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及清单

发布时间:2026-04-08 10:19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抽查任
务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处室)
抽查主体
(层级)
抽查对象 抽查基数和比例 抽查目标数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抽查时间段 备注
1 2026 年
度全省市
场监管部
门不定向
抽查(登
记事项年
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
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
检查;经营(合伙)期限或驻在
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
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
的检查;住所(主要经营场所)
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
(出资额)实缴情况的检查;法
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
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年度报
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
息的检查。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信用监管
科指导)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 辖 区 内
企业、个
体 工 商
户、农民
专 业 合
作社
抽查基数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
抽查比例不低
于 3%。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 据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对 A、
B、C、D 类经
营 主 体 分 别
递 加 比 例 抽
取。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分 阶 段
开展)
2 2026 年
度全省市
场监管部
门不定向
抽查(拍
卖经营活
动)
拍卖经营活动的检查;登记(备
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网络交易
监管科指导)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辖 区 内
企业、个
体 工 商
户、农民
专 业 合
作社
各地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抽查
基数,抽查比例
不低于 3%。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 据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对 A、
B、C、D 类经
营 主 体 分 别
递 加 比 例 抽
取。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分 阶 段
开展,与
登 记 事
项 日 常
监 管 相
结合)
3 2026 年
度全省市
场监管部
门不定向
抽查(野
生动植物
非 法 交
易)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
为的检查;登记(备案)事项检
查,公示信息检查。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市场规范
科指导)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辖 区 内
企业、个
体 工 商
户、农民
专 业 合
作社
各地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抽查
基数,抽查比例
不低于 3%。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 据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对 A、
B、C、D 类经
营 主 体 分 别
递 加 比 例 抽
取。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分 阶 段
开展,与
登 记 事
项 日 常
监 管 相
结合)
4 2026 年
度全省市
场监管部
门不定向
抽查(商
标专利)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
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
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
检查;专利标识标注的检查;登
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
检查。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知识产权
保护科指导)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辖 区 内
企业、个
体 工 商
户、农民
专 业 合
作社
各地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抽查
基数,抽查比例
不低于 3%。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定
根 据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对 A、
B、C、D 类经
营 主 体 分 别
递 加 比 例 抽
取。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分 阶 段
开展,与
登 记 事
项 日 常
监 管 相
结合)
5 2026 年
度全省大
型企业年
报公示信
息定向抽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
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
检查;经营(合伙)期限或驻在
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
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
的检查;住所(主要经营场所)
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
(出资额)实缴情况的检查;法
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
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年度报
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包括大型企
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局统一组织发
起(信用监管处
牵头)
省、市、县
(市、区)
级市场监管
部门
全 省 大
型企业
抽 查 基 数 913
户,抽查比例不
低于 50%。(重
点抽查近三年
未被检查的企
业)
不 少 于
457 户
根 据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对 A、
B、C、D 类企
业 分 别 递 加
比例抽取。
2026 年
7 月 至
11 月
省局发
6 2026 年
度价格行
为抽查
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情况
的检查;执行明码标价情况的检
查;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检查;收
费行为的检查。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价格监督
检查局指导)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辖 区 内
《 价 格
法》规定
的 经 营
各地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抽查
的重点领域,明
确抽查基数、抽
查比例。
各 地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结 合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实施
差异化抽取。
2026 年
4 月 至
11 月
7 2026 年
度全省市
场监管部
门直销行
为抽查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
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
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
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
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
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
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省局统一组织发
起(竞争执法局
牵头)
市、县(市、
区)级市场
监管部门
注 册 地
在 安 徽
的 直 销
企 业 总
公 司 及
分 支 机
基数 37 户,抽
查比例 5%。
2户 结 合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实施
差异化抽取。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省局发
8 2026 年
度电子商
务平台情
况抽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
责任清单情况的检查
省局统一组织发
起(网络交易监
管处牵头)
市、县(市、
区)级市场
监管部门
省 内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经
营者
基数为辖区内
电子商务平台
经营者 26 户,
抽查比例 70%。
18 户 根 据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对 A、
B、C、D 类企
业 分 别 递 加
比例抽取。
2026年5
月 至 11
省局发
9 2026 年
度广告经
营主体建
立健全管
理制度情
况抽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
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
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广告监管
科指导)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辖 区 内
从 事 广
告 发 布
业 务 的
广 播 电
台、电视
台、报刊
出 版 单
位 和 从
事 广 告
经营、发
布 业 务
的企业、
个体户
广播电台、电视
台 抽 查 比 例
100%;报刊出版
单位按照每年
25%、4 年全覆
盖的比例抽取;
企业、个体工商
户抽查比例不
高于 5%。
各 级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企 业 的 抽 查
根 据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不
同,对 A、B、
C、D 类企业
分 别 递 加 比
例抽取;开展
广 告 活 动 主
体 信 用 风 险
分 级 管 理 工
作试点的市、
县,可参照风
险 评 级 结 果
确 定 抽 查 比
例。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省属媒
体抽查
由属地
市场监
管部门
组织发
10 2026 年
度药品、
医疗器械
广告审查
情况抽查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
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广告监管
科指导)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辖 区 内
药品、医
疗 器 械
生 产 经
营企业
各地自行确定
抽查基数和比
例,抽查比例不
高于 5%
各 地 根
据 实 有
数 量 确
结 合 辖 区 内
企 业 的 信 用
风 险 分 类 结
果,对信用风
险为 A、B、C、
D 类的企业分
别 递 加 比 例
进行抽取。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11 2026 年
度工业产
品(含食
品相关产
品)生产
许可证获
证企业监
督抽查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
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市局、各县区局
组织发起(产品
质 量 科 牵 头 指
导)
市、县级市
场监管部门
辖 区 内
工 业 产
品(含食
品 相 关
产品)生
产 许 可
证 获 证
企业
抽查基数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
市局抽查比例
不少于 10%。县
区局 100%全覆
盖(剔除省局、
市局已抽)。
市、县级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定。
全覆盖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市局发
起、县
区局发
12 2026 年
度食品销
售抽查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各县区自行组织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食品流通
监管科指导)
县区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
风 险 等
级 评 定
为 B 级、
C 级 的
食 品 销
售者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合
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
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 险 等
级 评 定
为 A 级
的 食 品
销售者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入 网 食
品 销 售
13 2026 年
度食品摊
贩抽查
食品摊贩监督检查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食品流通
监管科、餐饮服
务监管科按职责
分工指导)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备 案 的
食 品 摊
由各地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实际情况确定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14 2026 年
度餐饮服
务抽查
对非高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的
监督检查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餐饮服务
监管科指导)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风 险 等
级 为 D
级 以 外
的 持 有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餐
饮 服 务
提供者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合
日常监督检查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
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
和频次。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15 2026 年
度小餐饮
抽查
小餐饮监督检查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餐饮服务
监管科指导)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备 案 的
小餐饮
由各地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实际情况确定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16 2026 年
度食用农
产品市场
销售质量
安全抽查
(除食用
农产品批
发市场)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
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
查。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食品流通
监管科指导)
县区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及
食 用 农
产 品 销
售者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结合
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
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17 2026 年
度全省市
场监管部
门特殊食
品销售、
广告发布
监督抽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
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
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
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
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特殊食品
监管科、广告监
管科按职责分工
负责)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辖 区 内
特 殊 食
品 销 售
企业
各地根据实际
自行确定。
各 地 根
据 实 际
自 行 确
定。
根 据 特 殊 食
品 销 售 企 业
风 险 分 级 情
况,加大对风
险 突 出 单 位
的 监 管 力 度
和频次。
2026 年
3 月 至
10 月
18 2026 年
度特种设
备使用单
位监督抽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特种设备
监察科指导)
县区级市场
监管部门
辖 区 内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位(含
充 装 单
位)
不低于辖区使
用单位数量的
5%。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定
重 点 监 督 检
查 单 位 比 例
不低于 50%
2026 年
4 月 至
11 月
19 2026 年
度全省市
场监管部
门特种设
备生产和
充 装 单
位、检验
检测机构
监督抽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
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
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监督检查
1.证后监督检查
根据省局要求发
起;
2.生产单位的常
规监督检查由市
级组织发起。(特
种设备监察科牵
头指导)
市、县(区)
级市场监管
部门
辖 区 内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和 充 装
单位、检
验 检 测
机构
1.证后监督检
查根据省局要
求;
2.生产单位常
规监督检查结
合省局计划、以
及本地取证单
位的基本情况,
确定合理指标。
1. 证 后
监 督 检
查 根 据
省 局 要
求;
2. 生 产
单 位 常
规 监 督
检 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证 书 有 效 期
(四年)内实
行 全 覆 盖 检
2026 年
4 月 至
11 月
市局发
20 2026 年
度计量监
督抽查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计量科指
导)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企业、事
业单位、
个 体 工
商 户 及
其 他 经
营者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 据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对 A、
B、C、D 类企
业 分 别 递 加
比例抽取。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计量科指
导)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构
各县区按照每年 25%、4 年
内全覆盖的比例抽取。
根 据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对 A、
B、C、D 类企
业 分 别 递 加
比例抽取。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计量科指
导)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宣 传 出
版、文化
教育、市
场 交 易
等领域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 据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对 A、
B、C、D 类企
业 分 别 递 加
比例抽取。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
专项抽查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计量科指
导)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定 量 包
装 商 品
生 产 企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 据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对 A、
B、C、D 类企
业 分 别 递 加
比例抽取。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21 2026 年
度计量监
督抽查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计量科牵
头指导)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取 得 型
式 批 准
证 书 的
计 量 器
具 生 产
企业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
比例不低于 5%。
根 据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对 A、
B、C、D 类企
业 分 别 递 加
比例抽取。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计量科指
导)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列入《目
录》的用
能 产 品
生产者、
进口商、
销 售 者
(含网络
商 品 经
营者)、
第 三 方
交 易 平
台 ( 场
所)经营
者、企业
自 有 检
测 实 验
室 和 第
三 方 检
验 检 测
机构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 据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对 A、
B、C、D 类企
业 分 别 递 加
比例抽取。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22 2026 年
度计量监
督抽查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计量科指
导)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列入《目
录》产品
的 生 产
者、销售
者(含网
络 商 品
经 营
者)、第
三 方 交
易 平 台
( 场 所 )
经营者、
企 业 自
有 检 验
检 测 部
门 和 第
三 方 检
验 检 测
机构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 据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对 A、
B、C、D 类企
业 分 别 递 加
比例抽取。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23 2026 年
度自愿性
认证活动
和结果监
督抽查
自愿性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 在安徽开展认证
活动的认证机构
由各县区自行组
织发起。
(认证检测科牵
头指导)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在 安 徽
开 展 认
证 活 动
的 认 证
机构
在安徽开展认
证活动的认证
机构 806 户,抽
查比例不高于
30%。
对 于 在
安 徽 开
展 认 证
活 动 的
认 证 机
构,各县
区检查 2
家以上。
对 风 险 类 别
为 A、B、C、
D 类的认证机
构 分 别 递 加
比 例 进 行 抽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对于总
局下发
的获证
组织抽
查 任
务,按
照相关
要求落
实。
24 2026 年
度强制性
产品认证
活动和结
果监督抽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结果检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认证检测
科牵头指导)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辖 区 内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获 证
企 业 和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免 办
企业
强制性产品认
证获证企业总
体抽查比例不
高于 30%;
强制性产品认
证免办企业总
体抽查比例不
高于 10%。
对 于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获 证 企
业,各地
按 获 证
企 业 数
10%-30%
抽查;在
流 通 领
域 各 地
抽 查 不
少 于 3
家。
根 据 通 用 型
信 用 风 险 分
类结果,对 A、
B、C、D 类企
业 分 别 递 加
比例抽取。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25 2026 年
度检验检
测机构监
督检查
省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
构监督检查
各县区自行组织
发起(认证检测
科牵头指导)
县区市场监
管部门
获 得 省
级 资 质
认 定 的
检 验 检
测机构
县区局按检验
检测机构分类
监管要求进行
抽取。
各 地 按
分 类 监
管 要 求
确定。
按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分 类 监
管要求确定
2026 年
3 月 至
11 月
26 2026 年
度商标代
理行为抽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
起,各市分别组
织实施(知识产
权促进处牵头指
导)
县(市、区)
级市场监管
部门
全 省 商
标 代 理
机构
基数 1310 户,
抽查比例 3%。
40 户 根 据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机 构
信 用 分 类 结
果,对 A 类抽
查比例为 3%,
B 类抽查比例
20%,C 类、D
类 抽 查 比 例
100%。
2026 年
4 月 至
11 月
省局发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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