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的背景、依据和总体考虑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做好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各项优待抚恤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和《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该文件。
做好优抚对象优待评定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不断完善优待服务保障体系,顺应广大优抚对象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营造爱国拥军、尊重优抚对象的浓厚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及主要内容
紧紧围绕“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的工作目标,扎实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工作,努力提升他们的荣誉感、获得感、幸福感。
主要内容包括:
(一)优待对象
义务兵家庭,预备消防士家庭,在乡复员军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老年烈士子女,年满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人员。
(二)优待标准和优待面
2023年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3607元,按照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70%即16525元为基数,分标准给予优待。
1.义务兵家庭(直招士官和地方直接考取军校的不予优待)优待标准按16525元发放(半年发放标准为8263元)。优待面为100%。
2.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按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发放优待金。
3.在乡复员军人、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实行普遍优待,按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50%,即8263元发放优待金。
4.残疾军人在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优待面不低于20%,按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35%,即5784元发放优待金(1-6级在乡残疾军人全部列入优待范围)。
5.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享受补助待遇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老年烈士子女、年满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人员在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优待面不超过10%,按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35%,即按5784元发放优待金。
三、工作保障及下一步打算
逐步加大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力度,加强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推动双拥工作再上新台阶。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适时对各地的优待金评定工作开展督导检查,重点检查优待金发放对象是否准确,评定程序是否规范,评定结果是否公示等。下一步,督查结果将纳入年度双拥(退役军人)工作目标管理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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