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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征集】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舒城县住建局征集时间:[ 2022-04-16 08:00 ] 至 [ 2022-05-16 17:30 ]状态:已结束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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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 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2017)等法律法规,我局拟定了《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向公众征询意见。如有意见者,请以纸质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与县住建局联系。

    、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2416—2022516

    二、征询内容:

    《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案)(征求意见稿)

    、提出意见的方式:

    1、登录舒城县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库”留言http://www.shucheng.gov.cn/hdjl/yjzjk/index.html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西路与高峰路交叉口西北角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楼城乡建设股(邮编:231300)。来信请注明“《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474146577@qq.com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夏云燕0564-8663503

     

     

    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使用程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二) 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境内外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由县住建局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历史建筑的日常管理维护; 

    (二)历史建筑基础设施的修缮改造; 

    (三)历史建筑资料收集、整理、建档等相关费用; 

    (四)申报历史建筑的专家论证、评审以及委托第三方鉴定、勘察等费用; 

    (五)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方案的征集、咨询、规划设计等费用; 

    (六)其他与保护利用历史建筑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审批程序。 

    (一)项目资金申请。 

    由历史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代管人)、使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经村(社区)核实并出具意见报当地乡(镇)政府(开发区)审核,审核后报县住建局,并附以下资料: 

    1、产权单位身份证明及相关产权证书影印件; 

    2项目招投标文件、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修缮方案施工合同及工程量清单

    3、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应以历史建筑所在乡镇(开发区)或县直单位为产权单位,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资料由县住建局复查核实。

    (二)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制定。 

    县住建局根据各乡镇单位申报历史建筑实际情况,拟定年度日常维护、修缮改造计划及相应资金安排计划

    (三)少数历史建筑产权单位无力承担管理保护职责的,可由县住建局直接或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保护管理。

    第六条 产权单位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应及时将工程预算连同施工合同等有关文件、材料报送县住建局,经审核后按照预算数的30%付至历史建筑所在乡镇(开发区)或县直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经审计后拨付余款。

     历史建筑保护项目(下称“保护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保护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报县住建局审核。 

     项目建设资金应按合同约定拨付给施工单位项目竣工后预留质量保证金,并约定质量保修期限。县住建局对资金拨付过程实行全程监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概算进行控制,因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进行投资调整的,应及时报县住建局审批。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并按财务制度规定于年初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资金收支决算报表,总结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财政局解释。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起草说明

    关于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以系统完整保护传承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和全面真实讲好中国故事、中国共产党故事为目标,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完善制度机制政策、统筹保护利用传承,做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既要保护单体建筑,也要保护街巷街区、城镇格局,还要保护好历史地段、自然景观、人文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着力解决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确保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保护。为进一步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出台《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保障措施,为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

    二、实施范围

    针对舒城县域内经县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

    三、编制依据

    《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编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以及专项工作的部门法规规范,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2017)。

    四、编制过程

    县住建局负责起草《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多次组织内部相关单位、股室进行讨论并完善,同时与财政局、文物管理中心对接,均提出建设性意见,在多次征求各方意见并完善文本后,形成《办法》初稿。

        五、主要内容

     《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共十四条,包括专项资金来源、年度预算、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审批程序、工程预算、设备采购、竣工验收、资金拨付、专款专用、工程变更、年度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纪检监察等,《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包括四大块:

      专项资金来源:争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等。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资金拨付:历史建筑的日常管理维护、方案设计、专家论证、资料收集等。县住建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历史建筑专项资金的总额,根据各项目实际需求资金数,研究分配各项目支持资金份额拨付至历史建筑所在乡镇(开发区)或县直单位。

      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纪检监察:纪检监察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8663503
    来信来访渠道
    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西路与高峰路交叉口西北角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楼城乡建设股(邮编:231300)
    电子邮箱渠道
    474146577@qq.com
    其他渠道
    474146577@qq.com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2年5月20日 8时51分

        2022年4月16日至2022年5月16日,我局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反馈信息,特此说明。

     

     

     

     

     

    文件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舒政办秘〔202266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20      

     

    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使用程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二) 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境内外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由县住建局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历史建筑的日常管理维护;

    (二)历史建筑基础设施的修缮改造;

    (三)历史建筑资料收集、整理、建档等相关费用;

    (四)申报历史建筑的专家论证、评审以及委托第三方鉴定、勘察等费用;

    (五)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方案的征集、咨询、规划设计等费用;

    (六)其他与保护利用历史建筑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审批程序。

    (一)项目资金申请。

    由历史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代管人)、使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经村(社区)核实并出具意见报属地乡镇政府(开发区)审核,审核后报县住建局,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单位身份证明及相关产权证书影印件;

    2.项目招投标文件、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修缮方案、施工合同及工程量清单;

    3.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应以历史建筑所在乡镇(开发区)或县直单位为产权单位,向县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资料由县住建局复查核实。

    (二)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制定。

    县住建局根据各乡镇、单位申报历史建筑实际情况,拟定年度日常维护、修缮改造计划及相应资金安排计划。

    (三)少数历史建筑产权单位无力承担管理保护职责的,可由县住建局直接或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保护管理。

    第六条 产权单位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应及时将工程预算连同施工合同等有关文件、材料报送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历史建筑专项资金的总额,根据各项目实际需求资金数,研究分配各项目支持资金份额拨付至历史建筑所在乡镇(开发区)或县直单位。

    第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项目(下称保护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保护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报县住建局审核。

    第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按合同约定拨付给施工单位,项目竣工后要预留质量保证金,并约定质量保修期限。县住建局对资金拨付过程实行全程监管。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概算进行控制,因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进行投资调整的,应及时报县住建局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并按财务制度规定于年初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资金收支决算报表,总结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解读

    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编制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以系统完整保护传承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和全面真实讲好中国故事、中国共产党故事为目标,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完善制度机制政策、统筹保护利用传承,做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既要保护单体建筑,也要保护街巷街区、城镇格局,还要保护好历史地段、自然景观、人文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着力解决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确保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保护。为进一步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出台《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编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以及专项工作的部门法规规范,如:《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实施《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保障措施,为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四)《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

      (五)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四、研判和起草过程

      县住建局负责起草《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多次组织内部相关单位、股室进行讨论并完善,同时与财政局、文物管理中心对接,均提出建设性意见,在多次征求各方意见并完善文本后,形成《办法》初稿。2022年4月26日,县城市建设领导组第一次会议研究并通过了《办法》(草案)。

      五、工作目标

      通过修订《办法》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职责,确定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规范流程。

      六、主要内容

      《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共十四条,包括专项资金来源、年度预算、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审批程序、工程预算、设备采购、竣工验收、资金拨付、专款专用、工程变更、年度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纪检监察等,《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包括四大块:

      专项资金来源:争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等。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资金拨付:历史建筑的日常管理维护、方案设计、专家论证、资料收集等。县住建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历史建筑专项资金的总额,根据各项目实际需求资金数,研究分配各项目支持资金份额拨付至历史建筑所在乡镇(开发区)或县直单位。

      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纪检监察:纪检监察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创新举措

      完善我县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程序。

      八、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保障措施:建议在舒城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内设立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事务管理办公室;

      下一步工作:一是对我县范围内的历史建筑进行普查认定,公布我县第三批历史建筑;二是谋划项目加大对已公布的15幢历史建筑的保护力度并合理开发利用。

      九、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夏云燕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4-866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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