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欧格玛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范书孜要求确认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不清,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你公司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通知你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因你公司经营异常,联系电话无法接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舒政复通〔2024〕73号)。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舒城县司法局(舒城县花桥路中段舒城县司法局3楼行政复议股)领取本通知,逾期未来领取视为送达。如决定参加行政复议,请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舒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