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或者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依据规定,依法对22家货运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附件:货运企业名称.xlsx
舒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