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及清单
| 序号 | 抽查任 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处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和比例 | 抽查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时间段 | 备注 |
| 1 | 2026 年 度全省市 场监管部 门不定向 抽查(登 记事项年 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 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 检查;经营(合伙)期限或驻在 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 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 的检查;住所(主要经营场所) 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 (出资额)实缴情况的检查;法 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 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年度报 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 息的检查。 |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信用监管 科指导) |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 | 辖 区 内 企业、个 体 工 商 户、农民 专 业 合 作社 |
抽查基数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 抽查比例不低 于 3%。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 据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对 A、 B、C、D 类经 营 主 体 分 别 递 加 比 例 抽 取。 |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分 阶 段 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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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2026 年 度全省市 场监管部 门不定向 抽查(拍 卖经营活 动) |
拍卖经营活动的检查;登记(备 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网络交易 监管科指导) |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
辖 区 内 企业、个 体 工 商 户、农民 专 业 合 作社 |
各地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抽查 基数,抽查比例 不低于 3%。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 据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对 A、 B、C、D 类经 营 主 体 分 别 递 加 比 例 抽 取。 |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分 阶 段 开展,与 登 记 事 项 日 常 监 管 相 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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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2026 年 度全省市 场监管部 门不定向 抽查(野 生动植物 非 法 交 易) |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 为的检查;登记(备案)事项检 查,公示信息检查。 |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市场规范 科指导) |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
辖 区 内 企业、个 体 工 商 户、农民 专 业 合 作社 |
各地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抽查 基数,抽查比例 不低于 3%。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 据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对 A、 B、C、D 类经 营 主 体 分 别 递 加 比 例 抽 取。 |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分 阶 段 开展,与 登 记 事 项 日 常 监 管 相 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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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2026 年 度全省市 场监管部 门不定向 抽查(商 标专利)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 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 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 检查;专利标识标注的检查;登 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 检查。 |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知识产权 保护科指导) |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
辖 区 内 企业、个 体 工 商 户、农民 专 业 合 作社 |
各地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抽查 基数,抽查比例 不低于 3%。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定 |
根 据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对 A、 B、C、D 类经 营 主 体 分 别 递 加 比 例 抽 取。 |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分 阶 段 开展,与 登 记 事 项 日 常 监 管 相 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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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2026 年 度全省大 型企业年 报公示信 息定向抽 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 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 检查;经营(合伙)期限或驻在 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 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 的检查;住所(主要经营场所) 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 (出资额)实缴情况的检查;法 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 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年度报 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包括大型企 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 起(信用监管处 牵头) |
省、市、县 (市、区) 级市场监管 部门 |
全 省 大 型企业 |
抽 查 基 数 913 户,抽查比例不 低于 50%。(重 点抽查近三年 未被检查的企 业) |
不 少 于 457 户 |
根 据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对 A、 B、C、D 类企 业 分 别 递 加 比例抽取。 |
2026 年 7 月 至 11 月 |
省局发 起 |
| 6 | 2026 年 度价格行 为抽查 |
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情况 的检查;执行明码标价情况的检 查;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检查;收 费行为的检查。 |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价格监督 检查局指导) |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
辖 区 内 《 价 格 法》规定 的 经 营 者 |
各地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抽查 的重点领域,明 确抽查基数、抽 查比例。 |
各 地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
结 合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实施 差异化抽取。 |
2026 年 4 月 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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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2026 年 度全省市 场监管部 门直销行 为抽查 |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 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 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 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 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 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 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 起(竞争执法局 牵头) |
市、县(市、 区)级市场 监管部门 |
注 册 地 在 安 徽 的 直 销 企 业 总 公 司 及 分 支 机 构 |
基数 37 户,抽 查比例 5%。 |
2户 | 结 合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实施 差异化抽取。 |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
省局发 起 |
| 8 | 2026 年 度电子商 务平台情 况抽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 责任清单情况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 起(网络交易监 管处牵头) |
市、县(市、 区)级市场 监管部门 |
省 内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经 营者 |
基数为辖区内 电子商务平台 经营者 26 户, 抽查比例 70%。 |
18 户 | 根 据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对 A、 B、C、D 类企 业 分 别 递 加 比例抽取。 |
2026年5 月 至 11 月 |
省局发 起 |
| 9 | 2026 年 度广告经 营主体建 立健全管 理制度情 况抽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 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 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广告监管 科指导) |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
辖 区 内 从 事 广 告 发 布 业 务 的 广 播 电 台、电视 台、报刊 出 版 单 位 和 从 事 广 告 经营、发 布 业 务 的企业、 个体户 |
广播电台、电视 台 抽 查 比 例 100%;报刊出版 单位按照每年 25%、4 年全覆 盖的比例抽取; 企业、个体工商 户抽查比例不 高于 5%。 |
各 级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
企 业 的 抽 查 根 据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不 同,对 A、B、 C、D 类企业 分 别 递 加 比 例抽取;开展 广 告 活 动 主 体 信 用 风 险 分 级 管 理 工 作试点的市、 县,可参照风 险 评 级 结 果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
省属媒 体抽查 由属地 市场监 管部门 组织发 起 |
| 10 | 2026 年 度药品、 医疗器械 广告审查 情况抽查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 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广告监管 科指导) |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
辖 区 内 药品、医 疗 器 械 生 产 经 营企业 |
各地自行确定 抽查基数和比 例,抽查比例不 高于 5% |
各 地 根 据 实 有 数 量 确 定 |
结 合 辖 区 内 企 业 的 信 用 风 险 分 类 结 果,对信用风 险为 A、B、C、 D 类的企业分 别 递 加 比 例 进行抽取。 |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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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2026 年 度工业产 品(含食 品相关产 品)生产 许可证获 证企业监 督抽查 |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 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市局、各县区局 组织发起(产品 质 量 科 牵 头 指 导) |
市、县级市 场监管部门 |
辖 区 内 工 业 产 品(含食 品 相 关 产品)生 产 许 可 证 获 证 企业 |
抽查基数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 市局抽查比例 不少于 10%。县 区局 100%全覆 盖(剔除省局、 市局已抽)。 |
市、县级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定。 |
全覆盖 |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
市局发 起、县 区局发 起 |
| 12 | 2026 年 度食品销 售抽查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 |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食品流通 监管科指导) |
县区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 |
风 险 等 级 评 定 为 B 级、 C 级 的 食 品 销 售者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合 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 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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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 险 等 级 评 定 为 A 级 的 食 品 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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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入 网 食 品 销 售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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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2026 年 度食品摊 贩抽查 |
食品摊贩监督检查 |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食品流通 监管科、餐饮服 务监管科按职责 分工指导) |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
备 案 的 食 品 摊 贩 |
由各地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实际情况确定 |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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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2026 年 度餐饮服 务抽查 |
对非高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的 监督检查 |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餐饮服务 监管科指导) |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
风 险 等 级 为 D 级 以 外 的 持 有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餐 饮 服 务 提供者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合 日常监督检查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 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 和频次。 |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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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2026 年 度小餐饮 抽查 |
小餐饮监督检查 |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餐饮服务 监管科指导) |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
备 案 的 小餐饮 |
由各地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实际情况确定 |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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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2026 年 度食用农 产品市场 销售质量 安全抽查 (除食用 农产品批 发市场)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 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 查。 |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食品流通 监管科指导) |
县区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 |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及 食 用 农 产 品 销 售者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结合 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 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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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2026 年 度全省市 场监管部 门特殊食 品销售、 广告发布 监督抽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 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 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 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 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特殊食品 监管科、广告监 管科按职责分工 负责) |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
辖 区 内 特 殊 食 品 销 售 企业 |
各地根据实际 自行确定。 |
各 地 根 据 实 际 自 行 确 定。 |
根 据 特 殊 食 品 销 售 企 业 风 险 分 级 情 况,加大对风 险 突 出 单 位 的 监 管 力 度 和频次。 |
2026 年 3 月 至 10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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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2026 年 度特种设 备使用单 位监督抽 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特种设备 监察科指导) |
县区级市场 监管部门 |
辖 区 内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位(含 充 装 单 位) |
不低于辖区使 用单位数量的 5%。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定 |
重 点 监 督 检 查 单 位 比 例 不低于 50% |
2026 年 4 月 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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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2026 年 度全省市 场监管部 门特种设 备生产和 充 装 单 位、检验 检测机构 监督抽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 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 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监督检查 |
1.证后监督检查 根据省局要求发 起; 2.生产单位的常 规监督检查由市 级组织发起。(特 种设备监察科牵 头指导) |
市、县(区) 级市场监管 部门 |
辖 区 内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和 充 装 单位、检 验 检 测 机构 |
1.证后监督检 查根据省局要 求; 2.生产单位常 规监督检查结 合省局计划、以 及本地取证单 位的基本情况, 确定合理指标。 |
1. 证 后 监 督 检 查 根 据 省 局 要 求; 2. 生 产 单 位 常 规 监 督 检 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
证 书 有 效 期 (四年)内实 行 全 覆 盖 检 查 |
2026 年 4 月 至 11 月 |
市局发 起 |
| 20 | 2026 年 度计量监 督抽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计量科指 导) |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
企业、事 业单位、 个 体 工 商 户 及 其 他 经 营者 |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 据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对 A、 B、C、D 类企 业 分 别 递 加 比例抽取。 |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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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 查 |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计量科指 导) |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构 |
各县区按照每年 25%、4 年 内全覆盖的比例抽取。 |
根 据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对 A、 B、C、D 类企 业 分 别 递 加 比例抽取。 |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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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 查 |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计量科指 导) |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
宣 传 出 版、文化 教育、市 场 交 易 等领域 |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 据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对 A、 B、C、D 类企 业 分 别 递 加 比例抽取。 |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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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 专项抽查 |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计量科指 导) |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
定 量 包 装 商 品 生 产 企 业 |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 据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对 A、 B、C、D 类企 业 分 别 递 加 比例抽取。 |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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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2026 年 度计量监 督抽查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计量科牵 头指导) |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
取 得 型 式 批 准 证 书 的 计 量 器 具 生 产 企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 比例不低于 5%。 |
根 据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对 A、 B、C、D 类企 业 分 别 递 加 比例抽取。 |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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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计量科指 导) |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
列入《目 录》的用 能 产 品 生产者、 进口商、 销 售 者 (含网络 商 品 经 营者)、 第 三 方 交 易 平 台 ( 场 所)经营 者、企业 自 有 检 测 实 验 室 和 第 三 方 检 验 检 测 机构 |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 据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对 A、 B、C、D 类企 业 分 别 递 加 比例抽取。 |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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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2026 年 度计量监 督抽查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计量科指 导) |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
列入《目 录》产品 的 生 产 者、销售 者(含网 络 商 品 经 营 者)、第 三 方 交 易 平 台 ( 场 所 ) 经营者、 企 业 自 有 检 验 检 测 部 门 和 第 三 方 检 验 检 测 机构 |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 据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对 A、 B、C、D 类企 业 分 别 递 加 比例抽取。 |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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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2026 年 度自愿性 认证活动 和结果监 督抽查 |
自愿性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 | 在安徽开展认证 活动的认证机构 由各县区自行组 织发起。 (认证检测科牵 头指导) |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
在 安 徽 开 展 认 证 活 动 的 认 证 机构 |
在安徽开展认 证活动的认证 机构 806 户,抽 查比例不高于 30%。 |
对 于 在 安 徽 开 展 认 证 活 动 的 认 证 机 构,各县 区检查 2 家以上。 |
对 风 险 类 别 为 A、B、C、 D 类的认证机 构 分 别 递 加 比 例 进 行 抽 取 |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
对于总 局下发 的获证 组织抽 查 任 务,按 照相关 要求落 实。 |
| 24 | 2026 年 度强制性 产品认证 活动和结 果监督抽 查 |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结果检 查 |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认证检测 科牵头指导) |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
辖 区 内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获 证 企 业 和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免 办 企业 |
强制性产品认 证获证企业总 体抽查比例不 高于 30%; 强制性产品认 证免办企业总 体抽查比例不 高于 10%。 |
对 于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获 证 企 业,各地 按 获 证 企 业 数 10%-30% 抽查;在 流 通 领 域 各 地 抽 查 不 少 于 3 家。 |
根 据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对 A、 B、C、D 类企 业 分 别 递 加 比例抽取。 |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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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2026 年 度检验检 测机构监 督检查 |
省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 构监督检查 |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认证检测 科牵头指导) |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
获 得 省 级 资 质 认 定 的 检 验 检 测机构 |
县区局按检验 检测机构分类 监管要求进行 抽取。 |
各 地 按 分 类 监 管 要 求 确定。 |
按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分 类 监 管要求确定 |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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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2026 年 度商标代 理行为抽 查 |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 起,各市分别组 织实施(知识产 权促进处牵头指 导) |
县(市、区) 级市场监管 部门 |
全 省 商 标 代 理 机构 |
基数 1310 户, 抽查比例 3%。 |
40 户 | 根 据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机 构 信 用 分 类 结 果,对 A 类抽 查比例为 3%, B 类抽查比例 20%,C 类、D 类 抽 查 比 例 100%。 |
2026 年 4 月 至 11 月 |
省局发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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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5230200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