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胜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通过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舒市监告字〔2026〕ZF0106-2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舒市监告字〔2026〕ZF0106-2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舒市监告字〔2026〕ZF0106-2号
特此公告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6日
附件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告 知 书
舒市监告字〔2026〕ZF0106-2号
六安胜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主体登记的案件,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2年10月,你公司申请人胡迎春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委托六安众慧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聂某某为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相关手续。2022年10月27日,你公司申请人向聂某某支付500元(微信转账方式)让其代办公司主体登记手续。由于你公司在舒城没有实际办公场所,聂某某向其主动提供公司申报登记住所(舒城县开发区龙潭北路201号),实际位置为安徽巨龙门业有限公司(舒城县城关镇开发区龙潭南路)二楼,2022年10月28日,聂某某通知你公司申请在线上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告知承诺书》,内容为“申请登记的住所的地址为:舒城县开发区龙潭北路201号商铺。该住所的所有权人是胡迎春,其身份证号342425****0722,为自用,房屋属性为其他”,并由申请人本人进行电子签名确认,当日,公司登记成功,你公司主要承接建筑安装劳务工程,从2022年10月28日公司成立至2024年1月24日查获止,你公司在该场所未正常开展过业务,未开通固定电话及交纳水电费,公司未建立财务账簿。经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登记住所现场检查,提取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综合业务系统中该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发现你公司登记住所与实际住所不一致,提交的住所登记材料内容为虚假内容。
你公司为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在没有实际办公场所的情况下,利用聂某某提供的虚假地址(舒城县城关镇开发区龙潭北路201号商铺),在线上办理公司登记时,申报该地址为公司登记住所,同时对该住所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方式作出虚假承诺。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随即同意办理公司变更手续,属于及时改正和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经执法人员核查,你公司主要承接劳务工程服务,其违法行为未对第三人造成危害,系危害后果轻微。经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你公司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系初次违法。构成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认定因素。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二)、(四)项和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综合上述事实, 本局考虑到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应兼顾行政执法的温度,以及当前社会上大力倡导的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的客观形势, 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按照行政处罚的包容审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社会主体责任。
2.你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司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依法、公开、诚信经营。
3.经批评教育后,你单位仍未规范经营,或继续存在违反公司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公开曝光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克淳 宋文博 联系电话:0564-8621993
联系地址: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与古城路交叉口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