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建秘〔2023〕49号
各在建项目、相关企业,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根据《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六安市住建领域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舒城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建设实际,现印发给你们制定了《舒城县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2日
舒城县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整治2023行动方案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市、县关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有关部署要求,全面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筑牢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底线,结合我县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我省105条工作举措和我市72条举措,围绕“责任落实了没有、工作到位了没有、风险隐患消除了没有”,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排查整治,坚决防止“死角”和“盲点”,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执法行动,督促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变,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目标要求。通过专项整治,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我县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底数,形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登记、交办、治理的长效机制,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有效遏制一般以上事故,确保全县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组织领导及任务分工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局成立县住建领域重大隐患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县征收中心、县房产中心、县自来水公司、县质安站、局质安股、局城乡股、局建工建材股、局房地产监管股、局住房保障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质安股,由质安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此次专项行动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及分工负责协同相结合。县质安站和杭埠二站负责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整治工作;局建工建材股负责指导督促建材企业安全整治工作建筑和市场违法行为查处方面工作;局城乡股和县房产中心负责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和整治推进工作;局城乡股负责制定局农房施工安全“明白纸”,交由属地政府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城市供水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县征收中心负责协同属地加强征地拆迁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实行“月调度”制度,每月定期调度掌握住建领域重大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进展情况。
三、整治内容
(一)压紧压实排查整治责任。按照省、市行动方案要求,全面落实参建企业主体责任,精准落实各项具体任务。
1.突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专题研究部署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专项整治期间,主要负责人在依法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的基础上,要做到“六个一”:每月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开展至少1次检查;组织1次对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暨消防(动火动焊)警示教育活动,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组织1次对本单位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全面排查,确保持证上岗按章作业;组织1次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底数摸排梳理,动态更新管控台账;组织1次对外包、分包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面排查,将分包单位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一协调、管理;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有针对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增强从业人员应急避险与自我防护意识。
2.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聘请省、市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二)严格落实行业部门责任
1.提升监管执法水平。7月中旬前,各相关监管部门要集中组织对监管执法人员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专题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省105条和市72条举措,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查处能力水平。
2.聚焦精准严格执法。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围绕整治重点任务,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对企业自查以及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挂牌督办,并明确跟踪督办的具体责任人。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对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要依法依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县住建局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上限处罚并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根据监管执法情况,定期通报一批、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停工整顿一批,并分期分批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含危险作业罪)。
3.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理直气壮开展约谈通报,对排查整治不力的有关人员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4.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推行施工安全差异化动态管理机制,通过分类分级、分色标识、动态调整,实时反映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各方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提升监管效率和针对性。对安全风险等级高的项目,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措施,帮扶企业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必要时要采取停工整改方式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加强重点区域监管,以开发园区、工业园区、赋权、偏远、力量薄弱的乡镇等区域为重点,摸清工业厂房、仓库、政府投资类项目底数。针对工业园区厂房施工安全特点,提出具体监管措施,特别是钢结构吊装、安装、汽车吊使用和高处作业等环节。加强对开发园区、乡镇指导,强化监管力量。必要时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信用监管,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调联动。
(三)突出重点领域排查整治
各有关部门排查梳理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经研究认定后,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见附件3)报县住建局,同时报县安委办汇总。隐患清单要及时明确牵头责任领导,及时推进整改,并根据治理销号情况,及时更新。
1.自建房排查整治。持续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回头看”,加快排查整治理非经营性的自建房,不留死角和盲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加快安全鉴定、加固维修等措施落实,尽快推进管控措施转化为工程措施,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做到“危房不进人、人不进危房”,坚决遏制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2.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排查整治。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标准,全面排查整治重大风险隐患,重点整治高边坡、深基坑、模板支撑体系、建筑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工程“未批先建”、转包、违法分包、以包代管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临时活动板房材料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违规电气焊作业、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特种机具设备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重大安全隐患。执行“施工安全日志”制度,督促关键岗位人员依法履职,加强勘察设计安全管理,强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
3.其他方面安全排查整治。根据县住建局职责重点整治供水设施设备运行、公租房廉租房、拆迁工地、相关物业小区、建材企业等安全重大隐患。
四、阶段安排
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阶段工作重点有序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年6月底前)。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细化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等,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3年8月底前)。要督促企业(项目)认真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并按规定报告。要加大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帮扶力度。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三)集中攻坚(2023年11月底前)。各有关部门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倒逼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并按规定主动报告,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全面总结专项排查整治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要明确有关负责同志牵头抓总,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完善专项整治内容,细化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要加强服务指导,提高督导检查质效,坚决避免简单化、“一刀切”,提高督导检查质效,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二)加大宣传。结合安全生产月、消防月等活动时机,积极开展建筑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加大对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活动的宣讲力度。及时宣传专项整治工作中典型经验做法,坚持正面宣传和反面警示曝光相结合,加强《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宣传力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加大重大隐患的公开曝光力度。
(三)注重实效。结合县住建局前期部署的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三个狠抓”、消防安全大检查、有限空间、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等各类专项行动,综合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交叉互查、线上巡查等手段,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紧盯重点部位和重要环节,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切实做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打折扣、不留死角。对于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用好挂牌督办、警示约谈、媒体曝光等手段,落实专人盯防、跟踪检查,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四)强化调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单位各部门要定期督促各在建项目、相关企业及属地政府上报专项行动排查整治情况,自7月份开始,每月1日上报进展情况调度表(截止上月末的累计情况)、隐患清单及汇总表,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于2023年8月5日、12月5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叶东成,联系电话:0564-8621387,联系邮箱:1101022109@qq. com)
附件:1.市、县重大事故隐患相关文件
2.舒城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3.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4.县区安委办、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汇总表
附件2
舒城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填报单位: 时间: 2023年 月 日
总体 情况 |
1 |
企业自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
2 |
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
|
3 |
乡镇、部门检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
4 |
乡镇、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
|
|
5 |
政府挂牌挂账督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
6 |
挂牌挂账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
|
|
对企业自查自改进行抽查检查情况 |
1 |
乡镇、部门抽查检查的企业数总数(家) |
|
2 |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 |
|
3 |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带队检查 (家) |
|
4 |
企业未制定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 |
|
|
5 |
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 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
|
6 |
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
|
|
7 |
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家) |
|
8 |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
|
|
部门 严格 精准 执法 情况 |
1 |
帮扶指导重点乡镇(个次) |
|
2 |
帮扶指导重点企业(家次) |
|
3 |
行政处罚(次,万元) |
|
4 |
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 一案双罚” (次) |
|
|
5 |
移送司法机关(人) |
|
6 |
责令停产整顿(家) |
|
|
7 |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 企业(家) |
|
8 |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 |
|
|
9 |
责任倒查追责问责(人) |
|
10 |
约谈通报有关乡镇(开发区)及部门(次) |
|
|
党委 政府 组织 推动 情况 |
1 |
乡镇、部门分别组织专题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次) |
|
2 |
乡镇(开发区)、部门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别专题研究(次) |
|
3 |
县政府负责同志现场督导检查(次) |
|
4 |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到企业宣讲(次) |
|
|
5 |
配备专兼职技术检查员数量(人) |
|
|
|
|
注:1.县安委会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度调度。调度表自5月份开始上报,每月30日前上报截至上月末的累计情况。
2.调度表内容应对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具体要求填报,特别是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时,要深挖细查,查出真问题。如:电焊等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既要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也要通过对企业动火等特种作业存单进行检查核实来发现问题;外包外租管理混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相应资质,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 一案双罚”,是指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并处罚的。
3.县、乡镇两级的有关事项需要分开进行统计上报。报送数据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清单化管理,建立工作台账。重大事故隐患工作台账与调度表一并报送。
附件3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2023年 月 日
序号 |
隐患名称 |
所在位置 |
隐患简况 |
隐患排查发现时间 |
整改措施 |
隐患治理责任单位 |
协调督办单位 |
计划完成时间 |
核销 情况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4
县安委办、县级监管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2023年 月 日
序号 |
隐患上报单位 |
隐患名称 |
隐患简况 |
隐患治理 责任单位 |
交办单位 |
计划完成 时间 |
销号情况 |
备注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