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
现将《舒城经济开发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规定》已经区“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3月15日
舒城经济开发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户建房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给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新建住房是指在县城及开发区规划区范围(S351)以外的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新建住宅及附属生活设施(包括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等)。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主要实行统拆统建不得新申请建房,只能对现有住房进行维修,维修住房按照本办法的第十条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条 县开发区管委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加强农户建房用地统一管理,做好农村居民点的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履行职责,切实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加强村民建房管理,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和乱搭乱建行为。
各村要将村民建房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负责农户建房的初审上报。并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占地新建住房和不按规划要求改建、扩建住房及附属设施等行为。
第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坚决杜绝“一户多宅”或变相的“一户多宅”,坚决杜绝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实施农户建房“八不准”。新建住宅的,每户占地不得超过160平方米,申请、审批宅基地都要严格执行这个标准。
第五条 农民申请新建住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的,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的;
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4.老宅基地确实无法翻建、扩建的;
5.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建房不予批准:
1.不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居民点规划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已将原住宅转让、出租、赠予或改变用途的;
3.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4.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新建住房申报时应附下列材料:
1.农村居民宅基地申报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户主的书面申请及所在村民组村民签署的意见;
4.村委会审核意见及国土分局现场勘察记录;
5.住建局出具的村民建房规划许可证;
6.有还耕任务的还需附还耕协议书。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相关申请要件,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3.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管委会。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区管委会。
5.经开发区两委联席会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将宅基地申报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查审批。
6.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村委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农经站、国土分局和村镇规划人员到实地丈量放线。
7.农经站、国土分局、执法中队、驻村工作组和村委会要加强对村民建房全过程的监督,督促村民在建房过程中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面积和建筑规模。房屋竣工后,应及时到实地检查验收。
第九条 已经批准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一年内未用又可以耕种收获的,应由原耕种人恢复耕种;连续两年未用的,由国土分局报县国土局,依法收回该宗地批件。该户再申请建房时,需按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条 开发区境内维修住房主要包括:加固现有住房的墙体、改善内部结构、更新房顶防水及加隔热层。维修住房不得扩大建筑面积,不得改变住房结构,加防水或隔热的檐口高度不得超过0.6米。维修住房按照以下简易程序办理:
1.维修住房应先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经村两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农经站、国土分局。申报材料主要有:维修住房申报表、住户申请报告、现住房照片和土地使用证、户主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2.由农经站、国土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联合区执法中队、驻村工作组人员,现场勘察。并分别在申报表上填写勘察意见。
3.农经站及时将申报材料,报开发区分管领导审核。属于206国道两侧的农户维修住房的,同时报县行政执法局审查。
4.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农经站、国土分局联合执法中队、驻村工作组和村委会共同到实地,交代住户维修住房注意事项,并对村民住房维修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农经站、国土分局在接到新建住房或者维修住房申报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组织各项报批材料,由开发区管委会在15个工作日内研究审核。
第十二条 对在县城及开发区规划范围以内的危房户,既不符合新建住房条件,又因房屋过于年久不能进行维修暂住的,列入特殊危房户,按照县政府的有关规定纳入统一安置,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变相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提供任何服务和便利条件,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其非法建造的建筑物作为违章建筑处理。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未经上述规定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新建住房,以及擅自翻建、扩建、改建住房的,新搭建的建筑,一律作为违法建筑,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规划法》依法查处,直至强制拆除。其非法占用的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责令退还,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十五条 农经站、国土分局、执法中队以及各村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巡查,对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和违章建筑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对在农户建房管理中工作有力,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