正式学籍号,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后,通过学籍系统下发。“G”字头正式学籍号为“G+身份证号”,但学生身份证号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下,二者可不相同。“L”字头临时学籍号:学生首次注册学籍后,分配“L”字头的临时学籍号。“L”字头学籍号按照身份证号编码规则生成,与身份证号相似,但与身份证号不具有对应关系。“L”字头临时学籍号是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前办理各项业务的依据,在办理有关业务时与正式学籍号效力相同。各地各校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应对持有临时学籍号的学生一视同仁。“J”字头学籍号是为暂无公民身份证号或原公民身份证号不可用的学生设计的。编码规则与身份证号相同。学生获得身份证号后,可以申请将学籍号更改为“G”字头正式学籍号,但保留原来的记录。
六、“G”字头正式学籍号是否一定和身份证号一致?
答:“G”字头正式学籍号依据身份证号生成,因此一般情况下二者应一致。之后学生身份证号发生变化才会导致不一致。不一致也不会影响学生办理任何业务,因此无特殊理由没有必要申请修改正式学籍号。特殊情况需修改“G”字头正式学籍号的,需要依申请按流程重新办理。
七、获得“G”字头正式学籍号后,是否可修改其中的关键信息?
答:“G”字头学籍号具有权威性。获得了“G”字头正式学籍号的学生,其学籍号不能轻易修改。因户籍关键信息变动,确需对“姓名”和“身份证号”两项关键信息进行修改的,必须履行相关程序。修改时,应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上传户籍等相关证明材料照片或扫描件,县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提交中央数据库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对没有问题的,可进行修改。学籍修改情况的历史信息将随学籍永久保留。
八、已获得的“G”字头正式学籍号是否可删除?
答:原则上不允许删除“G”字头正式学籍号。“G”字头正式学籍号通过了全国查重、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等一系列程序的严格检验,是学生身份的权威标识。如涉及问题学籍确需删除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佐证材料报教育部审核后方可删除。
九、转学、毕业后跨省就学办理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为做好毕业结业和升级处理工作,每年从7月15日零时至8月14日24时,学籍系统暂停发起转学业务,其他时间均可发起,7月15日零时之前发起的转学业务可继续办理。每年毕业后跨省就学新业务发起时间限定为8月15日零时至12月14日24时、3月1日零时至5月31日24时。需要注意的是,各省在国家规定的统一时段中,根据各自实际又规定了本省的转学及毕业后跨省就学时段,在这种情况下,以省级规定为准。
十、“出国”、“其他离校”、“退学”、“开除”状态的学籍是否可以办理转学及跨省就学?
答:为了方便群众,学籍系统除了允许在校生状态(休学除外)的学生办理转学及跨省就学业务外,还允许处于“出国”、“其他离校”、“退学”、“开除”等状态的学生办理此类业务。转学完成后,学籍状态不变,在转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后变为在校生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处于“休学”状态的学生,须在原就读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后再办理转学手续。
十一、办理转学时,家长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答:通过学籍系统办理转学,家长需要向转入学校提供学生基本信息表和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其中,学生基本信息表可由转出学校通过学籍系统打印,以证明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即家长签字的学生转学理由说明。各地各校不应再要求家长(学生)提供纸质转学审批表。因为在学籍系统中办理转学业务流程时,已经设置了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核办环节,相当于纸质材料的盖章审批,因此除了因系统故障需要先线下办理以外,不应要求学生家长再提供纸质转学审批表。
十二、毕业后跨省就学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减少跨省业务纠纷,转入省、转出省及学生家长应注意以下内容:
学生跨省流动客观存在,必须加以规范和引导。转入省份应明确外省学生就学、升学的条件和办理的程序,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妥善处理和核办毕业后跨省就学。就学和升学条件不得违反国家招生入学总体政策,不得利用学籍系统抢夺或变相抢夺生源。转出省份对于外省份同意接收的要及时办理,不得以接收省份可能违规招生、学生分数可能未达到接收省份要求等理由驳回申请。学生家长应提前多了解和遵循相关省份的招生管理要求。以免出现不必要的跨省业务纠纷。
十三、毕业生被学校错误调转学籍后怎么办?
答:原则上,被招生的学生到下一阶段学校入学报到后学校才能调转学籍并再次变为在校生。对误调转学籍的,学籍系统将按照“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增加回退功能,允许区(县)学籍管理部门在学生毕业后半年内将被误招学生退至毕业生状态,然后再由实际录取的学校将其学籍调入。
十四、小学新生入学年龄有哪些要求?
答:《义务教育法》对未满6周岁的儿童是否必须入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根据其确定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学生入学年龄的具体日期由各省份根据实际自行设定。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入学截止日期控制功能,由省级学籍管理部门自行设置。
十五、学生家长如何反映学籍相关问题?
答:2014年,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处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工作机制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4〕50号),建立了群众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分级妥善处理群众关心的学籍相关问题。涉及省内市与市之间转学和业务办理的,须由省级处理(联系电话见附件)。涉及市内县与县之间业务的,须由市级处理并公布办理方式和电话。涉及县内学校间业务的,须由县级处理并公布办理方式和电话。仅涉及一所学校业务的,须由学校或县级处理并公布办理方式和电话。只有涉及跨省的,才有必要提交教育部协调。教育部技术服务呼叫中心受理服务号码:010-66119801,服务邮箱:66119801@moe.edu.cn。安徽技术服务电话:4001009595。
十六、我导入学生信息时,数据校验后,系统提示我一些孩子的“身份证号无效”是怎么回事?
答: 出现身份证号无效的情况,首先请与学生户口本核对,身份证是否正确。根据国家公民身份证的编码规则,系统在录入身份证号时会进行验证。也有些孩子的身份证的确和户口本一致,但仍然提示错误。这是因为从严格意义上面来说,这些身份证可能是编错了,请将户口本带到派出所去核实身份证号是否正确。核对无误的,可以先填写出生日期和性别,使用监护人身份证号录入信息。然后将这些孩子所在的年级、班级、姓名、身份证号信息整理好,到教育局去录入身份证号。
十七、数据校验后,系统提示“身份证号已存在”是怎么回事?
答:身份证号已存在,说明这个身份证号已经被使用了。如果该生已经在外校建立了学籍,请办理转学手续。如果提示信息不是该学生姓名,而是其他人占用了这个学生的身份证号,需要根据提示联系所在地学校或教育局,修改错误学生信息后方可录入。
十八、初中或高中招生,学生属于历届生,学校在上报新建时无法在校验模板中通过,什么原因?
答:历届毕业生,目前学校暂不可以进行升学导入,可以由教育局进行招生入学操作。
十九、跨省转学(入)时,审批历史提示等待对方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但是联系对方教育局,教育局反馈没有收到审批申请,什么原因?
答:根据全国跨省转学业务核办流程,转入学校提交申请、转入教育局审批通过后,转学信息由国家教育部进行数据交换,发往对方省。对方教育部门如未收到转学信息,可能是教育部还未将数据传输到转出省份,需要联系教育部信息中心核查。
二十、学生已经在外省就读,学校为学生新建学籍时提示在安徽有学籍,能否删除安徽省学籍在外省新建?
答:学生如果经过教育部校验有问题学籍,学校可以在问题学籍处理里面直接操作删除。
二十一、非正常状态学生怎么处理?
答:学生学籍状态为“取消学籍、其他离校”的,需要由学校联系学生家长,确认学生去向及就读情况,按以下几类处理:一、学生确实已辍学的,需要在学籍系统中对该生进行辍学操作,并按照文件要求汇报政府相关部门;二、学生在外校读书且未建立学籍的,应告知家长将学籍从原就读学校转到现就读学校,保持人籍一致;三、学生在外校读书又重新建立学籍的,如果原就读校是正式学籍号,则要求家长将学籍转到现就读学校,现就读学校重新建立的学籍应当删除,保持人籍一致;如果原就读校是临时学籍号,则向家长确认,并上报删除原校学籍;四、联系不上家长、学生去向不明的,如学生是正式学籍号,请将学生学籍进行其他离校操作;如学生是临时学籍号,确认需要删除的请上报当地教育局,各地市教育局统一汇总上报省厅,省厅将与教育部协调处理。五、学生学籍状态为“辍学”的,请学校联系家长确认并按照文件要求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六、问题学籍学生,按照原有流程处理,如有疑问题请咨询省学籍服务电话。
二十二、补建学籍要多久才能分配到全国学籍号?
答:学籍系统二期建设引入了准实时查重认证功能,在学生注册学籍时即进行全国学籍查重,并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进行学生身份比对,严把学籍入口关,从源头上提升了学籍数据质量。系统将即时为通过全国学籍查重和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身份比对的学生下发全国正式学籍号,大幅缩短了全国正式学籍号下发周期。信息准确、查重没有问题最快能在三天内下发全国正式学籍号。
二十三、学校起始年级的班级数量如何确定的,后续如何添加?
答:学校起始年级的班级数是在学年变更时,自动根据上一个年级班级数量默认创建的起始班级数量。如果需要新增班级由所属教育局设置。教育局在“学籍管理”--“班级管理”中点击“添加班级”,设置“班级数量”及“每个班级招生额度”。教育局设置完成后,学校才能使用新增的班级进行新生导入。
二十四、在操作变动过程中,提示“超出班级招生额度,不允许保存!”和“超出年级招生计划,不允许保存! ”该怎么办?
答:提示“超出班级招生额度,不允许保存!”:教育局在“学籍管理”—“班级管理”中选择对应的班级,点击“设置”在下方输入人数。如果“招生人数控制”里面无数字,说明是默认值,系统默认小学46人,初中50人,高中56人。 提示“超出年级招生计划,不允许保存!”。只有高一、高二两个年级的招生计划是需要报到厅里进行修改。其余年级的超出招生计划,教育局“学籍管理”—“设置年级招生人数”。如果招生人数限制下面没有数字,说明无限制。
二十五、班级招生额度和年级招生计划都包括哪些学生呢?
答:班级额度控制是针对所有在校学生状态控制,包括了留级、跳级、恢复学籍、复学学生等。年级计划控制是当年招生计划的控制,不包括留级、跳级、恢复学籍、复学学生。留级、跳级、恢复学籍、复学这类学生不占年级招生额度,占班级的招生额度。
二十六、学生去上职业高中后,职业高中学籍系统反馈无法建立学籍,该怎么办?
答:在高中学籍系统里面,“学籍变动”--“退学”,学校在学籍系统里申请退学,教育局审批通过后,就可以在职业类建立学籍。
二十七、新生上报教育局审核不通过,为什么学校找不到这些学生呢?
答:学校在“学籍管理”选择“未上报新生”,在类型里面选择“核办不通过”,修改后重新上报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