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质量类行政处罚信息(第十三期)

发表时间:2025-08-22 15:55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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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单位 备注 严重程度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投诉举报方式 处罚名称
舒城县春秋乡金龙车行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4UK022 韩太松 舒市监处罚〔2025〕237号 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销售的一辆“欧派”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依照《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欧派”牌电动车一辆;
2、罚款799元。"
0.079900 0.079900 2025-08-20 2025-08-20 2025-11-20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春秋乡 12315 销售的一辆“欧派”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舒城县春秋乡立成车业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EUQH72 赵立红 舒市监处罚〔2025〕236号 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销售的一辆“简丰”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销售的一顶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无CCC认证标志 依照《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简丰”牌电动自行车一辆;2.罚款705元。 0.070500 0.070900 2025-08-20 2025-08-20 2025-11-20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春秋乡 12315 销售的一辆“简丰”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销售的一顶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无CCC认证标志
舒城县春秋乡立成车业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EUQH72 赵立红 舒市监处罚〔2025〕235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销售的3个“鸿达”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不符合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中5.2.1.3项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鸿达”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3个;
2、罚款30元。"
0.003000 0.003000 2025-08-20 2025-08-20 2025-11-20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春秋乡 12315 销售的3个“鸿达”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不符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