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港镇中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单位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自查。
二、自查采用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等方式,全面分析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和风险点,建立自查清单和自查计划。
1、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制度自查,对食品安全制度的适用性进行检查,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修订更新。
2、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经营过程、食品营养状况自查,其他餐饮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经营过程自查,重点检查食品原料采购贮存、设备设施运转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情况、从业人员卫生状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供餐情况、食谱的膳食结构等,并做好记录。
3、对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立即开展专项自查。专项自查的重点内容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确定。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对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应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做好记录。
四、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存放在加贴醒目、牢固标识的专门区域,避免被误用,并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理措施。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对自查中发现的其他食品安全风险,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五、燃料管理
1、尽量采购使用乙醇作为菜品(如火锅等)加热燃料。使用甲醇、丙醇等作燃料,应加入颜色进行警示,并严格管理,防止作为白酒误饮。
2、应严格选择燃料供货者。应制定火灾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防火职责,定期组织检查,定期检测设备,及时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设备。宜安装有效的通风及报警设备。
3、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使其能正确使用煤气、液化气、电等加热设备,防止漏气、漏电;安全进行燃料更换(木炭、醇基燃料等),防止烫伤。
3、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南港中心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一、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报告工作。
二、食品经营单位要定期检查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发现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立即停止经营,采取公告或通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相关供货者停止生产经营。
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按规定报告。
三、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应急处置程序如下:
1、及时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故后,有关人员立即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餐饮单位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报告及主管部门(联系电话:),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2、立即组织救治。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立即将中毒者送到有急救能力的医疗机构救治。
3、保护现场。发生疑似食物安全事故后,要保护好食品加工场所、可疑食物、食品用工具容器、 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留样食品等。
4、配合调查。餐饮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将病人所吃的食物,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门反映。
5、及时召回。按照国家关于食品召回的相关规定,及时安排人员召回问题食品,必要时,在相关信息栏、媒体公布相关召回信息,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南港中心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餐饮服务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总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校食堂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应有正式文件。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化过程管理。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和经营实际,确定高风险的食品品种和加工制作环节,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重点防控。
四、制订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及食品安全自查等计划,并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实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促进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制订并落实有关整改措施;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做好单位资质证件、人员管理信息、监管信息、管理记录等资料的整理归档。
七、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南港中心校食堂分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分餐宜在备餐间进行,需在专用操作区、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二、备餐间内应安装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紫外线消毒灯,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米以内。在分餐前无人工作时开灯半小时以上进行空气消毒,并有消毒记录。
三、分餐人员分餐前应更换清洁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操作时戴口罩。操作时要避免食品受到污染。离开后再次回到分餐岗位工作应重新洗手消毒。
四、分餐用的餐具、工用具每餐做到清洗、消毒、保洁,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工用具。
五、操作人员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应立即停止供应,并及时上报。
六、烹饪制作成品后的食品应尽快食用,其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8℃的条件下存放,或确认无异常再加热后食用。
南港中心校食堂学校食堂安全保卫制度
一、食堂内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加强消防管理,定期组织学习消防基本知识,提高消防意识。
二、食品处理区入口处贴有“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明显字样。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三、食堂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严禁吸烟、饮酒,严禁将有毒有害物品带进食品处理区。
四、食堂内锅炉、蒸饭车、冷藏冷冻等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专人操作,并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校验。
五、食堂住宿人员须事先征得总务处负责人同意。在学校放假期间及供餐结束后,学校应确定专人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并关闭电源、自来水、煤气、门窗等。
六、食堂内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间、粗加工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资料保存七天以上待查。
南港中心校食堂食品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院长)负责制,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对学校食品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的控制管理,每周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检查。
二、有条件的学校食堂、餐饮单位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三、食品采购过程管理
1、原料采购选择的供货者应具有相关合法资质,并建立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对供货者的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评价,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货者。对大宗食品要建立固定的供货者,签订供货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2、采购食品时,要按照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索取并留存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购物凭证,对食品的外观和温度进行查验。
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常温摆放的食品原料贮存做到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食品。散装食品贮存位置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内容,使用密闭容器贮存。需冷藏冷冻的食品按照标签明示的保存条件贮存。
要遵循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时清理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等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加工制作过程管理
1、从业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在加工制作食品前,应洗净手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还应进行手部消毒。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披散头发,佩戴的手表、手镯、手链、手串、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外露。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应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加工人员在加工前应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食品原料应洗净后使用。盛放或加工制作不同类型食品原料的刀、砧板、盆、桶等工用具和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分标识。切配好的半成品应及时使用或冷冻(藏)贮存。需冷冻(藏)的食品,应放置在密闭容器内或使用保鲜膜等进行无污染覆盖,避免食品受到交叉污染。
3、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清洗消毒、保洁,不得使用未经消毒或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 保洁设施应正常运转,有明显的区分标识。每次使用后要进行清洁,防止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受到污染。
4、烹饪食品要烧熟煮透,加工制作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要按照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5、按照规定每餐次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并确定专人管理留样食品、记录留样情况。
五、供餐过程管理
1、每餐前,使用紫外线灯对备餐间空气进行消毒30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
2、保持就餐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洁,配有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并正常运转。
3、从业人员在供餐前应穿清洁的工作服,佩戴清洁口罩,工作前,对手部进行清洗消毒。
4、烹饪后至食用前超过2小时的食品,停止销售或加热后再次销售。
南港中心校食堂食品试尝留样管理制度
食品试尝留样,是预防师生食品中毒的有效措施,是检验是否是食物中毒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师生食品安全,特制定食品留样试尝制度。
一、每餐坚持饭菜留样,并在留样容器盒上标明菜名、日期、时间等。
二、饭菜留样应留足数量(不少于125克),储存于专用冰箱,温度保持在2-8摄氏度左右。
三、每天坚持饭菜试尝,由管理人员指定专人分别进行试尝,并按《食品留样试尝情况登记表》进行逐项登记。
四、饭菜留样必须坚持48小时。
五、学校分管领导不定期进行抽查并按食堂当天菜谱记载情况,逐一对照检查,若发现食堂没有坚持饭菜试尝留样,应按学校食品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