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单位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处罚名称 |
投诉举报方式 |
舒城火彩文具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2010669462305XY |
杨志梅 |
舒市监处罚〔2024〕69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舒城火彩文具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1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00.00元。 |
0.100000 |
0.0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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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
2024-11-22 |
2025-02-22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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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4-11-2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舒城县 |
舒城火彩文具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12315 |
舒城县南港镇老熊车业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XCE71 |
熊绪社 |
舒市监处罚〔2024〕654号 |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
0.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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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
2025-11-21 |
2025-02-21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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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4-11-2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南港镇 |
舒城县南港镇老熊车业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
12315 |
舒城县马河口萌宝乐儿童用品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3QUE75 |
陶鹏飞 |
舒市监处罚〔2024〕66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115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225元整。 |
0.115000 |
0.00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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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
2024-11-20 |
2025-02-2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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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11-20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马河口萌宝乐儿童用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12315 |
舒城县万佛湖镇大众摩托车销售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JCN2A |
黄维 |
舒市监处罚〔2024〕638号 |
当事人在待售电动自行车的尾部安装靠背,在左右护板前侧安装可折叠固定脚蹬踏板,在左右护板后侧安装固定曲柄脚蹬踏板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属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在待售电动自行车的尾部安装靠背,在左右护板前侧安装可折叠固定脚蹬踏板,在左右护板后侧安装固定曲柄脚蹬踏板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属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罚款 |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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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
2025-11-18 |
2025-02-1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万佛湖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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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11-18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万佛湖镇 |
舒城县万佛湖镇大众摩托车销售部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
12315 |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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