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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25-06-19 09:47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我要纠错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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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及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3月31日通过舒城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舒市监处罚告〔2025〕1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撤回前述《告知书》,并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重新告知如下:

    2024年11月5日,我局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委托调查函》,委托我局代为调查你(单位)的存续及经营场所等情况,我局接到《委托调查函》后立即对你(单位)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万达兰花园2栋101室)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舒城县万达兰花园不存在住宅兰花园2栋101室,仅有万达兰花园B2、S2幢101铺,且该场所现为舒城县城关镇大别山茶庄从事经营活动。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并指派汪永汞、巢蓉调查处理。

    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4月29日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将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变更为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万达兰花园2栋101室,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在承诺书中作出如下承诺: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万达兰花园2栋101室,该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孙昌兰,其证件号码为:340521********4225,为租赁使用,房屋属性为其他。根据万达兰花园物业管理公司(六安铂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查询并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该小区住宅楼并无2栋101室,查询也未发现姓名为孙昌兰的业主,仅有兰花园B2、S2幢101铺,且该商铺所有权人并非孙昌兰,该商铺为束克会购买,现为舒城县城关镇大别山茶庄从事经营活动。经对舒城县城关镇大别山茶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并无其他市场主体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经舒城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发现,上述万达兰花园B2、S2幢101铺于2022年5月由安徽科城置业有限公司预售给束克会。经询问舒城县城关镇大别山茶庄经营者束克会,其于2022年5月购买兰花园B2、S2幢101铺,于2024年1月取得商铺钥匙,并对商铺进行装修,于2024年3月29日装修完成并随即入驻进行试营业,于2024年7月29日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将经营场所从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石油公司门面房变更到现地址并正式从事经营活动。束克会作为兰花园B2、S2幢101铺的买受人并未向任何人出售或者出租该处商铺,自2024年3月29日后该场所一直为舒城县城关镇大别山茶庄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你(单位)在2024年4月27日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为虚假材料,你(单位)自变更登记完成后超过6个月未在登记的住所地从事经营活动。

    本案对照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涉案公司刑事责任的条件。

    你(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你(单位)自公司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进行处罚。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一直无法取得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公告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舒市监限提〔2024〕121901号)后,仍然没有相关责任人员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且通过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的委托调查函及消费者投诉发现,你(单位)作为关联企业存在数额较大的买卖合同纠纷,经营主体继续存续有可能危害更多消费者利益,违法情形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涉嫌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的规定.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一直无法取得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公告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舒市监限提〔2024〕121901号)后,仍然没有相关责任人员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且通过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的委托调查函及消费者投诉发现,你(单位)作为关联企业存在数额较大的买卖合同纠纷,经营主体继续存续有可能危害更多消费者利益,违法情形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涉嫌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法情节严重,拟吊销营业执照。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第十条第二项“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售许可证件、营业执照”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及要求听证权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及要求听证权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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