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舒城县左岸春晓小区工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舒城县金龙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安徽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该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舒城县左岸春晓小区工程。
2.工程地点:舒城县桃溪东路与立人路交口东北角。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舒发改审批【2017】20号。
4.资金来源:政府性资金。
5.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图示工程范围及招标文件规定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 2月22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8月8日。
工程实际开竣工日期的确定按照舒城县重点工程局《关于规范我局工程建设项目开竣工及验收工作管理的规定》(舒重【2016】47号)相关规定执行。
工期总日历天数:900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必须创“皋城杯”和“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13〕4号、安徽省住建厅建标〔2010〕193号、建质〔2016〕227号、安徽省建筑安全协会建安协〔2016〕10号、六安市建委六建质函〔2016〕460号、560号、561号、舒政办[2010]32号文件规定,本合同约定:
1、 同时取得“皋城杯”、“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按照竣工结算价增加1.2%工程款作为奖励,未取得“皋城杯”和“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按照竣工结算价扣除1.2%工程款作为处罚。
2、取得“皋城杯”和“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必须先取得“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和“市级质量管理示范工程”。凡是未按照本条程序申报的,发包人对申报结果不予认可,只罚不奖。
3、考虑本工程创建标准较高,规模较大,前置创建条件较多,按照创建不同等级目标实现步骤给予奖惩,奖惩标准相同。具体标准如下:
①“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为经审计工程价款的0.3% ;
②“市级质量管理示范工程” 为经审计工程价款的0.3% ;
③“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为经审计工程价款的0.3% ;
④“皋城杯” 为经审计工程价款的0.3%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程宏。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19年1月28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舒城县金龙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