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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1-06 09:55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我要纠错 【字体:  

    舒城县智享添健养生保健服务部

    因你公司通过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舒市监告字〔2026〕ZF0106-1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舒市监告字〔2026〕ZF0106-1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舒市监告字〔2026〕ZF0106-1号

    特此公告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1月6日 


    附件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市监告字〔2026〕ZF0106-1号

     

    舒城县智享添健养生保健服务部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服务部涉嫌虚假宣传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公司于2023年9月6日注册成立并取得智美诺公司授权许可,为智享添健品牌经营门店,负责智享添健系列产品的推广宣传,授权期限为2023年9月6日至2024年9月5日。于2023年10月4日开始在舒城县城关镇东门路欣然南溪小区6#120商铺从事能量仪的体验式经销活动。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利用其经营处二楼29台能量仪,每天分为7场进行体验宣传活动,每次体验时间为40分钟,具体时间为8:20-9:00、9:20-10:00、10:20-11:00、13:00-13:40、14:00-14:40、15:00-15:40、16:00-16:40,每天平均体验人数约为100人,体验过程中,当事人利用其悬挂在体验区域墙面上的电视,播放其笔记本电脑中的视频文件和PPT文件,并配有当事人的宣讲。

    我局在2023年11月17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一楼大厅内放有宣传单页,该单页为舒城零点广告有限公司印制,共印制500份,印制费用为50元,其宣传内容均系当事人提供给该广告公司的。当事人在开业期间向顾客散发了200余份上述宣传单页,剩余的宣传单页当事人在我局现场检查后已自行销毁。宣传单页正面印有“智享添健 经络通能量仪 以中医理论为基础 舒经通络 口碑相传 一切有你来感受 免费体验 进店有礼!”,页面中配有人体穴位图;背面印有“经络不通 尿频尿急 排便不畅 宫寒痛经 血管淤堵 心脏问题 失眠多梦 您还在困扰吗?智享添健 幸福相伴 智享添健经络通能量仪,融合了足疗、推拿、按摩、针灸、拔罐、刮痧、敲打......缓解痛经、宫寒、体寒等各种妇科问题。 智享添健经络通能量仪,疏通经络、调理气血,给你提供最安全有效的健康理方式,为您健康助力”。

    另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处二楼办公室中检查发现一份“智享添健经络通能量仪之好转反应”ppt文件打印件,该文件中包含“疾病名称可能出现的排病反应  脑梗塞、脑溢血后遗症  头部麻木、沉重、头晕、有针刺一样的疼痛,少数人的疼痛感剧烈......胃不好者  胸口发闷、发热、想呕吐,吃不下食物,但几天后即消失”内容,当事人顾客前来体验过程中宣讲了该ppt文件。

    当事人经销的能量仪仅为普通电子产品,且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并无上述宣传单页及ppt文件内容,上述内容当事人未经过验证,也无法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当事人散发该传单和对体验顾客宣讲该ppt文件的行为系当事人对其商品的功能、性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将对其经销商品的性能、功能、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就已将门店关停,属于及时改正和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构成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认定因素。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三)项,第十条第(二)、(四)项和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综合上述事实, 本局考虑到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应兼顾行政执法的温度,以及当前社会上大力倡导的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的客观形势, 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按照行政处罚的包容审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社会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对外宣传内容,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你单位要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依法、公开、诚信经营。

    3.经批评教育后,你单位仍未规范对外宣传内容,或继续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公开曝光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克淳   宋文博      联系电话:0564-8621993

    联系地址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与古城路交叉口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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