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更好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六建(2017)84)、《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通知》(舒建(2016)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保障房屋被征收人使用购房券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全县所有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拒绝被征收人使用购房券购买商品房。
2、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被征收人使用购房券和现金购房应予以同等待遇,不得有任何歧视。
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购房券)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对被征收人使用购房券购房后余额部分(余额部分不高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10%,最多不高于5万元)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征收人另行结算。
4、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提供不拒绝购房券使用人使用购房券的书面承诺书,并在醒目位置明示“欢迎使用购房券”。
5、在使用购房券购买商品房时,购房券所有人与购买商品房所有人必须保持一致,不得将购房劵买卖或借用。
6、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房屋预售前与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签订《关于进入舒城县购房券交易平台协议》,按规定流程使用、接受、结算购房券。
7、县住建局将与相关单位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地产经纪机构拒绝被征收人使用购房券问题的监督与查处。对被征收人(购房券)投诉举报拒绝使用购房券的企业,将责令限期改正。对任拒不改正的,将实行联合惩戒,立即停止商品房网签备案,并予以公开曝光。
附件:《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通知》(舒建(2016)21号)
2018年7月23日
抄送:舒城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