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倡导文明的社会风尚,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公安局起草了《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舒城县人民政府网“全县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留言(https://www.shucheng.gov.cn/hdjl/yjzjk/index.html)。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舒城县城关镇春秋北路1号集中办公区院内禁放办(邮编:231300)。来信请注明“《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cxyhjfb@163.com。
4.联系电话:0564—8668662,联系人:黄周虎。
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日-2022年9月1日。
附: 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倡导文明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外环线路形成的闭合区域并向外延伸至沿线相关行政村,具体如下:
经济开发区,城关镇杭埠河以北区域,柏林乡大墩村、付墩村、祝井村、石岗村、兴和村、宋圩村,桃溪镇王泊村、苍墩村、曙光村,干汊河镇顺河村、新陶村。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使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电子礼炮、电子烟花、电子鞭炮等烟花爆竹替代物品。
禁放区域以外,有关乡镇要结合辖区实际,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宣传发动,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本县下列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科研单位等;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体育馆、文化馆、影剧院等;
(四)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轨道交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范围内;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养老机构、社会救助站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重要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景区、山林、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殡仪馆、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墓地、陵园等场所;
(十一)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警示标识,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四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提示工作。
第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以外,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提倡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燃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饮用水水源地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原经核准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有序退出经营,应急管理部门将不再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城关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干汊河镇人民政府、柏林乡人民政府、桃溪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宣传教育、信息上报、配合执法等工作,及时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九条 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宣传、教育、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文旅体、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气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是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带头执行本规定。
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发现和劝阻违法燃放行为,并可以组织管理或者服务区域的居民、村民以及机关单位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公约。
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或者责任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向公安机关举报。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首位举报人予以三百元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放区域内使用电子礼炮、电子烟花、电子鞭炮等烟花爆竹替代物品,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或者责任区域内发生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后不举报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落实燃放烟花爆竹行政管理主体责任的;
(二)对非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未设置禁止燃放警示标识的;
(四)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处理的;
(五)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九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创建各级文明单位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城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舒政〔2019〕4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舒城县城区自2017年10月10日实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政策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有关乡镇(开发区)和县直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我县城区烟花爆竹限放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
但是,今年春节期间城区过度燃放造成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群众反响强烈,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我县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不断提出意见建议,今年共收到这方面的提案、议案和建议达5件;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全省16个地级市城区全部实行禁放,105个县(区)中实行禁放100个、限放5个,我县周边的六安市区、霍山县、岳西县、桐城市、庐江县、肥西县均实行了烟花爆竹禁放政策。
因此,在城区及周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是发展所需,更是群众所盼、大势所趋,对于维护公共安全、优化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文明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八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烟花爆竹的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
4.《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霍邱县、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叶集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确定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起草过程
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了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王万喜任组长,并于6月9日召开了第一次会议,研究部署烟花爆竹禁放推进工作。
2.成立工作专班。经县政府同意,由县公安局牵头,抽调县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司法局业务骨干成立工作专班,在县禁放办集中办公。
3.广泛开展调研。县禁放办一是赴霍山、岳西、肥西等地学习考察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学习对方先进经验和工作举措;二是全面收集全省、全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以及我县拟禁放区的基本情况,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4.广泛征求意见。县禁放办通过召开会议、上门沟通、书面征求、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乡镇对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特别是禁放区范围划定的意见建议。
5.形成规定初稿。县禁放办根据《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结合有关县直部门和乡镇意见建议,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形成了公开征求意见的《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有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1.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禁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全县11类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以外燃放时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5.在禁放区域和地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6.县人民政府、有关乡镇和县直部门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7.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禁放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宣传责任。
8.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在禁放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9.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燃放行为的举报和奖励。
10.违反本管理规定应当给与的相关处罚。
11.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创建各级文明单位的考核内容。
12.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原因 |
1 | 王某 | 最近几年,像重庆,长沙,武汉等大城市都开始在过年等特定时间解禁燃放烟花炮竹,相信大城市的环境还是不如我们这样的小县城的,怎么我们县还要倒退呢。现在准备全时段禁止燃放,那过年是不是更少了一层年味呢?城区禁燃可以,但是过年的那几天不影响全年的环境达标吧。还有以杭埠河以北的城关镇区域全面禁燃的依据呢?难道杭埠河以南燃放烟花就不污染环境了吗? | 否 | 今年春节期间城区过度燃放造成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群众反响强烈,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我县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不断提出意见建议,今年共收到这方面的提案、议案和建议达5件;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全省16个地级市城区全部实行禁放,105个县(区)中实行禁放100个、限放5个,我县周边的六安市区、霍山县、岳西县、桐城市、庐江县、肥西县均实行了烟花爆竹禁放政策。 因此,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是发展所需,更是群众所盼、大势所趋,对于维护公共安全、优化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文明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
2 | 汤某某 | 1.全部禁止不适合,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春节传统,烟花爆竹,可以增加老百姓的欢乐气氛,这其中的情节,不是一两句话可以表达的,有些传统行政手段并不适合一刀切掉的......可以限制燃放,规定春节几天燃放,平时不让放放,可以理解.. 2.再说现在大气污染,烟花鞭炮燃放绝对不是主要原因,占比微乎其微,主因是工业化发展,就老百姓身边来说,汽车尾气污染,比重就尤其大......还有现在居民生活提高,包括农村烧柴火灶的都很少了,这点来说,给污染也减了很多 3.一个政策出台,要顾及全面,适时适当,不要急功近利,过头了就不好,【像计划生育一样,以前抓的太紧,现在鼓励生育,还是作用不大】,所以这个政策应该是引导,限制燃放时间,不应该全部禁止,禁止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都打折扣了..... 粗浅意见,供参考 | 否 | 今年春节期间城区过度燃放造成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群众反响强烈,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我县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不断提出意见建议,今年共收到这方面的提案、议案和建议达5件;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全省16个地级市城区全部实行禁放,105个县(区)中实行禁放100个、限放6个,我县周边的六安市区、霍山县、岳西县、桐城市、庐江县、肥西县均实行了烟花爆竹禁放政策。 因此,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是发展所需,更是群众所盼、大势所趋,对于维护公共安全、优化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文明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
3 | 王某某 | 不同意禁放。中华五千年的灿烂历史,中国传统节日的庆祝方式,保护环境有赖于工业环境的减少,靠禁放烟花能改变多少,此外烟花制造业从业者又该何去何从,不能一叶障目,治标不治本 | 否 | 今年春节期间城区过度燃放造成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群众反响强烈,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我县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不断提出意见建议,今年共收到这方面的提案、议案和建议达5件;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全省16个地级市城区全部实行禁放,105个县(区)中实行禁放100个、限放7个,我县周边的六安市区、霍山县、岳西县、桐城市、庐江县、肥西县均实行了烟花爆竹禁放政策。 因此,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是发展所需,更是群众所盼、大势所趋,对于维护公共安全、优化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文明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
4 | 王某某 | 燃放烟花爆竹虽然有种种弊端,但它是老百姓一种表达喜庆、欢快心情的形式,是华夏民族几千年延续下来的传统习俗。特别是在春节,如果不燃放烟花爆竹,就严重感觉缺少“年味”,强行搞一刀切的全年禁放,会引发反弹致使效果不佳。如果只是单单因为去年过年的环保问题,动辄禁止这个,禁止那个,这实际就是一种懒政、蠢政、霸政,也是对百姓心愿和传统文化的漠视 | 否 | 今年春节期间城区过度燃放造成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群众反响强烈,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我县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不断提出意见建议,今年共收到这方面的提案、议案和建议达5件;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全省16个地级市城区全部实行禁放,105个县(区)中实行禁放100个、限放8个,我县周边的六安市区、霍山县、岳西县、桐城市、庐江县、肥西县均实行了烟花爆竹禁放政策。 因此,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是发展所需,更是群众所盼、大势所趋,对于维护公共安全、优化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文明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
5 | 马某某 | 建议扩大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具体增加范围建议如下:一、城关镇:城关镇全境;二、千人桥镇:建议京港高铁合安段以西部分及舒城东站周边地区纳入禁放范围,包括路里村、张湾村、千佛村、鲍桥村、千人桥村、街道社区;三、南港镇:过湾村、金星村;四、百神庙镇:林波村、舒合村、中心村;五:干汊河镇:乌羊村、韩湾村、街道社区;六、杭埠镇:杭埠镇全境。 | 否 | 禁烧区域划分在出台规定时,已经过了充分了考量,该网民提及的区域不符合县情实际。 |
6 | D某某 | 希望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是 | 今年春节期间城区过度燃放造成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群众反响强烈,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我县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不断提出意见建议,今年共收到这方面的提案、议案和建议达5件;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全省16个地级市城区全部实行禁放,105个县(区)中实行禁放100个、限放8个,我县周边的六安市区、霍山县、岳西县、桐城市、庐江县、肥西县均实行了烟花爆竹禁放政策。 因此,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是发展所需,更是群众所盼、大势所趋,对于维护公共安全、优化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文明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
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我单位对《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OA办公平台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和建议,共收到反馈的意见和建议5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4条。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原因 |
1 |
网友武礼犊 |
关于《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我个人认为这样安排是不妥当的,燃放烟火炮竹存在一定危险和大气的污染,但是试想,如果仅仅这方面考虑,是不是对私家车要进行严控,鼓励坐公共交通,因为私家车的危险和大气的污染远远超过燃放烟花炮竹。 |
不采纳 |
今年春节期间城区过度燃放造成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群众反响强烈,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我县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不断提出意见建议,今年共收到这方面的提案、议案和建议达5件;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全省16个地级市城区全部实行禁放,105个县(区)中实行禁放100个、限放5个,我县周边的六安市区、霍山县、岳西县、桐城市、庐江县、肥西县均实行了烟花爆竹禁放政策。 |
2 |
网友壮志凌云 |
爆竹起源至今有2000多年的历史,在没有火药和纸张时,古代人便用火烧竹子,使之爆裂发声,以驱逐瘟神,反映了古代中国人民渴求安泰的美好愿望。在现代,华人在传统节日、婚礼喜庆、各类庆典、庙会活动等场合几乎都会燃放鞭炮,特别是在春节期间,鞭炮的使用量超过全年用量的一半。放炮仗就意味着过年,因为炮仗只有在过年的时候才卖。窜天猴,五连响,摔炮仗,大一点就是拿手里的烟花筒,远远地放地上的轰天雷。零散着玩是乐趣,家里放是热闹。 |
不采纳 |
今年春节期间城区过度燃放造成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群众反响强烈,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我县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不断提出意见建议,今年共收到这方面的提案、议案和建议达5件;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全省16个地级市城区全部实行禁放,105个县(区)中实行禁放100个、限放5个,我县周边的六安市区、霍山县、岳西县、桐城市、庐江县、肥西县均实行了烟花爆竹禁放政策。 |
3 |
网友朱勇 |
1.建议:将第三条第六款“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改为“电力设施保护区”。 |
部分采纳 |
1.“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改为“电力设施保护区”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均称为“电力设施保护区”,且“电力设施保护区”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大。 |
4 |
匿名网友 |
建议在过年期间适当放开,允许限时燃放烟花(精确到时),增强公众对传统文化的认同感。 |
不采纳 |
今年春节期间城区过度燃放造成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群众反响强烈,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我县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不断提出意见建议,今年共收到这方面的提案、议案和建议达5件;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全省16个地级市城区全部实行禁放,105个县(区)中实行禁放100个、限放5个,我县周边的六安市区、霍山县、岳西县、桐城市、庐江县、肥西县均实行了烟花爆竹禁放政策。 |
5 |
网友平淡如水 |
1.全部禁止不适合,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春节传统,烟花爆竹,可以增加老百姓的欢乐气氛,这其中的情节,不是一两句话可以表达的,有些传统行政手段并不适合一刀切掉的......可以限制燃放,规定春节几天燃放,平时不让放放,可以理解.. |
不采纳 |
今年春节期间城区过度燃放造成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群众反响强烈,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我县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不断提出意见建议,今年共收到这方面的提案、议案和建议达5件;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全省16个地级市城区全部实行禁放,105个县(区)中实行禁放100个、限放5个,我县周边的六安市区、霍山县、岳西县、桐城市、庐江县、肥西县均实行了烟花爆竹禁放政策。 |
舒城县公安局
2022年9月7日
舒政〔2022〕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驻舒各单位:
《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业经十八届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日
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倡导文明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外环线路形成的闭合区域并向外延伸至沿线相关行政村,具体如下:
县经济开发区,城关镇杭埠河以北区域,柏林乡大墩村、付墩村、祝井村、石岗村、兴和村、宋圩村,桃溪镇王泊村、苍墩村、曙光村,干汊河镇顺河村、新陶村。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使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电子礼炮、电子烟花、电子鞭炮等烟花爆竹替代物品。
禁放区域以外,有关乡镇要结合辖区实际,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宣传发动,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本县下列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科研单位等;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体育馆、文化馆、影剧院等;
(四)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轨道交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范围内;
(六)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养老机构、社会救助站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重要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景区、山林、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殡仪馆、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墓地、陵园等场所;
(十一)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警示标识,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四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提示工作。
第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原经核准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有序退出经营。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城关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干汊河镇人民政府、柏林乡人民政府、桃溪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宣传教育、信息上报、配合执法等工作,及时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八条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宣传、教育、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文旅体、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是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带头执行本规定。
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发现和劝阻违法燃放行为,并可以组织管理或者服务区域的居民、村民以及机关单位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公约。
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或者责任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向公安机关举报。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首位举报人予以三百元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放区域内使用电子礼炮、电子烟花、电子鞭炮等烟花爆竹替代物品,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或者责任区域内发生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后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落实燃放烟花爆竹行政管理主体责任的;
(二)对非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未设置禁止燃放警示标识的;
(四)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处理的;
(五)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八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创建各级文明单位的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城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舒政〔2019〕45号)同时废止。
关于《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舒城县城区自2017年10月10日实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政策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有关乡镇(开发区)和县直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我县城区烟花爆竹限放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
但是,今年春节期间城区过度燃放造成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群众反响强烈,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我县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不断提出意见建议,今年共收到这方面的提案、议案和建议达5件;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全省16个地级市城区全部实行禁放,105个县(区)中实行禁放100个、限放5个,我县周边的六安市区、霍山县、岳西县、桐城市、庐江县、肥西县均实行了烟花爆竹禁放政策。
因此,在城区及周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是发展所需,更是群众所盼、大势所趋,对于维护公共安全、优化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建设文明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4.《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烟花爆竹的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
5.《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霍邱县、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叶集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确定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制定过程
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了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王万喜任组长,并分别于2022年6月9日、7月29日先后两次召开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烟花爆竹禁放推进工作。
2.成立工作专班。经县政府同意,2022年5月13日由县公安局牵头,抽调县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司法局业务骨干成立工作专班,在县禁放办集中办公,统筹推进禁放具体工作。
3.广泛开展调研。县禁放办一是赴霍山、岳西、肥西等地学习考察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学习对方先进经验和工作举措。二是组织人员深入城关镇、开发区、桃溪镇、干汊河镇、柏林乡,实地调研勘测禁放区域范围。三是全面收集全省、全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以及我县拟禁放区的基本情况,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4.多方征求意见。一是县政府先后召开一次限放领导小组会议、两次禁放领导小组会议,征求有关部门和乡镇意见建议。二是县禁放办主动对接应急管理局、城关镇、柏林乡、桃溪镇、干汊河镇,上门联系沟通,征求意见建议。三是县禁放办2022年8月1日通过政府OA办公平台向有关部门和乡镇(开发区)发放《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书》,书面征求意见建议,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四是县禁放办2022年7月8日主动向县人大、县政协、提案代表汇报禁放工作开展情况,并就《规定》内容征求意见建议。五是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和建议,共收到反馈的意见和建议5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4条。
5.开展论证评估。2022年9月16日,县公安局组织开展了禁放规定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经充分论证评估后,一致认为《规定》结合了舒城实际情况,其制定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符合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实施风险低,同意通过评审,同时建议对部分条文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6.提请司法审核。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我局将《规定》提请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县司法局于9月29日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意见认为《规定》制定主体适格、权限合法,制定程序合法,主要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
7.正式研究通过。《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向社会发布。
四、主要内容
《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送审稿)》共有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1.禁放区域。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为外环线路形成的闭合区域并向外延伸至沿线相关行政村,在禁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使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电子礼炮、电子烟花、电子鞭炮等烟花爆竹替代物品。
2.禁放地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全县11类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警示标识,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3.应急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提示工作。
4.禁售要求。在禁放区域和地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原经核准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有序退出经营。
5.明确职责。县人民政府、有关乡镇和县直部门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禁放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宣传责任,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在禁放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6.举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首位举报人予以三百元的物质奖励。
7.法律责任。违反管理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与相应处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责任;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给予处分。
8.实施时间。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城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舒政〔2019〕45号)同时废止。
五、违反《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管理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违法使用烟花爆竹替代物品。《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放区域内使用电子礼炮、电子烟花、电子鞭炮等烟花爆竹替代物品,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或者责任区域内发生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后不举报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