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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征集】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舒城县住建局征集时间:[ 2022-04-16 08:00 ] 至 [ 2022-05-16 17:3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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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拟定了《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向公众征询意见。如有意见者,请以纸质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与县住建局联系。

、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2416—2022516

二、征询内容:

《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提出意见的方式:

1、登录舒城县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库”留言http://www.shucheng.gov.cn/hdjl/yjzjk/index.html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西路与高峰路交叉口西北角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楼城乡建设股(邮编:231300)。来信请注明“《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474146577@qq.com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夏云燕0564-8663503

 

 

 

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科学保护、分类管理、部门协作的原则,结合本历史建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由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应当遵循整体性、安全性、延续性原则,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二、责任主体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代管人、使用人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产权不明确或者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由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代管人负责维护和修缮。 

县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的修缮改造、日常巡查管理、宣传教育、咨询指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文物、消防、不动产登记、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三、工程分类

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分为三类:日常养护、应急抢修工程、修缮工程。 

四、实施管理流程 

(一)日常养护

指进行日常的、有周期性的、不改动建筑现存结构形式、内外部风貌、特色装饰的保养维护。日常养护在实施前,实施责任主体可向所在乡镇政府或县住建局咨询并接受技术指导。 

(二)应急抢修工程

指因建筑突发危险或濒危,或保护责任人不明等原因,为确保建筑的安全而采取的临时加固、排危措施。应急抢修工程在施工前,实施责任主体向县住建局提出抢救保护咨询并接受技术指导。 应急抢修工程实施流程为:

1.方案审查。实施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历史建筑查勘、结构安全评估, 编制应急抢修工程设计方案(含用地使用性质、建筑功能论证、消防保障方案内容),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应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对编制应急抢修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公示。经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后,各相关部门出具方案审核意见。

2.组织施工。实施责任主体应按照审定的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方案依法依规组织施工。施工期间县住建局应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物等部门,组织人员对现场质量、安全进行技术监督、指导,实施责任主体应予以配合。 

3.竣工验收。实施责任主体在应急抢修工程完工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验收通过后,实施责任主体向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等相关单位申请联合验收,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审阅有关资料和现场核查后分别出具核实意见。

(三)修缮工程

指对建筑本体及周边环境进行的以恢复整体历史风貌、合理使用为目的局部或全面的保护性修缮及环境整治工程。修缮工程管理实施流程为:  

1.勘察设计。实施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历史建筑查勘、结构安全评估,依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及保护图则,参照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改造相关技术规范编制修缮设计方案(含用地使用性质、建筑功能论证、消防方案内容)。

2.方案审查。实施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历史建筑查勘、结构安全评估, 编制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含用地使用性质、建筑功能论证、消防保障方案内容),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应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对修缮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公示。经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后,各相关部门出具方案审核意见。

3.组织施工。实施责任主体应按照审定的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方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施工。施工期间县住建局应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物等部门,组织人员对现场质量、安全进行技术监督、指导,实施责任主体应予以配合。

4.竣工验收。实施责任主体收到修缮工程完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预验收。验收通过后,实施责任主体向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物等相关单位申请核验,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审阅有关资料和现场核查后分别出具核实意见。

五、工程资质要求

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六、资金使用要求

参照《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起草说明

关于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以系统完整保护传承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和全面真实讲好中国故事、中国共产党故事为目标,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完善制度机制政策、统筹保护利用传承,做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既要保护单体建筑,也要保护街巷街区、城镇格局,还要保护好历史地段、自然景观、人文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着力解决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确保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保护。为进一步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出台《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实施《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旨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保障措施,为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

二、实施范围

针对舒城县域内经县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

三、编制依据

《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草案)编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以及专项工作的部门法规规范,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2017)。

四、编制过程

县住建局负责起草《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草案),多次组织内部相关单位、股室进行讨论并完善,同时与财政局、文物管理中心对接,均提出建设性意见,在多次征求各方意见并完善文本后,形成《办法》初稿。

五、主要内容

《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草案)共七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工程分类、实施管理流程、工程资质管理、资金使用要求、法律责任等,主要有三大方面:

一是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适用范围是县域内由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责任主体是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代管人)、使用人或授权委托人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

二是工程分类:主要分为日常养护、应急抢修工程、修缮工程。

三是工程施工流程管理:

日常养护:日常养护在实施前,实施责任主体可向所在乡镇政府或县住建局咨询并接受技术指导。

应急抢修工程:实施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历史建筑查勘、结构安全评估,编制应急抢修工程设计方案(含用地使用性质、建筑功能论证、消防保障方案内容),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应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对编制应急抢修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公示。方案审查通过后,保护责任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保护责任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及专家进行验收,实施责任主体向县住建、自然资源规划、文物等相关部门申请联合验收,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审阅有关资料和现场核查后分别出具核实意见。

修缮工程:实施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依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及保护图则,参照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改造相关技术规范编制修缮设计方案、实施主体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应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对修缮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公示。经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后,各相关部门出具方案审核意见。实施责任主体应按照审定的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方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施工。实施责任主体收到修缮工程完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预验收。验收通过后,实施责任主体向县住建、县自然资源规划、县文物等相关部门申请核验,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审阅有关资料和现场核查后分别出具核实意见。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8663503
来信来访渠道
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西路与高峰路交叉口西北角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楼城乡建设股(邮编:231300)
其他渠道
474146577@qq.com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2年5月20日 15时50分

    2022年4月16日至2022年5月16日,我局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反馈信息,特此说明。

 

 

 

 

 

文件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舒政办秘〔202265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20   

 

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等规定,按照科学保护、分类管理、部门协作原则,结合本县历史建筑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由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应当遵循整体性、安全性、延续性原则,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二、责任主体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代管人)、使用人或授权委托人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产权不明确或者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由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代管人负责维护和修缮。 

县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的修缮改造、日常巡查管理、宣传教育、咨询指导。县自然资源规划、住建、文物、消防、不动产登记、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三、工程分类

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分为三类:日常养护、应急抢修工程、修缮工程。 

四、实施管理流程

(一)日常养护。

日常养护是指进行日常的、有周期性的、不改动建筑现存结构形式、内外部风貌、特色装饰的保养维护。日常养护在实施前,实施责任主体可向所在乡镇政府或县住建局咨询并接受技术指导。 

(二)应急抢修工程。

应急抢修工程是指因建筑突发危险或濒危,或保护责任人不明等原因,为确保建筑的安全而采取的临时加固、排危措施。应急抢修工程在施工前,实施责任主体向县住建局提出抢救保护咨询并接受技术指导。 应急抢修工程实施流程为:

1.方案审查。实施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历史建筑查勘、结构安全评估, 编制应急抢修工程设计方案(含用地使用性质、建筑功能论证、消防保障方案内容),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应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对编制应急抢修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公示。经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后,各相关部门出具方案审核意见。

2.组织施工。实施责任主体应按照审定的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方案依法依规组织施工。施工期间县住建局应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文物等部门,组织人员对现场质量、安全进行技术监督、指导,实施责任主体应予以配合。 

3.竣工验收。实施责任主体在应急抢修工程完工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验收通过后,实施责任主体向县住建、自然资源规划、文物等相关部门申请联合验收,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审阅有关资料和现场核查后分别出具核实意见。

(三)修缮工程。

修缮工程是指对建筑本体及周边环境进行的以恢复整体历史风貌、合理使用为目的局部或全面的保护性修缮及环境整治工程。修缮工程管理实施流程为:

1.勘察设计。实施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历史建筑查勘、结构安全评估,依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及保护图则,参照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改造相关技术规范编制修缮设计方案(含用地使用性质、建筑功能论证、消防方案内容)。

2.方案审查。实施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历史建筑查勘、结构安全评估,编制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含用地使用性质、建筑功能论证、消防保障方案内容),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应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对修缮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公示。经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后,各相关部门出具方案审核意见。

3.组织施工。实施责任主体应按照审定的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方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施工。施工期间,县住建局应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文物等部门,组织人员对现场质量、安全进行技术监督、指导,实施责任主体应予以配合。

4.竣工验收。实施责任主体收到修缮工程完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预验收。验收通过后,实施责任主体向县住建、县自然资源规划、县文物等相关部门申请核验,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审阅有关资料和现场核查后分别出具核实意见。

五、工程资质要求

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六、资金使用要求

参照《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七、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解读

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编制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以系统完整保护传承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和全面真实讲好中国故事、中国共产党故事为目标,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完善制度机制政策、统筹保护利用传承,做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既要保护单体建筑,也要保护街巷街区、城镇格局,还要保护好历史地段、自然景观、人文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着力解决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确保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保护。为进一步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出台《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草案)编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以及专项工作的部门法规规范,如:《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保护要求。 我国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实物载体,一直是上级部门关注的重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明确提出“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历史建筑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住建部、省住建厅多次发文部署历史建筑保护工作,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要求明确保护重点及保护要求,及时进行修缮维护,实现历史文化资源“应保尽保”。 二是完善我县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管理政策的现实需求。 我县目前已公布三批共30处历史建筑,其中部分历史建筑因年久失修亟需开展修缮维护工作。我县暂无对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的具体实施和管理的政策指导,实际操作中依旧存在职责分工不明确、修缮维护流程不清晰、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工作推进。本《办法》结合相关政策文件及舒城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的职责分工和具体流程,有效指导历史建筑修缮维护,填补了我县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管理的政策空白。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县住建局依据国家、省、市各级关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政策文件,充分结合我县实际,起草《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草案)。初稿完成后,多次组织内部相关单位、股室进行讨论并完善,同时与财政局、文物管理中心对接,均提出建设性意见,在多次征求各方意见并完善文本后,形成《办法》(报审稿)。2022年4月26日,县城市建设领导组第一次会议研究并通过了《办法》(报审稿)。

四、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四)《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

(五)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五、主要内容

《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草案)共七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工程分类、实施管理流程、工程资质管理、资金使用要求、法律责任等,主要有三大方面:

一是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适用范围是县域内由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责任主体是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代管人)、使用人或授权委托人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

二是工程分类:主要分为日常养护、应急抢修工程、修缮工程。

三是工程施工流程管理:

日常养护:日常养护在实施前,实施责任主体可向所在乡镇政府或县住建局咨询并接受技术指导。

应急抢修工程:实施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历史建筑查勘、结构安全评估,编制应急抢修工程设计方案(含用地使用性质、建筑功能论证、消防保障方案内容),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应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对编制应急抢修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公示。方案审查通过后,保护责任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保护责任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及专家进行验收,实施责任主体向县住建、自然资源规划、文物等相关部门申请联合验收,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审阅有关资料和现场核查后分别出具核实意见。

修缮工程:实施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依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及保护图则,参照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改造相关技术规范编制修缮设计方案、实施主体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应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对修缮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公示。经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后,各相关部门出具方案审核意见。实施责任主体应按照审定的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方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施工。实施责任主体收到修缮工程完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预验收。验收通过后,实施责任主体向县住建、县自然资源规划、县文物等相关部门申请核验,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审阅有关资料和现场核查后分别出具核实意见。

六、创新举措

《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厘清职责,形成合力,并联申批。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采用真实、完整、可识别和可持续的修缮方法和技术措施。鼓励研究和应用维修新材料和新技能,提高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效果。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夏云燕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4-866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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