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0日下午,我县在杭埠河开展禁渔执法巡查行动,查获1艘涉渔“三无”(无船牌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当事人将船停泊在杭埠河吴湾段水域。
根据《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农渔发〔2020〕27号)第四十条、第六十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1年第4号)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现要求当事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并提供下列证据:个人身份证、涉案船(艇)合法有效证件,逾期未接受调查并提供合法证书,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根据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将依法对上述船舶及捕捞工具进行处理。
联系地址:舒城县梅河路螺丝巷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