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市监撤字〔2025〕2号
舒城县智享添健养生保健服务部:
你服务部虚假宣传一案,我局已下达舒市监处罚〔2024〕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在下达处罚决定书时,当事人称已将门店关停,并已前往上海。依据今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文件精神,特别是该文件中提到的“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要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类案不同罚 ”,“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优化罚款决定延期、分期履行制度。要依法广泛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鼓励行政机关建立与企业和群众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强跟进帮扶指导,探索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等执法模式”。因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尚未对外售出涉案商品,且在案发后主动停止经营,未造成危害后果。本案的客观情况已发生改变,调查后续发现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原处罚决定已不适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我局下达舒市监处罚〔2024〕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告知程序,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