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投诉人 |
投诉形式 |
投诉事由 |
回复内容 |
是否反馈 |
办结时间 |
2025-04-03? |
冯漫漫 |
12345 |
本人在该商家美团购买,该麻将团购,划线价格为128元,团购优惠价45元(实际成交价格,订单编号在后面),当事人无法提供上线之日前七日内交易凭证,也无法提供被比较价格(划线价)最后一次交易凭证。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属于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本人要求市场局调查商家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消费者解决此问题,(如最后终止调解,我要求开出终止调解协议,跟商家责令整改及处罚通知书,后续用于行政复议,信访或起诉)商家名称:舒城县城关镇极客网吧,商家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古楼北街,订单编号:4990013008038886465。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接到您的投诉后,经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处理,现将处理结果回复如下: 一、针对投诉事项: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已受理并进行调解,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终止调解。 二、针对举报事项: 经核查:舒城县城关镇极客网吧已办理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主体合格,该网吧于2024年2月20日起,在美团APP上架活动价格:45元/3小时的棋牌房团购套餐,实际门店价格为128元/3小时,划线价格为实际门店价格,在美团APP上架商品的价格详细中也有说明。实体门店3小时棋牌房套餐价格为“128元”,线下成交时间为2024年2月18号。(有缴款记录)。 美团平台上的价格说明中所述的门市价、划线价、门店价,是指该商品/服务在美团平台上曾经展示过的销售价或商品/服务的实体门店指导价、实体门店展示销售价等,门市价、划线价、门店价是并列的关系,可以是上述定义中的任何一个价格,并非发改委所定义的原价概念。 综上,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舒城县城关镇极客网吧已经提供了该划线价的出处,该出处有真实准确的依据,不属于违法情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立案。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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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7 |
2025-04-04? |
李波 |
12345 |
2025年4月4日于舒城县人民医院1楼金仕佳缘超市购买一袋(九圣)牌产妇月子纸一袋,规格为30×60cm,被收取58元。明显高于市场价几倍,商家虚构原价,要求处理。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4月7日前往舒城人民医院一楼超市现场调查。经查,该超市所售九圣牌产妇月子纸标价是58元,由于月子纸的价格是市场调节价,由商家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定价,有明码标价即可。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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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
2025-04-09? |
朱先生 |
12345 |
舒城县汤池镇居民来电反映:汤池镇液化气罐售卖125元/瓶(15公斤),隔壁安庆市15公斤液化气罐只要75元/瓶,认为舒城县收费过高,要求相关部门出具液化气罐的收费依据。请处理。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因罐装燃气的价格不在《安徽省定价目录》中,是市场调节价,由商家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定价,有明码标价即可。经了解,六安市周边几个县区15kg的燃气价格均在120-130元之间,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已要求舒城国志燃气公司对罐装液化气价格必须进行明码标价。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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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10 |
2025-04-10 |
荣女士 |
12345 |
舒城县城关镇半天妖烤鱼(六安舒城万达广场店)负责人来电反映:2025年4月10日早上,由于商铺中的热水器需要更换插座和插头,于是自己联系了红霞超市汽车音响(舒城县林业局北门旁)的商家,其在19:00左右安排了师傅上门进行处理,付款时被告知需要支付140元,其中包含工时费,但是插座和插头的配件费用只有30多元,且商家未提前告知需要支付工时费。现来电要求主管部门核实,工时费是如何计算的?有无收费标准?若存在违规收费,需要商家进行合理退费,请处理。(半天妖烤鱼(六安舒城万达广场店)的地址是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与桃溪路舒城万达广场4F4057)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核查,2025年4月14日,修理部负责人来到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监股办公室,经过对其微信聊天记录的调查得知,修理人当时已通过微信口头告知半天妖烤鱼工作人员小左修理费和工时费,小左通过微信将140元转给修理人。由于修理费不在《安徽省定价目录》中,属于市场调节价,只要求明码标价或口头告知。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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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6? |
2025-04-11? |
毛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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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人反映:2025年4月8日,自己通过抖音商家安徽的狸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舒城县德润花木盆景加工园1幢301号)购买大米(订单号:6919042961532354381),花费200元(重量2斤),自己收到大米后发现跟普通的大米是一样的,虽商家已答应自己退货退款,但是在沟通中商家表示该大米的价格已向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现希望主管部门核实商家所述是否属实,是否经过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物价部门报备过,若已报备,要求出示相关的书面材料以及价格依据,请处理。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所说的大米价格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一事,经了解,市场销售的大米价格无需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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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
2025-04-13 |
匿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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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人反映:自己长期在舒城县枫丹欧洲华城门口的舒城大药房购买阿卡波糖拜唐苹,4月初,购买价格是13元一盒,4月13日前往药店购买价格涨至21.5元,且未明码标价,认为不合理,要求主管部门核实,该药品涨价是否合理,请处理。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舒城大药房(欧洲华城店)现场调查,经查,该店有明码标价。阿卡波糖唐萍原售价13.9元/盒,因进货价上涨至17元/盒,现售价上涨为21.5元/盒。因阿卡波糖唐萍是市场调节价,由商家自主定价,有明码标价即可。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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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8 |
2025-04-16 |
李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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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人反映:舒城九号足浴会馆(银河苑店、地址:舒城县桃溪路276号泰鑫城市广场)没有在店内公示收费标准,随意要价,来电投诉,要求主管部门核实督促商家整改,请处理。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舒城九号足浴会馆调查,经查,该足浴店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主体合格。据现场调查了解,该足浴店房间内对所有项目均已明码标价。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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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8 |
2025-04-19 |
张辉 |
12345 |
4月19晚,我和朋友在舒城万达广场一楼大厅智乐迪体验店进行游玩,前台服务人员描述充值200元赠送80元即可进行7次ps5游戏畅玩。充值后表示每人每次半小时收费40元,即双人游玩每小时160元,远超市场同类服务价格(约40元两人每小时),该商家服务价格不透明,服务人员误导消费,收费过高,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现要求该商家在店铺醒目位置设立收费标准公示牌(80元/人/小时),以防止其他消费者利益受损。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于4月23日前往万达广场一楼智乐迪体验店调查,经查,该店有明码标价但不清晰。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整改,电玩项目要按照人数/价格/时间来明码标价。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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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
2025-04-30 |
孙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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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人反映:4月28日,自己在六安市舒城县远大拉菲公馆东区西门北120米的方育电器(远大·拉菲公馆店)购买海尔洗衣机,标价6599元。商家表示价格可以商量,最终以除去国补后3900元成交。但是,自己在海尔的京东旗舰店上查看同型号的洗衣机售价3199元。认为商家虚假标价,诱骗自己进行交易。要求主管部门协调商家按照官网价格退还差价,请处理。 |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舒城县市场监管局答复如下:2025年4月30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方育电器(远大拉菲公馆店)调查,该店对该型号洗衣机有明码标价,通过查看账单,最近一笔销售记录为2025年3月29日,售价为4424.78元,同一款商品线上和线下因成本不同价格有所差异。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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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 |
2025-05-03 |
匿名 |
12345 |
来电人反映:舒城县人民医院食堂售卖的菜品均未明码标价,且所有人员消费后,未开具发票,现请主管部门核实,督促医院进行整改。请处理。 |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舒城县市场监管局答复如下:2025年5月6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舒城县人民医院调查,经了解该食堂二楼有明码标价,但不清晰,现场已责令立即整改。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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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1 |
2025-05-14? |
黄先生 |
12315 |
来电人反映:5月9日中午,在海景园酒店中的海景园垂钓就餐,自己点了一个鱼头锅,商家表示3-4斤,但是没有与自己核实测量鱼重量,肉烧豆腐皮的菜品添加豆腐皮,凉拌黄瓜、苋菜、蒸鸡蛋、青菜肉圆汤、白斩鸭等合计580元,砍价后540元,商家未明码标价,5月14日,自己发现支付640元,与商家联系,商家告知只退款70元,将兰花砍价的钱按照原价收取,认为不合理,现来电要求主管部门核实,督促针对未明码标价给予合理解释。请处理。(地址:地址:舒城县万佛湖镇万佛湖风景区内) |
您好!您反映的“消费纠纷”问题,舒城县市场监管局答复如下:经核实,该商家有明码标价。您多支付的100元,被诉商家开始退您70元,后来又退您30元,您未收款。兰花您搬走了并未付款,商家表示不收费了。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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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
2025-05-18 |
何伯军 |
12345 |
来电人反映:5月18日,自己前往舒城县中医院购买格列美脲片和西格列汀二甲双瓜片,医院收取自己合计接近300元的费用,格列美脲片在大药房售卖14元/盒,西格列汀二甲双瓜片在大药房售卖二三十元/盒,认为医院售卖的药品价格太高,现来电要求部门核查并告知医院收费是否合理。请处理。 |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舒城县市场监管局现答复如下:2025年5月19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舒城县中医院调查,经了解,您反映的药品2mg格列美脲片进价5.41元,售价5.41元、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缓释片(4+7)进价208.2元,售价208.2元,未违反“零差率”规定。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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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
2025-05-23 |
胡明巧 |
12315 |
今天早上我在飞霞金都强盛百货(舒城县地下商业街路口东南150米)买卫生巾,一个五块,一个六块,两个明明是11块,他收我十四块钱,与商家沟通,商家拒绝退还多收的费用。 |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舒城县市场监管局现答复如下:2025年5月23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飞霞金都强盛百货店调查,经了解,店内卫生巾售价为5元/6元,但老板称无人与其反映多收费用情况。现场与您电话联系,始终无人接听。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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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
2025-06-01? |
徐女士 |
12345 |
来电人反映:6月1日10:30,自己在诚品书城(南溪丽城店,舒城县南溪丽城南门西60米)购买学习用品,花费68元,当时商家未出具小票,其中笔未明码标价,来电要求主管部门核查给予店铺相应的处罚。请处理。 |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舒城县市场监管局现答复如下:2025年6月4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诚品书城调查,经了解,店内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您反映属实,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责令商家立即整改。 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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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8 |
2025-06-01 |
罗先生 |
12345 |
来电人反映:孩子患有鼻炎,5月31日上午,自己带孩子在舒城金溪源诊所(舒城县周瑜大道中房龙舒花园北侧约90米)就诊,医生推荐自己购买高氏必康鼻炎药,自己花费1800元购买药品,该药品诊所未明码标价,未开具单据。来电要求部门核实,督促部门核查诊所药品收费的标准,请处理。 |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舒城县市场监管局现答复如下:接到您的举报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5日前往舒城金溪源诊所调查,经了解,该诊所商品未明码标价,您反映属实。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责令商家立即整改,并协调您将未使用的药品全额退还。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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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