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单位 |
备注 |
严重程度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投诉举报方式 |
处罚名称 |
六安市亿辰阀门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DFMDWX3R |
张文纯 |
舒市监处罚〔2025〕22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商用)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处货值金额1.6倍罚款504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340元整。 |
0.504000 |
0.0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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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
2025-07-11 |
2025-10-11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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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棠树乡 |
12315 |
六安市亿辰阀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商用)产品案 |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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