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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留言时间:2023-04-27 13:32:46 来源:12345网络渠道 浏览次数:2629
    受理单位: 舒城县政府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领导您好,我于2021年11月缴纳社保至2023年4月,于2023年2月生产,现在由于一些原因导致后面的社保无法继续缴纳,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吗?如果不能,后面的社保在合肥缴纳,可以继续领取生育津贴吗?我不知道舒城这边为什么产后还要继续缴纳六个月才能领取生育津贴,别的地方产后一个月就可以领取了,已经缴纳这么长时间了,不想因为后面三个月没交导致生育津贴领不到。 麻烦领导回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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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单位:舒城县政府 发表于:2023-04-28 20:09:39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95号《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连续履行缴费义务(产前6个月至生育津贴享受期满截止日),可享受本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含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您于2021年11月至2023年4月参保,2023年2月生育,尚不满足此条件。此前已与您电话沟通,并就相关政策作了详细的解释、说明,建议您继续参保缴费。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医保局职工医保股,联系电话0564-8689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