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民政局关于开展殡葬服务活动组织和个人备案管理工作的公告
为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规范服务秩序,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相关规定,决定对舒城县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实行统一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本县范围内,除殡葬服务机构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二、备案时间
本公告发布前已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备案。新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从业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停止从事相关服务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备案。
三、备案地点
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组织到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备案,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个人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备案结果全市互认,无需重复备案。备案地点:舒城县民政局 联系方式:0564-8661400
四、备案材料
(一)组织备案
1. 《舒城县殡葬服务活动组织备案申请表》(附件1);
2.经营场所证明(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殡葬服务收费公示栏及殡葬用品销售价目表(附件3);
6.组织人员明细表(附件4)。
备注:相关证件原件现场查看留存复印件,材料齐全,发放备案凭证;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备案申请者。
(二)个人备案
1.《舒城县殡葬服务活动个人备案申请表》(附件2);
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殡葬服务收费公示栏及殡葬用品销售价目表(附件3)。
备注:相关证件原件现场查看留存复印件,材料齐全,发放备案回执凭证;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备案申请者。
(三)变更备案
1.备案回执凭证;
2.发生信息变更的相应材料。
备注:相关证件原件现场查看留存复印件,材料齐全,发放新的备案凭证;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备案申请者。
(四)注销备案
收回备案回执凭证;注销备案。
五、管理措施
(一)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相关信息纳入殡葬服务信息系统和殡葬行业组织管理,对存在损害丧属权益行为的将在殡葬服务信息系统中进行标注,并向社会公开。
(二)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完成备案后,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联合印发的《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公开相关服务信息、以适当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民政部门将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将依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1. 舒城县殡葬服务活动组织备案申请表.doc
2. 舒城县殡葬服务活动个人备案申请表.doc
3. 殡葬服务收费公示栏.doc
4. 殡葬服务活动组织人员明细表.doc
舒城县民政局
2026年8月12日
皖公网安备 3415230200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