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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 |
投诉形式 |
投诉事由 |
回复内容 |
是否反馈 |
办结时间 |
2025.1.10 |
韩女士 |
12345 |
来电人反映:1月8日11:50-12:18,自己在特来电汽车充电站(舒城先昌石化柏林)充电,6元电费,10元的服务费共计收费16元;1月10日15:59-16:38,再次在特来电汽车充电站(舒城先昌石化柏林)充电,电费41元,服务费18元共计收费59元,收费过高。现来电要求核实收费标准,若属实多收,则退还费用,请处理。(车牌号:皖ND2258;地址:舒城县吉家圩子西南377米)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5日前往先昌石化加油站现场调查。经查,该加油站用的是特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小程序里面标明了不同时间段的电费价格,和服务费价格。执法人员责令该站要在充电桩张贴明码标价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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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6 |
2025.1.11 |
匿名 |
12345 |
来电人反映:2025年1月11日上午,自己前往美宜佳(春秋北路店)购物,发现75克的皇冠曲奇,别的商店售卖5元多,该店铺却售卖9元多,价格相差了近2倍,认为其随意定价,要求主管部门核查,督促其整改。请处理。(地址:舒城县万福庄园莲花苑西1门旁)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核实处理,经查,该店所售的商品都已明码标价。因为饼干价格是市场调节价,由商家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定价,只要有明码标价即可。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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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7 |
2025.1.12 |
王永红 |
12345 |
来电人反映:1月12日12:50分左右,自己前往国志液化气站(舒城县城关镇孔集街道舒州中学高中部西侧,曾用名向阳液化气站)进行充气,被告知需更换液化气罐且支付租金,但自己液化气罐新购才三月,且就在该家液化气站购买的。认为不合理。现来电希望有关部门核实,核查液化站行为是否合规,如不合规,允许使用自己液化气罐进行充气。请处理。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关于您反映的必须更换燃气罐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2规定气瓶使用单位一般指气瓶的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8.4(5)规定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燃气用户一律不允许到企业充装燃气,用户对钢瓶只有使用权,需要将原先的钢瓶置换成企业的钢瓶才可充装。为了防止钢瓶流失,该公司每只钢瓶收取170元押金,原罐子产权需与企业置换,罐子可按年份回收折价抵押金,液化气用户可以长期使用,在使用期间钢瓶的检测费用以及钢瓶报废后的任何费用不需要用户承担,用户不使用液化气时凭押金单和钢瓶可以退回押金。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9038、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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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7 |
2025.1.14 |
匿名 |
12345 |
来电人反映:近期,舒城县城关镇实验小学东校区西南侧约40米的“小天才托管”,联络周边一公里内的爱德乐托管中心、爱心饭桌同时上涨就餐费,要求主管部门前往商家核查,严管商家垄断收费行为。请处理。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5日前往小天才托管现场检查,该商家已向学生家长告知中午接送、吃饭及休息30元,实际打折收取25元,但没有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已责令该公司立即标明所有收费的价格。因小饭桌托管费用执行的是市场调节价,由商家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定价,有明码标价即可。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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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 |
2025.1.19 |
田女士 |
12345 |
来电人反映:2025年1月19日,自己通过淘票票平台,购买大年初一(2025年1月29日)舒城县万达影城同一时间段上午场、普通厅的唐探1900、射雕英雄传,唐探1900售价60.8元,射雕英雄传127.9元,认为同一场次两场电影票价相差2倍多,要求主管部门核实,督促电影院给予解释,并告知此定价是否合理,请处理。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由于电影票价格不在《安徽省定价目录》中,是市场调节价,由商家自主定价,有明码标价即可。经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辖区内万达影院在现场有价格标示牌,实行了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已告诫商家在制定电影票价格时,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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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4 |
2025.1.19 |
薛先生 |
12345 |
来电人反映:1月19日,自己前往舒城县自如美食店(地址:舒城县开发区龙泊府商铺104号,餐馆门头名称:老兵饭店)就餐,点了4个菜总共消费185元,菜品没有明码标价,认为菜品价格过高,收费不合理,现来电要求主管部门核实,督促商家进行整改,并退还多收取的费用。请处理。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0日前往老兵饭店现场调查,经查,您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店菜谱上确实没有明码标价。您当日消费的三鲜锅85元、水煮肉片(大份)58元、花生米16元、山药木耳22元、四份饭4元,总计185元。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执法人员已责令该饭店立即明码标价,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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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4 |
2025.1.23 |
鲍德琼? |
12315 |
来电人反映:1月22日在“好又多连锁超市(五显店)”(地址:舒城县S317小博士幼儿园东南侧约220米)购买油污净,商品标识原价39元优惠价29.9元,但实际收款39元,向商家反映,商家态度恶劣并告知电脑收取多少就是多少,也无人处理,现来电要求主管部门核实,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进行处理。请处理。 |
双方经协商一致已达成调解,被投诉商家退还消费者10元,万佛湖市场监管所已要求被投诉商家责令改正,杜绝多收价款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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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4 |
2025.1.27 |
赵女士 |
12345 |
来电人反映:舒城县飞霞市场售卖猪肉的30号摊位,2025年1月26日售价15元/斤,1月27日售价18元/斤,且态度恶劣表示消费者购买前没有询问价格,但其忽然涨价不合理。现来电要求部门核实,该摊位价格忽然上涨是否合理,并督促整改,请处理。(地址:舒城县古城南路飞霞公园东北侧约110米)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核实处理,经核实,您反映的问题属实,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已派检查人员现场告诫,并责令整改。因猪肉价格是市场调节价,由商家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定价,口头告知或明码标价即可。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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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7 |
2025.2.1 |
杜娟 |
12345 |
来电人反映:1月31日晚20点,自己在大胡子烧烤(地址:飞霞路店,舒城县城关镇飞霞路商业大厦)就餐,店内未明码标价,半斤烤鲫鱼收费35元,现要求部门核查该店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并督促其明码标价,请处理。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核实处理,经核查,您反映的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已责令该店要明码标价。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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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7 |
2025.2.4 |
王丽 |
12345 |
亚尔希酒店前台哄抬价格(自己入住酒店时前台告知没有房间,需要在前台预订,但是价格较高),卫生环境差,服务员辱骂客户,服务态度恶劣,2025年2月3日入住舒城县亚尔希酒店,入住房间发现马桶、洗手台和床上均有不明毛发,且在整理床铺时发现床上有铁丝危险物品,2月4日上午十点左右致电前台送至房间一瓶水遭受前台恶语相向,随后又拨打房务中心求助,接通电话就是一通辱骂,说不是讲过了没有水还打,自己到外面找服务员,告知未找到服务员,也不知前台与房务都是前台接通,还没说完就遭前台并脏话辱骂,要求调取电话录音。诉求要求酒店相应管理人员致歉并原渠道退还房费,否则会继续上诉。(关于致歉的问题,群众表示部门跟酒店沟通,是否致歉是酒店的问题)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核实处理。由于酒店房间价格不在《安徽省定价目录》中,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商家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定价。经现场查看亚尔希酒店有明码标价,该店负责人于2025年2月7日与您沟通,退还了您所住房间的房款。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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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10 |
2025.2.8 |
何冬雪? |
12315 |
商家菜品收费比菜单价格贵,提前也沟通了,菜单的手写是改的划掉的是没有的菜,按菜单点菜的,价格收费比菜单贵了……商家以菜品正月买菜贵所以收费贵,要理解,但是开门做生意诚信为本,菜单的价,如果不是实际卖价,要菜单干嘛?实际的菜品品质我就不提了,收费标准问题,是建立在你家餐厅的菜单基础才点的菜,一个菜贵十几,二十,几块的……实际菜品是刀拍黄瓜菜单22,收费刀拍青瓜,改个字收36,这玩的什么套路?石锅肥肠菜单78,收费88,千张白干锅菜单58,收费68,剁椒胖头鱼菜单128,收费148,还有多收费的菜可以对比看菜单……谁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商家这样对待消费者合理吗?这年头挣钱不容易,诚信为本不好吗? |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菜单上有明码标价,春节期间由于物价上涨,每个菜品均涨价10元到20元,该店在菜单上直接涂改价格,我局已现场责令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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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21 |
2025.2.11 |
陈女士 |
12345 |
来电人反映:2月10日17:40,自己在飞鱼电竞酒店(舒城万达广场店)的门口停车位停车,于20:00驶离时,被酒店工作人员要求支付30元,但收费没有价格公示,且未提供发票。联系酒店方,被告知收费标准是由物业所订,和他们没有关系,但收费单位却是酒店。现来电要求1、树立收费标识;2、补开发票;3、要求部门告知高额收费是否经过部门备案,请处理。(车牌号:A0508WF)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该酒店现场核查,经查,该酒店有停车明码标价牌,上面注明了收费时间和收费金额。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 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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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17 |
2025.2.18 |
赵先生? |
12315 |
来电人反映:2025年2月18日,自己在舒城县万达广场四楼小菜园吃饭,商家未提前告知第二份米饭收费,且菜单也没有备注第二份米饭收费,现来电要求主管部门核查,并督促回复第二份米饭收费是否已经在餐厅内公示,请处理。 |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菜单上已明码标价,米饭为1元/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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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6 |
2025.2.24 |
冯漫漫 |
12345 |
本人在该商家抖音购买该体验课团购,划线价格为68.8元,团购优惠价9.9元(实际成交价格,订单编号在后面),当事人无法提供上线之日前七日内交易凭证,也无法提供被比较价格(划线价)最后一次交易凭证。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属于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本人要求市场局调查商家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消费者解决此问题,(如最后终止调解,我要求开出终止调解协议,跟商家责令整改及处罚通知书,后续用于行政复议,信访或起诉)商家名称:舒城县明衡健身馆(个体工商户);商家地址:安徽省舒城县杭埠镇杭南村村委会旁;订单编号:1078378929769622554。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针对投诉事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已受理并进行调解,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终止调解。 二、针对举报事项:经核查:舒城县明衡健身馆于2024年4月26日起,在抖音APP上架活动价格:9.9元一节的私教体验课,实际门店价格为68.8 元一节课,划线价格为实际门店价格,在抖音APP上架商品的价格详细中也有说明。 实体门店一节私教体验课价格为“68.8元”,成交时间为2024年4月19号,卖出15次课,总费用为1000 元。(有缴款记录,报名记录) 抖音平台上的价格说明中所述的划线价:商品或服务展示的划线价格是由商家标示的参考价格,并非原价,该价格可能是商品或服务的门市价、商家指导价、建议零售价或其他有依据的价格。由于地区、时令、市场波动等影响,划线价可能发生变化,或与其他线上/线下渠道的销售价格不一致,仅供参考。并非发改委所定义的原价概念。 综上,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舒城县明衡健身馆已经提供了该划线价的出处,该出处有真实准确的依据,不属于违法情形。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立案。2月27日、28日执法人员多次拨打您的电话,均未接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已反馈 |
2025.2.28 |
2025.3.7 |
王东 |
12345 |
2025年3月7日下午17:10分左右,我到舒城县溪竹园东北门旁的宏基电脑文印打印东西,总共打印了四份,老板却要求我付5元?,并且是明码标价一元一份,我询问老板不是四份吗,为什么付五元 ,他半天不理睬, 我说老板你听到我说话了吗, 他非常不耐烦说 ,你要是要就付5元,不要就把东西放着,态度非常差劲。(溪竹园东北门旁)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2025年3月13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宏基电脑文印部现场调查,您从该文印部中电脑下载4份打印材料,老板收取5元,现场未发现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立即将打字复印等明码标价上墙,在醒目位置标放。要求其守法诚信经营。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已反馈 |
2025.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