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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六安市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6 10:32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金寨县行政审批局,市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六安市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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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工作方案

 

根据省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指引》(皖市监办函〔2023〕352号),为推动我市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工作落实,确保改革政策应享尽享,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精神,紧密结合市场监管职能,着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规范管理、持续推进、完善提高的原则,推动全市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工作开展,为我市民营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二、登记条件

个体工商户转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将主体类型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

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已经依法登记;

(二)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等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三)未发生或已结清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四)无债权债务或个体工商户与债权人已达成债权债务处置协议;

(五)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升级的企业应符合《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条件。

三、工作流程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金寨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

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个体户转企业登记,应一并提交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的住所承诺书。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转企业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提出申请,并按照拟转企业的主体类型提交材料。

(二)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或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股东或投资人身份证明;

3.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承诺书;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其中,转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章程。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的,按市场监管总局材料规范要求提交关材料。

(三)新登记的企业允许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

码和成立日期,可以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

和行业特点,承继其商号价值,并可将其字号置于企业名称中

行政区划之前。

(四)登记机关实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予以确认并登记。

(五)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原个体工商户所有登记档案与转企业后的登记档案一并存档,依法对外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四、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即日起至6月中旬)。各县区局制定本县区具体工作方案,争取政府(管委)支持出台激励政策。积极开展改革宣传,摸排有需求的个体工商户,并登记造册,形成工作台账。

(二)全面实施(6月中旬至7月底)。对照台账,为前期摸排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登记提供帮办、代办服务,逐一销号,形成工作闭环。

(三)巩固提高(8月以后)。为已转为个体工商户的企业提供跟踪服务,收集意见、建议,结合实际对本县区改革方案、政策进行动态调整。常态化开展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政策引导。各县区局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税费、社保费、公章免费等方面的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减税降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二)加强宣传推广。各县区局要积极通过市场主体登记窗口、局网站、新媒体等途径宣传改革内容,确保有需要的个体工商户知晓改革、享受改革。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要加强联系,长期跟踪,做好后续帮扶工作。要树立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切实营造有利于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做好信息报送。各县区局分别于6月底和8月底前向市局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方案及政策制定情况,办件情况等。市局将组织对推进工作进度慢的县区开展督导。

 

附件

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承诺书(试行)

 

                          (名称/经营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已经认真阅读《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法律责任提示》,知晓并确认以下内容:

1.已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债权债务和市场主体登记监管的有关规定。

2.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时,该个体工商户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等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3.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前,该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已结清,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及其他未办结事项。如有,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前,无债权债务或个体工商户与债权人已达成债权债务处置协议,不存在隐瞒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有,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者签字:

                      

注: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均须签字。


 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法律责任提示

 

1.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转型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应当按照拟变更的企业类型设立条件申请登记。(依据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2.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3.个体工商户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转企业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4.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5.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六市监秘〔2023〕569号)关于印发《六安市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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