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5
浏览
1
回复

关于反映宏途小汽车修理厂违规收取拖车费并拒开发票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1-09-17 08:54:04
来源:12345网络渠道
浏览次数:2615
受理单位: | 舒城县政府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2021年9月8日15点左右,本人车辆在舒城县梅河西路段人行道违停违规,收到《违法停车告知单》,车辆被拖离,通知一日内到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接受处理。本人认识到违停的错误,并对处罚行为表示认可。由于是外地车前去舒城办事当天急需返合肥,故当天下午前往告知单备注地址(水杉路与飞霞路交口向东50米)处理。到了之后,接受处理时又开具一张违法停车告知单,通知单显示“自行在交管12123”处理。本人现场支付宝缴300元,要求开发票被拒,对方开具一张收据(内容:叉车拖车费、盖章“舒城县城关镇宏途小汽车修理厂”)。事后查看交管12123APP,本人也对此次违停的行为按要求处理完毕。
现提出疑问请帮助回复:为何支付300元提出开具发票被拒?为何开具的收据盖章是第三方舒城县城关镇宏途小汽车修理厂?这三百元到底是什么费用,拖车费还是违停费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阀第93条,针对这种违停行为罚款是二百元以下,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故为何会出现拖车费300元一说,且收取300元的标准又是什么?
舒城县政府

回复单位:舒城县政府
发表于:2021-09-23 20:52:12
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经调查,2021年9月13日15时27分左右,一台白色江淮汽车(皖A618FD)停放在梅河西路的人行道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停车。因该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且该车辆妨碍了行人、非机动车通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之规定,县城管局联合县交管部门依法对该车予以拖离。
二、处理措施。
关于拖车费300元的问题。为了对城区违章停车进行集中整治,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城管局与县公安局组成的联合整治组,因联合整治组无清障车辆,故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违章车辆进行拖离,期间产生的装卸费、人工费、看管费等,由第三方公司收取。车主也可提供相关材料,经联合整治组审批后,申请政府财政支付。自愿缴纳300元拖车费用,签字表示自愿放弃政府财政支付。
关于支付300元提出开具发票被拒的问题。按照被拖离违停车辆的提车流程,车主在放弃申请财政支付选择自行支付拖车费并需要开具发票,工作人员需提供正规发票。我局再次要求第三方宏顺汽贸公司在车主缴费提车时并要求提供发票时,工作人员必须现场向车主开具正规发票。
三、沟通情况。
9月18日上午,县城管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您,沟通解释相关情况。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系电话:0564-8528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