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舒城县特殊教育学校迁建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方案》的通知
城关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舒城县特殊教育学校迁建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舒城县特殊教育学校迁建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2019年8月12日
附件1
舒城县特殊教育学校迁建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障舒城县特殊教育学校迁建工程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范围
具体详见附件2。
二、项目实施单位
城关镇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
三、签约期限
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9月5日。
四、被补偿物合法性确认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依据有效权属证明记载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准,并张榜公布。
(二)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在项目范围确定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以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
五、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
(一)安置人口确认
(二)安置方式及标准
本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购房券安置或实物安置,具体方式由被拆迁户自行选择。补偿安置后,被拆迁户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保障性住房。
安置房源位置:左岸春晓、兰亭新宇。
(三)属于“一户多宅”的,待房屋全部拆迁完毕后予以安置。
(四)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上建房或买卖房屋的,不享受人口安置政策。
(五)被拆迁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舒城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舒政〔2019〕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过渡方式
(一)被拆迁户放弃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拆迁户选择购房券方式安置的,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拆迁户选择实物安置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方式按照协议约定,若提前交房或超出规定期限交房的,按实际过渡期计算;临时安置费的发放以户为单位,领取一套安置房后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
(二)过渡期自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之日起计算。
(三)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补助标准按照《舒城县2019年度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舒征管〔2019〕10号)执行。
选择实物安置和购房券安置的给予2次搬迁费补助。
七、奖励
(一)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按正房建筑面积享受40元/㎡的履约奖。
(二)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按正房建筑面积最高可享受120元/㎡的提前签约奖。第1-15天之间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100%计奖;第16-25天之间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第15天的计奖标准每推迟一天以合法建筑面积减少奖励12元/㎡;第25天之后签约的不再享受奖励。
八、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范围内开展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调查登记。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安置人口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拆迁户应当予以配合,被拆迁户不予配合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调查结果在项目范围内向被拆迁户公布,被拆迁户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复核,并公布复核结果。
(三)评估。本项目范围内拟建安置房的评估市场价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实施评估,评估时点为2019年8月12日。
(四)补偿、安置。
九、其他
(一)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所有涉及拆迁补偿的政策规定、补偿结果在拆迁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拆迁户骗取补偿安置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举报,查实奖励。对于反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实名举报且为第一举报人的,经查属实的,按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10%-20%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0564-8670522。
(四)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本方案内容与我县之前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