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舒城县环万佛湖旅游扶贫公路连接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4-23 11:01信息来源:舒城县交通局 浏览量:我要纠错 【字体:  

舒水2017160

 

关于舒城县环万佛湖旅游扶贫公路连接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舒城县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舒城县环万佛湖旅游扶贫公路连接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报告》(舒交201759)以及《舒城县环万佛湖旅游扶贫公路连接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舒城县环万佛湖旅游扶贫公路连接线共有5条,位于五显、高峰、河棚、汤池乡镇境内,路线全长 20.373km。其中:五显连接线路线起于环万佛湖旅游公路(桩号为K32+100),止于S317(规划G346)的五显集镇东侧,全长1.896公里;高峰连接线起于环万佛湖旅游公路(桩号为K22+200),止于X045(规划 S454)的高峰乡五桥集镇西南,全长 2.006公里;新四军四支队旧址连接线起于环万佛湖旅游公路(桩号为 K18+200),止于 X045(规划 S454)的高峰乡小岭,全长5.078 公里;河棚连接线起于环万佛湖旅游公路(桩号为K12+260),止于 X045(规划 S454)的河棚集镇镇北侧林四房,全长5.055 公里;汤池德上高速连接线起于环万佛湖旅游公路(桩号为K11+086.268),止于X046(规划 S237)的留览村杨店,顺接汤池互通A 匝道,全长 6.337 公里。

建设标准为:五显、高峰、新四军四支队旧日址、河棚 4条连接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双向2车道,路基宽12m;汤池德上高速连接线采用一级公路兼城市道路标准,双向6车道,路基宽 38m。设计车速为:汤池、五显、高峰、河棚 4条连接线 60km/h,新四军四支队旧址连接线 40km/h

全线共设置大桥 2 座,共长 372 ;中桥 4 座,共长246.18 ;涵洞 86 ;设平面交叉 18 处。工程总占用土地 74.61 h,其中永久占地 66.14h,临时占地 8.47 h

全线路基土石方数量 931.036/628.273(/)千立方米;防护工程 24.8 立方米;路基排水工程4.997 千立方米;市政排水 12.05 公里(双侧布置管道);路面数量为341.888 千平方米;软基处理7.652 公里。

工程总投资66609.8224万元,其中建安费为46727.4573

万元。

    计划 2017 9月开工建设,20193月建成通车,工期 19 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89.80 h,其中项目建设区 74.61 h,直接影响区 15.19 h㎡。

    ()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一级标准。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基本同意取土()场选址方案,在下阶段设计中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进一步细化取土()场防护措施设计;外购土供销合同中要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基本同意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措施投资690.52万元。其中,工程措施 146.92 万元,植物措施 62.60 万元,临时措施 288.82 万元,独立费用 82.71万元,基本预备费34.86万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74.61万元。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按照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要求,将水土保持方案中新增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和防治责任落实到下阶段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之中。

    ()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项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扩大占压、扰动地表面积,破坏地表植被;弃土()堆放要遵循“先拦后弃”的原则,先行建设拦挡及截排水工程,并及时清运土()到指定场地填用或渣场堆放,禁止随意堆放与倾倒;剥离的表土要集中堆放在临时表土堆场,作为项目后期的绿化覆土,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进行防护;项目施工期间要全程做好临时防护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要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及时进行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同时,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深度为可行性研究阶段,本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士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备案。

四、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有关法定义务

    ()按规定依法及时缴纳水上保持补偿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 24 号修改)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前向我局申请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此复。

 

                                                              2017925

标签:
关联信息
移动门户
微信
微博
OA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