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建秘〔2022〕74号
局机关各股室,各局属单位,各在建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及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工程责任主体质量意识,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减少工程质量投诉,提前化解工程质量纠纷,提升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的满意度,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14号)、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工程质量治理“亮剑”专项行动方案》(六建质函〔2022〕239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落实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业主是指商品房中已完成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手续人员或安置房中拟确定安置的对象(由属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二、实施内容
(一)开放阶段
“业主开放日”制度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业主开放日:主体结构“开放日”,即由建设单位邀请每栋住宅楼业主代表参与主体结构验收,组织业主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开展主体结构验收、查看住宅工程质量,并针对业主所提的质量问题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整改。
第二阶段业主开放日:分户验收“开放日”,即项目现场应已按设计施工图文件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后,从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开始到分户验收完成期间邀请业主参与监督、查看房屋工程质量,并对业主所提的质量问题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前完成整改。
第三阶段业主开放日:竣工验收“开放日”,即住宅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之后,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业主及社会监督人员(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行业专家、有关单位代表等)参与竣工验收“开放日”的监督见证,并对业主及社会监督人员所提的质量问题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整改。
(二)开放内容
建设单位组织业主开放日活动开放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
2.防水工程施工情况;
3.主要建筑材料使用情况;
4.墙体节能保温施工质量情况;
5.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情况;
6.地下室工程施工质量情况;
7.装修工程施工质量情况;
8.绿色建筑等级及主要技术应用情况(如节能门窗、可再生能源应用等)。
三、实施要求
(一)商品房项目“业主开放日”活动
1.主体结构“业主开放日”活动。住宅工程经主体结构自验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业主按照既定方案,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按规定区域开展主体结构“业主开放日”活动,展示内容应包括主体结构部分验收情况、主体结构实体质量等方面。具体要求如下:
(1)建设单位按既定方案组织业主到场,发放《主体结构开放日活动业主意见表》(附件1)。建设单位应做好对业主的安全教育,提供相应安全防护用品,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2)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相应专业人员陪同业主在指定区域对项目结构工程质量进行开放,并留存影像资料,业主按照实地查验情况填写《主体结构开放日活动业主意见表》,业主和建设单位陪同人员应在记录表中签字确认,对于业主提出的不符合客观事实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意见,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约定等进行解释。
(3)建设单位应及时整理汇总有关质量问题,组织相关单位逐项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并签字确认,留存相应施工及验收资料,并告知业主,如业主需要实地查看整改情况的,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
2.分户验收“业主开放日”活动。项目现场应已按设计施工图文件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后,从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开始到分户验收完成期间,由建设单位组织业主按照既定方案,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按规定区域开展分户验收“业主开放日”活动,展示内容应包括分户验收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等方面。具体要求如下:
(1)建设单位按照制定的活动方案组织业主到场,发放《分户验收开放日活动业主意见表》(附件2),同时向业主公示工程分户验收结果等信息。
(2)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参建各方陪同业主共同对业主房屋进行查验,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在现场配备土建、水电、暖通等专业人员,提供必备检查工具,及时解答业主相关专业问题。业主按照实地查验情况填写《分户验收开放日活动业主意见表》,业主和建设单位陪同人员应签字确认。经确认的质量问题,应在表中写明整改完成时限,如业主需复查的,应同时约定复查时间。对于业主提出的不符合客观事实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意见,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约定等进行解释。
(3)建设单位应及时整理汇总有关质量问题,组织相关单位在约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成,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并签字确认,留存相应施工及验收资料,并告知业主,如业主需要实地查看整改情况的,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
3.竣工验收“业主开放日”活动。住宅工程在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业主按照既定方案,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按指定区域开展竣工验收“业主开放日”活动,展示内容应包括预验收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等方面。具体要求如下:
(1)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邀请全体业主参与开放日活动,至少提前7天通知,同时以书面的形式在小区入口和楼栋入口处予以告知。
(2)建设单位组织并发放《竣工验收开放日活动业主意见表》(附件3),施工和监理单位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提供必备的检查工具,配合业主进行参观检查,全面解答业主提出的小区建设的有关问题;对业主反映的工程质量等问题,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留存相应施工及验收资料,并告知业主,如业主需要实地查看整改情况的,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对于业主提出的不符合客观事实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意见,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约定等进行解释。
(3)建设单位应将业主开放日开展情况及限期整改情况报县质安站备案。
(二)安置房项目“业主开放日”活动
安置房项目由建设单位和属地政府组织安置房对象参与业主开放日,在实施“主体结构”“分户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业主开放日时,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7天将业主开放日的实施方案、开放内容、实施要求、实施流程、责任分工等提交属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属地政府)研定,共同组织好“业主开放日”活动。
四、实施流程
(一)编制方案。“业主开放日”工作实施前,建设单位应编制《业主开放日工作方案》并在工作开始前一周报县质安站或杭埠质安二站(属地政府)备案,方案中应包括参与业主数量、开放周期、工作流程、人员分工、相关责任人及应急预案等,其中商品房项目主体结构验收阶段每栋住宅楼业主参与数量不低于10%户代表,分户验收阶段业主参与数量不低于40%,工程竣工验收前阶段业主参与数量100%;安置房项目各阶段参与人员与数量,由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通知预告。在“业主开放日”工作实施前,建设单位应至少提前一周通知业主(留存相关凭据),并告知“业主开放日”实施的相关注意事项。告知内容应包括:供业主选择的开放时段、查看的质量内容、查看人员要求、需携带的证明资料、现场防护措施等。同时统计汇总形成《住宅工程业主现场查看通知情况汇总表》(附件4),其中因各种原因放弃参与资格的,应单独列出。
(三)规划时间。“业主开放日”实施工作天数原则上按参与业主户数进行确定:当参与户数不足200户时,“业主开放日”时间不少于3天,开放日期应至少包括一个非工作日。当参与户数在200户与500户之间时,“业主开放日”时间不少于5天;参与户数大于500户时,“业主开放日”时间不少于7天,上述情况的开放日期应至少包括两个非工作日。
(四)登记核验。建设单位应在业主进入现场前进行登记,并核对身份信息,形成《住宅工程业主质量现场查看登记表》(附件5),并在陪同查看的过程中,完整记录业主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
(五)问题整改。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梳理“业主开放日”现场查看的问题,甄别质量类问题和非质量类问题,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落实质量问题的整改,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组织监理单位对质量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核并做好确认记录,形成《住宅工程业主查看质量问题处置情况记录表》(附件6),作为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归档资料,并随同相关房屋质量保证文件一并提交业主。
(六)工作报备。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业主开放日”业主到位查看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住宅工程业主质量查看情况汇总表》(附件7),在通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一并提交县质安站或杭埠质安二站。
五、责任与分工
(一)建设单位责任分工。建设单位应对住宅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全面组织实施“业主开放日”工作,分户验收后应在户内醒目位置公开分户验收数据,公开内容包括每户验收后形成的室内净高、净开间尺寸等分户验收结果。对业主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应进行核实确认,对确实存在的予以落实整改,质量问题的整改范围及标准,应符合国家及地方住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业主开放日”期间,建设单位应为业主现场查看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有序组织,确保业主的人身安全。
(二)施工单位责任分工。施工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开展“业主开放日”工作,为保证住宅工程的完工质量,应落实专项质量保证措施,防范质量多发问题。对于“业主开放日”中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在汇总整理后进行整改闭合。
(三)监理单位责任分工。监理单位对住宅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管责任,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开展“业主开放日”工作,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的整改闭合。监理单位在“业主开放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降低质量标准或质量问题整改不力等情况的,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限期不整改的按规定报告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业主责任与义务。业主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完成现场查看,并按约定的反馈时间及方式如实反馈质量问题,不参加或未及时反馈的,视为放弃参与资格。
六、监督管理
县住建局、县重点工程处和属地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全县住宅工程“主体结构”、“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业主开放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县质安站或杭埠质安二站应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规范等,结合业主现场质量查看的情况,对建设单位实施的“主体结构”、“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业主开放日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附件存档。发现住宅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在“主体结构”、“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业主开放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事实或对于存在的质量问题整改不力等行为的,应责令项目整改,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1.主体结构开放日活动业主意见表
2.分户验收开放日活动业主意见表
3.竣工验收开放日活动业主意见表
4.住宅工程业主质量现场查看通知情况汇总表
5.住宅工程业主质量现场查看登记表
6.住宅工程业主查看质量问题处置情况记录表
7.住宅工程业主质量查看情况汇总表
8.住宅工程质量突出问题竣工验收“一票否决”清单
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8日
附件1:
主体结构开放日活动业主意见表
项目名称:
业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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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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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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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确认签字 |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 确认签字 |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为业主开放时记录使用,商品房项目一式叁份留存,建设单位、业主、质安站(杭埠质安二站)各一份;安置房项目一式肆份留存,建设单位、业主、质安站(杭埠质安二站)、属地政府各一份。
附件2:
分户验收开放日活动业主意见表
项目名称:
业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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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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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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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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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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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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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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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发现的质量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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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确认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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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确认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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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为业主开放时记录使用,商品房项目一式叁份留存,建设单位、业主、质安站(杭埠质安二站)各一份;安置房项目一式肆份留存,建设单位、业主、质安站(杭埠二站)、属地政府各一份。
附件3:
竣工验收开放日活动业主意见表
项目名称:
业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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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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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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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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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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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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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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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发现的质量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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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确认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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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确认签字 |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为业主开放时记录使用,商品房项目一式叁份留存,建设单位、业主、质安站(杭埠二站)各一份;安置房项目一式肆份留存,建设单位、业主、质安站(杭埠二站)、属地政府各一份。
附件4:
住宅工程业主质量现场查看通知情况汇总表
单位工程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业主姓名 |
联系电话 |
房(户)号 |
通知情况 (是/否) |
是否确认查看(是/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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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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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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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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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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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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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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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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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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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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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公章):
附件5:
住宅工程业主质量现场查看登记表
单位工程名称: 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
业主姓名 |
联系电话 |
房(户)号 |
查看业主登记签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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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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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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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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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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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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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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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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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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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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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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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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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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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公章):
附件6:
住宅工程业主查看质量问题处置情况记录表
单位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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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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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业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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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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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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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主: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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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整改的质量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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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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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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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整改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7:
住宅工程业主质量查看情况汇总表
单位工程名称:
业主查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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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总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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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查看户数 |
未查看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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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整改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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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整改户数 |
未完成整改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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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8:
住宅工程质量突出问题竣工验收
“一票否决”清单
一、竣工验收组织
1.建设单位未编制验收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
2.无竣工预验收记录;
3.竣工图未编制完成;
4.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参加竣工验收;
5.验收时接到工程质量投诉,经查实投诉属实的。
二、住宅分户验收
1.房间空间几何尺寸未原位标注;
2.一个及一个以上房间空间几何尺寸标注数值超允许值(偏差允许值15mm,极差允许值25mm),或与验收组抽查不一致的。
3.混凝土现浇板、墙体开裂、露筋;
4.门窗、护栏、安全玻璃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5.住宅外窗台低于0.9m,无防护措施;
6.电线截面积不符合设计要求,保护地线(PE)在插座中串联连接;
7.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阳台、顶层等房间有渗漏;
8.存在未完工项目。
三、屋面
1.上人屋面临空处栏杆、女儿墙高度、栏杆垂直杆件的净距、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地下室
1.防水效果(渗漏情况)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
五、公共部位
1.外廊、露台、内天井等临空处栏杆(栏板),栏杆垂直杆件的净距、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2.门窗、护栏安全玻璃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3.楼梯扶手高度、竖向杆件净距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4.电梯未提供检测报告,或运行有异常的。
六、无障碍设施
1.建筑入口无障碍通道不符合设计要求。
七、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