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建材企业:
近期,群众举报我县个别区域仍有非法混凝土搅拌站生产运营迹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材料使用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全县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全县7家已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二、检查时间及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由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舒城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县质安站”)具体承办。杭埠二站根据赋权负责杭埠镇区域内在建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一)项目自查:2023年5月5日—2023年5月15日,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对使用预拌混凝土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包括但不限于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资质情况、标养试块留置与检测情况、已达龄期的建筑实体现场实测情况等。2023年5月15日前,将《在建项目预拌混凝土使用自查表》根据分区分别报县质安站和杭埠二站。
(二)企业自查:2023年5月5日—2023年5月15日,全县7家已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从原材料采购至产品出厂,质量溯源自查。自查结果于2023年5月15日前报县质安站。
(三)监督检查:2023年5月15日—2023年5月30日,县质安站、杭埠二站根据责任分工,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在建项目全覆盖督查,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工程项目混凝土构件进行实体质量抽测。
(四)随机抽查:2023年5月20日—2023年5月30日,县住建局组织专班,对项目自查、监督检查项目按照不少于10%比例,进行随机督查。
三、检查内容
(一)严禁非法预拌混凝土产品使用。凡是不符合《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舒城县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规划(2016-2030)的批复》(舒政秘〔2016〕134号)文件要求,未取得法定资质,未经环评报批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的产品,均不得在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检查内容包括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制定并落实预拌混疑土质量保证措施,预拌混凝土见证取样是否规范,对混凝土试块检测不合格情况的处理是否闭合。混凝土施工是否规范,混凝土实体构造处理是否规范,混凝土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是否规范,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是否到位等情况。
(二)严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原材料进厂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建立完整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溯源要求,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厂。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环节质量控制情况,包括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原材料和产品质量控制情况,特别是是否违规使用海砂、山砂、风化岩砂情况,试验室的管理及运行、材料的试验、预拌混凝土企业是否按照设计的配比进行生产及混凝土出厂检验情况等。
四、检查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在建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自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主动配合,积极整改,按照要求完善档案资料备查。检测单位要建立“不合格”台账定期报送机制。
(二)严格监管执法。监督人员在检查中应重点核验项目原材料进场报验工作,发现问题要逐一登记造册、盘点销号。检查结果将与“差别化监管”“信用评价”“评先评优”等工作联动,问题严重的将依法予以信用记录。
附件:在建项目预拌混凝土使用自查表
2023年5月5日
舒建秘〔2023〕38号附件在建项目预拌混凝土使用自查表(关于开展全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大检查的通知).docx