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高峰中心学校学籍管理管理规定
高峰中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中小学校学籍管理,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高峰中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适用于该校小学学生入学、学籍、成绩考核、操行评定、转学、休学、 复学、考勤、借读、奖励、处分、毕业、结业等事项处理的依据。
第三条 学校设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对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统一管理,学籍变更由教育局负责审批办理。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四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五条 适龄儿童实行免试入学。
第六条 因疾病或残疾等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或要求免学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缓学或免学书面申请,并出具区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材料。缓学时间原则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按照安徽省电子学籍规定编学籍号。 开学两周后, 将小学一年级新生学籍信息表及学生变动花名册报县教育局审批。
第九条 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和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在入队和评优等学籍管理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第十一条 不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区范围内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
第三章 转学和借读
第十二条 学生因户口迁移、家庭住址搬迁、父母进城务工等特殊情况确需转出的,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校长审查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到县教育局审批盖章,到转入学校、转入地教育局分别签字盖章后将《学生转学申请表》一份交回县教育局方可有效。
第十三条 由外地转入我校学生应持本人常住本人户口簿、暂住证、 免疫本、 务工证明, 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经校长批准、教育局申批方可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不无故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凡学生因家庭住址变迁需转学并且转学所需手续健全的,学校不以任何理由阻止转学。 学校不擅自接收没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转学不变更就读年级,不进行入学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一律不收借读费。
第四章 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由于疾病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学校审核签字盖章后县教育局审批盖章,准予休学的,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学生患严重传染病,学校令其休学,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生学籍。休学期满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并县教育局审批盖章后,可安排复学。 休学需提前
复学的,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证明其休学原因消失(原来因伤病提出休学的, 提前复学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健康证明)经原学校审核, 教育局审批盖章后即可复学。 需延长休学的,重新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其原因,经学校审核,教育局审批盖章后即可。
第五章 升级和留级
第十九条 学生学完规定的课程,按期升级。不得留级。
第六章 毕业、结业
第二十条 对接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适龄儿童, 经考核,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习成绩合格, 准予毕业,发给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学校填写并加盖学校公章颁发给学生,毕业学生花名册报教育局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已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升学且小学超过十五周岁的在校儿童,应结束学业。学校要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审核后,发给其加盖“结业”字样的义务教育证书,并报教育局备案。
第七章 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学籍档案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记录档案。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每学期对学生包括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业考试两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综合素质评定要真实记录学生在校期间道德品质和德育情况、学习能力、 交流与合作能力、 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以及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尤其要侧重中小学生德育情况的成长过程。
第二十三条 各班不得对学生学业考试成绩排名,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加或者删减课程。
第八章 奖励、处分
第二十五条 奖励和处分均要做到“以学生为本”,各位教师要以奖励和教育为主。
第二十六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班要及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以教育为主,努力做好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帮助其改正错误,学校一般不得处分学生,严禁开除学生。
第九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导处负责。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并向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挑选熟悉计算机操作、有责任心的人员负责学籍管理。 要保持学籍管理人员的稳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 自 2014 年秋季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15230200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