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斌:
本机关立案调查的你非医师行医一案,已于2025年3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舒卫医罚〔2025〕4号),你未履行罚没款缴纳。本机关于2025年11月3日作出《催告书》(舒卫医催〔2025〕2号),经电话与你联系,你现已不在安徽省,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机关同日向你邮寄送达《催告书》(舒卫医催〔2025〕2号),你于2025年11月5日拒收,现邮件已退回本机关。因无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舒卫医催〔2025〕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催告书》(舒卫医催〔2025〕2号)规定的义务。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舒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催告书》(舒卫医催〔2025〕2号)规定的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江永庆 武璐璐 联系电话: 0564-2790808
联系地址: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与鼓楼北街交叉口
舒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