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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25-08-14 10:51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我要纠错 【字体:  

    舒市监处罚〔2025〕118号

    当事人:一唱百和(六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8NYC617X

    住所(住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万达兰花园2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姓名:蒋申朋

    身份证件号码:342601******

    2024年11月5日,我局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委托调查函》,委托我局代为调查一唱百和(六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存续及经营场所等情况,我局接到《委托调查函》后立即对上述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万达兰花园2栋101室)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舒城县万达兰花园不存在住宅兰花园2栋101室,仅有万达兰花园B2、S2幢101铺,且该场所现为舒城县城关镇大别山茶庄从事经营活动。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并指派汪永汞、巢蓉调查处理。2024年11月29日,到舒城县万达兰花园物业管理公司(六安铂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了解情况,同日对舒城县城关镇大别山茶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12月3日询问舒城县城关镇大别山茶庄经营者束*会。2024年12月20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在电话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处法定代表人等其他工作人员情况下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法定代表人蒋申朋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舒市监限提〔2024〕121901号),邮件被退回无法送达,2024年12月25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通过舒城县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舒市监限提〔2024〕121901号),至2025年2月19日已公告满30日,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舒城县市场监管局通过12345热线平台收到吴娟(手机号:186******)的投诉事项,反映与当事人签订商品购买合同后(合同支付价款95000),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发货,与消费者存在较大金额买卖合同纠纷。2025年2月25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函》(舒市监协查〔2025〕022501号),了解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情况。2025年3月6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舒城县税务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舒市监协查〔2025〕030601号),了解当事人在舒纳税相关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9日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将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变更为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万达兰花园2栋101室,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在承诺书中作出如下承诺: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万达兰花园2栋101室,该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孙*兰,其证件号码为:340521******,为租赁使用,房屋属性为其他。根据万达兰花园物业管理公司(六安铂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查询并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该小区住宅楼并无2栋101室,查询也未发现姓名为孙*兰的业主,仅有兰花园B2、S2幢101铺,且该商铺所有权人并非孙*兰,该商铺为束*会购买,现为舒城县城关镇大别山茶庄从事经营活动。经对舒城县城关镇大别山茶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并无其他市场主体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经舒城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发现,上述万达兰花园B2、S2幢101铺于2022年5月由安徽科城置业有限公司预售给束*会。经询问舒城县城关镇大别山茶庄经营者束*会,其于2022年5月购买兰花园B2、S2幢101铺,于2024年1月取得商铺钥匙,并对商铺进行装修,于2024年3月29日装修完成并随即入驻进行试营业,于2024年7月29日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将经营场所从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石油公司门面房变更到现地址并正式从事经营活动。束*会作为兰花园B2、S2幢101铺的买受人并未向任何人出售或者出租该处商铺,自2024年3月29日后该场所一直为舒城县城关镇大别山茶庄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当事人在2024年4月27日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为虚假材料,当事人自变更登记完成后超过6个月未在登记的住所地从事经营活动。

    本案对照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涉案公司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执法人员在工商登记材料中调取的当事人登记材料,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信息。

    证据:2:2024年11月29日对舒城县城关镇大别山茶庄的现场检查笔录、对束*会询问笔录、舒城县城关镇大别山茶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六安铂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舒城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舒城县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执法人员调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材料打印件一份、国家税务总局舒城县税务局提供的当事人处纳税情况材料,证明当事人处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及超过6个月未在登记住所地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3:执法人员提取的12345热线平台投诉记录单一份、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当事人相关民事诉讼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与相关人员存在数量较多的民事纠纷。

    本局于2025年6月19日通过舒城县人民政府网站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舒市监处罚告〔2025〕118号),公告期30日,公告期满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要求。

    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自公司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进行处罚。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处相关责任人员一直无法取得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公告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舒市监限提〔2024〕121901号)后,仍然没有相关责任人员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且通过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的《委托调查函》、提供的诉讼材料及消费者投诉发现,当事人在办理变更登记前已发生多起民事纠纷,且在多起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应诉、法院缺席判决,当事人有变更经营地址逃避诉讼的主观故意,其经营主体继续存续有可能危害更多社会公众利益,违法情形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

    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第十条第二项“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售许可证件、营业执照”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的规定,本局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舒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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