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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质量类行政处罚信息(第七期)

    发布时间:2025-05-24 15:31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单位 备注 严重程度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投诉举报方式
    安徽省麒麟花炮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6973648589 朱德志 舒市监处罚〔2025〕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305元;2、罚款3215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7455元整。 3.215000 0.530500 2025-05-22 2025-05-22 2028-05-2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柏林乡 12315
    六安海客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8NGT6B71 胡国政 舒市监处罚〔2025〕172号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销售的广东省中山市伟星极光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LED球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五批)》“序号CEL034-2020,产品名称:室内照明用LED产品”中的产品,不符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效标识的LED球泡一个;2、没收违法所得7.5元;3、罚款7.5元。 0.000750 0.000750 2025-05-21 2026-05-21 2025-08-21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杭埠镇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孔集保付车行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GLAU8W 张保付 舒市监处罚〔2025〕144号 当事人擅自销售列入目录未经认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擅自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擅自销售列入目录未经认证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擅自销售列入目录未经认证的产品,当事人擅自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客观上实施了一个整体销售三轮摩托车的经营行为,分别触犯了两项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当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予以处罚,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1920元;2、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920元,上缴国库。 0.500000 0.192000 2025-05-19 2027-05-19 2028-05-19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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